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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明珠法庭

發布時間: 2021-09-24 19:38:09

1、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庭怎麼樣?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庭,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庭更多信息和資訊。

2、合肥市有哪些中級人民法院 只有一個蜀山中院嗎?

合肥市只有一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蜀山區人民法院只是其下一級的初級人民法院,蜀山區沒有中級人民法院的。合肥市中院下轄五區、四縣、一個地級市共10個基層人民法院,即瑤海區人民法院、包河區人民法院、廬陽區人民法院、蜀山區人民法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肥東縣人民法院、肥西縣人民法院、長豐縣人民法院、廬江縣人民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級法院是下面各縣區法院的上級法院,在上一級的就是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3、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建設計院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建設計院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02月18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建築工程及相應的工程咨詢和裝飾設計(乙級)等。
法定代表人:項遠
成立時間:1993-02-18
注冊資本:3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4010600002481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合肥市高新區天柱路7號5樓

4、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到底在哪?打114說地址保密,地圖上也搜不到,

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鄭州市中原區高新區高新區長椿路與葯廠街交叉口向東200米路北。具體位置和路線如圖所示。

5、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領導分工

李兵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領導高新區全面工作,主持工委、管委會日常工作。主管組織、紀檢、規劃、財政工作。
夏向東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
負責高新區常務工作,負責組織、紀檢、宣傳、統戰、群團、人民武裝、精神文明創建等黨務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信訪、保密、檔案、信息化建設、地方誌、人口與計劃生育、農村、社區、文教衛體、司法、民政、老齡、殘疾人等工作。
分管工委辦、管辦、人事勞動局、農村工作局(社區管理局、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社會事業局、工會(企業黨委)、工委督察組、發展研究中心;聯系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區檢察院、高新區法院、交警高新大隊、高新區消防大隊。
張自道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負責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信用擔保、財務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管委會直屬企業管理等工作。
分管財政局、城市管理局、高新集團公司、高新股份公司、城創公司、高創公司、高新擔保公司。
聯系高新區國稅局、高新區地稅局、各金融機構。
宋道軍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負責招商、計劃、統計、科技、環境保護、經濟運行、經濟貿易、市場、物價、科技企業孵化等工作。
分管招商局、經貿局、科技局(創業服務中心)、環保分局;聯系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市質監局高新分局。
金剛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負責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園林、旅遊、房地產、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建築業管理等工作;負責合作園區工作。
分管建設發展局(規劃分局)、房產辦證中心、柏堰科技園管委會、南崗科技園合作發展辦公室;聯系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
呂小梅管委會副主任
協助宋道軍同志分管招商引資工作。

6、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有幾個派出法庭

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暫無派出法庭

成都市主城區派出法庭設立情況:
金牛區法院:
金泉法庭
管轄:金牛區金泉街道、黃忠街道、茶店子街道、西華街道
天回法庭
管轄:金牛區鳳凰山街道、天回街道、駟馬橋街道
營門口法庭
管轄:金牛區九里堤街道、營門口街道、撫琴街道、西安路街道
成華區法院:
青龍法庭
所屬:成華法院

7、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區拍賣公告(2017)豫0191 執保2514號案件

