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法院判决书
1、(2022)皖0103执恢102号是什么案件?
(2022)皖0103执恢102号,是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2年办理的恢复执行案件。
皖0103,是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的代号。
执恢,是指法院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案件。
2、我朋友抢夺是累犯,这次判十五年,关在安徽庐江监狱,实际要关多少年,能减几年刑,谢谢!别人都讲判重...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而且,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抢夺罪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设收财产。量刑标准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诉要在法定期间,自判决书送达10日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书,否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如果过了上诉时效,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
3、庐江中学万义彪判刑了吗
判刑了。
庐江中学万义彪由于侵犯学生被人举报,证据确凿之后被判刑,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8月29日18时30分许,万义彪将一名邻居家4岁幼女骗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某工地西侧一排水沟内,对其实施侵犯。致被害人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12月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刘维国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萧县鹏程中学董事长犯了什么罪
文书首部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03刑初425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高中文化,萧县鹏程中学董事长、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宿州市萧县,住萧县,因涉嫌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蚌埠市蚌山区监察委员会对薛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4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薛某决定延长留置三个月;2020年3月18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2020年5月22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6月1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乐,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S某某,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523413007668889635,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薛某。
诉讼代表人M某某,*,****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大学文化,萧县鹏程中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住萧县。
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41322551844373B,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方某。
诉讼代表人L某某,*,****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采购员,住萧县。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C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朱**乐、S某某,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的诉讼代表人M某某、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L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一、行贿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为让其儿子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到W某某办公室找其帮忙并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后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
2、2019年4月,因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安徽,被告人薛某听说有人举报其涉黑涉恶线索,县委书记W某某充当保护伞,遂让W某某帮忙找关系打听消息,于2019年7月的一天,安排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二、单位行贿罪。
(一)2008年,被告人薛某出资成立萧县鹏程中学,并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萧县鹏程中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W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95万元、美元1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宿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W某某人民币6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W某某在浙江省海盐县挂职期间,被告人薛某得知W某某将担任萧县主要领导后,为维护与W某某的关系,获得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到浙江省海盐县送给W某某人民币10万元、美元10万元。
2、2017年,萧县鹏程中学所属城东校区被萧县人民政府协议收购。2018年,被告人薛某为尽快拿到收购款项,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W某某同意帮助并收下该款。
3、201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薛某为谋取或感谢W某某对萧县鹏程中学办学等方面的关照,也为了继续维系关系,被告人薛某均到W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W某某均收下。
4、被告人薛某为维护与W某某的关系,获取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2013年7、8月,在W某某到上海住院期间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5、2013年7月,因萧县鹏程中学校长L某某被其情人故意伤害一事,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为控制舆情和减少负面影响,找W某某帮忙,于2013年8、9月,被告人薛某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6、2014年初,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因拨付义务保障金找W某某帮忙,W某某答应并给时任萧县教育局局长L某某打电话要求关照鹏程中学义保资金。2014年4月,萧县教育局将义保资金发放给萧县鹏程中学。2014年5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W某某人民币10万元。
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因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选址建设新校区事情,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通过W某某的司机X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再次通过X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3、4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W某某人民币20万元。在W某某和W某某的帮助下,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规划一块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用于建设新校区。
8、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薛某为感谢W某某在其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也为了继续和W某某维系关系,安排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20万元。
