包河区二期创投评估团队
1、创业投资公司是不是金融企业
创业投资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意指人们主动承担可能的创新风险而进行的有意义冒险创新活动或创业行为。这样的公司称为“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并不是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2、如何改善我国的创业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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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组织与管理形式
2004年04月23日15:48 证券时报
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本文作者从创业资本的基本形态和是否作为集合投资制度的法定组织形式两方面来对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加以分析,以求获得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较为客观的认知。(全新优良投资工具,透视股市的智能波段王)
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
综观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创业资本的基本形态有两类:一是集合投资形态即投资基金形态,二是非集合投资形态即非投资基金形态。在这里我们重点考察“集合投资形态”。这种形态不仅是创业投资基本形态的发展方向和创业投资大家族中的主流,而且采取私募型和封闭式。(独家证券内参,365天资讯情报站……)
然而,投资基金只是集合投资资金的客观存在形态,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它们作为独立财产主体或独立的经营主体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目前,世界普遍实行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有限合伙法设立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另一种创投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美国创业投资界占主导地位,其普遍实行的基本条件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均为平衡法体系,制定实行无限责任法和有限合伙法,委托代理信用制度完善,拥有大批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及专业投资管理人等。显然,中国现阶段还基本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强调投资主体的资格,至今还没有无限责任法和有限合伙法,再加上中国本土的出资人特别注重对投资活动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本人在对台湾创业投资事业进行考察时,曾专门咨询台湾的同行,为什么台湾很早学习美国,许多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负责人都曾长期在美国学习和工作,台湾的创业投资企业却没有照搬美国的有限合伙制而实行公司制?台湾同行的回答很简单,因为台湾的《公司法》沿用的是中华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虽几经修改,但仍属大陆法体系。然而,台湾在推行公司制过程中,善于巧妙地引入有限合伙制的某些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且很成功。譬如台湾创业投资以私募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型基金,设置封闭期,大都委托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代理从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并实行委托代理费用制和投资净收益分成的奖励制等。
公司制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并采取私募方式设立的封闭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实行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应的利益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在中国设立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中,由两个以上投资者通过入股方式进行集合投资的,似乎有点象公司制的创业投资基金,然而由于国家缺乏相关的特别法律法规,在其募资方式、未设置封闭期及内部治理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没有真正成为规范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其制度安排缺乏核心运作机制即委托———代理和管理机构化的机制,其本质上仍属于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只不过从事的业务属于投资类而已。
所以,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许多不适合并限制创业投资发展的规定,必须加以修改。
创投基金管理模式之探讨
在讨论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时候,还涉及其管理模式。由于管理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内部治理制度的差异。
一般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存在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自我管理型模式,二是委托管理型模式。
