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人大
1、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5号属于哪个街道哪个社区居委
驾车路线:全程约8.3公里
起点:合肥市
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行驶90米,右转
2.行驶70米,右前方转弯
3.行驶100米,左转进入佛子岭路
4.沿佛子岭路行驶34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潜山路
5.沿潜山路行驶320米,
6.行驶360米,朝东至路/茗香路/合作化路方向,稍向左转进入南二环路
7.沿南二环路行驶1.8公里,进入金寨路
8.沿金寨路行驶120米,朝金寨路高架/南一环/芜湖路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9.沿匝道行驶35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金寨路高架路
10.沿金寨路高架路行驶2.9公里,朝芜湖路/长江中路/省人大/环城公园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1.沿匝道行驶410米,直行
12.行驶120米,直行进入金寨路
13.沿金寨路行驶22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芜湖路
14.沿芜湖路行驶880米,稍向右转进入芜湖路辅路
15.沿芜湖路辅路行驶10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合肥红顶餐饮有限公...
2、合肥滨湖区属于哪个区
在行政上属于包河区,不是庐阳区。
现由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具体管理!下辖各个部门管理日常事务!
3、合肥市省人大会议中心离哪个火车站近
原则上离火车西站更近一点点,但是离合肥站也不远啊。
重要的是你从哪里来呢?合肥西站的火车班次少啊。
4、我住在合肥市包河区南一环省人大屯溪路附近,报考合肥哪家驾校比较便捷?费用怎么样?
通达驾校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5、请问从合肥南站到包河区金寨路166号(省人大银监局801大楼),几路公交车可以直达?
请采纳
6、合肥包河区教育局电话是多少吖`` 快啊 急,,,
合肥包河区教育局电话:0551-63357129/63357277
包河区教育体育局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1、4、5层
办公室职责:
综合管理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起草工作计划、报告和有关文件,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密、信息编发、文书档案和车辆管理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督办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及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统筹、管理机关财产,承办全局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全局对外联络。
(6)合肥包河区人大扩展资料:
合肥包河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电话:0551-63357793
教育督导室职责:
贯彻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督导法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负责对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对全区各学校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及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效益等情况进行督导,负责对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受理对全区教育系统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对招生、考试、收费、采购、招标、职评、人事代理等工作执法进行监察,配合局纪委做好案件查处等工作。
7、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拆迁补偿范围及补偿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2.补偿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
(2)、补偿对象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四)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拓展资料:
3. 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4. 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