(二)2010年,萧县鹏程中学出资设立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萧县开发了"衡德?龙庭御景"房地产项目,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书记W某某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W某某人民币1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4月,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建成后,萧县供电公司以线路不合格为由,不予验收。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找W某某帮忙,并送给W某某人民币5万元。在W某某的帮助下,"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顺利供电。
2、2017年上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龙山明珠·亿洲城"小区预售许可因规划问题未获批准,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薛某通过驾驶员Z某某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顺利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
3、2017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萧县"亿洲城"房地产项目时涉嫌违规开采矿石,萧县国土局对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进而引发行政诉讼。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通过其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50万元。
4、2017年下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拟出资设立宿州艺术中专学校。为获得W某某对此事的关照,被告人薛某给予W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W某某答应帮助并收下该款。
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调查机关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为使二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薛某到案情况说明、萧县教育局文件《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对萧县鹏程中学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复》的通知》、宿州市教育局文件《关于对萧县鹏程中学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复》、萧县鹏程中学文件《萧县鹏程中学凤北新城校区关于办理供地手续的申请》、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章程、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亿洲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宿州艺术中等专业学校申报材料、安徽省监委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调取特定时间段美元兑人民币最低汇率的材料、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亿洲城11、12、15、16、2、3、4、5号楼、地下商业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书、萧县城乡规划局文件《关于萧县龙山明珠亿洲城2号楼违反萧县批后管理情况的函》、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的相关资料、学校转制框架协议书、房地产估价报告、薛某某任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文件、关于萧县鹏程中学义保经费拨付情况的说明、国家电网用电客户送电传票、国家电网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中共合肥市纪委合肥市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说明等书证,证人W某某、W某某、Z某某、X某某、方某、S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薛某及两被告单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行贿应认定为单位行贿。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系重大立功。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当地经济建设贡献较大,建议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行贿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为让其儿子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到W某某办公室找其帮忙并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后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
2、2019年4月,因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安徽,被告人薛某听说有人举报其涉黑涉恶线索,县委书记W某某充当保护伞,遂让W某某帮忙找关系打听消息,于2019年7月的一天,安排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二、单位行贿罪。
(一)2008年,被告人薛某出资成立萧县鹏程中学,并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萧县鹏程中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W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95万元、美元1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宿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W某某人民币6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W某某在浙江省海盐县挂职期间,被告人薛某得知W某某将担任萧县主要领导后,为维护与W某某的关系,获得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到浙江省海盐县送给W某某人民币10万元、美元10万元。
2、2017年,萧县鹏程中学所属城东校区被萧县人民政府协议收购。2018年,被告人薛某为尽快拿到收购款项,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W某某同意帮助并收下该款。
3、201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薛某为谋取或感谢W某某对萧县鹏程中学办学等方面的关照,也为了继续维系关系,被告人薛某均到W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W某某均收下。
4、被告人薛某为维护与W某某的关系,获取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2013年7、8月,在W某某到上海住院期间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5、2013年7月,因萧县鹏程中学校长L某某被其情人故意伤害一事,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为控制舆情和减少负面影响,找W某某帮忙,于2013年8、9月,被告人薛某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6、2014年初,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因拨付义务保障金找W某某帮忙,W某某答应并给时任萧县教育局局长L某某打电话要求关照鹏程中学义保资金。2014年4月,萧县教育局将义保资金发放给萧县鹏程中学。2014年5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W某某人民币10万元。
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因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选址建设新校区事情,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通过W某某的司机X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再次通过X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3、4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W某某人民币20万元。在W某某和W某某的帮助下,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规划一块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用于建设新校区。
8、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薛某为感谢W某某在其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也为了继续和W某某维系关系,安排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20万元。
