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刘光荣小学
1、刘光荣的科研成果
“十一五”期间,刘光荣研究员先后主持和参与完成的国家和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0多项,获发明专利2项,主编(参编)论著2部,发表各级学术论文10多篇,其中作为全国首席专家主持了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江南地区冷浸田治理技术研究与示范”。
主持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公益性行业专项、省学科带头人等省部级课题20多项,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10多项。获各类科技成果奖20多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省部级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发表论文40多篇,参编论著6部。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5项。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获综合经济效益数十亿元。
2、刘光荣的受教育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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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丈人受贿4000万为什么女婿也获刑了?
又一个小官巨贪!成都土地储备中心原副主任刘光荣(正处级)日前因受贿4000多万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此人的女婿、出生于1982年的罗存刚也因窝藏、转移其中2050万元而一审获刑5年,并被处罚金200万元。
上诉后重审,罚金多了70万
公开资料显示,刘光荣2004年至2014年12月之间,分别担任金堂县国土局局长、成都市土地整治中心主任、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等职,是个名副其实的“土地爷”。
也正是利用这方面的职务便利,此人在项目招投标、购买耕地指标、工程承揽等大肆敛财,竟然共计41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币、一辆奥迪轿车、一辆途锐越野车、一只卡地亚手表。最终,其因受贿罪获刑15年、罚金200万,赃款赃物全部上缴国库。
必须要指出的是,他们家身陷囹圄的并非仅刘光荣一个人,还有其女婿、现年仅35岁的罗存刚。今年8月31日,攀枝花中院一审认定,罗存刚明知2050万元是犯罪所得,仍然窝藏、转移,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其实早在2015年2月,罗存刚就已被刑拘,而且同年1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攀枝花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0万元。只是罗存刚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相比较之下,罗存刚的罪名和刑期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罚金数由130万增至200万。
梳理整个收钱的过程可以发现,罗存刚共替自己的老丈人出头3次,分别从商人处拿到500万元、250万元、1300万元,即总计2050万元。这些钱要么是买了别墅、楼房,要么是用来炒股理财,还有的则开公司或者日常开支。
曾化名到商人处拿贿赂款
他第一次帮岳父拿钱,发生在2008年。当时刘光荣所在单位想买土地指标,商人邓某获悉后前往洽谈。此时,刘光荣说其他人卖指标都要给钱,并要其给500万元好处费。
此后,罗存刚登场了。他按照岳父的要求,不仅买了新的手机号,还搞了个假名字,并自称是刘光荣的好友。没有深究的邓某分300万和200万两次,装进纸箱子给了罗存刚。利用这笔钱,他以小姨子的名字买了一套房。
(资料图)
至于第二次收钱,刘光荣似乎胆子大了不少。当商人邹某拿到几个土地整理工程后,2010年,刘光荣打电话称,其女婿罗存刚要买房子,让准备250万元。于是,这次罗存刚没有化名,而是直接收钱,完事儿后按照指示给小姨子买了300多平米的大房,价值500多万。
第三次收的钱最多,达到1300万。先是在2011年,商人蔡某不仅拿到了工程,还得到付款等方面的帮助,于是决定送刘光荣300万。罗志刚拿到后,老丈人也没说什么,只是让他拿去用。
两年多后,刘光荣再次找到蔡某,称有个5亿多的项目想不想做。商人当然满口答应,便许诺到时分成,即给1000万。于是,在成都高威体育公园,罗存刚收到3个水果箱,每个箱里装有100万元现金。此后,他又陆续收到7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箱子。
罗存刚供述称,在拿1000万元的后几次时,他发现这些钱可能存在问题。所以当岳父再让其拿钱时,他拒绝了。
然而,错误已经铸就,哪儿能如此轻易回头,等待他的是法律制裁。
伸手必被抓,这个道理他们知道的太晚了!