自我管理型模式即创业投资公司既设董事会,又设专业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投资公司的资产及投资经营业务,并在公司内部实行授权经营的机制,即董事会行使法人财产所有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被聘用的管理团队即经营班子由董事会授权负责投资管理的日常活动。目前中国设立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普遍实行自我管理模式。它们均依照现行《公司法》设立并开展投资经营运作活动。这是由于中国创业投资业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投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委托代理风险很大,对专业管理人市场声誉机制的激励和约束效力还远不能充分发挥等,因此,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入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投资者主权”的原则,尽管投资者作为股东并不完全熟悉创业投资业的特点。
经过几年的实践,“自我管理型”创业投资已暴露出许多先天的弊端:董事会控制权太大,管理团队缺乏自主性和稳定性,由于出资人不甚懂得创业投资业务,在投资决策上存在盲目性,注重年度的短期投资回报,与项目投资长期性的创业投资基本特征相悖,尤其是在激励和约束方面缺乏一定的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再加上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实收资本制和双重征税等。因此,为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生存和为股东提供年度回报,管理团队不得不去投资那些短期之内有效益的非创业投资业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减少甚至放弃对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的投资。这种由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业的潜在危机,如不从根本上解决,将迟早会爆发的。
委托管理型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不设经营管理团队,而是委托与之相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从而实现管理团队的机构化,并通过量化业绩报酬和管理费等使激励和约束机制硬化。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运作机制的运作程序是:公司(基金)董事会委托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选择、评估分析和提出投资建议书,报经公司(基金)董事会决策同意后,负责办理项目投资的具体事项和投资后管理,然后再提出投资处置建议书,报由公司(基金)董事会决策。公司(基金)法人财产的投资和收益主体均是创业投资公司本身,而不是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台湾地区便是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委托管理模式的成功典范,它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在中国注册设立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几乎都将投资基金设在境外,实行委托管理模式,同时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管理操作平台,由于它们拥有资源和管理机制的优势,其竞争力很强,远非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相比。
这里还要补充说明一点,曾有一种说法,把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委托管理关系视同于金融信托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当我们深入对比研究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和台湾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之后,便可彻底弄明白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是民法上所讲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信托法》所讲的“信托—受托”关系。因为在“信托—受托”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仅仅转移经营权,即创业投资基金只是将投资经营管理权转移给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如果人为地将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制混同为信托制,并借口加强金融监管而反对推行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制,将会铸成历史的大错,中国创业投资业大发展的希望也将成为泡影。(待续)
(作者系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
3、台湾创业怎么了,为什么都拿不到创投的钱?
