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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贩毒案

发布时间: 2021-09-27 21:18:48

1、因贩毒被刑拘人员会知道指证人员名单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

2、我知道别人在贩毒但我还是同路去耍了、当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这种情况要判刑吗?

您好,根据《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因此,因公安机关“特情”而事实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您可以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3、因为涉嫌贩毒被抓,涉毒可以取保候审吗

基本不可能,贩毒属于严重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4、涉嫌贩毒但身上没有东西但被上家指认咬着不放,但第一次批捕以经打回派出所,可以取保候审或保释吗

可以申请。。。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看是否有犯罪事实,看主观故意和客观要件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对社会有危害性。。。
最重要的是应当了解案件处于什么阶段,不同的阶段律师介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处于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并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取保等;如果已经到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看和复制诉讼文书、鉴定等材料,可以看及复制案件的事实材料,包括笔录、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等等所以,建议先找律师了解案情进展,再决定如何做。律师的介入不但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及辩护,也会纠正司法机关,主要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需要法律帮助与我联系…

5、贩毒被抓,被抓的指认别人借钱知情,一个人的口供成立吗?

这是吐反胃的那种,然后乱咬人告诉别人的话,诬陷别人这是很正常的,他一个人勾勾的话不算数的必须还有旁边的佐证,我现在是真的不是说公安机关的话人员也不是白痴干饭了你就放心好了,他们也会去调查清楚的,他不会随便诬陷好人。

6、贩毒没有证据,只能说是嫌疑人。只有一个人承认然后指认其它人也能被判刑?

只有他人的供述,证据是明显不够充分的,公安机关会对此进行调查取证,只有在搜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后,才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7、我男朋友被指认贩毒,抓他时身上没有毒品,第一次在拘留所关过10天,这是第二次能进去多久?

不是打击你哈,关系最好不要再继续下去。
凡是涉及毒品的人,不管是吸毒的、贩毒的还是与毒品毒贩沾边的,这辈子都不会清爽,都会多多少少有些牵扯的。一旦有风吹草动,全家跟着遭殃,即便是没事,天天担惊受怕,天天遭受调查,这个心理压力也不是一般人能够承受的。说实话,现在生活压力已经够大了,如果心理上还要经常承受这种压力的话,就算结了婚也不会幸福。
姑娘,虽然爱情很美好,但在绝大多数人的生命中只有那么一小段时间,当你结了婚,双方彼此熟透了以后,爱情就会悄然离开,转变成亲情。但这个亲情与骨肉亲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有句老话叫:“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说的就是这不靠谱的爱情和亲情,当大难临头,你的父母、子女可能不会离开,你的另一半离开的可能性太大了。这种时候,一般正经人都靠不住,何况是沾惹毒品的人?当激情退去,毒瘾发作或利益当头的时候,父母兄弟他都能放弃,何况是你?
姑娘,不要拿你一生的幸福做这种畸形爱情的赌注,快刀斩乱麻,放手吧。痛苦是暂时的,时间可以冲淡一切,暂时的痛苦换来的幸福却是一生的,姑娘,不要执迷不悟了。

8、警方用无人机拍摄下贩毒交易全过程,这些毒贩会被怎么判?

这个事件发生在桂林,警方为了收集证据动用了无人机,并且拍下了毒贩贩毒的经过,整个过程看的心惊动魄,而这些毒贩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具体怎么判还需要看这些人犯下的罪行有多少。

整个事件中,警方早已经怀疑熊某有重大贩毒嫌疑,为了摸清证据才选择无人机在贩毒现场跟拍,弄清了事实后,警方分别将过来购买毒品的贺某、王某、秧某一举抓获,并在当晚8点左右,将熊某抓获,同时在他家查获62小包冰毒。

根据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从中可以看出,这些人已经触及了刑法,而熊某是整个事件的关键人物,警方在他家中查获的62小包毒品有多重,这需要进一步核查,不过按照当时的情况来看,这62小包冰毒量已经很多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中可以看出,毒品每多十克,那么面临的刑罚可能都会不一样。除了熊某外,其他过来购买毒品的人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以出卖而购买的则构成毒品贩卖罪,如果购买自己吸的则构成非法持有罪。

最后,这次警方顺利捣毁了以熊某为首的重大贩毒团伙让人大快人心。

9、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和我相处半年的死刑犯,因为被骗贩毒一审判处死刑,但是他检举自己的亲哥哥就可

就算死刑改死缓没多大意义,换我只想早死早投胎。放哥哥一码,希望哥哥到越南找个女人过平凡日子一辈子。检举骗他哥两那个人吧

10、合肥贩毒案件,广东人在合肥贩毒案(荔枝贩毒案)陈某某在合肥聘请的哪位大律师?我想联系他!

合肥贩毒案件,广东人在合肥贩毒案(荔枝贩毒案)主犯陈元威(第一被告)聘请的律师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律师部主任胡瑾大律师!陈元威一审被判死缓,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都被判死刑!胡瑾律师在这个案件的表现受到高度的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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