4、战争年代的英雄人物故事
1、狼牙山五壮士
1941年秋,日寇集中兵力,向我晋察翼根据地大举进犯。七连准备向龙王庙转移,把掩护的任务交给了六班。 为了拖住敌人,五个战士一边猛击敌人一边诱敌上山,崎岖的山路上满是敌人的尸体。六班完成了任务,为了不让敌人发现主力部队,六班五位战士将敌人引上绝路。
五位战士一面攀登一面射击。壮士们居高临下,把敌人一次又一次打了下去。弹药用完了,班长指挥大家用石头砸,敌人又死伤无数。
五位壮士屹立在狼牙山顶峰,眺望部队主力远去的方向,脸上露出胜利的喜悦。看看还在向上爬的敌人,然后走到悬崖边上,他们脸无惧色,相继从悬崖边上往下跳,狼牙山上响起了他们壮烈豪迈的口号声。
2、刘四虎
1947年3月初,国民党军整编第四十八旅进犯陇东西华池。由三五八旅与独立第一旅编成的第一纵队,又和新四旅、教导旅、警一旅、警三旅合编成陕甘宁野战集团军,于3月4日将西华池团团围住。刘四虎所在的六连奉命攻打一个土围子,遭敌暗堡火力袭击,刘腿部连中两弹。
他包扎完伤口又投入战斗,终于同战友们一起拿下了土围子。战斗结束后,刘被送往后方医院治疗。3月14日,胡宗南集中14个整编旅进犯边区。18日,中共中央决定暂时放弃延安。
此时,“保卫延安”、“保卫党中央”、“保卫毛主席”的吼声响彻陕北山川。他和几个伤员坚决要求出院。经过十多天的寻找,终于赶上了部队,参加了5月初攻打蟠龙的战斗。
战斗结束,刘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此后,他随部队参加了出击陇东、二打榆林和沙家店等内线作战的各次大小战役、战斗,一直表现出色。
1948年2月,西北野战军采取围城打援战法,以一部兵力将国民党军整编第七十六师围在宜川城内,主力包括刘四虎所在的第一纵队等三个纵队进入宜川以西的瓦子街地域待机打援。
28日,国民党军整编第二十九军军长刘戡按胡宗南命令,率军部和两个整编师、四个整编旅共八个团驰援宜川已通过瓦子街进入任家湾、丁家湾一带,遭解放军阻击宿营。29日清晨,第一纵队尾追敌军占领了瓦子街。
刘戡见前进道路被堵死,后退道路被切断,便迅速组织突围,以两个团抢占东南山高地,企图打通西退道路。第一纵队领导人将夺回东南山的任务交给了三五八旅第八团。上午10时,刘带领突击班战士强攻二号高地。
由于地形险峻,刚冲到崾岘凹部,四位战友即被敌击中倒下。刘和另两位战士乘手榴弹爆炸烟雾扑到距敌战壕只七八米远的一棵大树后,敌疯狂射击,两名战士受伤倒下,突击班只剩下刘一人。他扔出四颗手榴弹,纵身冲到敌壕边,接连捅死四个敌人,又越过壕堑,紧追逃敌。
敌长官发现解放军只有一人,便逼着逃跑的敌兵“抓活的”。还未等敌兵掉头,就被追上来的刘四虎接连刺倒两名。敌兵回过神来将他团团围住,他紧握带刺刀的钢枪与敌肉搏。这时,一班战士从侧面冲了上来,但被敌分割包围起来。
刘为救被围的一班班长,又刺倒一个敌兵,由于用于过猛,栽到在交通壕里。敌人十多把刺刀朝他的头部、身上乱刺,适逢五连的指战员赶到,才消灭了这股敌兵。
3、毛杏表
1946年12月,在宿北战役中,一纵三旅担任狙击敌十一师北援和敌六十九师南逃的任务。当时毛杏表的两脚浮肿,正患湿气,但坚决要求参战。部队首长同意了他的请求,命他率一个突击排,随同九团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毛杏表带领突击排,急行军20余公里,乘夜色昏暗,悄悄地从敌人外围据点的隙缝中插进去,直扑敌十一师驻地曹家集的附近地区,发现那里驻有敌工兵营、骑兵营,马上向二营营部报告。二营向上级请示后,立即发起进攻。经半小时激战,歼敌工兵营、骑兵营大部。毛杏表带领的突击排,缴获敌机枪三挺,俘敌六七十人。
这次战斗,突击排也牺牲七八名战士,毛杏表趁战斗间隙,把四个班编为三组,占领坟堡群,狙击增援之敌。虽处于孤悬敌前的位置,但毛杏表毫不胆怯,沉着地指挥全排,抗击着数倍于己的敌人,在伤亡增多、三挺机枪也被打坏、与上级及友邻部队失去联系的情况下,顽强地坚持了六七个小时,阵地屹立不动。
直到下午3时,毛杏表正确判断战况:久无营部、连部的动静,又听不到友邻的枪声,敌人则越来越猛,越来越近,肯定我军已撤出阵地。于是,他果断地率突击排撤离。在撤离时,三班战士毛曾尧因身负重伤,决意留下掩护大家。
毛杏表坚决地说:“我们都是阶级兄弟,死也要死在一起,我非把你带出去不可!”他一边搀扶着毛曾尧,一边指挥战士迅速撤到安全地带。战斗结束后,战士们一致称赞毛杏表“冲锋在前,退却在后,指挥机智,战斗顽强”,推选他为战斗英雄。上级给他记大功一次,突击排立了集体功。
4、魏来国
魏来国出生在农村赤贫之家。家里无一亩地,无一间房。父亲有哮喘病,不能很好干活养家。魏来国10岁时,父亲不得不将14岁的姐姐以180元卖给人家当童养媳。魏来国记忆里,童年就是穿着破衣烂衫,每天上山搂草拾柴。
上了一年半小学就因穷辍学了。上学时老师将他乳名魏奎改为来国。12岁,就到任宽鼻子地主家当长工。一年工资八升玉米。他每天起早赶黑没命地干活。有次地主叫他赶驴拉土,驴在前面跑,让他挑一担土在驴后跟着跑,小小年纪累得实在受不了了,晚上,他逃回家哭着说再也不去地主家当长工了。
这样,又让他去学泥水匠。其实就是给泥水师傅当小工。这时抗日战争爆发,他的两个叔叔参加了八路军。14岁的魏来国也参加了当地的青年抗日先锋队。他扛着红樱枪,站岗放哨,送情报给部队,通知各村防备敌人抢粮等等。
当时,因为家里两个叔叔是八路,日伪军中队长王营国不断带人来家,用枪托乱打祖父母与父母亲,逼他们交出两个叔叔,威胁说不然就把唯一的长孙魏来国抓去抵命。祖父吓得从此不敢让魏来国回家。
祖父亲自带着他在村东一山沟里挖个地洞住着。14岁的孩子,眼瞅着亲人挨揍被打,自己却只能东躲西藏,有家不能回,内心不能不充满仇恨与愤怒。所以,16岁时,魏来国怀着满腔阶级仇民族恨毅然参加了八路军石岛大队。
不久石岛大队转为荣成独立营。苦大仇深的魏来国一年后就加入了共产党(后补期一个月)。在独立营他参加了解放龙须岛、俚岛、南占等数十次战斗。在龙须岛战斗他缴获了一支三八枪,立即被军分区调走了。
当时部队每人最多只发十粒子弹。刚入伍时只发给他两发子弹,过河时一不小心将一粒子弹掉进河里,他在河里摸了两个小时也没找着,心痛极了,他认为子弹比什么都宝贵。在柳子场战斗中又缴获了两支步枪,魏来国给自己留了一支湖北造。
这次战斗中,一个敌军仅隔四、五十米,魏来国穷追不舍,连打两枪没打中,眼看着敌人跑掉,恨得直咬牙。他这才认识到有了枪,有了子弹,没有过硬的技术仍然不能消灭敌人。从此他下决心要苦练射击本领。
5、董存瑞
1948年5月25日,我军攻打隆化城的战斗打响。董存瑞所在连队担负攻击国民党守军防御重点隆化中学的任务。他任爆破组组长,带领战友接连炸毁4座炮楼、5座碉堡,胜利完成了规定的任务。连队随即发起冲锋,突然遭敌一隐蔽的桥型暗堡猛烈火力的封锁。
