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區人民法院王濤盜竊案
1、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公園南路甲2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王濤(工作編號002638
遇到詐騙,不要上當受騙!
如果有自稱「法院」的人打電話告訴你因為參加什麼活動違約了、有誰要起訴你,讓你交這錢那錢什麼的,可以張嘴就罵,不用客氣。
參考:http://.baidu.com/question/135660147324995645.htm
2、有一個叫王濤的律師給我打電話說他是北京×××人民法院的,因為我中了
您好!您這是遇到詐騙團伙了,您所說的一切都是騙子編出來的謊言,您只要堅決不匯款給騙子,把騙子的手機號碼拉到黑名單里,不予理睬,您就是安全的。那個「叫王濤的律師」只是詐騙團伙中的成員之一,當然他的真實姓名是不可能叫王濤的。謝謝閱讀!
3、求助 各位中介 以及在房產行業從事者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本案件是一起購房政策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件介紹:
一、原告訴稱:
王濤在法院訴稱:2012年9月22日,王濤和張建國在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居間下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王濤在2012年9月25日、9月27日、9月30日和10月23日分四次向張建國依約繳納了全部購房款,總計188萬元。2012年10月12日,王濤和張建國向北京市住建委申請辦理過戶,經北京市住建委詢問、審查後,向王濤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
直至2013年春節前後,因該房屋坐落地區房價上漲過快,張建國和其家人對賣房一事反悔,因此以2012年10月12日房屋過戶手續存在下次為由,在2013年5月9日向昌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房屋登記行為。2014年4月16日,昌平法院出具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北京市住建委於2012年10月12日為張建國和王濤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向王濤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
基於王濤已經向張建國支付了全部房款,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但至今仍未最終取得由有關部門頒發的真實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因此要求張建國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因此訴求法院判令:1、判決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張建國配合王濤辦理訴爭房屋過戶手續,判決張建國賠償其他費用1萬元。
二、被告辯稱:
張建國在法院辯稱並反訴稱:依照昌平人民法院在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生效行政判決,已經撤銷了2012年10月12日為王濤辦理的過戶登記手續。不同意履行過戶手續,張建國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如下:王濤偽造國家公文以及河南省某縣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一次欺騙國家行政機關,實施違法行為。重要的是以張建國的房產為要件侵害國家利益,王濤隱瞞其名下有房產,在房屋過戶中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材料,而是通過偽造國家公文,欺騙國家行政機關,逃避外來人口在京限購第二套住房的資格審查,王濤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因此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據此我認為雙方所簽合同無效,無法履行,因此要求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無效合同。
針對張建國的反訴,王濤答辯稱: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自願簽訂,合同內容真實有效。在行政判決書中張建國也提交了該合同作為證據,其認可合同的效力。王濤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時真實有效的,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應當履行。雙方已經履行了該合同,張建國收取了全部購房款,履約過程中有瑕疵,行政判決撤銷過戶行為,和該合同是沒有關系的。因此該合同是真實有效的,應當履行。
三、法院查明:
2012年9月22日,王濤(買受人)和張建國(出賣人)在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將訴爭房屋出售給買受人;其房屋為依照經適房管理的房屋。房屋成交價格為188萬,簽訂合同當日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購房定金10萬元,購房款中期款150萬於2012年9月27日支付給出賣人,剩餘房款28萬再過戶當日支付;出賣人應當在過戶當日交付房屋,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合同簽訂之後,王濤依約分四次支付188萬元房款,張建國分別出具了相應的收條。合同簽訂當日,即2012年9月22日,張建國便將訴爭房屋交付給王濤佔有、使用。
2012年10月12日,王濤和張建國向昌平住建委申請辦理過戶手續,並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雙方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相應手續,其中包括一份河南省某縣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原件以及契稅完稅憑證等相關資料。經委員會工作人員詢問,雙方申請人表示申請登記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提交的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登記房屋並非共有。經該委員會審查,在當日為張建國、王濤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未王濤核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頒發機關為北京市住建委。
2013年5月9日,張建國將北京市住建委起訴至法院,認為其和劉建之間系房屋買賣法律關系,房屋登記檔案中的民事調解書系虛假,因此要求撤銷該委員會作出的房屋產權登記。經審理,法院認定張建國和王濤據以辦理訴爭房屋過戶登記所依據的民事調解書不存在,因此做出行政判決,判決撤銷了北京市住建委在2012年10月12日為張建國和王濤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冰箱王濤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行為。該判決目前已履行完畢,訴爭房屋現登記在張建國名下,截至目前,該房屋仍由王濤佔有、使用。
四、法院判決: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張建國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配合王濤辦理訴爭房屋過戶手續,將訴爭房屋過戶至王濤名下。
一審判決後,張建國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北京市房產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生效。
本案中,王濤和張建國所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雖然在之前履行過戶手續過程中,相應依據文件雖然有下次致使行政行為被撤銷,但並不能影響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因此王濤和張建國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對於張建國的反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沒有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對價款的合同。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在本案中,買受人王濤已經依照合同約定向出賣人張建國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張建國應當向王濤交付出賣物,即訴爭房屋。雙方對於已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沒有解除,也沒有履行完畢,因此應當繼續履行以完成買賣合同的根本目的,現王濤雖然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但張建國也應當依約履行過戶登記,因此對於王濤要求張建國繼續履行合同,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法院應予以支持。對於王濤要求張建國承擔訴訟費及保全費用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應予以支持,至於其他費用因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沒有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