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区拆迁房转让规定
1、谁有最新的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听说是去年才出来的).给个链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5〕29号
http://www.hefei.gov.cn/n1105/n1120/n13135814/n13135889/n13149705/38811122.html;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15〕9号
http://www.hefei.gov.cn/n1105/n1120/n13135814/n13135889/n13149705/38811445.html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4〕175号
http://www.ahfzb.gov.cn/content/govfile_view.php?id=1931&ty=2
2、拆迁安置房如何转让
拆迁安置房取得合法产权后,符合当地房屋政策的,可以对外转让拆迁安置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没有房产证的房被拆迁可以要求补偿吗
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时,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给予补偿。并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即违法建筑,将不予补偿。
所以,没有房产证的房是否可以获得补偿,要先确定是否为违法建筑。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即属于违法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5、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所以若是房子没有房产证,但是不属于以上的违法建筑,那么还是可以要求拆迁补偿。
比如实际中许多宅基地建房就没有房产证,但是不属于违法建筑。
3、拆迁安置房买卖有何法律规定
按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建农民自建安置房不允许买卖交易。农房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违法转让。对于购房者来说,没有房产证的买卖,即使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协议,协议也是无效的,这种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近几年,随着宜春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近郊农民自建的安置房越来越多。因农民安置房的价格比商品房更低,结果出现了一定的买方和卖方市场。被拆迁安置后,有些农民拿到了两套以上的安置房,除自住之外或租或卖,形成了较大的卖方市场。由于农民安置房价格通常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而且私下交易规避了正规交易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少人出于侥幸心理选择私下买卖农民安置房,形成了买方市场。时下,价格低、地段好的农民安置房吸引了一些买房人的目光。但同时他们又又担心交了房款后办不到证。尽管卖房人承诺会签订协议。据房管局产权产籍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农民自建安置房,首先要看其土地证上的性质,如果属于国有性质的,就能过户买卖;如果是集体性质的,是不允许进行交易的,就不能过户到城镇居民进行买卖。农民也就不可能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只能选择私下交易。
4、合肥市回迁房过户费是多少? 这些费用的%会变吗
房屋回迁,需缴纳测绘费1.36元/平方 ,回迁的房屋面积若大于拆迁的面积,棕楼土地没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需要按超出面积缴纳配套费每平方21.5元-35元或按超出的面积需要缴纳契税,按售楼价格3%缴纳,登记费80元(工本费);
之后再买卖过户和普通商品房一样,根据房子是否唯一房、买方是否首次购房、面积等情况,缴纳如下: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0平内1.5%,超过140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满五年唯一房减免;5、交易费6/平方,双方;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7、营业税5.6%卖方缴纳,满五年减免~这些费用的%暂时不会变~
5、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拆迁补偿范围及补偿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2.补偿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
(2)、补偿对象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四)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拓展资料:
3. 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4. 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6、拆迁房部分转让双方需要什么手续
应该说的是拆迁回迁房转让的问题,取得回迁房后应依法办理土地房产产权证后,持双方买卖协议缴纳契税营业税,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到场签字,提交产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土地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到场签字,提交产权证明,同时提交新房产证的复印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7、拆迁安置房可以对外转让吗?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可以对外转让。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取得拆迁安置房完整产权,符合当地房屋交易政策的,可以对外转让拆迁安置房。如果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1、卖方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签订安置房买卖协议时有其他共有权人未签字。对此律师提醒,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明晰待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情况,如是否有共有权人,共有权人是否均在买卖协议上签字确认。
2房价上涨诱使卖方反悔,对此律师提醒购买方,约定明确的卖方违约责任。
3、能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拖延办理。律师提醒,约定迟延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