部队受阻于开阔地带,二班、四班接连两次对暗堡爆破均未成功。董存瑞挺身而出,向连长请战:“我是共产党员,请准许我去!”毅然抱起炸药包,冲向暗堡,前进中左腿负伤,顽强坚持冲至桥下。
由于桥型暗堡距地面超过身高,两头桥台又无法放置炸药包。危急关头,他毫不犹豫地用左手托起炸药包,右手拉燃导火索,高喊:“为了新中国,冲啊!”碉堡被炸毁,董存瑞以自己的生命为部队开辟了前进的道路,年仅19岁。
5、成都刘光荣判了多少年
原告:刘光荣,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董俊嵋,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梅,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张绪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薇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艳,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刘光荣、董俊嵋与被告赵红梅、张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传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荣、董俊嵋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后毛,被告赵红梅、张绪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光荣、董俊嵋诉称:2015年1月9日,我们与赵红梅、张绪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赵红梅、张绪源向我们借款100万元,其中刘光荣出借45万元、董俊嵋出借5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月利率1.8%,赵红梅、张绪源用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地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我们将100万元以现金与转账的形式交付赵红梅、张绪源,赵红梅、张绪源向我们出具了借据,赵红梅、张绪源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3月8日,我们多次向赵红梅、张绪源催要借款利息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抵押借款合同,赵红梅、张绪源偿还刘光荣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8万元(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与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2、赵红梅、张绪源偿还董俊嵋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2万元(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与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3.我们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地权证号:淮房地权相山区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4、赵红梅、张绪源支付我们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5、赵红梅、张绪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公告费。
赵红梅、张绪源未作出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借款事实及还息无异议;刘光荣、董俊嵋诉请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超出法定最高标准,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赵红梅与张绪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9日,刘光荣、董俊嵋与赵红梅、张绪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赵红梅、张绪源向刘光荣、董俊嵋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月利率为1.8%,一个月付息一次,到期本息一次付清,赵红梅、张绪源如逾期偿还借款,除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外,还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0.3%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赵红梅与张绪源逾期十五日未支付利息,刘光荣、董俊嵋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借款本金,并要求赵红梅、张绪源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数额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刘光荣、董俊嵋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赵红梅、张绪源用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地权证号:淮房地权相山区字第********、********号)房产作抵押等内容。同日,刘光荣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赵红梅、张绪源20万元,另现金交付赵红梅、张绪源25万元,董俊嵋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赵红梅的银行账户转账55万元。同日,赵红梅、张绪源与刘光荣、董俊嵋分别签订数额为45万元、55万元的收据一份。当日,赵红梅、张绪源另向刘光荣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刘光荣现金25万元,另通过网银转账收到20万元”。2015年1月9日,刘光荣、董俊嵋香共同与赵红梅、张绪源办理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淮房地产他证相山区字第********号)。借款后,赵红梅、张绪源依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3月8日,此后经刘光荣、董俊嵋多次催要,赵红梅、张绪源未再付息致本案纠纷发生。刘光荣、董俊嵋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