(二)2010年,萧县鹏程中学出资设立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萧县开发了"衡德?龙庭御景"房地产项目,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书记W某某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W某某人民币1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4月,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建成后,萧县供电公司以线路不合格为由,不予验收。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找W某某帮忙,并送给W某某人民币5万元。在W某某的帮助下,"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顺利供电。
2、2017年上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龙山明珠·亿洲城"小区预售许可因规划问题未获批准,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薛某通过驾驶员Z某某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顺利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
3、2017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萧县"亿洲城"房地产项目时涉嫌违规开采矿石,萧县国土局对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进而引发行政诉讼。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通过其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50万元。
4、2017年下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拟出资设立宿州艺术中专学校。为获得W某某对此事的关照,被告人薛某给予W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W某某答应帮助并收下该款。
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调查机关查证属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薛某到案情况说明、萧县教育局文件《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对萧县鹏程中学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复》的通知》、宿州市教育局文件《关于对萧县鹏程中学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复》、萧县鹏程中学文件《萧县鹏程中学凤北新城校区关于办理供地手续的申请》、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章程、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亿洲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宿州艺术中等专业学校申报材料、安徽省监委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调取特定时间段美元兑人民币最低汇率的材料、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亿洲城11、12、15、16、2、3、4、5号楼、地下商业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书、萧县城乡规划局文件《关于萧县龙山明珠亿洲城2号楼违反萧县批后管理情况的函》、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的相关资料、学校转制框架协议书、房地产估价报告、薛某某任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文件、关于萧县鹏程中学义保经费拨付情况的说明、国家电网用电客户送电传票、国家电网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中共合肥市纪委合肥市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说明、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等书证,证人W某某、W某某、Z某某、X某某、方某、S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为使二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行贿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行贿,被告人薛某是为其儿子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而行贿,第二起行贿系被告人薛某听说有人举报其涉黑涉恶线索,让W某某帮忙找关系打听消息,为了其个人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系重大立功。经查,被告人薛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其立功行为不属于重大立功。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当地经济建设贡献较大,建议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薛某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其犯罪行为对社会有较大的危害性,不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以上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薛某一人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已缴纳);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张 勇
审 判 员郭德峰
人民陪审员王红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杨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集资参与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5、徐乾坤怎么了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2404民初1273号
原告:徐乾坤,*,*,*,*。
被告:门志辉,男,1983年4月12日,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吉林省四平市金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路,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
负责人:郭春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鑫,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
负责人:马永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颖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明鑫,*,*,*,*。
被告:齐先龙,*,*,*,*。
原告徐乾坤与被告康洪德、门志辉、吉林省四平市金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运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韩明鑫、齐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乾坤,被告人保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鑫、人寿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颖超、韩明鑫、齐先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洪德、门志辉、金正运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乾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的损失有12658.89元(医疗费2559.09元、就医交通费116元、护理费3769.80元、后续治疗费4800元、鉴定费1200元、专家会诊费100元、鉴定交通费114元),以上损失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由人保财险负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由人寿财险在康洪德所应占责任比例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康洪德、门志辉、金正运输负担;韩明鑫所应占责任比例范围内的损失由韩明鑫负担。事实和理由:我是东北亚铁路珲春分公司职工。2016年8月5日,王硕、郝赫、王丹、王莹、岳中伟及我在哈达门野游,返程时找了韩明鑫来接我们,韩明鑫就开着齐先龙的吉B××号小型面包车过来接了。同日19时10分许,康洪德驾驶吉C××/吉C××重型仓栅式挂车组在新华村卫生院东侧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返程中韩明鑫未确保安全行驶的吉B××号小型面包车相撞,导致面包车上人员韩明鑫、王硕、郝赫、王丹、王莹、岳中伟及我受伤,经珲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康洪德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明鑫负事故次要责任,我无责任。我于事故当日入珲春市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面部挫伤、上颌骨骨折,治疗及复查支付医疗费2559.09元,支付就医交通费114元(含延吉复查交通费)。在本案诉讼中,经我申请珲春市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对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需一人护理60日;2.面部瘢痕修复术费用评估为4800元,为此我支付鉴定费1800元,鉴定交通费114元(两人往返)。吉C××/吉C××重型仓栅式挂车组实际所有人为门志辉,登记在金正运输名下,挂靠金正运输进行运营,康洪德系其所雇司机,该车在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在人寿财险投保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事故时均在保险责任期间。
