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质监局合肥北城质检中心
1、质检员证书在哪里考
质检员考试实行在线考试,进凳凳尺入质检员会员中心在线考试系统参加考试。
考试一般于前一年的12月及来年的1月份左右报名,考试一般于当年的6月中旬举行。
质检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欲取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颁发质检员考试证枣高书,考生报名时可登陆中大网校质检员考试报名平台进行报名培训,下载报名表后,请考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考试项目、联系方式等粗伍相关内容。
质检员报考条件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除此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2、合肥市质监局地址
正解:合肥市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电话:0551-62882700(全市组织机构代码新办、年审都要到此处办理) 地址:合肥市芜湖路139号市质监局一楼大厅(公交站:“包公园”站,包公园对面)另外也可到市政务中心的质监窗口办理
3、质监局和质检局是一个单位吗? 县局的公务员编制待遇怎么样?
不是一个单位。地方没有质检局,只有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全称质量监督如汪租检验检疫总局,包括质量陵高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俗称质监局,各地都有,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俗称商检局,各省都有,但有些地市渣兆没有,实施国家垂直管理。
4、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分工
依据合质党组[2011]27号《关于市质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成员分工如下:夏显金:主持全面工作。分管政治处、计划财务处、高新分局,联系肥西县局。
吴临: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办公室、监察室、直属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庐阳区分局,协管政治处,联系长丰县局。
徐士诚:分管质量管理处、计量处,联系庐江县局。
徐华:分管科技与认证监管处、市质量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市局驻巢湖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联系巢湖市局。
赵守平: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标准化处、经济分局、包河区分局、市技术监督情报所、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许景高:分管食品生产监管处、产品质量监督处、法规处、直属分局(新站分局)、瑶海区分局、蜀山区分局,联系肥东县局。
5、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分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琳
分工:
主持全面工作,联系黄山市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高宗宏
分工:
分管计划财务处、科技处、质量处、认评处、质检院(国家节排水中心)、纤检局、国家铜铅锌中心,联系芜湖、蚌埠、铜陵市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壮
分工:
分管特设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稽查总队、特检院、方圆审核中心,联系阜阳、滁州、宣城市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文静
分工:
分管标准化处、计量处、监督处、计量院、标准院,联系马鞍山、池州市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玉平
分工: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监察室、服务中心,联系协会和合肥、淮北市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丁祖权
分工:
负责政治部(离退休工作处)工作,分管机关党委,联系淮南、六安市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梅德林
分工:
分管办公室、食品处、农标中心(国家农副加工食品中心)、信息中心,联系亳州、安庆、宿州市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 聂世平
6、技监局和质监局区别
法律分析:技监局指质量技术监督局,也被简称为质监局
质检局说法不多,一般说成质检所、质检中心,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检验机构
一般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食品科、质量科、计量科、标准化科(下设机构代码管理办公室)、法制科、机关服务中心、监督稽查科(稽查队)、XX市打假办、12365投诉举报中心、质量检验所,计量所,特种设备检验院,纤维棉花检验所,条码中心 等单位。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唯闷闹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指罩据工作需要罩颂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