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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万达四期绑车位

发布时间: 2021-08-30 15:54:05

1、房地产捆绑车位销售违法吗?如果不买车位就加二百元一平方米合法吗

房地产捆绑车位销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1)合肥万达四期绑车位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中的保险捆绑销售

对于汽车个人信贷消费中出现的这种“搭售”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绑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中国的《保险法》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显然,车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采取这种捆绑销售的办法强卖保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由客户自己来选择保险公司。

同时,对于车险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车商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为拉业务而竞相抬高保费返还比例。因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属于保监会管辖和调整的范围,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捆绑”式销售,可以到中国保监会驻沪办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进行查处。

2、买房捆绑销售车位,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现在有不少的人都想要去购买房子,毕竟有了房子之后就有了一个家。但是有的开发商在销售房子的时候,总是会进行销售捆绑。如果卖房子的话就要买车位,毕竟大家都很需要车位。现在的人私家车越来越多,他们如果没有地方停车的话,也会造就很多的问题。有的时候那些救援人员赶到现场,由于他们将车子乱停乱放,导致救援车辆没办法到达现场,所以也会引发很多的问题。

现在开发商全部都必须要让那些住户购买停车位进行强制消费,其实这种情况是涉嫌违法的。虽然这种条款看起来并不新鲜,因为在很多的地方都出现了这种条款,但是这种条款确实不能够出现在买房子的情况当中。

如果直接去让他人去购买车位的话,这就是在捆绑销售,这种情况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买房子的时候必须要去买停车位才可以的话,那么这个停车位就会有一定的价钱。人们在购买的时候肯定要花费不少的钱财,如果有的人不想使用停车位的话,那么这个位置就会浪费。

开发商直接去售卖停车位,确实是有点不合理。如果别人买房子花费了几十万块钱,但是停车位的话,往里面添几万块钱。这样的话,会让他们的预算不够,让人没有办法接受。因为许多的销售人员在卖房子的时候,都直接声称如果买房子的话,就必须要购买停车位,所以大家也就见怪不怪了?但是购买房子去购买停车位的话,是有一点不合理的。

这种情况是需要相关的人员去进行整治,而且已经涉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跟强制消费没有任何的区别。在看到买房子的时候,需要购买停车位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去进行制止,并且对他们进行举报,防止让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本来自己想购买的就是一个房子,却强制的购买停车位,这样是绝对不能够出现在售房当中的,也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3、交了买房定金及捆绑车位定金,车位没有预售证。现在我不想买房子及车位了,是否可以退回定金?如何办理?

如果买房交了定金、不想要啦,是否可以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已经签订定金合同的,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以合同为准;
2、如果没有签订定金合同的,一般默认是不会退还定金的,不过是否可以退主观意向很重要,哪怕签订合同了,只要对方同意,那就可以退;
3、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是以下情况的,可以明确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开发商捆绑车位合理吗?车位是可以办证的

不合理,属于欺诈行为,按消费者保护法可退一赔三。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专有车位的权属虽未在该条明确,但结合《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专有车位产权应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将专有车位可以出售、出租或赠送。

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属于共有车位。
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在规划车位外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属于共有车位。业主共有的车位当然不能再出售、出租、赠送给业主。
判断车位属于专有车位还是共有车位,要看车位属于规划内还是规划外。要看是否属于规划内外,只能依据规划文件,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就是规划内车位。

5、房地产商捆绑销售车位,我买的是无产权车位,合同上没有任何关于车位

购房合同上没有车位的信息,因为车位是没有产权的。你在交钱的时候,开发商一般会签订一个认购协议,上面规定了车位的位置、大小、价格,什么时候交清全款等等。按照协议书上来。如果你觉得不合适,可以协调开发商退款。

6、开发商卖房子时捆绑销售车位,我不想要怎么办?