另查明:刘光荣与王新铭系同一人。2014年9月19日,淮北市公安局矿山集派出所对刘光荣拥有的王新铭重复户口予以注销。
以上事实,有刘光荣、董俊嵋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据、收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取款凭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律师代理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红梅、张绪源向刘光荣、董俊嵋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刘光荣、董俊嵋如约交付借款100万元,赵红梅、张绪源应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红梅、张绪源逾期十五日以上未支付利息,已经构成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根本违约,刘光荣、董俊嵋有权解除抵押借款合同并要求赵红梅、张绪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故对刘光荣、董俊嵋要求解除抵押借款合同并要求赵红梅、张绪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因本案借款,刘光荣出借45万元、董俊嵋出借55万元,故应当按照债权份额分别予以偿还。
对于利息、违约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8%,又约定逾期偿还借款按照逾期金额每日0.3%支付违约金,对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现刘光荣、董俊嵋要求赵红梅、张绪源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亦超出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借款利息已经支付至2015年3月8日,故下余利息应从2015年3月9日起计算。
关于优先受偿权请求,赵红梅、张绪源向刘光荣、董俊嵋借款时,张绪源、赵红梅用自己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刘光荣、董俊嵋共同与张绪源、赵红梅办理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的抵押登记手续,故刘光荣、董俊嵋对赵红梅、张绪源提供抵押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按其债权份额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红梅、张绪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红梅、张绪源清偿。因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赵红梅、张绪源违约要承担刘光荣、董俊嵋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故刘光荣、董俊嵋要求赵红梅、张绪源承担律师费1.5万元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刘光荣、董俊嵋自行放弃对案件公告费的诉请,该行为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光荣、董俊嵋与被告赵红梅、张绪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赵红梅、张绪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刘光荣、董俊嵋借款本金45万元、5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支付本金自2015年3月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与违约金;支付原告刘光荣、董俊嵋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三、被告赵红梅、张绪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赵红梅、张绪源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刘光荣、董俊嵋有权按其债权份额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地权证号:淮房地权相山区字第********、********号)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红梅、张绪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红梅、张绪源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147.5元,由被告赵红梅、张绪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6、四头毛驴究竟应该判给谁?