,都拿不到创投的钱?《TechOrange》总编辑张育宁专访创投公会秘书长苏拾忠,从制度面与政策歷史看台湾创投业的兴衰变化,也看台湾近几年无法运用创业能量刺激产业升级的根本原因。台湾创投业是李国鼎先生参考硅谷作法在1980年代引入,目的是促进资金投往高科技产业,创投也的确促成台湾高科技硬体製造业的崛起。但是今天,创投在台湾几乎走不下去。同样一个团队,在美国,创投评估的平均期望回报率是 3 倍,到了台湾,一样的评估方式,结果却是有认赔风险。怎么讲?规定股票面额10 元,等于规定所有投资人,不管是早期投入或晚期投入,每股持股成本至少 10 元,在台湾上市平均可回收股价约 30 元,也就是说,上市后创投可以有 3 倍回收。但是别忘了,这是早期投资,还要计算公司成功上市的机率。全球新创企业的平均成功率约 30%,投资早期的平均期望报酬率应该是 3 倍再乘以 0.3,等于 1,也就是不赚不赔。再加上机会成本,这个买卖等于大赔。美国没有股票面额定价限制,公司初创时会把每股价格订在一股 0.000001 美元的超低价,让创办人和初始股东以较低成本取得较高股数,这样一来,愈早期投资,股票成本愈低,持股比例愈高。美国天使投资人在种子期投资的平均一股成本约在 0.1 美元,创投投资早期的成本则约 1 美元,新上市股票价格平均一股 10 到 30 美元,所以天使投资人的报酬率约 100 倍,创投约 10 倍。再计入新创事业成功机率 30%,在美国投资早期的平均总期望报酬率就是至少 3 至 30 倍。苏拾忠认为影响最深的,是创投投资抵减制度的取消。2000 年以前,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中,有一项创投股东投资抵减的规定。只要创投投资在策略性高科技事业,而且一定要投早期团队,创投股东就可以直接以投资额的 20% 抵减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带来巨大的资金集中效应。1995 年到 2000 年左右,是台湾创投最敢投早期的时期,有一年所有创投投资总额,甚至高达 40%是投在早期,其中有很多就是投资在工研院出来的团队。以总额来看,投资抵减政策至少集中超过 2 千多亿的创投资金在半导体相关科技製造业,带动约 2 兆的社会资金挹注,这么高的资源集中,半导体产业要不兴旺也难。2000 年时,因为租税公平化与自由化原则,取消股东投资抵减优惠措施,在面额 10 元的制度限制之下,投资人投资早期的意愿完全消失。那年开始,新募创投基金开始骤减,投入早期的资金也跟著下滑。创投产业极速萎缩,后来的产业政策,不管是六大新兴产业,或是这两年受到高度关注的网路产业,一样都拿不到创投的钱。原因很简单,投资人把钱都拿去其他机会成本较低的投资管道了。苏拾忠表示最好的方式,是让新创团队的价值和风险,能够自由地反应在不同的投资阶段,最简单的作法是取消面额 10 元制。台湾公司法非常注重资本确定和维持原则,这对上市公司极其有利,但是对未上市公司特别是早期初创团队却极度不利。面额 10 元的限制,不只让新创事业难以透过创投募资,也难以发行技术股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因为员工一拿到股票,即使尚未实现现金价值,就得先按 10 元面额计算缴交 20% 的所得税,发行技术股反而是在找这些人才的麻烦。不过,取消股票面额一律 10 元的政策讨论,卡在金管会不愿意放手,因为税法和会计法都会受到影响,至少需要 5 到 10 年才有可能解决。这不是短期内可行的方案,而台湾产业发展也没有那么多 5 年或是 10 年可以等待。苏拾忠认为比较可行的方式是推行有限公司制。我们看国外的作法,中国和美国的制度是在上市之前,大家不谈股份,只谈投资比例。一直到公司要上市前,因为要公开发行股票,才依投资比例分配股份与发给股票。中国更直接,把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绑在一起,没有上市前,不需要公开发行,所以都叫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登记,是以比例做登记,而不管股份的多寡。股东的投资权益可以另外註记在公司章程内,股东彼此之间同时可以再签一份投资比例合约,决定未来新投资人加入时,各股东持股比例可被稀释的程度。因为投资风险可评估控制,不管是天使投资人或是创投都会愿意投入。台湾虽然也有有限公司制度,但是市场歧视有限公司,银行借款、申请政府补助案的,都会因为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被扣分。创投公会推动天使投资协会的一个工作,就是推动有限公司的发展,只要公部门在审核补助案时,不要歧视有限公司,这个风气就会改变。苏拾忠表示,制度改革跟不上市场现实,这些未来的税收都不会进台湾政府的口袋,我们的政府适应全球市场变化的速度太慢。举例来说,为了增加台湾股市的动能,这几年台湾推动 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想让在国外上市的公司也能够来台湾第二次上市,但是因为很多国家的公司法没有规定股票上一定要面额,结果 TDR 都受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开曼群岛在两个月内特别为台湾修法,在开曼设立的公司可以设立有面额的股票,且以新台币计价。而台湾这边,金管会则是再三讨论后,勉为其难地通过,外国公司在台湾上市,得发行无面额股票。可是在台湾登记註册的公司,仍维持原规范。最后,再谈创投产业的未来。网路产业的发展和过去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状况非常不同,网路服务的创新与过去的创业特质一个很大的不同,是资金和技术的进入门槛都降低,但对市场的反应速度与调整能力的要求却前所未有的高。其实传统创投面对网路产业兴起,即使是在美国也受到很大的挑战,Y-Combinator 模式的出现,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趋势。美国的 Y-Combinator 模式,是适应产业变化而兴起的,另一种降低创投和创业者双方风险的模式。台湾有林之晨的 appWorks,大陆有李开復的创新工厂,都是模仿 Y-Combinator 的模式。Y-Combinator 模式把新创团队和创投者绑在一起长达半年,用这段时间了解创办人的mindset(创业心态与想法),观察团队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默契,同时引入金钱以外的业界资源,例如业师辅导或是公司财务会计基本知识。这个过程会让创投的评估精准度大幅提昇,而且让原本体质好的创业团队透过半年的辅导过程,更快顺利募得第二轮资金。这种模式,在美国是解决创投与业内天使投资人之间的投资精准度落差,在台湾则是意外解决早期投资被卡住的问题。这也是创投公会未来会努力的目标,天使投资协会的成立,就是希望让潜在的天使或创投投资人再度对新创事业有兴趣,同时也引入顾问型的企业或专业经理人加入,让台湾的创业者拥有更多机会。以 appWorks 在台湾经验来看,他们在超过 600 个团队中选择150 个团队辅导,最后投资了其中的 17 家,其中又有9家成功获得其他创投的后续的投资,后续投资价格平均又是第一轮的 3 倍。3% 的投资率并没有超过平均,但超过 50% 的第二轮投资率表现就相当好。
4、创投公司如何评估风险
一、企业投资风险评估有哪些方法?
