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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吴广春被判多少年

发布时间: 2021-08-18 05:07:45

1、我贪污受贿了10万,根据受贿罪量刑标准2015,可以免予处罚吗?

贪污或者受贿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争取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复旦投毒案为什么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已经让公众思考、激辩现行的法律缺陷,可再看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就更让公众搞不清楚现行法律量刑的公平与公正问题。
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益敏一审被判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3月25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两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但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一个是非法集资7亿元判了刑,一个是挪用公款158.56亿元,却只被判18年。后者所涉及的金额是前者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前者。而且后者所导致的损失,是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另外,后者是数罪并罚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个“集资诈骗罪”就判刑。
难道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加在一起的罪恶吗?
仅就这两个案件对比,才知道法律有这么大的弹性。我不禁要问,如果这种贪官都被轻判了,凭什么美容院女老板被判刑?
7亿和158亿哪个更大?
法律不能是橡皮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只是一个口号。如此判决显失公平,怎能服众?
这样的判决无疑将群众带入一个误区:量刑标准因人而异。如果量刑上搞双重标准,像祝均一这样的挪用158亿的贪官都不会判刑,那其他贪官污吏还怕什么?群众自然也会问:到底贪官贪污多少钱才够判刑?
法官对腐败分子的“仁慈”,就是助长了腐败分子的气焰。如果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真正净化社会风气。判决有失公允,法律威信就将丧失。
近几年来,尽管国家相关部门的反腐败力度加大,但腐败分子还是“前腐后继”,且贪污金额越来越大,令人震惊。祝均一挪用158亿都能轻判,这会助长多少贪官的欲望?
在他们看来,贪多贪少一个样,只要不是刑立即执行,他们就有翻身的机会。如此一来,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岂不被他们蛀空?
反腐工作必须来真的,不能是点到为止。因为贪官本身就隐藏很深,这就给反腐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一些难度,抓住了一个祝均一,还有一些贪官正在拿着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享受。如果轻判贪官,就达不到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无疑会助长贪官的嚣张气焰,也有可能会引起群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误解和质疑,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女老板集资和祝均一数罪并罚的案例,值得司法部门反思。
由此得出和结论,我国法院对量刑并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出现了量刑严重失衡的情况。
当然,法定刑规定的笼统、对量刑理论缺乏深入研究和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是最终导致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而个案间的量刑失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确立。
笔者认为量刑失衡的具体表现如下:
1.不同地区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是较为明显的,如同是受贿上100万元,有的地方判十二、三年,有的地方判缓,还有的地区则判处刑。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执法环境、执法理念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较经济落后地区要轻;执法理念较为先进的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要较执法理念较为陈旧的地区轻缓,这在经济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显著。
2.同一地区量刑失衡。这主要表现在:
(1)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因为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经验、性格各不相同,这就出现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产生差别。另外,不同审判组织的量刑也会有所差别,独任审判员与合议庭的判决常会有所不同。
(2)同一地区相同级别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
(3)同一地区不同审级的案件量刑不均衡。一般情况下,二审案件较一审案件判处的刑罚轻缓。
(4)同一地区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如通过对抗诉案件的判决情况调查发现,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改判率要远远高于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3.不同时期量刑失衡。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我国独具特色的对刑事犯罪不定期、经常化的“严打”模式上。在阶段性“严打”高峰期,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在“从重、从快”执法理念的支配下,刑罚备受重视,量刑幅度较平时会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现象自然就更加突出了。
另外,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而发动的专项整治斗争中,由于社会的关注、领导的重视等因素,此类案件的量刑较平时会相对偏高。
究其原因,我国刑法规定的过于笼统的法定刑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但由于法律规则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所以在修改现行刑法规定来完成刑罚的重组、法定刑的优化并不现实的情况下,不断完善和细化量刑实体内容,制定出详细的量刑指南,对指导和规范量刑实践极具现实意义。
但对量刑指南的制定主体,出现争议。
笔者建议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导致当前量刑严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量刑指南的制定可以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同时,制定量刑指南虽然不能说是完全的立法活动,但其“准立法”、“二次立法”的性质是断难否定的,因此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为主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共同制定我国的量刑指南。