农民刘光荣和万国权共同购买了一头老母驴。次年生下一头小母驴,二人合伙喂养,共同使用。后二人发生矛盾,万国权一气之下,从此再也没有照料过毛驴。两头毛驴均由刘光荣一人管理。到第三年初,这两头母毛驴又各生一头小毛驴。刘光荣一人喂养四头毛驴,深感力不能及,加之老母驴生性野蛮,就将两头大母驴卖给王某。王某不知根底,将两头母毛驴牵回家,精心喂养。次年,王某赶毛驴拉货,老母驴脱缰而逃,并踩死别人一头猪,猪主人索赔300元,王某看见毛驴惹祸,第二天将两头毛驴赶到集市叫卖。万国权这日恰好赶集,看见王某牵着两头毛驴叫卖,认出是自己和刘光荣合买之毛驴,逐强行将毛驴牵回家。王某到万家讨钱,万国权说:“这毛驴原是我和刘光荣合伙买的,现在毛驴已变成四头,我要这两头,他要那两头,与你无关。”王某说:“这毛驴是我从刘光荣手里花钱买的,理应归我。你要毛驴也可以,但得退回我原来买毛驴的钱和赔偿老母驴踩死别人猪所赔的300元钱。”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万国权是否应付给王某钱?
答:此案中,共有两次买卖行为,第一次是刘光荣和万国权共同买毛驴的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因此他们二人共同购买的老母毛驴,是二人的共有财产。共有财产老母驴在二人喂养、使用中又生下的小母驴也应为刘、万二人共同所有。万国权虽然因双方矛盾不再管理,但并没有声明放弃对毛驴的共有权,只是暂时放弃了对毛驴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该毛驴不论是谁喂养,都不能改变他们的共有性质。后来这两头母毛驴各生的一头小毛驴是原物(两头母毛驴)的孳息,此案中刘、万二人对此没有特别的约定,因而这两头小毛驴依法应归其原物的所有人即刘光荣、万国权二人共同所有。万国权因与刘光荣发生矛盾,一段时间没有照料过毛驴,对此,刘光荣可以要求万国权赔偿一半养毛驴的费用。
第二次买卖行为即是刘光荣与王某之间的买卖毛驴行为。刘光荣未征得共有人万国权的同意,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两头母毛驴)擅自卖给王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一买卖关系无效。在这一买卖关系中,王某买毛驴时并不知情,是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人,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即王可以拒绝万国权对两头毛驴的追索。在本案中,王某愿意退毛驴还钱,表明他同意撤销这一买卖关系。法院可以判令万国权返还两头母毛驴,王某退回毛驴款。在此案中,刘光荣卖毛驴时,未将老母驴生性野蛮的毛病告知王某,导致老母毛驴踩死别人的猪。依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对于出卖物的瑕疵应在出卖时作出说明。如未说明,因此产生的损害应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老母毛驴是刘光荣、万国权二人所共有的财产,所以刘光荣、万国权二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损害事实是由于刘光荣擅自出卖行为造成的,因而刘光荣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万国权负次要赔偿责任,而王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万国权应将两头毛驴还给王某;(二)刘光荣和王某的买卖关系无效,款物各自返还;(三)四头毛驴为刘光荣和万国权共同所有,300元赔猪款由刘、李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