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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老房拆建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 2021-10-02 11:43:04

1、100分求合肥拆迁政策,到底是按照人口来分房子,还是按照原有的房子来拆迁,有什么准则?

你们家那要拆迁啊?政府有很多种拆迁后的补偿方案。有案人口算的;有案平方算的;如果是上派户口的话,一般是按平方算的,如果不是上派户口的话,不管多少平方,都按一户算。在这里给你上派的具体拆迁补偿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为进一步加快上派镇旧城改造步伐,改变县城面貌,改善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肥西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肥政〔2004〕86号)精神,结合上派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规划区内需要实施拆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1、被拆迁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
2、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凡无证照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无标注的,又未经县政府或县规划部门合法批准的被拆迁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被拆迁人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2004年10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虽无上述证件,但属世居农业人口,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在167 m2以下),其房屋建筑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按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一种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并予以安置。即对被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律实行公示。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逾期视作无异议。
拆迁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非住宅房拆迁后原地作为公益性建设的,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00元/m2货币安置补助。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原则上按一户一套住宅给予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分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任选一种。一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进行评估,找补两者之间的差价。二是产权调换时不作评估,对被拆迁房屋不予补偿,而是直接找补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之间的差价,由被拆迁人找补给拆迁人。其标准为: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找补60元/m2,砖木结构找补80元/m2。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拆迁房有效建筑面积10 m2以内(含10 m2)的部分,按综合成本均价1140元/m2计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拆迁房有效建筑面积10 m2以上(不含10 m2)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第二种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1、本镇户口者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一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其标准为:
(1)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人均50m2,附属房(檐口高2.2m以下,不含2.2m)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人均15m2的,整体计入产权置换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安置住宅房。其中围墙和室外水泥地坪按50%面积、机砖井按40 m2/口、压水井按10 m2/口折算成附属物建筑面积,其余附属物(包括室内外装饰)一律不予以补偿、折算。
(2)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50m2、附属房有效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15m2的,除整体计入产权置换面积外,其正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160元/ m2补交差价、附属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20元/ m2补交差价后,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安置住宅房。如果被拆迁人不补交上述差价,一律按人均建筑面积20 m2安置住宅房。
(3)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世居的被拆迁人,其附属房在拆迁范围内,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的,如本人愿意自拆主房的,同上述安置;若不愿自拆主房的,则将其所拆附属房予以评估补偿,不予安置。
(4)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人均50 m2的,附属房超过人均15 m2,其超过部分,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体搬迁、交出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60元、20元,逾期不予补助。
(5)安置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应安置面积10 m2以内(含10 m2)的部分,按综合成本均价1140元/m2计算;超过或不足10 m2以上(不含10 m2)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2、非本镇户口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户口在本县但不在上派镇,因在城关地区工作、生活等原因,已经上派镇人民政府批准购置或自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在100 m2以内的,按实际有效建筑面积计算,给予400元/ m2货币安置补助。其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超过100 m2的,100 m2部分,给予400元/m2货币安置补助;超过部分,按60元/m2给予补助。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有效建筑面积在100 m2以内的,按有效建筑面积安置; 100 m2以上的,按100 m2安置。同时,被拆迁人必须向拆迁人找补差价,其标准为:框架结构找补200元/ m2,砖混结构找补260元/ m2,砖木结构找补280元/ m2。当有效建筑面积大于实际安置面积时,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整体搬迁的,其超出部分按60元/ m2补助。安置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应安置面积10m2(含10 m2)以内的,按1140元/ m2计算;超过10m2以外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的被拆迁户,一律不予安置,其被拆迁房屋按实际拆迁面积正房给予20元/ m2拆迁工时费补助、附属房给予10元/ m2拆迁工时费补助。
(三)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1、本户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且该直系亲属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2、原户籍在本地(指拆迁范围内,下同)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3、在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4、被拆迁户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一人(必须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5、被拆迁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一人(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6、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但应按400元/ m2购买。
7、被拆迁户的配偶及子女户口在本镇,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和拆迁安置政策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8、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户口在上派镇其他社区(村)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同的拆迁安置政策。
9、被拆迁人是五保户的,一律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其拆迁补偿安置费作为养老经费。
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下发的拆迁公告(通告)时间为准。
(四)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1、本户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且该直系亲属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2、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农业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3、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农业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4、农业户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确认为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2)在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3)户主有独生子女的,可增加一人(必须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4)本户有符合晚婚条件单身大龄青年的,可增加1人(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5)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但应按400元/ m2购买;
(6)户主的配偶及子女户口在上派镇,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和拆迁安置政策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7)本户中现户口仍在上派镇的直系非农人员(除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享受待遇人员、国有集体企业正式人员及离退休及人员),一直生活居住在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本人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确认后,视为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8)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户口在城关地区其他社区(村)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同的拆迁安置政策;
(9)被拆迁人是五保户的,一律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2、合肥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一)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 区 类 别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Ⅰ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内1700
Ⅱ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A地段:马鞍山路→屯溪路→合作化路→霍山路→长丰路→南淝河沿河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马鞍山路以内1550
B地段:Ⅱ类地区内除A地段以外其它地段1450
Ⅲ类地区: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1100
Ⅳ类地区:二环路以外800
(二)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调节系数 被拆房屋调节因素调 节 系 数
楼层三、四楼
0
二、五楼
2%
一、六楼
3%
七楼以上(含七楼)
4%
无厨房、卫生间
2%
朝向朝南

0
其他朝向
1%
配套管道煤气 -2%
无管道煤气
0
集中供暖 -5%
无集中供暖

0

3、在合肥享受过征迁安置在老家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只要在拆迁范围来内,就可源以得到补偿。不限次数。比如你有十套商品房,每套都拆迁,你就能享受十次拆迁补偿。所谓的一人一生一次,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说福利房只能享受一次。凯诺律所/比如你们单位分了房,你的妻子或者丈夫单位就不能再给他分房。分也可以,把你之前分的交上去。或者说你已经分了房,你们家老宅还拆迁,就算你户口在那也没你的份儿了。意思是说,白来的房子只能有一次机会。市场上买的,买一百套,拆迁就补偿你一百次。

4、合肥老小区拆迁怎么赔?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
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
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
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5、合肥拆迁有房租补贴,是不是房子安置

不是,租房补贴,是征收户在选择回迁房安置补偿的时候,在回迁房没有建成之前,就是有2-3年过渡期,在过度期给被征收人租房补贴。
一、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过渡性安置是为了保障征收户的权益,可以督促回迁房尽快建成,可以让被征收人尽快入住回迁房,并且保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间可以有地方居住。

6、有谁知道合肥市最新房屋拆迁的政策

有一部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具体看链接。

该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
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7、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拆迁补偿范围及补偿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2.补偿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

(2)、补偿对象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四)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拓展资料:

3. 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4. 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8、合肥拆迁补偿问题

原则上不可以分的,具体需要到当地拆迁办打听。

9、合肥道路拆迁是怎样补偿的

解读合肥拆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实施新标准据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政策有两个,一份是2002年出台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简称标准),之后,合肥市对这一规定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实施后,原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中的其他规定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在标准中,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中的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I类地区为环城公园路以内,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1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在新标准中,这一地区调整为环城公园路以内的A级: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寿春路-宿州路-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B级: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28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有合法有效证照予以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其中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可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标准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不得停水停电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以上是补偿标准中明文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还规定,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不适合原地安置可实行货币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标准规定,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自行过渡安置支付临时补助费标准还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 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可能吊销许可证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标准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

10、合肥市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是多少

按照合肥市合政秘2010年8号文件规定,城镇住宅拆迁过渡费按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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