你好,你可以與執行法官聯系溝通,也可以去拍賣網查詢。

8、已結案的侵犯肖像權的案例

張柏芝訴東洋之花等肖像權糾紛案例評析
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137號
原告張柏芝,1980年×月×日出生,住×××。
委託代理人朱曉劍,上海市信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文青,上海市信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宜新,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郭健,該公司行政總監。
委託代理人陸磊,江蘇南通瑞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大勇,漢族,1975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張柏芝訴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東洋之花公司)、付大勇肖像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朱曉劍、吳文青、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郭健、陸磊出庭參加訴訟。被告付大勇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參加庭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張柏芝訴稱,2002年底,原告在互聯網上發現帶有原告肖像的第一被告的廣告。經調查,該廣告是e路設計工作室在網站上發布的,e路設計工作室網站的注冊所有人是第二被告。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均未徵得原告同意,即使用了原告肖像進行廣告發布,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為此,訴請法院判令1、兩被告停止侵權、向原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2、第一被告賠償原告損失90萬元人民幣(其中85萬元為經濟損失賠償,5萬元為精神損害賠償);3、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辯稱,1、原告承認廣告是e路工作室設計,該網站注冊人是付大勇,即使該行為構成侵權,也只能由付大勇承擔侵權責任;2、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我方發布了帶有原告肖像的廣告,更不能證明我方與付大勇之間有共同侵權的事實;3、原告要求賠償85萬元經濟損失和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沒有依據。
被告付大勇辯稱,本人在為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製作廣告網頁時在網頁上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現發現本人在不經意間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對此表示遺憾,並向原告表示誠摯的歉意。本人大概在2002年5、6月份時開始為「東洋之花」設計並製作廣告網頁,同時在網頁上使用了原告肖像,因為當時我在打開「東洋之花」企業網站(http://www.dongyang-hua.com)時發現上面有張柏芝肖像,所以我認為「東洋之花」與張柏芝之間肯定有關於可以使用張柏芝肖像的依據,既然「東洋之花」已使用張柏芝的肖像為自己做廣告,我為之製作網頁亦應可以使用,所以我在為「東洋之花」設計的廣告網頁上使用張柏芝的肖像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張柏芝為證實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
原告證據1:安徽省公證處的公證書一份,旨在證明1、被告付大勇所注冊的網站(http://www.e6design.com)內容中有為被告製作的「東洋之花」網站設計框架,上面載有原告的肖像;2、被告付大勇是為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製作網頁。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對此質證後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付大勇是為己方製作網頁,也不能證明己方實施了侵權行為。
本院認為,該證據真實、合法,但僅能證明原告的證明對象1,不能直接證明付大勇是為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製作網頁。
原告證據2:上海市靜安區公證處的公證書兩份及上海每周廣播電視報社的記者朱鰻在2001年10月號C期《上海電視》上發表的文章《張柏芝[東洋之花]違約案》。公證書中一份是對證人朱鰻所出證言的公證,另一份是對證人朱鰻的電腦里收藏夾中「歡迎訪問東洋之花網站」進行撥號上網所作的證據保全。上述證據表明朱鰻為寫《張柏芝[東洋之花]違約案》一文而查閱相關資料,為了解案情,其在中國雅虎網站搜索引擎上鍵入「東洋之花」四個字,並進入了「東洋之花」網站(http://www.dongyang-hua.com)。在查閱過程中,其看到該網站上張貼有原告肖像及其為「東洋之花」品牌做廣告的照片和簽名,從而證明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有侵權行為。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對此質證後認為,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公證文書不能代替證人證言,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己方有侵權行為。
本院認為,證人朱鰻的證言經過公證,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被告並未提供足以推翻證言指向事實的相反證據,故在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情況下,經過公證的證言可以採信。
原告證據3:北京市宣武區公證處對證人魏大凌所出證言的公證書一份,證人在證言中表述其曾於2001年9月接受張柏芝委託,擔任張柏芝與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東洋之花公司)合約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為了解情況,曾進入「歡迎訪問東洋之花網站」(http://www.tayoi.com)這一站點,該網站上張貼有原告肖像。該證據旨在證明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質證稱,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另外,「歡迎訪問東洋之花網站」不能證明存在於己方的網站上。
本院認為,證人魏大凌雖未出庭,但其證言可以採信,理由同上。
原告證據4: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行政總監郭健的名片,旨在證明tayoi.com是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所有和使用。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質證後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的證明目的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該證據結合原告證據1, tayoi.com網站的注冊人、管理員、技術聯系人及付費聯系人均是被告,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對證據4的真實性亦予認可,故原告的主張可以成立,應當認定tayoi.com網站為被告所有和使用。
原告證據5:張柏芝與珠海東洋之花公司的合約書一份,旨在證明被告沒有在網路上使用原告肖像的權利,同時作為提出索賠的參照依據。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質證後認為,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己方是兩個獨立的法人,該合約對己方沒有約束力,不能作為索賠的參照。
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有一定的關聯性,在原告與江蘇東洋之花公司之間沒有肖像使用合約的情況下,珠海東洋之花公司作為被告的關聯企業與原告關於使用肖像的費用標准,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為反駁原告的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
被告證據1: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二中民初字第3136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高民終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書及原告與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合約書,旨在證明對原告肖像權的使用期限。
原告質證後認為,對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這三份證據不能證明江蘇東洋之花公司有權在網站或其他電子媒介上使用原告肖像。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但均為珠海東洋之花公司與張柏芝之間的訴訟或合約,與本案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無直接關聯。
