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际包车市际包车处罚
1、客运资格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桐局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模基经营的,局码让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如何处理该异地包车行为
问:在一次运政执法中,查获一辆旅游公司客车,该车具有市际包车资格,车籍地在A市,而此次包车线路是B市到C市,有包车合同,发票等。A、B、C市都是省内。现在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客运包车起始地和目的地都不在车籍地,属于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该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是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理。该按哪一条规定处罚?
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第八条规定,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根据规定,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该车具有市际包车资格,只要在省内,不论起始地和目的地是省内哪个城市,它都没有超越许可范围,不能按超越许可范围对其实施处罚。该车车籍地是A市,该车从B市到C市,运管机构应该按照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给予经营者处罚。
3、中国交通运输部对旅游车包车牌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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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客规2021年细则
一、优化客运许可。
取消许可条件中的车辆客位数要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 自行决定客车车型;
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 放开日发班次上限,允许在不低于车辆类型等级前提下调配车辆,释放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将“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调整为 “客运班线经营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二、简化客运经营许可材料。
明确客运站 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相对人申请程序,缩短许可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对于可通过部门共享、内部核查获取的信息及企业章程等无直接关联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将客运经营许可中的站点方案和聘用驾驶员调整为承诺制,便利相对人;
强化对承诺事项检查和违法处置力度,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三、提升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允许客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
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 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站资源;
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 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际、县际、县内管理;
允许 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
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四、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取消现行《客规》中的不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等制度;
进一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许可。
五、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明确从事定制客运需先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定制客运车辆核定人数在7人以上;
在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等方面给予定制客运车辆更大的灵活度;
增加对从事定制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的义务规定及监管要求。
六、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对农村客运作出特别规定,明确 农村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无需进站发班。
七、强化客运安全监管。
鉴于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距远、运营时间长、途经路况复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 要求在准入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针对行李舱载货风险高、隐患大的实际,明确货物安检、装载规范等要求,提升客车载货安全监管水平;
增加发车前安全告知、行李物品安检、包车运次时限等措施和要求,确保安全运行。
5、公交公司处罚司机未礼让行人罚款3千元合理吗?
不合理。
公交公司司机在人行横道处不礼让行闭答人的处孝启罚是扣三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千处罚太高了。
公交公司属于轿慎慧企业单位,主要从事县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等。
6、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从事汽车长途客运线路需要根据客运线路跨县、跨省不同来确定,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从事客运线路经营,应当提出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五条 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 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
7、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县际包车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这三个包车业务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包车客运申请的经营者根据其经营资质、开业条件及当地的包车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做出的许可。省际、市际、县际指的是允许客运经营者所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范围。我的Q724182606有关道路运输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问我。
8、省际包车客运可以异地经营吗
法律分析: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根据规定,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该车具有市际包车资格,只要在省内,不论起始地和目的地是省内哪个城市,它都没有超越许可范围,不能按超越许可范围对其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9、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县际包车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经营区域的区别:
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包车客运申请的经营者根据其经营资质、开业条件及当地的包车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做出的许可。经交通部门批准后运行范围:
1、县际车仅限车辆户籍地运行。
2、市际车辆本省内城市间运行。
3、省际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运行。
(9)县际包车市际包车处罚扩展资料:
包车服务法律责任:
第敏搏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许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的车辆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或者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或者计程计价设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法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或者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的;
(二)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转借、出租或者涂颤山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营运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
(二)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桥洞祥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
(二)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参考资料: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