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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鱼苗

发布时间: 2023-04-14 21:53:39

1、安徽巢湖有哪些传说

相传古巢湖为州,有一年大旱,小白龙私自降雨除旱,触犯天条,被打下凡尘,遇焦姥相救。为报焦姥救命之恩,小白龙告知天帝将陷巢州的天机,焦姥及时告与巢州百姓,众人因此而得救。

而焦姥母女却因告知众邻而延误了逃生的机会,被涛涛洪水吞没。后人敬仰焦姥舍己救人的高尚品德,遂将所陷之湖命名为“焦湖”,将湖中一山命名为“姥山”。

(1)肥西鱼苗扩展资料:

巢湖流域的地质构造单元位于塔里木一中朝板块和华南一东南亚板块的交汇地带。这两大板块于距今约1.95亿年左右的三叠纪末的印支运动会聚,拼合形成了现代的安徽大陆。

巢湖流域恰处于这两大板块的分界部位。在印支运动以后的燕山运动期间,整个侏罗纪、白垩纪约1.96~0.8亿年巢湖流域以垂直断陷为特征。

安徽省的西界到巢湖一带沉积了厚数千米的侏罗白垩系地层。喜玛拉雅期,第三纪开始,巢湖一带进一步断陷,沿着一组北东走向和另一组北西走向的断裂、断陷。

使大别山北麓的流水在这里受阻。形成断陷湖。大约是第三纪末至第四纪初(前500~350万年),湖泊面积较大。

更新世晚期至全新世,距今约1.5万年到现在,表现为大量泥沙不断流入湖中,湖水面积不断缩小,最终形成现代的巢湖。

历史上巢湖四周层峦叠嶂,树木苍翠,湖水清澈,鱼虾满湖。由于巢湖是一通江浅水湖泊,加之具有大面积的沼岸草滩和水生植物。

为洄游及半洄游性鱼类提供了良好的产卵繁殖与肥育场所,也为定居性鱼类创造了适宜的栖息条件。因此水产资源丰富,以“日出斗金”著称。

到20世纪90年代,流域林木稀疏,森林覆盖率仅为6.7%。林地有所增加,但60%为幼林和稀疏林,砍伐量大于生长量,木材蓄积量仍在下降。

水生植被覆盖率民国20年(1931)前约为30%,五十年代初覆盖率约为10~20%。1954年大水湖区植被几乎淹没殆尽。

20世纪六十年代初,计约2万余亩,其中沉水及浮叶植物则仅呈点状分布,数量甚微,后又经1969年大水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人为破坏。

至1978年统计,湖区植被仅剩4700余亩,只占湖泊面积的0.4%。1959年和1960年先后修建了裕溪闸和巢湖闸后,人为地切断了巢湖唯一的通江河道,每年一般在3~8月关闸。

以防江水倒灌,此时正值洄游性鱼类的溯江产卵季节,也是长江鱼苗的汛期,江湖隔绝,切断了鱼类的洄游通道和长江鱼苗倒灌入湖的机会。

同时,渔业资源的过度掠取,使巢湖鱼类群体补充来源大大减少,因而导致鱼类区系组成改变和渔获产量的急剧下降。

建闸后,渔获物中青、草、鲢、鳙大大减少,三钱鲲、河鲀、胭脂鱼、鲥鱼、鳗鱼等洄游性鱼类濒临绝迹。建闸前,1952年“四大家鱼”产量达250万斤。

占渔获量的31.3%,1960年增加到90%,1963年锐减,只占总渔获量的15%,1980年全部大鱼产量也仅占总渔获量的20%。

由于土地面积的缩小,人口增加,加之建国后长期“以粮为纲”,沿湖农民为了获得足够的土地,自发和有组织地扩大了对湖泊的围垦。

巢湖的人工围垦可以追溯到1700年以前,原来的湖泊有360多个天然湖汊、湖湾都被历代所围垦,仅清代沿湖围垦总面积就达到62.8万亩。

建国后仍有分散的小面积围湖造田。人工围滩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改变了湖泊自然形态。肥西县的滨湖庐江县的北闸、同春。

