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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老旧小区拆迁置换标准

发布时间: 2021-11-06 09:14:44

1、安徽合肥市政务区2020有哪些老旧小区拆?

政务区没有这么快要拆迁的小区,房龄基本在20年以内。

2、合肥三里街东苑和铁路小区都是老旧小区,以后会拆迁吗?

是要根据政府规划的,有的老旧小区可能会对小区进行改造。延长小区的使用年限,当然了有的小区可能会对其进行拆迁。

3、合肥老旧小区改造需住户承担的费用约多少?

只有水电出户要钱,加在一起两千多点,其实的都是政府花钱做的,不用住户出钱

4、合肥老小区拆迁怎么赔?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
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
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
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5、合肥这次老旧小区改造,小区要我们交水电出户费1080元,有这项费用吗?

老旧小区改造,是属于国家民生工程,资金是政府的,现在还不需要住户承担费用

6、合肥市六安路213号老旧小区改造进展如何?

合肥市六安路213号老旧小区的改造现在正在开展。

7、合肥未来五年改造提升老旧小区882个,今年拟改造265个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微信号5月31日消息,《合肥市2021-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近日正式印发。《规划》按照“应改尽改”要求,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升。2021年至2025年,计划改造提升老旧小区882个。对2000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小区优先纳入改造。
根据计划,2021-2025年合肥全市累计完成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总建筑面积2674.38万平方米,涉及9148栋,285053户,惠及866035人。
同时,合肥将加大资金投入,基础类改造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市和区按6:4承担,市和县(市)按3:7承担。鼓励各地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合理确定改造资金共担机制,通过政府给予支持、居民合理出资、管线单位和原产权单位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金融机构可持续方式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
根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5月11日联合印发的《合肥市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在实施连片改造,补齐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方面,要求梳理老旧小区及周边资源,通过拆除违建、打通围墙、畅通微循环、设施共建共享等方式,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的独栋、零星、分散楼房进行归并整合。鼓励拟改造老旧小区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捆绑打包,进行跨片区组合改造。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注重风貌的协调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在资金保障方面,合肥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中,基础类改造主要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组成。其中市、县(市)区两级按规定标准和分担比例承担。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
在用好财政资金改造的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居民、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融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具体年度任务区分看,2021年拟改造提升老旧小区265个,总建筑面积881.76万平方米,涉及2585栋、97960户、304933人。其中庐阳区26个、蜀山区11个、包河区10个、瑶海区32个、高新区2个、新站高新区7个、肥西县49个、肥东县118个、长丰县3个、庐江县5个、巢湖市2个。
2022年拟改造提升老旧小区213个,总建筑面积459.88万平方米,涉及1850栋、51276户、154969人。其中庐阳区27个、蜀山区11个、包河区22个、瑶海区30个、新站高新区4个、肥西县19个、肥东县66个、长丰县3个、庐江县29个、巢湖市2个。
2023年拟改造提升老旧小区190个,总建筑面积595.22万平方米,涉及1839栋、64815户、199630人。其中庐阳区24个、蜀山区16个、包河区20个、瑶海区24个、高新区4个、新站高新区2个、肥西县12个、肥东县60个、庐江县22个、长丰县3个、巢湖市3个。
2024年拟改造提升老旧小区131个,总建筑面积378.84万平方米,涉及1897栋、34990户、98515人。其中庐阳区24个、蜀山区16个、包河区22个、瑶海区36个、高新区2个、肥西县6个、庐江县22个、长丰县3个。
2025年拟改造提升老旧小区83个,总建筑面积358.68万平方米,涉及977栋、36012户、107988人。其中庐阳区3个、蜀山区16个、包河区10个、瑶海区29个、高新区2个、肥西县4个、庐江县17个、长丰县2个。

8、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拆迁补偿范围及补偿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2.补偿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

(2)、补偿对象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四)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拓展资料:

3. 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4. 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9、100分求合肥拆迁政策,到底是按照人口来分房子,还是按照原有的房子来拆迁,有什么准则?

