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拆迁政策
1、合肥瑶海区拆迁,我老婆户口(四川)要迁到我家才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吗?
是的,只有户口在,才能享受拆迁的待遇,所以你老婆的户口必须在合肥市才能享受,还有你老婆在四川老家如果享受过拆迁待遇,在合肥就没有了。
2、请问2017年瑶海区旧城改造拆迁,群众对于补偿不满意,同意率未达到百分之90是不是就不拆了
人民群众应该支持城市发展建设,补偿有原则、底限、上限,群众最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补偿,不要好高骛远,特别是不要和其他地方比
3、合肥市瑶海区撮镇镇新建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是什么
您好,您可以参考一下,或许对您会有所帮助。
征收人瑶海区人民政府认为,开元小区A、B地块项目是为了改善轮胎厂宿舍职工的居住环境,是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同时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丁建飞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旧城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就被征收人丁建飞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1幢105室(产权证号:瑶字第052458号)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你户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1幢105室(产权证号:瑶字第052458号)房屋货币补偿款2101027元、临时安置费3284.28元、搬迁费486.56元、附属物33748元和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63030.81元;各项征收补偿费用合计为2201576.65元,同时将此笔补偿款打入到三里街街道办事处开元小区A、B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款专户内,被征收人丁建飞可凭本人身份证随时提取。
二、你户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1幢105室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瑶海区铜陵路街道拆迁安置补偿费如何计算?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拆迁安置补偿费8600元一平方
你若喜欢
便是晴天
5、2021合肥市瑶海社区宣卫庄拆迁有什么政策?
合肥市瑶海社区
关于宣卫庄拆迁政策最好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6、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拆迁补偿范围及补偿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2.补偿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
(2)、补偿对象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四)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拓展资料:
3. 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4. 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