被告證據2: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 002)滬二中民一(民)初字第80號民事調解書,旨在證明原告的訴訟存在惡意訴訟的嫌疑。
原告質證後認為,對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該調解書是解決珠海東洋之花公司與原告在有關產品上使用原告肖像的問題,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不具關聯性。
被告證據3: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與上海火速軟體公司(3721網路實名的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旨在證明在2003年7月23日以後方可通過鍵入「東洋之花」而進入東洋之花網站,從而證明朱鰻的陳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質證後認為,即使該證據屬實,也只能證明在2003年7月23日後可以通過「3721」搜索引擎進入東洋之花網站,但不能證明在此前不能搜索到東洋之花網站。
本院認為,朱鰻陳述其在雅虎網站搜索引擎上鍵入「東洋之花」而進入東洋之花網站,而該證據不能證明朱鰻的陳述與事實不符。
經過以上舉證、質證、認證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以下事實可以確認:
2000年10月5日,珠海東洋之花公司與張柏芝簽訂一份合約,約定乙方(張柏芝)參加甲方(珠海東洋之花公司)「東洋之花」護膚品及沐浴露電視及平面等各項廣告物之演出;平面廣告包括:雜志、報紙、DM、POP製作物,戶外廣告及促銷活動之平面宣傳用品,甲方並可使用乙方之簽名於平面宣傳用品;廣告物使用期間:沐浴露2000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15日止,護膚品2000年9月1日至2002年2月31日止;甲方應付乙方廣告肖像權買斷及演出酬勞為兩部廣告合計人民幣250萬元整;甲方還應另付乙方新聞發布會酬勞人民幣20萬元整,合計人民幣270萬元整。另,珠海東洋之花公司與江蘇東洋之花公
司均為獨立法人,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與張柏芝之間並無關於使用肖像權的合約。
2002年5、6月份,被告付大勇設計 「東洋之花」網站框架,其中張貼了張柏芝的肖像,並發布於其注冊所有的網站(http://www.e6design.com)上。
關於本案事實和法律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一、江蘇東洋之花公司是否存在侵權事實;二、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與付大勇之間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三、原告的索賠依據何在。
關於爭議焦點一:原告證據1—安徽省公證處的公證書中已查明tayoi.com網站的注冊人、管理員、技術聯系人及付費聯系人均是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在庭審時亦確認tayoi.com網站和dongyang-hua.com 網站均為被告注冊所有。證人朱鰻證實其於2001年9月看到dongyang-hua.com網站上曾張貼了原告的肖像及原告為「東洋之花」品牌做廣告的照片和簽名;證人魏大凌證實其於2001年11月11日以前看到tayoi.com網站上張貼了原告肖像;被告付大勇陳述其於2002年5、6月份在dongyang-hua.com網站上看到原告肖像。上述三人證實tayoi.com網站和dongyang-hua.com網站上曾張貼有原告肖像。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認為即使公司網站上張貼有原告肖像,原告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張貼原告肖像的行為系由己方所為,對此,本院認為,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作為tayoi.com網站和dongyang-hua.com網站的注冊所有人,對網站負有使用和管理的責任,應當對網站上的內容負責,且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張貼原告肖像的行為系由其以外的第三人所為,故應當認定江蘇東洋之花公司在其注冊所有的網站上張貼了原告的肖像。
關於爭議焦點二:被告付大勇已確認其在自己注冊所有的網站中的「東洋之花網站設計框架」網頁上張貼了張柏芝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但在使用張柏芝肖像的問題上,本院認為,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與付大勇並未達成共識,沒有共同過錯,不構成共同侵權。
關於爭議焦點三:原告主張賠償85萬元經濟損失,並未提供確鑿的證據,但原告確實存在經濟上的損失,其數額應不少於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若與原告簽約使用肖像的費用,具體數額應由本院根據原告的損失酌定。至於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本院認為,張柏芝在與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合約時,對「東洋之花」品牌是認可的,故本案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為「東洋之花」品牌做推介,並不構成對張柏芝的精神損害,因此,對於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本院認為沒有依據。
綜上,本院認為,首先,在法律適用上,本案是侵犯肖像權糾紛,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因本案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故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其次,在案件處理上,本院認為: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與張柏芝之間並無關於使用張柏芝肖像的合約,故江蘇東洋之花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在其注冊所有的網站上張貼張柏芝的肖像,是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與付大勇之間不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明知其沒有在網上使用原告肖像的權利而出於營利目的張貼了原告肖像,過錯責任較重;被告付大勇在失之審查的情況下,參考了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的網站內容,張貼了原告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過錯責任較輕。從原告與珠海東洋之花公司所簽合約及當今社會客觀實際來看,由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賠償30萬元是適宜的;被告付大勇責任較輕,且已書面表示歉意,由其向原告賠償1萬元為宜。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登報道歉的主張,本院認為基本上屬合理請求,但道歉的范圍應以在原侵權范圍內消除影響為限,故應由兩被告在原張貼張柏芝肖像的網站上發表道歉聲明。至於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付大勇停止對原告張柏芝肖像權的侵害;
二、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付大勇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連續十日分別在www.tayoi.com(或www.dongyang-hua.com)網站和www.e6design.com網站上向原告張柏芝發表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定;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新安晚報》上公開判決結果,相關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三、 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四、 被告付大勇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
五、 駁回原告張柏芝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010元,實際支出費2105元,財產保全費5020元,合計為5元,由原告張柏芝承擔14000元,由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公司承擔6900元,由被告付大勇承擔235元。(原告預交的費用不退,由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張柏芝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江蘇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付大勇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6812元,直接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或匯至該院帳戶(開戶行:合肥市商業銀行淮河路支行;帳戶:2121012080056205)。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宋長城
審判員劉凈
代理審判員尹剛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費俊勇

