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离婚局
1、肥东梁园办理离婚的地方在哪里
双方都愿抄意的话,就去民政局办理就可以了,这样比较快捷方便。
要是一方不同意的话,那么就只能去法院起诉了,这样比较麻烦。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形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的,且对于子女财产等问题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协议离婚。如果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或者都想离,但是对于子女财产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离婚。这种情况,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合肥民政局办离婚地址
在合肥市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凭结婚证、离婚协议、双方身份证、照片亲自到场办理!具体地址为潜山路550号市政务中心第二办公区。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需要带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婚协议书。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办理程序: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领取《离婚证》。
对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就是指对双方离婚之后有关子女的抚养、教育以及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除了子女问题外,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需要适当处理,主要包括: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并做出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处理。
虽然协议离婚非常方便,但并不是一旦申请协议离婚就可以准予协议离婚,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1)双方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对于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这种争议,结束婚姻关系。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果想要离婚的夫妻之间有子女,那就要处理好子女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离婚手续应在肥东民政局还是合肥瑶海区民政局办理?
在哪里领的的结婚证就到哪里去办理离婚
带上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 去办理就可以了
如果没有离婚协议书就要到法院去仲裁
如果你们的结婚档案已从肥东县民政局移到瑶海,就带上述证件到瑶海去办理即可。
4、合肥离婚手续在哪儿办
1、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地址:合肥市潜山南路550号
电话:62755560
2、蜀山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12楼
电话:65118622
3、庐阳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庐阳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5699323
4、瑶海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郎溪路与长临河路交口瑶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4688168、64490233
5、包河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包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63357147
6、巢湖市婚姻登记处
地址:巢湖市东风西路(城西菜市场向西约300米台肥八院城西分院对面)
电话:82625147
7、肥东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肥东县包公大道与合蚌路交叉口向北300米县妇幼保健院内
电话:67748262
8、肥西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巢湖中路肥西县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66856789
9、长丰县水湖婚姻登记处
地址: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县城南一环路与吴山南路交口)
电话:66679299
10、长丰县双墩婚姻登记处
地址: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润地呈城小区西门
电话:66975668
11、庐江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7306781
12、经济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翡率路398号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3679200
13、高新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望江西路与创新大道交口北200米)
电话:65310012
14、新站试验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兴淮西路99号新站高新区政务服务中一心A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62333099、6233306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