你们家那要拆迁啊?政府有很多种拆迁后的补偿方案。有案人口算的;有案平方算的;如果是上派户口的话,一般是按平方算的,如果不是上派户口的话,不管多少平方,都按一户算。在这里给你上派的具体拆迁补偿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为进一步加快上派镇旧城改造步伐,改变县城面貌,改善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肥西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肥政〔2004〕86号)精神,结合上派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规划区内需要实施拆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1、被拆迁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
2、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凡无证照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无标注的,又未经县政府或县规划部门合法批准的被拆迁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被拆迁人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2004年10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虽无上述证件,但属世居农业人口,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在167 m2以下),其房屋建筑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按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一种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并予以安置。即对被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律实行公示。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逾期视作无异议。
拆迁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非住宅房拆迁后原地作为公益性建设的,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00元/m2货币安置补助。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原则上按一户一套住宅给予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分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任选一种。一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进行评估,找补两者之间的差价。二是产权调换时不作评估,对被拆迁房屋不予补偿,而是直接找补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之间的差价,由被拆迁人找补给拆迁人。其标准为: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找补60元/m2,砖木结构找补80元/m2。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拆迁房有效建筑面积10 m2以内(含10 m2)的部分,按综合成本均价1140元/m2计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拆迁房有效建筑面积10 m2以上(不含10 m2)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第二种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1、本镇户口者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一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其标准为:
(1)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人均50m2,附属房(檐口高2.2m以下,不含2.2m)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人均15m2的,整体计入产权置换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安置住宅房。其中围墙和室外水泥地坪按50%面积、机砖井按40 m2/口、压水井按10 m2/口折算成附属物建筑面积,其余附属物(包括室内外装饰)一律不予以补偿、折算。
(2)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50m2、附属房有效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15m2的,除整体计入产权置换面积外,其正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160元/ m2补交差价、附属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20元/ m2补交差价后,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安置住宅房。如果被拆迁人不补交上述差价,一律按人均建筑面积20 m2安置住宅房。
(3)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世居的被拆迁人,其附属房在拆迁范围内,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的,如本人愿意自拆主房的,同上述安置;若不愿自拆主房的,则将其所拆附属房予以评估补偿,不予安置。
(4)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人均50 m2的,附属房超过人均15 m2,其超过部分,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体搬迁、交出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60元、20元,逾期不予补助。
(5)安置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应安置面积10 m2以内(含10 m2)的部分,按综合成本均价1140元/m2计算;超过或不足10 m2以上(不含10 m2)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2、非本镇户口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户口在本县但不在上派镇,因在城关地区工作、生活等原因,已经上派镇人民政府批准购置或自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在100 m2以内的,按实际有效建筑面积计算,给予400元/ m2货币安置补助。其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超过100 m2的,100 m2部分,给予400元/m2货币安置补助;超过部分,按60元/m2给予补助。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有效建筑面积在100 m2以内的,按有效建筑面积安置; 100 m2以上的,按100 m2安置。同时,被拆迁人必须向拆迁人找补差价,其标准为:框架结构找补200元/ m2,砖混结构找补260元/ m2,砖木结构找补280元/ m2。当有效建筑面积大于实际安置面积时,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整体搬迁的,其超出部分按60元/ m2补助。安置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应安置面积10m2(含10 m2)以内的,按1140元/ m2计算;超过10m2以外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的被拆迁户,一律不予安置,其被拆迁房屋按实际拆迁面积正房给予20元/ m2拆迁工时费补助、附属房给予10元/ m2拆迁工时费补助。
(三)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1、本户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且该直系亲属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2、原户籍在本地(指拆迁范围内,下同)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3、在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4、被拆迁户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一人(必须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5、被拆迁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一人(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6、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但应按400元/ m2购买。
7、被拆迁户的配偶及子女户口在本镇,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和拆迁安置政策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8、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户口在上派镇其他社区(村)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同的拆迁安置政策。
9、被拆迁人是五保户的,一律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其拆迁补偿安置费作为养老经费。
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下发的拆迁公告(通告)时间为准。
(四)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1、本户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且该直系亲属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2、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农业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3、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农业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4、农业户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确认为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2)在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3)户主有独生子女的,可增加一人(必须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4)本户有符合晚婚条件单身大龄青年的,可增加1人(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5)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但应按400元/ m2购买;
(6)户主的配偶及子女户口在上派镇,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和拆迁安置政策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7)本户中现户口仍在上派镇的直系非农人员(除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享受待遇人员、国有集体企业正式人员及离退休及人员),一直生活居住在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本人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确认后,视为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8)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户口在城关地区其他社区(村)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同的拆迁安置政策;
(9)被拆迁人是五保户的,一律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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