一般而言,企业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方法可以总结为四种,分别为:风险度评估法、检查表评价法、德尔菲法和决策树法。
风险度评价法,是对投资风险事故造成损失的频率或者损害的严重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估。风险度评价可以分为风险事故发生频率评价和风险事故造成损害程度的评价两种。一般来说,风险度评价可以分为1到10级,级别越高,危险程度就越大。
检查表评价法,根据检查表,将检查对象按照一定标准给出分数,对于重要的项目确定较高的分值,对于次要的项目确定较低的分值,再按照每一检查项目的实际情况评定一个分数,每一检查对象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时,才能得到这一项目的满分。当不满足条件时,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得到低于满分的评定分,所有项目评定分的综合不超过100分,由此,就可以根据被调查投资活动的得分,评价风险因素的风险度和风险等级。
德尔菲法,本质上是一种反馈匿名函询法,其大致流程是:在对所要预测的问题征得专家的意见之后,进行整理、归纳、统计,再匿名反馈给各专家,再次征求意见,再集中,再反馈,直到得到稳定的意见。
决策树法是利用树枝形状的图像模型来表述投资风险评价问题,投资风险的评价可直接在决策树上进行。其评级标准可以是收益期望值、效用期望值或其他指标。
二、各评估方法的优缺点是什么?
风险度评价法的优点是便于风险管理人员使用投资风险评价的结果,缺点则是风险度评价标准进行分类比较难,评价过于简单,无法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
检查表评价法的优点是可以综合评价投资活动的风险状况,评价结果之间易于比较,得分达到标准即为合格;相反,则为不合格。这种评价方法的缺点是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依赖于列举的风险因素的全面性,检查表设计的是否翔实、是否考虑到引发投资风险的各方面因素,是检查表评价能否准确的关键。
德尔菲法的评价结果可以用表格、直观图或文字叙述等形式表示。通过德尔菲法的评价结果可以评价投资活动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分辨投资活动是否存在异常状态,便于风险管理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将风险隐患和异常状态消除在萌芽状态。但是,这种方法只能提供投资风险的大致状况,无法提供存在风险隐患的原因。同时,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有关风险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会影响到投资风险评价的效果。
采用决策树法来评价投资风险,往往比其他评价方法更直观、更清晰,便于投资管理人员思考和集体讨论,因而是一种形象和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价方法。
5、创业投资公司是否是金融企业
楼主,以下是我收集的相关资料,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创业投资的组织与管理形式 2004年04月23日15:48 证券时报 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本文作者从创业资本的基本形态和是否作为集合投资制度的法定组织形式两方面来对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加以分析,以求获得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较为客观的认知。(全新优良投资工具,透视股市的智能波段王) 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 综观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创业资本的基本形态有两类:一是集合投资形态即投资基金形态,二是非集合投资形态即非投资基金形态。在这里我们重点考察“集合投资形态”。这种形态不仅是创业投资基本形态的发展方向和创业投资大家族中的主流,而且采取私募型和封闭式。(独家证券内参,365天资讯情报站……) 然而,投资基金只是集合投资资金的客观存在形态,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它们作为独立财产主体或独立的经营主体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目前,世界普遍实行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有限合伙法设立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另一种创投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美国创业投资界占主导地位,其普遍实行的基本条件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均为平衡法体系,制定实行无限责任法和有限合伙法,委托代理信用制度完善,拥有大批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及专业投资管理人等。显然,中国现阶段还基本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强调投资主体的资格,至今还没有无限责任法和有限合伙法,再加上中国本土的出资人特别注重对投资活动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本人在对台湾创业投资事业进行考察时,曾专门咨询台湾的同行,为什么台湾很早学习美国,许多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负责人都曾长期在美国学习和工作,台湾的创业投资企业却没有照搬美国的有限合伙制而实行公司制?台湾同行的回答很简单,因为台湾的《公司法》沿用的是中华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虽几经修改,但仍属大陆法体系。然而,台湾在推行公司制过程中,善于巧妙地引入有限合伙制的某些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且很成功。譬如台湾创业投资以私募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型基金,设置封闭期,大都委托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代理从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并实行委托代理费用制和投资净收益分成的奖励制等。 公司制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并采取私募方式设立的封闭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实行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应的利益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在中国设立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中,由两个以上投资者通过入股方式进行集合投资的,似乎有点象公司制的创业投资基金,然而由于国家缺乏相关的特别法律法规,在其募资方式、未设置封闭期及内部治理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没有真正成为规范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其制度安排缺乏核心运作机制即委托———代理和管理机构化的机制,其本质上仍属于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只不过从事的业务属于投资类而已。 