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国土局
1、合肥市桃花镇土地局电话
A. 合肥市瑶海区国土局抄 - (0551)2610723 明光路72号吉祥大厦4楼
B. 合肥市庐阳区国土局 - (0551)5526752 濉溪东路板桥站
C. 合肥市蜀山区国土局 - (0551)5589736 陈村路
D. 合肥市开发区国土局 - (0551)3876730 海恒大厦
E. 肥东县国土局 - (0551)7703986
(桃花镇没有土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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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拆迁补偿范围及补偿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2.补偿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
(2)、补偿对象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四)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拓展资料:
3. 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4. 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4、合肥新战区在哪里办理土地证
合肥新战区在办理土地证是在新站区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单位地址在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00号国土规划大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合肥市蜀山区环保局新地址
合肥市环保局蜀山分局
地址:花园街83
电话:(0551)2652444
6、合肥市蜀山区房产局电话
电话:0551-62677461。
职责:
1、实施与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有关的国家,省和市的指导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2、参与该区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配合实施。
3、在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查和惩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市政道路和基础设施项目(自筹资金)的施工许可证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
5、负责全区建设行政执法检查和城市建设监督检查。
6、负责在建设领域的“二级窗口”受理农民工的工资和工程欠款投诉。
(6)合肥市蜀山区国土局扩展资料:
房产局直属单位:
1、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房屋房地产表管理,房屋买卖合同在线签收和备案管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督,房屋购置资格审查,房屋挂牌核查,盘查住房和政策技术监督,交易性和辅助性工作,对上市住房交易的交易进行监督,住房抵押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2.合肥市房屋租赁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合同备案,交易监管,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城市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房屋建设,分配,后期管理以及租赁补贴审查和发放,和其它事务,负责市级经济适用房挂牌交易的管理和服务。
7、合肥蜀山区国税局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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