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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5-31 00:03:10

1、如何网上查询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七步快速查询你要的内容

1、打开浏览器,输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2、点击进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主界宴弯面。

3、可以利用主界面的搜索引擎进行法律文书的搜索,例如,如果要搜索张超,在搜索引擎内输入“张超”后按确定。

4、找到要搜索的张超,例如张超盗窃案,点击进入即可查看。

5、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闷迟开网主界面按省份不同查找,例如,要查看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点击主界面蚂祥李的“江苏”,页面下方出现江苏检察院下辖的各个检察院。

6、点击“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找到“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可以看到页面下方“法律文书”一栏出现了许多份法律文书。

7、可以拖动网页右边的滚动条上下查看,也可以点击“下一页”进行查找,例如,要查看“屠宝松职务侵占案”的起诉书,可以直接点击进入查看。

2、检查院案件公开网对于一个案件公开多久?

七个工作日。截止2022年11月28日,在检察院中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12309中国检察网”,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平台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3、检察院办的督察案件如何在网上查询

可以在人民检察院网站查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打开浏览器,输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点击进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主界面。可以利用主界面的搜索引擎进行法律文书的搜索,点击进入即可查看。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主界面按省份不同查找。
该系统是检察院在网上开设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为诉讼参与各方,提供案件最新办理情况的实时查询功能,提高办案透明度,扩大群众知情权。

4、怎么在网上查询检察院案子

在很多人民检察院网站都有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是检察院在网上开设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为诉讼参与各方(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等)提供案件最新办理情况的实时查询功能,提高办案透明度,扩大群众知情权。

以下是部分检察院网站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的查询须知:

一、可供查询的案件范围
1、检察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2、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
3、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科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4、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二、有权查询案件信息的人员
1、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至六款规定)
2、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
3、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经检察院批准同意后可以进行查询。
三、可供查询的案件信息内容
1、刑事案件:当事人、立案、强制措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判决、抗诉等依法可公开信息。
2、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审结等依法可公开信息。
3、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审结等依法可公开的信息。
四、操作指南
第一步:办理身份确认手续。查询人在查询前请先带备本人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材料到我院案件管理中心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同一案件只需办理一次身份确认手续。
第二步:获取查询密码。我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实查询人的身份后,会交给查询人一个查询密码,凭此密码在本系统或大厅查询系统中可以多次查询。
第三步:凭密码登录查询。查询人登录本系统后填写被查询人姓名,输入查询密码,点击“确认”后,系统即会自动弹出案件查询信息列表,显示所查询案件相关信息。
第四步:提出意见。查询人在查看案件相关信息后,如有不明事项需要咨询的,或有意见、建议的,请在表格“查询人留言栏”里写明,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及时给予回复。

5、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大家肯定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建设一个透明化的政府,所以说对于政府的各种信息都是需要公开的,其实对于别的部门也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人民检察院当然也是包括在内。检察院的信息公开往往会安抚民心。那么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 未成年人犯罪 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利益。 第二章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 身份证 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伍族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腔团弊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第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第三章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职务犯罪 案件的 立案侦查 、决定 逮捕 、提起 公诉 等情况; (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 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 证据 认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第十三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发布。 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 诉讼 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 起诉书 、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 刑事申诉 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 累犯 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做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反映。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其他指定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于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规定的内容是非常的多的,人民检察院一般都是公开一些非常重要的案件,因为人民检察院就是管理这一方面事情的机关。所以说对于想要了解案件案情或者是案件的相关人员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

6、检察院案件进展可以网上查吗

可以的。
在人民检察院网站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是检察院在网上开设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为诉讼参与各方(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等)提供案件最新办理情况的实时查询功能,提高办案透明度,扩大群众知情权。
一、刑事案件查询网上查询可以吗?
公安立案查询是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的,但是必须是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1、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须是对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只有公安局内网可以查询。对于网上通缉的案犯,可以网上查询。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二、刑事案件怎么查看案件进展?
刑事案件,个人无法查看案件进展。如果想了解案件的进程,方法如下:
1、委托律师,部分地区开通有律师网上查询通道,律师通过专业资格认证,可在网上查询该案件进展情况;
2、自行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承办人员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但是一般次途径相对较委托律师可行性稍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对于网上通缉的案犯,可以网上查询。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须是对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
其实在我国的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中,无论是我国的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此时都是有案件公开的规定的,只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说在刑事案件处理阶段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起诉书是不公开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主动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12309中国检察网”,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平台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7、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的悔让明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碧告于公众知晓滑首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8、长丰县黄大庆案一共逮捕几人

长丰县黄大庆案一共逮捕5人。根据合肥警方发布:近期,长丰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一个以黄大庆为首的和旅睁庆犯罪团伙。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扣涉案赃款一百余万元,该团伙主要犯唤早凳罪嫌疑人黄大庆、黄前俊等人已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

9、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内部细则规定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刑事申诉检盯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四)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第五条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六条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七条 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并指定主持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 人民调解 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接受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称为受邀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受邀人员称为听证员。 第九条 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迟则颤人、书记员、受邀人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第十条 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书记员负责码败记录公开审查的全部活动。 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受邀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邀人员的回避由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对原处理决定提出质疑或者维持的意见,可以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 第十三条 受邀人员可以向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相关人员提问,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意见。受邀人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 第三章公开审查的准备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征得申诉人同意,可以主动提起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公开审查的,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进行。为了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告知受邀人员,并为其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二)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对未委托代理人的申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通知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并为其重新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四)制定公开审查方案。 第四章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 (三)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记录应当附卷。 第二十三条 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参照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 采取其他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十七条 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 教育 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出现致使公开审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开审查。 中止公开审查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公开审查活动。 第三十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举行过公开审查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举行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申诉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提出申诉的人。 (二)原案其他当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 (三)案件承办人包括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件承办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4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网 在线律师 的的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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