所以,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许多不适合并限制创业投资发展的规定,必须加以修改。 创投基金管理模式之探讨 在讨论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时候,还涉及其管理模式。由于管理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内部治理制度的差异。 一般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存在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自我管理型模式,二是委托管理型模式。 自我管理型模式即创业投资公司既设董事会,又设专业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投资公司的资产及投资经营业务,并在公司内部实行授权经营的机制,即董事会行使法人财产所有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被聘用的管理团队即经营班子由董事会授权负责投资管理的日常活动。目前中国设立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普遍实行自我管理模式。它们均依照现行《公司法》设立并开展投资经营运作活动。这是由于中国创业投资业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投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委托代理风险很大,对专业管理人市场声誉机制的激励和约束效力还远不能充分发挥等,因此,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入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投资者主权”的原则,尽管投资者作为股东并不完全熟悉创业投资业的特点。 经过几年的实践,“自我管理型”创业投资已暴露出许多先天的弊端:董事会控制权太大,管理团队缺乏自主性和稳定性,由于出资人不甚懂得创业投资业务,在投资决策上存在盲目性,注重年度的短期投资回报,与项目投资长期性的创业投资基本特征相悖,尤其是在激励和约束方面缺乏一定的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再加上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实收资本制和双重征税等。因此,为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生存和为股东提供年度回报,管理团队不得不去投资那些短期之内有效益的非创业投资业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减少甚至放弃对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的投资。这种由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业的潜在危机,如不从根本上解决,将迟早会爆发的。 委托管理型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不设经营管理团队,而是委托与之相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从而实现管理团队的机构化,并通过量化业绩报酬和管理费等使激励和约束机制硬化。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运作机制的运作程序是:公司(基金)董事会委托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选择、评估分析和提出投资建议书,报经公司(基金)董事会决策同意后,负责办理项目投资的具体事项和投资后管理,然后再提出投资处置建议书,报由公司(基金)董事会决策。公司(基金)法人财产的投资和收益主体均是创业投资公司本身,而不是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台湾地区便是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委托管理模式的成功典范,它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在中国注册设立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几乎都将投资基金设在境外,实行委托管理模式,同时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管理操作平台,由于它们拥有资源和管理机制的优势,其竞争力很强,远非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相比。 这里还要补充说明一点,曾有一种说法,把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委托管理关系视同于金融信托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当我们深入对比研究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和台湾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之后,便可彻底弄明白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是民法上所讲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信托法》所讲的“信托—受托”关系。因为在“信托—受托”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仅仅转移经营权,即创业投资基金只是将投资经营管理权转移给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如果人为地将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制混同为信托制,并借口加强金融监管而反对推行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制,将会铸成历史的大错,中国创业投资业大发展的希望也将成为泡影。(待续) (作者系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
6、国有创投基金在未上市之前退出是否需要评估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开展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 据易碳家杂志了解,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引导基金项目之前,需首先提交资格申请,由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根据《暂行办法》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审查通过的创业投资机构,方可申请2013年度国家引导基金各类项目。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创新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
7、创投公司是怎样进行融资的?