巢湖市的龟山、散兵、花塘等围垦区,原来都是较好的湖滩、湖湾,也是水草较多、饲料丰富的鱼类产卵场所,围垦后草滩遭到严重破坏。

2、淠史杭灌区的工程效益

淠史杭灌区是以防洪、灌溉为主,兼有水力发电、城市供水、航运和水产养殖等综合功能的特大型水利工程,受益范围涉及安徽、河南2省4市17个县区,设计灌溉面积1198万亩,实灌面积1000万亩,区域人口1330万人,是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全国最大灌区,是全国三个特大型灌区之一。
淠史杭灌区控制面积1.4万平方公里,其中安徽省面积1.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1/10;耕地面积1160万亩,占全省1/6;有效灌溉面积1000万亩,占全省1/4;粮食产量占全省1/4;水稻产量占全省1/3,奠定了安徽粮食主产省的重要地位,促进了全省的粮食安全。工程自1959年开始发挥效益,累计引水1429亿m3,累计灌溉3.6亿亩,增产粮食440亿公斤;城市供水60亿m3。
灌区优质的水源是1330万人的生命之源,是全省1/3国民经济发展的用水保障,是维持灌区良好生态的源头活水,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灌区开发前,因水源匮乏,水利设施简陋,旱地作物面积大,粮食单产低。据六安地区统计局资料:1957年淠河、史河、杭埠河灌区的六安、寿县、肥西、霍邱、舒城、庐江等6县的水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67%,粮食单产约为116.5公斤。自修建灌区、发展灌溉后,水田面积日益扩大,旱作物面积逐步缩小,沤水田得到改造,耕地率相应增加。据1988年统计,上述6县水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增至85%,粮食单产增至382公斤,为1957年的3.2倍。改造沤水田150万亩,复种指数提高到118%。
至1988年,三大灌区累计灌溉面积1.83亿亩。据调查,因水利条件改善而增产的粮食已达102.5亿公斤。仅增产粮食一项,其价值已超过总投资的三、四倍。1981年安徽省出售粮食超过3亿公斤的有5个县,其中4个县在淠史杭灌区。1978年为百年不遇的干旱年,灌区从5大水库引水30亿立方米,引灌旱田729万亩。这一年灌区粮食总产量达43亿公斤,是灌区开发前1957年的2.57倍。1988年人均1亩地的庐江县提供商品粮达2亿公斤。灌区范围内的寿县、霍邱、六安、庐江、肥西、长丰等6县(市)被国家定为商品粮基地县(市)。占全省七分之一耕地面积的淠史杭灌区,为全省提供商品粮占全省的四分之一,仅1984年就高达15.33亿公斤。
灌区兴建30年所发挥的巨大灌溉效益,使灌区农村发生深刻的变化。过去因常年干旱车水累死人而得名的霍邱“死人堰”,建成灌区后每年节约车水工日近万个。过去因经常干旱粮食无收,人们连年外出逃荒而得名的肥西县“叫花岗”,变成了粮食高产稳产,人们安居乐业地。 地处灌区内的合肥、六安及一些县镇的城市工业和生活用水,部分或全部依靠灌区供给。淠河总干渠通水以后,六安市一批中、小型企业陆续在渠边兴建,就近利用干渠水源发展重工业、轻工业及食品加工业。沿干渠从南向北,已形成一片新兴的工业区。六安造纸厂、六安淠河化肥厂、安徽朝阳制药厂、六安肉联厂等30余家工厂企业,每年从渠道汲取工业用水约4220万立方米,年创产值近亿元。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需水量逐年递增。据淠河管理分局统计资料,1984年前每年工业水费仅收10万元,1985年征收37万元,1988年增加到45万元。
1958年前,六安居民的生活用水靠凿井或从老淠河汲取。淠河总干渠建成后,六安市于1972年建成自来水一厂,1988年又建成二厂。总干渠日供水量4.4万立方米,全年供水约1600万立方米。生活用水水费,1987年收10万元,1989年收15万元。
滁河干渠向合肥市供水,干渠送水至董铺水库,每年约2000~3000万立方米,约占水库来水量30%。合肥市自来水二厂就从水库取水供应合肥西市区居民的生活用水。滁河干渠的大蜀山分干渠丰水年份也向沿渠工厂企业供水,年供水量约为300万立方米。歉水年为保证灌溉用水,一般不再提供工业用水。
董铺水库隶属合肥市水利局,大蜀山分干渠隶属合肥市郊区水利局,两处每年向总局缴水费约4万元。
灌区还向霍邱、寿县、舒城、长丰4县城以及沿渠乡镇企业供应工业和生活用水。全灌区每年向城镇供水约1亿立方米。 灌区创建初期,先后在寿县、霍邱、六安兴建了保义、城关、木北水电站,总装机仅1000余千瓦。因水源短缺、管理不善,先后关闭。70年代至80年代,灌区小水电建设有了较快发展,这一时期仅100千瓦以上的电站就有10余座。建成后运行正常,效益良好。
根据规划灌区可开发电站70余座,装机26000千瓦。至1988年,实际兴建42座,总装机容量13456千瓦,年发电量约4000万千瓦时。其中淠河灌区为1500万千瓦时;史河灌区为740万千瓦时;杭埠河灌区为1731万千瓦时。灌区小水电的经济效益十分显著,在灌区综合经营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1988年九里沟电站电费收入全年达100多万元,同时,还在灌区的建设、管理、生活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1959年11月,随着淠河总干渠的逐段通水,大量船只纷纷进入渠道载货航运。1963年,新淠河成立第一支船队,航线从六安到谢埠,全长57公里。该船队主要运输工程建设器材,当年获利1.4万元。
1966年,淠河总干渠及滁河干渠全线通水,兴建了年设计最大吞吐量为48万吨的双墩集港;开通了从淠河总干渠枢纽横排头至双墩集142公里的航线,与淮南铁路线联结成一体,成为灌区运输最繁忙“黄金水道”,来往运输大小船只500余艘,吨位1.8万吨。据航运部门资料统计:1970~1978年,淠河总干渠年均运输量为31.6万吨。1978年~1988年,因放水期缩短、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等原因,一些商品为加速流通,纷纷改水路为陆路运输,航运业受到较大冲击,效益明显下降。灌区其他渠道也可短距离通航,各渠道通航里程总计为250公里,年货运量约13万吨。至1988年,全灌区累计货运量450万吨。灌区航运隶属交通部门管理,淠史杭管理总局收取渠道航运养护费。1981年~1988年共收39万元。 淠史杭灌区是安徽省重点水产品基地之一。水产养殖以渔业为主,共有水面80余万亩,今已利用约50万亩。1988年年水产量达1500吨。80年代,灌区水产养殖效果显著。庐江县汤池水库管理所办豆腐坊,用豆渣喂猪,用猪粪养鱼,形成养殖良性循环,1987年捕捞成鱼2万公斤,养鱼苗600万尾,年获利2.7万元。安丰塘水域面积34平方公里,发展渔业生产得天独厚,年成鱼捕获量最高达50万公斤,繁殖鱼苗多达2800万尾。1982年试验蛤蚌育珠获得成功。
皖西白鹅属灌区重要水产养殖品种。利用沟塘堰坝,大力发展白鹅养殖。至1988年,六安地区白鹅饲养量为1293万只,原毛产量近3000吨,羽绒产量占全省三分之一。成为全国最大的白鹅养殖和羽绒集散地。