笔者稍微列举几例影响全国的受贿案的量刑结果与其受贿的多寡是否成下相关供方家分析。
1、刘永久因收受两家企业贿赂款16万元,被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王聪杰对收受回扣手续费168.9万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王聪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因受贿841万余元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 、深圳市原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9361.42元、美金5万元,另有人民币8667738.27元、港币8972850.04、美金178861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执行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义马煤业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熊元平贪污、受贿近380多万元案,被三门峡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5万元。
6、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收受贿赂900万元,被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深圳城建集团原董事长李育国因收受共计人民币236.5万元、港币100万元、美金50万元巨额贿赂,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原局长连振辉10年间受贿170余万元,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连振辉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9、铜陵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吴广春收受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干部、厂长、经理、私营业主等81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美元3500元。吴广春另有人民币174万元、美元498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安庆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10、河南省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国英因受贿贿赂款23.1万元、贪污20万元,日前被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11、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分局局长安惠君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元1000元及54英寸SONY背投彩色电视机、25英寸SONY彩色电视机各一台,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
12、渝中区原纪委书记郑维收受重庆跨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等5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0万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判13年有期徒刑 。
13、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966.3685万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判处缓。
14、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松涛(副厅级)因受贿131万余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649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还提供一组刑或缓的案例供方家分析,受贿的金额与他的生命权是否成正相关。
从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中,发现了一些特点:这两年多来,不少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缓化了。
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 名 职 务 贪污受贿金额 处理结果
毕玉玺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 1304万元 缓
田凤山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 503万元 缓
韩桂芝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 736万元 缓
刘方仁 贵州省委原书记 677万元 无 期
黄亦辉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 1660万元 缓
王 雁 青岛市原市长助理 496万元 缓
马 德 绥化市市委原书记 600万元 缓
高 勇 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 955万元 缓
丁乃今 鸡西市委原书记 620万元 缓
丁 云 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 446万元 缓
杨志达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295万元 无 期
李友灿 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4744万元 刑
温梦杰 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原处长1505余万元 刑