市场上存在多种融资方式,创业者需要先对多种融资方式进行初步了解,判断企业适合哪种融资方式。目前,创业者较为青睐的融资方式是银行贷款和寻找风险投资机构,当然除这两项融资方式外还会有其他融资方式,例如重新回归市场的典当贷款、不动产抵押等。
首先,较多创业者会选择合伙入股的方式。团队创业与个人创业相比,团队创业存在部分优势,可以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有利于对各种资源的利用与整合。合伙创业需要注意的是,创业者要事先确定章程、明晰投资份额,在确认投资合伙经营前,提前确定团队成员的投资份额,避免往后因投资份事项引起不必要的争执;团队成员加强信息沟通,避免后期因信息不流畅产生误解。
其次,银行贷款和典当贷款。银行贷款是创业者在资金筹措不足情况下,首先想到的融资方式,目前银行正不断扩大对个人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贷款种类也逐渐增多,创业者可视情况选择。相比银行贷款,典当贷款具有银行贷款无法相比的优势,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的价值,对顾客的信誉要求不高。相比银行贷款手速繁琐、审批时间久,典当贷款十分便捷,创业者甚至可以即刻提取资金。
再者,投融资平台。与传统找融资机构的方式相比,投融资平台是当前时代创业者选择较多的一种方式。在投资人与创业者中间起到媒介过桥梁的作用就是投融资平台,主要优点在于,创业者与投资人在此可直接进行项目投递与信息反馈。有些投融资平台将帮助创业者匹配合适的投资人,甚至建立相应的交友圈,减少创业者和投资人在寻找对方时所耗费的精力。
8、创投闲置资金如何运作——论中国创业投资十大问题之四
譬如,台湾地区规定投资人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承诺出资额一般在三年内分三期到位,根本不允许也不存在资金闲置。由于中国本土创业投资公司是依照现行《公司法》对加工贸易类企业出资方式的要求注册设立的,公司出资额必须一次全部到位,出资人即股东要求公司必须每年提供满意的回报,而对项目投资尤其是对中小科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别说当年甚至几年之内不仅不可能通过退出获得增值收益,而且很少获取分红收益。如果创业投资公司将暂时投不出去的大量资金存放在银行闲置起来,短期内非但不可能回报股东,而且连公司生存都有问题。因此,中国本土不少创业投资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就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坚持投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前提下,灵活采取多种方式,稳妥地开展闲置资金运作,并获得了年度较好收益,从而不仅解决了公司的生存问题,还给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投资回报。坦诚地讲,这些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并非情愿去做这些事,而实在是为客观实际所逼迫的无奈之举:(1)股东对年度回报要求的刚性化,给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年度经营造成巨大的压力,这是第一个不情愿;(2)投资具有高增值潜力的项目一般周期长,风险大,需要下大力气去精心挑选和评估项目及控制投资风险,并且还要想方设法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才能培育其成长壮大,也只有在其成熟之后通过IPO或协议转让等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才能在收回投资的同时获得高增值收益;如果一旦投资失败,就会血本无归。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是两付重担子一肩挑,既要全力保证当年收益,又要投资管理逐年增多的长期项目,在这种身处两难境地之中,难免顾此失彼,这是第二个不情愿;(3)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所遇到这一新矛盾和新问题,恰恰反映了中国创业投资环境还很不完善,现行《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很不适应创业投资的特征,不仅应当加以修改,而且还应当制定适合创业投资特征的特别法规,即真正实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的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制法规,并通过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构筑创业投资畅通的退出渠道,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根本制度缺陷所造成的矛盾和问题,将创业投资机构的价值趋向引导到以追求长期投资高增值收益为目标的轨道上来。
此外,从另一侧面也可以看出中国现行创业投资制度安排的弊端所在。近年来,外资创业投资大举进入中国,不仅单个项目投资额大,而且投资总量大大超过中国本土创业投资。据北京zerozip清科公司创业投资研究中心调查,2001年度中国从事创业投资的实际投资总额为4.18亿美元,其中外商单独投资占50%,内资占48%,中外合资占2%。到了2002年度,实际投资总额增加为9.9亿美元,其中外资占80%,内资只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