金正运输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事故车辆系门志辉所有,挂靠该公司进行车辆、营运证年审,该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应由车主门志辉负担。
康洪德、门志辉逾期未答辩。
康洪德、门志辉、金正运输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人保财险、人寿财险、韩明鑫、齐先龙承认徐乾坤所主张的事实。人保财险、人寿财险认为,徐乾坤医疗费应按照国家医保范围进行扣减;徐乾坤往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复查不合理,不应支持交通费;诉讼费、鉴定费、鉴定交通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徐乾坤无医嘱的医药费298.39元,不应支持;美容费未发生,不应支持;专家会诊费应提供相应票据。人寿财险还认为,根据徐乾坤的伤情,鉴定时无需二人往返,扩大部分不应支持。
另,本次交通事故另六位伤者的损失分别为:韩明鑫741元、王硕197354.31元、郝赫236057.65元、王莹244.44元、岳中伟600.46元、王丹89453.65元。
本院认为,康洪德、门志辉、金正运输、人保财险、人寿财险、韩明鑫、齐先龙承认徐乾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徐乾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中,康洪德驾驶车辆倒车时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本院确定其负事故70%责任;韩明鑫驾驶车辆中未确保安全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本院确定其负事故30%责任。
康洪德系门志辉所雇司机,故其提供劳务时所致他人损失,依法应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门志辉系挂靠金正运输从事运营活动,在徐乾坤向金正运输主张权利时,金正运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洪德倒车时有重大过失,据相关解释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故金正运输认为其不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人保财险、人寿财险认为,徐乾坤往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复查不合理,不应支持就医交通费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美容费尚未发生不应支持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专家会诊费应提供相应票据的主张,根据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专家会诊费证明及当地专家会诊收费的实际情况,该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人寿财险认为,医疗费应按照国家医保范围进行扣减、鉴定费用不再保险理赔范围的主张,即未向本院提供商业三者险合同组件,亦未向本院提供免责告知的相应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人寿财险认为,鉴定交通费应为一人往返,超出部分不应支持的主张,根据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即徐乾坤的鉴定交通费应计算为57元。
综上,徐乾坤的以下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2559.09元、后续治疗费4800元、就医交通费116元、护理费3769.80元、鉴定费1200元、专家会诊费100元、鉴定交通费57元,合计:12601.89元。
徐乾坤的医疗费7359.09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与韩明鑫、王硕、王丹、郝赫、王莹、岳中伟的医疗费用合计179481.33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万元限额内按比例向徐乾坤赔偿410.02元;徐乾坤的伤残费用3885.80元(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与王硕、王丹、郝赫的伤残费用合计348086.07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人保财险在交强险伤残费用11万元限额内按比例向徐乾坤赔偿1227.97元,既人保财险应基于吉C××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向徐乾坤赔偿1637.99元。
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10963.90元,由人寿财险按康洪德所占事故70%责任比例向徐乾坤赔偿7674.73元(与韩明鑫、王硕、王丹、郝赫、王莹、岳中伟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总额未超过责任限额50万元);韩明鑫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向徐乾坤赔偿3289.1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徐乾坤1637.99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徐乾坤7674.73元;
三、被告韩明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徐乾坤3289.17元;
四、驳回原告徐乾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被告康洪德、门志辉、吉林省四平市金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韩明鑫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帅龙
6、庐江汪晓林判了几年徒刑
庐江汪晓林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庐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汪晓林在担任庐江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兄判他人巨额贿赂,并通过行贿等手段非法牟取利益,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同时,汪晓林的巨额财产来源也羡兄无法合理说羡派改明。因此,庐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他的行为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终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向公众展示了执法机关坚决打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提醒公众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珍惜自己的清白和尊严。
7、如何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 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7)庐江法院判决书扩展资料《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8、方广云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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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请问谁知道犯人被送进庐江白湖监狱多久才通知家人见面
您好!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书》生效一个月内,监狱方会通知服刑人员的家属监狱的具体位置,服刑满一个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去监狱与服刑人员见面。谢谢阅读!
10、庐江县王礼宝骗了谁的钱??
据报道,庐江县王礼宝涉嫌骗取投资人的资金,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他所犯的罪行是非法集资,也就是利用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投资人的钱财,然后用于自己的开销或者还给先前的投资人。据了解,王礼宝成立了一数毕模家名为“亿基金”的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了很多人的钱财。他甚至还招募了“金牌理财师”来宣传和推广,欺骗更多人的投资。王礼宝之所以能够成功骗取投资人的钱财,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利用了人们对高回报的渴望和贪念。在当前经济形势不景气、资本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薯缓下,很多人都希望通过投资获得更多的财富,这也给了王礼宝可乘之机。这起事件也提示我们要警惕非法集资的风险,不要被高回报的承诺蒙蔽眼睛,要理性数旅投资,选择合法、有信誉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