3、大龄青年拆迁补偿政策?

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拆迁农村房屋的,没有补偿年限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到安徽,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省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制定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对于大年青年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比如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1个安置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大龄未婚青年(男满24周岁、女满22周岁)增加1个安置人口;独生子女与大龄未婚青年不重复享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地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地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77号)
 
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尽快制定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

4、安徽男子禁渔期偷捕3斤鱼被判买半吨鱼苗投湖中是怎么回事?

南方都市报消息,去年12月,安徽肥西男子魏某因在巢湖禁渔期非法捕鱼1.6公斤,在包河法院受审。魏某当庭被判罚金5000元,同时向渔政部门缴纳了6000元生态补偿款,购买鱼苗投放巢湖。3月27日,这笔6000元的生态补偿款购买的500公斤鱼苗被放入巢湖中。据悉这是安徽省首例由法院将生态修复款写进判决书,由渔政部门来执行的案件。


2016年4月7日,男子魏某在巢湖禁渔期内,在肥东县长临河镇毛巾厂巢湖水域,使用电瓶、电流逆变器、手杆捞网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鲤鱼、鲫鱼、虾等水产品合计1.6公斤,被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当年12月14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在合肥滨湖湿地公园内设巡回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魏某陈述,他是初中文化,不懂法,“我小时候在农村看到别人在田里就是这样用电捕鱼,以为这样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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