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四县一市 » 肥东县大病救助政策

肥东县大病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3-25 08:33:08

1、大病救助是什么

法律分析: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埋闭台共用、信慎哗息资源共享、弯孝裂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大病救助范围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如下:

1、恶性肿瘤;棚明纤

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槐卖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链仿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湖北大病救助范围申请条件及保险比例相关政策解读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那么湖北大病救助有哪些政策规定呢?湖北大病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是什么?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2018年5月,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表示将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咐猜滚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方面,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高于100元,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同时,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附通知原文内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实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促进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1.补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确保将衡余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2.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高于100元,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3.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二、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4.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兆冲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5.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6.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三、关于医疗救助政策

7.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发挥医疗救助作用。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救助主体责任,在农村贫困人口就医信息共享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医疗救助范围、条件。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除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补助资金外,打通使用各级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门诊救助。

四、关于兜底保障政策

8.建立兜底保障制度。原则上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先,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在后的路径,由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或设立兜底保障资金给予兜底保障。

以市(州)为单位,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兜底保障”的原则,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年度筹资标准。

9.统一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经济、便捷高效的原则,自行统一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优先选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

10.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支出。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医疗机构三方分担。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对于规定比例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分担,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关于相关政策规定

11.明确保障范围和时限。对于2014年以来扶贫部门认定的全部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标记未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其享受参保补贴和“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至2020年底。其中,对新增农村贫困人口,按其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

12.坚持倡导县域内诊疗。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享受“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县域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对其自付医疗费用可以进行补偿,但转诊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3.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确保其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达到工作目标。

14.农村贫困人口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和住院分娩,县域内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照现行城乡居民政策报销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确保其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达到工作目标。

15.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贫困残疾人现行的医疗保障政策维持不变。

六、关于经办管理服务

16.提高人员识别精准性。扶贫部门要明确农村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并依据标准开展数据核查,厘清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农村贫困人口基础信息,补齐身份证号等核心数据,加强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民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的比对衔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动态管理。于每年10月前(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启动前),将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正式告知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

17.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入院时只需交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各地要建立资金预拨制度,加快资金的审核、结算和拨付,缩短医疗机构垫资周期,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8.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卫计、人社、民政、扶贫、保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联通各项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建成“一站式、一票制”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平台,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出院时在一个窗口办理、“一票制”结算。

七、关于部门职责

19.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配合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履行健康扶贫牵头责任,做好健康扶贫工作,建立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人社部门履行基本医保工作牵头责任,做好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经办机构对扶贫部门提供的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含中途调整数据),要照单全收,对个人参保信息完整、准确的,及时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扶贫部门负责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及时提供农村贫困人口的动态变化基础信息,组织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员参保,监督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补贴,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督办和考核。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扶贫对象的身份确定工作,组织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衔接。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权划分,通过现行渠道对健康扶贫工作提供资金支持,督促各地落实各项保障资金。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的补贴参保缴费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避免农村贫困人口重复缴费。保监部门要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实现即时结算。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相关工作。 ;

4、2023年大病救助新政策

2023年大病救助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
1、农村和城市的低保人员、农村的五盯缺保人员以及国家重点的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2、患有尿昌祥毒症、特别严重的肝炎、属于急性的心肌梗塞、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等属于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
3、农村的五保居民和城市的低保居民耐则搏每次大病按照一半的比例进行金额救助,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6000元。
法律依据:《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四条
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第五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5、大病补助需要什么条件

农村户口大病补贴标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2、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搏差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3、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患有22类重大疾病的。

4、除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5、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启羡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悄银拍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6、安徽省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安徽省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病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热点民生资讯,百姓关注问题,请多关注网站最新笑衫消息。

2月20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局仔人社厅4部门联合下发了《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办法中大病救助的病种范围扩大至20多种,白血病、血友病以及多种癌症被纳入大病救助范围,并首次明确规定大病救助比例不得低于55%。

救助病种:大病救助病种范围扩大至20多种

根据上一次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大病救助的病种只有十几种。2月20日新的实施办法中,病种范围扩大至20多种。

救助标准:首次明确不得低于55%

关于救助标准,老办法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新办法则不一样,规定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

若是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则要根据情况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

老标准中,大病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新办法中救助对象则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次被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内。

新办法中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则意味着这些人群看病治疗除去医保新农合报销外,可直接享受大病救助报销,没有起线限制。

新办法中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我省还将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

2月20日新的实施办法中,病种范围扩大至20多种,主要病种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其中,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糖尿病等桐升汪都是首次被纳入大病救助范围内。

7、新农合大病救助条件

新农合大病救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必须符合配陵病种要求,比如患有卵巢癌、膀胱癌、肾癌、胃癌培手戚及风湿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才可以申请。在国家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基础上,各地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本地区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疾病病种纳入专项救治。

2.大病救助对象需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才可以给予救助。

3.新农合大病救助范围覆盖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薯宏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针对患者的实际困难,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工作中,应对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

 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8、大病救助政策

法律主观:

国家大病救助政策:一、大病救助享受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特困优抚对象、流浪乞计人员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二、大病医疗救助程序: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特困优抚对象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入院时凭本人身份证即可通过结算窗口完成一站穗亏式救助;在市外住院的,治疗终结后,持住院收费发票、医保或农合报销审批表及相关医疗资料,到所属乡镇民政办公室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其他贫困对象患病,无力承担医药费的,可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申请,由社区和村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民主评议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群众异议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即可进行救助。三、大病救助所需资料: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住院发票、新农合或医保卜档报销审批表、出院小结(记录)等相关资料。

法律客观:

《2016年度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须知》降低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将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起付标准的降低将扩大居民大病保险的受益面。适当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助的支付比例。将参保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以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猜弊神比例由50%调整为55%。

9、安徽省大病报销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大病救助政策报销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铅慎饥作意见的通知中有提到,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槐返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孝毁基金中支付。

热点内容
合肥瑶海区招投标中心 发布:2020-09-09 14:35:50 浏览:505
合肥长城宽带价格表 发布:2020-09-09 02:57:42 浏览:505
合肥小区名称 发布:2020-09-10 05:51:24 浏览:504
365房产合肥 发布:2020-09-09 22:32:45 浏览:504
成都大巴包车 发布:2020-09-09 21:03:12 浏览:504
合肥万达城摩天轮营业 发布:2020-09-10 08:43:47 浏览:503
上海合肥高铁 发布:2020-09-09 20:23:53 浏览:503
合肥立特科技 发布:2020-09-09 16:27:05 浏览:503
合肥徽昌苑二手房 发布:2020-09-09 03:48:06 浏览:503
杭州到合肥高铁时刻表查询 发布:2020-09-17 08:24:49 浏览: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