3、在我国,贪污受贿多少钱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已经让公众思考、激辩现行的法律缺陷,可再看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就更让公众搞不清楚现行法律量刑的公平与公正问题。
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益敏一审被判死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3月25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两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但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一个是非法集资7亿元判了死刑,一个是挪用公款158.56亿元,却只被判18年。后者所涉及的金额是前者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前者。而且后者所导致的损失,是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另外,后者是数罪并罚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个“集资诈骗罪”就判死刑。
难道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加在一起的罪恶吗?
仅就这两个案件对比,才知道法律有这么大的弹性。我不禁要问,如果这种贪官都被轻判了,凭什么美容院女老板被判死刑?
7亿和158亿哪个更大?
法律不能是橡皮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只是一个口号。如此判决显失公平,怎能服众?
这样的判决无疑将群众带入一个误区:量刑标准因人而异。如果量刑上搞双重标准,像祝均一这样的挪用158亿的贪官都不会判死刑,那其他贪官污吏还怕什么?群众自然也会问:到底贪官贪污多少钱才够判死刑?
法官对腐败分子的“仁慈”,就是助长了腐败分子的气焰。如果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真正净化社会风气。判决有失公允,法律威信就将丧失。
近几年来,尽管国家相关部门的反腐败力度加大,但腐败分子还是“前腐后继”,且贪污金额越来越大,令人震惊。祝均一挪用158亿都能轻判,这会助长多少贪官的欲望?
在他们看来,贪多贪少一个样,只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他们就有翻身的机会。如此一来,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岂不被他们蛀空?
反腐工作必须来真的,不能是点到为止。因为贪官本身就隐藏很深,这就给反腐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一些难度,抓住了一个祝均一,还有一些贪官正在拿着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享受。如果轻判贪官,就达不到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无疑会助长贪官的嚣张气焰,也有可能会引起群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误解和质疑,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女老板集资和祝均一数罪并罚的案例,值得司法部门反思。
由此得出和结论,我国法院对量刑并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出现了量刑严重失衡的情况。
当然,法定刑规定的笼统、对量刑理论缺乏深入研究和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是最终导致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而个案间的量刑失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确立。
笔者认为量刑失衡的具体表现如下:
1.不同地区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是较为明显的,如同是受贿上100万元,有的地方判十二、三年,有的地方判死缓,还有的地区则判处死刑。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执法环境、执法理念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较经济落后地区要轻;执法理念较为先进的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要较执法理念较为陈旧的地区轻缓,这在经济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显著。
2.同一地区量刑失衡。这主要表现在:
(1)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因为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经验、性格各不相同,这就出现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产生差别。另外,不同审判组织的量刑也会有所差别,独任审判员与合议庭的判决常会有所不同。
(2)同一地区相同级别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
(3)同一地区不同审级的案件量刑不均衡。一般情况下,二审案件较一审案件判处的刑罚轻缓。
(4)同一地区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如通过对抗诉案件的判决情况调查发现,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改判率要远远高于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3.不同时期量刑失衡。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我国独具特色的对刑事犯罪不定期、经常化的“严打”模式上。在阶段性“严打”高峰期,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在“从重、从快”执法理念的支配下,刑罚备受重视,量刑幅度较平时会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现象自然就更加突出了。
另外,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而发动的专项整治斗争中,由于社会的关注、领导的重视等因素,此类案件的量刑较平时会相对偏高。
究其原因,我国刑法规定的过于笼统的法定刑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但由于法律规则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所以在修改现行刑法规定来完成刑罚的重组、法定刑的优化并不现实的情况下,不断完善和细化量刑实体内容,制定出详细的量刑指南,对指导和规范量刑实践极具现实意义。
但对量刑指南的制定主体,出现争议。
笔者建议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导致当前量刑严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量刑指南的制定可以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同时,制定量刑指南虽然不能说是完全的立法活动,但其“准立法”、“二次立法”的性质是断难否定的,因此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为主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共同制定我国的量刑指南。

笔者稍微列举几例影响全国的受贿案的量刑结果与其受贿的多寡是否成下相关供方家分析。
1、刘永久因收受两家企业贿赂款16万元,被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王聪杰对收受回扣手续费168.9万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王聪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因受贿841万余元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 、深圳市原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9361.42元、美金5万元,另有人民币8667738.27元、港币8972850.04、美金178861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义马煤业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熊元平贪污、受贿近380多万元案,被三门峡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5万元。
6、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收受贿赂900万元,被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深圳城建集团原董事长李育国因收受共计人民币236.5万元、港币100万元、美金50万元巨额贿赂,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原局长连振辉10年间受贿170余万元,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连振辉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9、铜陵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吴广春收受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干部、厂长、经理、私营业主等81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美元3500元。吴广春另有人民币174万元、美元498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安庆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10、河南省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国英因受贿贿赂款23.1万元、贪污20万元,日前被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11、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分局局长安惠君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元1000元及54英寸SONY背投彩色电视机、25英寸SONY彩色电视机各一台,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
12、渝中区原纪委书记郑维收受重庆跨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等5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0万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判13年有期徒刑 。
13、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966.3685万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判处死缓。
14、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松涛(副厅级)因受贿131万余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649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还提供一组死刑或死缓的案例供方家分析,受贿的金额与他的生命权是否成正相关。
从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中,发现了一些特点:这两年多来,不少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死缓化了。
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 名 职 务 贪污受贿金额 处理结果
毕玉玺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 1304万元 死 缓
田凤山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 503万元 死 缓
韩桂芝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 736万元 死 缓
刘方仁 贵州省委原书记 677万元 无 期
黄亦辉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 1660万元 死 缓
王 雁 青岛市原市长助理 496万元 死 缓
马 德 绥化市市委原书记 600万元 死 缓
高 勇 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 955万元 死 缓
丁乃今 鸡西市委原书记 620万元 死缓
丁 云 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 446万元 死 缓
杨志达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295万元 无 期
李友灿 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4744万元 死 刑
温梦杰 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原处长1505余万元 死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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