瑤海區販毒案
1、因販毒被刑拘人員會知道指證人員名單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於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配合。
2、我知道別人在販毒但我還是同路去耍了、當時就被公安機關抓獲了、這種情況要判刑嗎?
您好,根據《全國部分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六、特情介入案件的處理問題運用特情偵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對特情介入偵破的毒品案件,要區別不同情形予以分別處理。對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證據證明已准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者,採取特情貼靠、接洽而破獲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應當依法處理。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於「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行為人在特情既為其安排上線,又提供下線的雙重引誘,即「雙套引誘」下實施毒品犯罪的,處刑時可予以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罰。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的,屬於「數量引誘」。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准,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不能排除「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案件,在考慮是否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留有餘地。對被告人受特情間接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參照上述原則依法處理。因此,因公安機關「特情」而事實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您可以結合您的具體情況詳細咨詢律師。
3、因為涉嫌販毒被抓,涉毒可以取保候審嗎
基本不可能,販毒屬於嚴重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4、涉嫌販毒但身上沒有東西但被上家指認咬著不放,但第一次批捕以經打回派出所,可以取保候審或保釋嗎
可以申請。。。
本案是否構成犯罪,看是否有犯罪事實,看主觀故意和客觀要件是否有因果關系,是否對社會有危害性。。。
最重要的是應當了解案件處於什麼階段,不同的階段律師介入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如處於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其涉嫌的罪名,並可以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取保等;如果已經到了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就可以看和復制訴訟文書、鑒定等材料,可以看及復制案件的事實材料,包括筆錄、口供、證據、證人證言等等所以,建議先找律師了解案情進展,再決定如何做。律師的介入不但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及辯護,也會糾正司法機關,主要是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需要法律幫助與我聯系…
5、販毒被抓,被抓的指認別人借錢知情,一個人的口供成立嗎?
這是吐反胃的那種,然後亂咬人告訴別人的話,誣陷別人這是很正常的,他一個人勾勾的話不算數的必須還有旁邊的佐證,我現在是真的不是說公安機關的話人員也不是白痴干飯了你就放心好了,他們也會去調查清楚的,他不會隨便誣陷好人。
6、販毒沒有證據,只能說是嫌疑人。只有一個人承認然後指認其它人也能被判刑?
只有他人的供述,證據是明顯不夠充分的,公安機關會對此進行調查取證,只有在搜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後,才可以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7、我男朋友被指認販毒,抓他時身上沒有毒品,第一次在拘留所關過10天,這是第二次能進去多久?
不是打擊你哈,關系最好不要再繼續下去。
凡是涉及毒品的人,不管是吸毒的、販毒的還是與毒品毒販沾邊的,這輩子都不會清爽,都會多多少少有些牽扯的。一旦有風吹草動,全家跟著遭殃,即便是沒事,天天擔驚受怕,天天遭受調查,這個心理壓力也不是一般人能夠承受的。說實話,現在生活壓力已經夠大了,如果心理上還要經常承受這種壓力的話,就算結了婚也不會幸福。
姑娘,雖然愛情很美好,但在絕大多數人的生命中只有那麼一小段時間,當你結了婚,雙方彼此熟透了以後,愛情就會悄然離開,轉變成親情。但這個親情與骨肉親情還是有本質區別的,有句老話叫:「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說的就是這不靠譜的愛情和親情,當大難臨頭,你的父母、子女可能不會離開,你的另一半離開的可能性太大了。這種時候,一般正經人都靠不住,何況是沾惹毒品的人?當激情退去,毒癮發作或利益當頭的時候,父母兄弟他都能放棄,何況是你?
姑娘,不要拿你一生的幸福做這種畸形愛情的賭注,快刀斬亂麻,放手吧。痛苦是暫時的,時間可以沖淡一切,暫時的痛苦換來的幸福卻是一生的,姑娘,不要執迷不悟了。
8、警方用無人機拍攝下販毒交易全過程,這些毒販會被怎麼判?
這個事件發生在桂林,警方為了收集證據動用了無人機,並且拍下了毒販販毒的經過,整個過程看的心驚動魄,而這些毒販將會面臨法律的制裁,具體怎麼判還需要看這些人犯下的罪行有多少。
整個事件中,警方早已經懷疑熊某有重大販毒嫌疑,為了摸清證據才選擇無人機在販毒現場跟拍,弄清了事實後,警方分別將過來購買毒品的賀某、王某、秧某一舉抓獲,並在當晚8點左右,將熊某抓獲,同時在他家查獲62小包冰毒。
根據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從中可以看出,這些人已經觸及了刑法,而熊某是整個事件的關鍵人物,警方在他家中查獲的62小包毒品有多重,這需要進一步核查,不過按照當時的情況來看,這62小包冰毒量已經很多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中可以看出,毒品每多十克,那麼面臨的刑罰可能都會不一樣。除了熊某外,其他過來購買毒品的人同樣會受到法律制裁,如果以出賣而購買的則構成毒品販賣罪,如果購買自己吸的則構成非法持有罪。
最後,這次警方順利搗毀了以熊某為首的重大販毒團伙讓人大快人心。
9、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一個和我相處半年的死刑犯,因為被騙販毒一審判處死刑,但是他檢舉自己的親哥哥就可
就算死刑改死緩沒多大意義,換我只想早死早投胎。放哥哥一碼,希望哥哥到越南找個女人過平凡日子一輩子。檢舉騙他哥兩那個人吧
10、合肥販毒案件,廣東人在合肥販毒案(荔枝販毒案)陳某某在合肥聘請的哪位大律師?我想聯系他!
合肥販毒案件,廣東人在合肥販毒案(荔枝販毒案)主犯陳元威(第一被告)聘請的律師是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事律師部主任胡瑾大律師!陳元威一審被判死緩,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都被判死刑!胡瑾律師在這個案件的表現受到高度的贊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