9、有重要法律問題咨詢?

1.支付令當事人可以提前約定管轄嗎?約定有效嗎?

解析:約定管轄僅僅適用合同等民事行為,支付令屬於法院的司法行為,不可能進行約定.但是,如果合同中雙方約定了管轄法院,並且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支付令的作出一般應由約定管轄的法院作出.

同時,支付令並不具有終局性,如果接受支付令的一方否定債務就宣告支付令的失效,因此,支付令約定管轄是沒有法律意義的.支付令的約定並沒有法律意義,無法律效果.

應該說約定支付令沒有法律效力.

2.當事人雙方協議約定管轄(民事訴訟的一審)可以約定2個法院嗎?

解析: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視為約定不明,由法定管轄取代,等於沒有約定.

如果當事人約定選擇上述列舉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依據本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4條的規定,該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在合同中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問題的復函>

(1995年12月7日法函〔1995〕157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經二請字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約定選擇上述列舉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依據本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4條的規定,該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如果當事人約定選擇上述列舉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因其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也應認定該約定無效,不能以此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3.如果本案數額巨大400萬,基層法院還有管轄權嗎?是否由中院管轄?

解析: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關於經濟糾紛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但是,各地的金額並不絕對,由各地法院自己出台司法解釋或規定執行.我只能例舉安徽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

因此,可以大致推測你的案件金額400萬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復函>(發布時期:1995-06-08)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藏高法〔1995〕41號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的規定,請認真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4〕37號請示及魯高法函〔1995〕74號請示均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二、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許可權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三、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三: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據訴訟金額確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2005年8月2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

為便利審判和訴訟,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更好地發揮上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和指導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訴訟金額規定如下:
一、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額為3000萬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額為2000萬元以上;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額為15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
其他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額為6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額為6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
相關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各該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訴訟金額下限以下的案件。
二、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夫妻共同財產訴訟金額為200萬元以上的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的金額為2000萬元以下。
四、五類涉外民事案件涉及訴訟金額的級別管轄,繼續執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的標准,即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額為2000萬元以上;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額為100萬元以下。
五、中級人民法院對低於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所定標准,認為屬於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應當作為第一審民事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審批;
中級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所定標准應由本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指定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更為適宜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審批,且當年內指定基層法院超級別管轄案件不得超過五件,指定的訴訟金額不得超過基層法院管轄上限標準的一倍。
六、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原省院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10、合肥市有幾個法院,具體位置在哪裡?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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