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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2-13 04:12:46

1、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资金预售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1)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扩展资料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资金预售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网-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

2、预售房资金监管最新办法能否从账户扣费

能,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的一项制度,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账户能否被冻结、扣划,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来看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预售款监管资金的规定。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由各地区自行制定;二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如何监管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预售资金所有权问题未做规定;四是法院能否冻结、扣划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做规定。
拓展资料:
1、正是因为法律未明确规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能够被冻结、扣划,引发了一些问题,所以对该问题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是很有必要的。
2、从预售资金的用途上来说,预售资金是专款专用性质的款项,专门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换句话说,如果是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的,如果用于支付因其他原因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是不可以的,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预售资金用途的规定,即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3、从预售资金的所有权上来看,因商品房预售购买人购买的是未竣工的房屋,是期房,是享有未来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既然预购人与开发企业之间的购房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而且是对尚不存在的标的物进行的买卖且未进行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又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很明显地,预售商品房尚处于在建阶段,也未经竣工验收,所有权依然属于开发企业,可以说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前,所有权一直属于开发企业。那么,预购人所支付的购房款又该如何认定。既然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那么购房款的所有权也应未转移,属于购房户所有。但是如果禁止开发企业使用该部分款项,无疑增加了开发企业的融资力度和商品房交付期限的不确定性,这也是预购人不愿看到的。为此,采取了一种折中方式,设置了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并对其使用目的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第三方监管下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大多数地市采用了交付即监管终结的模式,笔者认为不妥,对预购人所支付的预售资金监管到何时终止,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应到为预购人办理完转移登记手续后方能终止。

3、预售资金监管管得住楼盘烂尾吗

“烂尾楼”主要指被迫停工停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棚户区改项目(市场化运作),其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项目烂尾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资金链断裂、债权债务纠纷、涉法涉诉、建设手续不齐全、政府叫停等内外部原因。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在烂尾成因中占比最大,因此成为了各地政府的主要防范对象。




对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可以分3种情况看待:一是资金计划出现意外,且预售款垫付和施工方垫资皆无力解决;二是市场环境预判失败,导致预售不畅;三是开发商将数额巨大的预收款挪作他用。从根本上说,是开发商对项目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市场风险应变能力低和经营不善等自身因素造成的。


针对其中的垫资施工问题,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已立法禁止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行为。在这一法律背景下,运用行政手段和金融手段实现对于烂尾风险的长效转移是各地的主要做法。



1、重点监管预售资金


12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拟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


西安的做法主要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明确要求“开发商必须将预售款用于房屋建设中,不得挪作他用”,但未对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监管范围做出说明的法律空白,致力于保证建设工程按期竣工交付,防止资金挪用形成新的烂尾工程。



与西安市采取了相似思路的是今年4月大庆市住建局联合银保监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全部缴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另作他用”。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将处于政府的实时监管之下,违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约束。


除了以行政手段保证工程款支付外,金融手段也是多地转移欠款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应用。

2、信贷支持工程建设


同样在大庆市《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中,方案还赞成金融部门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信用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这主要针对实践中开发商出现资金短缺后个别银行或供应商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而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项目烂尾的现象,也与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出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一脉相承。



其中,信用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的金融支持工具,主要通过第三方转移信用风险、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同样在工程建设中,以工程款支付为保证对象的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也是地方政府预防“烂尾楼”常用的金融手段。


3、保险转移欠款风险


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四川银保监局于2019年11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深入推进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工作,致力于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烂尾风险。


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确保在开发商未如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开展;也保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有保险公司对欠款风险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预警,通过第一时间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欠款风险,斩断工程款拖欠带来的债务链。




与四川省采取了同样思路的是同月湖南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和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也提出要试点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这也与各地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金融手段防范“烂尾楼”思路一致,都旨在遵循政府与市场、政治运作与社会运行的内在逻辑,把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




防范“烂尾楼”问题发生,建立长效机制并实施常态化管理才是长远之计。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用其“无形的手”在预防和复活烂尾楼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也应充分发挥信贷和保险的力量,为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转移烂尾风险。

4、合肥商品房销售是否有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答案:合肥商品房销售有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一、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

(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范围及期限

(三)本市市区范围内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及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四)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查验合格证明》时止。

三、监管原则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分类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管的原则。

四、监管银行

(六)各商业银行分行(以下简称监管分行)应当与监管处签订《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七)具体开展监管业务的银行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监管分行与监管处共同确定。监管银行撤销或名称等发生变更的,监管分行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管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发生不明入账的,监管银行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缴款通知书编号之后3个工作日内补录。

(九)有关部门依法拟对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进行查封、冻结、划拨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处。

(十)鼓励监管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办理协定存款。


五、监管账户设立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不得选择已被监管处暂停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一个监管账户可以对应一个预售楼幢,也可以对应多个预售楼幢。一个监管账户对应多个预售楼幢的,应当属同一施工标段,且竣工交付时间基本相同。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5个汉字以内)和加括号的楼幢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名称应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项目名称应与《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上的核准名一致;预留签章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

监管账户不得开设网银转账业务。

(十二)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建立网上楼盘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发布楼盘信息。

2.开户资料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开户资料的电子文档,并向监管处提交《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申请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监管处向开发企业出具《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监管账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资金监管即交易市场通过银行进行监管,专款专用,买卖双方一旦达到成交意向,并完成交易,市场银行接到双方成交指令,放款给卖方,很好的规避了部分交易商的信用的风险,真正解决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互相担心不敢先付款或不敢先付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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