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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220亩周转房

发布时间: 2021-11-27 23:05:48

1、合肥道路拆迁是怎样补偿的

解读合肥拆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实施新标准据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政策有两个,一份是2002年出台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简称标准),之后,合肥市对这一规定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实施后,原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中的其他规定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在标准中,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中的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I类地区为环城公园路以内,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1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在新标准中,这一地区调整为环城公园路以内的A级: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寿春路-宿州路-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B级: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28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有合法有效证照予以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其中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可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标准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不得停水停电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以上是补偿标准中明文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还规定,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不适合原地安置可实行货币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标准规定,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自行过渡安置支付临时补助费标准还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 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可能吊销许可证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标准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

2、村里盖周转房应交给国土局多少钱?

土地证 书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 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 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
土地证过户费用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
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土地证过户费用
缴纳的土地证过户费用:契税1.5%,印花税5‰,如果是从中介买房,需付给中介代理费2.5%,另外如果需要贷款,还要支付银行的贷款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领取房产证以后办理土地证.如果土地是划拨的,还要缴纳土地转让金(当地政府确定的地价的3%),若土地是转让的,就不须缴纳,此外都是零星费用。
以上费用需要符合的条件
1、房屋产权本已超过两年,如未到两年,加收一个5.5%的营业税,原则上由卖家承担。
2、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40平。如果面积超过140平,(含140)契税交3%。
3、房屋是普通商品房。如果是已购公房还要支付一个土地出让金。
4、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强制收取,所以可以忽略不计。
5、以上都是指有产权的房子,如果是使用权则不能贷款只能一次付,不用交契税等其他的费用,只需要支付过户费用。
土地证过户手续
带购房合同房产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房管局(或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土地证办理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提示,十分方便.,房产证被大厅收去以后付房款。
①双方协议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②测绘资料及其图纸;
③其他相关资料(各地要求不一样)。
其他问题
①办理土地证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前置条件;
②国土部门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及其相关费用,也就几百元吧,各地规定不一;营业税、交易税等,由税务部门征收;也有由国土部门代收的情况。

3、有谁知道合肥市最新房屋拆迁的政策

有一部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具体看链接。

该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
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4、合肥一亩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合肥一亩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8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等。
法定代表人:曹毅
成立时间:2014-08-13
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4010000105537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1607室

5、合肥四季花海在哪

四季花海项目位于合肥蜀山森林公园与董铺水库之间。

合肥四季花海共分为A、B、C、D四个地块,总占地面积2944亩,不同地块定位不同,风景各异。其中,最先开放的A地块定位为城市花园区,以起伏的地形和成片地被花卉营造出坡地花海,形成宛如“花之谷”的景观特色。

地块总面积400余亩,囊括了一溪(水岸花溪)、一带(花海广场)以及八大景点。其中花卉类面积达220亩,种植二月兰、矮牵牛、孔雀草、北美海棠、丛生紫薇、绣线菊等数百种树木和花卉,建成后将四季有花赏,月月有花香。

(5)合肥220亩周转房扩展资料:

沿着长江西路到枫林路附近,就可以看到合肥蜀山区的“四季花海”。这个城市公园的面积今年将扩大一倍。扩建地块主要呈现的是林花之海和野花之海。

蜀山区农林水务局副局长胡金山表示,2015年,蜀山区着手“四季花海”城市公园B、C地块建设,目前已完成地形测绘、方案策划设计等前期工作,进入施工招标程序, 2015年10月1日前建成并对外开放,总投资约2000万元。

“主体核心景区不断扩容发展与景区主题的进一步完善,还将加强园区各类旅游服务设施的配套,丰富各类公园游乐活动项目”,胡金山表示,扩容后的“四季花海”将新增儿童乐园以及休闲项目,让吃、住、行全面配套。

合肥银河公园河面种植绿植为治理湖面水质,这些水上绿植不仅对治理银河水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成为公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同时,位于大蜀山西面的四季花海公园也向丰富景观追求品质转变,营造生态环境和可持续的生态系统。

参考资料:网络:四季花海 (合肥的开放区域)

6、合肥拆迁有房租补贴,是不是房子安置

不是,租房补贴,是征收户在选择回迁房安置补偿的时候,在回迁房没有建成之前,就是有2-3年过渡期,在过度期给被征收人租房补贴。
一、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过渡性安置是为了保障征收户的权益,可以督促回迁房尽快建成,可以让被征收人尽快入住回迁房,并且保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间可以有地方居住。

7、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拆迁补偿范围及补偿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2.补偿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

(2)、补偿对象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四)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拓展资料:

3. 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4. 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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