这种捆绑销售方式就是开发商的圈套。因为当下车位毕竟不好销售吗?如果你不想要车位,只想买房子。那也只好不认购房子了。没有更好的办法。再另行寻找其他的房源。

7、合肥滨湖未办产权证的车位如何出售?

1、没产权的车位只能以转让的形式交易,因为没有产权,是不能买卖的。除了无人防功能的地下车库可能有产权出售之外,小区物业还会在地上划车位出售,这些都是不具有产权的车位,严格来讲,这些车位是不具备出售条件的,物业公司只能以租赁使用权的形式出租。

2、对于车位性质划分,以及权益归属,我国《物权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规划时便确定的停车场,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车位,应该是占用小区道路的临时停车点。房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或租用小区车库时要分清其类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资料拓展:

(1)正规停车位的停车线粗细均匀,线条笔直,看起来很清晰。而‘山寨’停车位停车线一般划得不齐整、不清晰。这是一个辨识的途径。

(2)正规停车位一般布局合理,如果市民看到那些明显占用盲道、人行横道的停车位,基本上可以判断是违规停车位。

(3)正规停车位大多设有字母“P”停车标识牌。如果没有看到“P”标识牌,就要多留一个心眼,问清楚再停,以免给自己招来“罚款单”。

(4)设计标准:

1、分为四个等级,车长不大于6米及车宽不大于1.8米的车,规范车与车之间间距为不小于0.5米,车与墙、车位端之间间距不小于0.5米;车长大于6米不大于8米,车宽大于1.8米不大于2.2米的话,车与车之间间距不小于0.7米等。回车路段的相应规范是满足一辆车一次性回转的需要。

2、停小型车为主的停车场,车位尺寸采用2.5~2.7×5~6米的尺寸,单车道回转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双车道不少于5米,停车场为安全起见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车辆,多设置为6米以上。2004年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场地作图题就考了一个停车场设计,题目将车位尺寸预设为2.5×5米。双向回转车道预设为5米。

8、哪位知道万达地下车位是多大面积的

现在购买车位成了很多有车族购房头疼的一件事情,不仅仅是车位价格昂贵,很多时候是重金难求,因为小区面积有限,车位有限,这也造成了很多开发商不合理买卖,很多业主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在车位购买方面经常出现纠纷和困惑。下面总结五点注意事项,以供消费者在购买车位时作为参考:
一,看能否办理产权证。业内人士指出,衡量车位、车库可否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若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则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
二,租赁车位有限期20年。租赁车位、车库最长有效期只有20年。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人防车库禁止买卖。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四,买车位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车位、车库的时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
五,应将车位相关细则写进合同。
业内人士指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最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如果车位和房屋是一并购进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图。购房者如果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并将合同另行备案。

9、买的新房是捆绑车位的,要签两个合同,请问签

购房者须慎重
如果开发商承诺赠送的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置;而如果该车位不占用业主共有场所,那么开发商可以以出售、赠送、出租的方式与业主约定车位的归属,开发商的赠送承诺合法有效。
确认了开发商对车位拥有产权后,还有第二个问题需要确认:
市场上赠送的车位分为两种,一种赠送的是产权车位,另一种赠送的则是车位的70年使用权。购房送车位,不等于开发商送的车位均为产权车位。还有部分开发商赠送的只是车位的使用权。
如果是产权车位,需要签订购车位合同,其中合同中车位的费用,正常标注,但是读者购房合同中的价格将车位这一部分价格减去。因为房子和车位都属于不动产,即使开发商将房子和车位捆绑销售,或者是购房者主动选择购买车位,购房者都必须签订两份独立的合同,房子归房子,车位归车位,所有的流程是完全独立的。
一般情况下是分开交易的,必须签订两份独立的合同才行。而如果赠送车位的使用权一般签订协议,而且赠送的车位大多属于无产权车位。
产权车位与车位使用权的不同之处在于产权车位与房屋一样,拥有产权,可以自由转让、出售。而车位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楼盘的物业公司介入,一般只能在本小区内转让,转让费用较产权车位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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