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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人民法院王涛盗窃案

发布时间: 2021-09-26 05:03:07

1、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涛(工作编号002638

遇到诈骗,不要上当受骗!
如果有自称“法院”的人打电话告诉你因为参加什么活动违约了、有谁要起诉你,让你交这钱那钱什么的,可以张嘴就骂,不用客气。
参考:http://.baidu.com/question/135660147324995645.htm

2、有一个叫王涛的律师给我打电话说他是北京×××人民法院的,因为我中了

您好!您这是遇到诈骗团伙了,您所说的一切都是骗子编出来的谎言,您只要坚决不汇款给骗子,把骗子的手机号码拉到黑名单里,不予理睬,您就是安全的。那个“叫王涛的律师”只是诈骗团伙中的成员之一,当然他的真实姓名是不可能叫王涛的。谢谢阅读!

3、求助 各位中介 以及在房产行业从事者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购房政策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王涛在法院诉称:2012年9月22日,王涛和张建国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涛在2012年9月25日、9月27日、9月30日和10月23日分四次向张建国依约缴纳了全部购房款,总计188万元。2012年10月12日,王涛和张建国向北京市住建委申请办理过户,经北京市住建委询问、审查后,向王涛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直至2013年春节前后,因该房屋坐落地区房价上涨过快,张建国和其家人对卖房一事反悔,因此以2012年10月12日房屋过户手续存在下次为由,在2013年5月9日向昌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房屋登记行为。2014年4月16日,昌平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住建委于2012年10月12日为张建国和王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王涛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

基于王涛已经向张建国支付了全部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至今仍未最终取得由有关部门颁发的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要求张建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诉求法院判令:1、判决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建国配合王涛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判决张建国赔偿其他费用1万元。

二、被告辩称:

张建国在法院辩称并反诉称:依照昌平人民法院在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已经撤销了2012年10月12日为王涛办理的过户登记手续。不同意履行过户手续,张建国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王涛伪造国家公文以及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次欺骗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为。重要的是以张建国的房产为要件侵害国家利益,王涛隐瞒其名下有房产,在房屋过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而是通过伪造国家公文,欺骗国家行政机关,逃避外来人口在京限购第二套住房的资格审查,王涛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因此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我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法履行,因此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针对张建国的反诉,王涛答辩称: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自愿签订,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在行政判决书中张建国也提交了该合同作为证据,其认可合同的效力。王涛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时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当履行。双方已经履行了该合同,张建国收取了全部购房款,履约过程中有瑕疵,行政判决撤销过户行为,和该合同是没有关系的。因此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履行。

三、法院查明:

2012年9月22日,王涛(买受人)和张建国(出卖人)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其房屋为依照经适房管理的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188万,签订合同当日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购房定金10万元,购房款中期款150万于2012年9月27日支付给出卖人,剩余房款28万再过户当日支付;出卖人应当在过户当日交付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之后,王涛依约分四次支付188万元房款,张建国分别出具了相应的收条。合同签订当日,即2012年9月22日,张建国便将诉争房屋交付给王涛占有、使用。

2012年10月12日,王涛和张建国向昌平住建委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应手续,其中包括一份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原件以及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委员会工作人员询问,双方申请人表示申请登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登记房屋并非共有。经该委员会审查,在当日为张建国、王涛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未王涛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机关为北京市住建委。

2013年5月9日,张建国将北京市住建委起诉至法院,认为其和刘建之间系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房屋登记档案中的民事调解书系虚假,因此要求撤销该委员会作出的房屋产权登记。经审理,法院认定张建国和王涛据以办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所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不存在,因此做出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了北京市住建委在2012年10月12日为张建国和王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冰箱王涛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该判决目前已履行完毕,诉争房屋现登记在张建国名下,截至目前,该房屋仍由王涛占有、使用。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张建国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王涛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王涛名下。

一审判决后,张建国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北京市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生效。

本案中,王涛和张建国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虽然在之前履行过户手续过程中,相应依据文件虽然有下次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但并不能影响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王涛和张建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张建国的反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对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本案中,买受人王涛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张建国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张建国应当向王涛交付出卖物,即诉争房屋。双方对于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解除,也没有履行完毕,因此应当继续履行以完成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现王涛虽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但张建国也应当依约履行过户登记,因此对于王涛要求张建国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王涛要求张建国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至于其他费用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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