瑤海區法院院長照片
1、法院院長能升為市委領導嗎
怎麼說呢,這得考慮很多因素.像市委領導崗位缺人.是需要什麼級別的領導.而法院院長是屬於什麼級別的.這裡面有很多因素.
2、一個區法院院長的工資是多少?
各級法院院長工資很不一樣,各地區也還有差別,你這問題沒法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現將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7〕56號《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
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這次工資改革工作,緊密配合當地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方案規定,盡快組織實施。執行中如問題,請及時同我院人事廳聯系。
附一: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 勞動人事部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1987年11月20日) 勞人薪〔198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我部報送最高人民法院草擬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依據實施方案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附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中央關於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幹部配備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和審判機關的特點,制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內容和范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編在職的審判業務人員、行政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改革,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中發〔1985〕9號文件)規定執行,實行以職務(崗位)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即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組成。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的職務工資,按照中辦發〔1985〕47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機關同級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准。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執行國家機關同級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執行國務院批準的有關部門制定的同類人員的職務工資標准。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人實行以崗位(技術)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其基礎工資、崗位(技術)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均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職務工資分別執行下列相應的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准:
(一)院長、副院長
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執行副省長級職務工資標准;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執行副專員級職務工資標准;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執行副縣長級職務工資標准。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按照同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正職還是副職確定職級,應根據幹部的條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定,並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准。
(二)庭長、副庭長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按照本級法院審判員確定職級,並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准。
(三)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執行員
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為處級,助理審判員為科級,書記員為副科級和科員級;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為副處級和科級,助理審判員為副科級和科員級,書記員為科員級和辦事員級;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員為科級和股級,助理審判員為科員級,書記員為科員級和辦事員級,並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准。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本級法院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確定職級,並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准。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的處、科級幹部按照下列比例限額控制:
(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處級幹部與全院處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一般為1∶2.3,最高不超過1∶1.7;科級幹部與全院科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最高不超過1∶1。
(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處級幹部與全院處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一般為1∶4.2,最高不超過1∶3.5;科級幹部與全院科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一般為1∶1.6,最高不超過1∶1.3。
(三)依照法律規定設有人民法庭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科級幹部與全院科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一般為1∶2.3,最高不超過1∶1.9;尚未設置人民法庭的,該比例一般為1∶2.5,最高不超過1∶2.1。
(四)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處、科級幹部比例與高級人民法院相同;直轄市區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處、科級幹部比例與省轄地(市)中級人民法院相同;直轄市縣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科級幹部比例可略高於地(市)轄縣人民法院。
(五)廣州、武漢、重慶、沈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處、科級幹部比例低於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高於省轄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八市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科級幹部比例可略高於地(市)轄縣人民法院。
四、實施改革方案的補充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部分審判員,確定為股級的,其職務工資最高等級可比縣(市)國家機關科員高一級,即執行57元的職務工資標准,最低等級按科員五級24元的職務工資標准執行。
(二)廣州、武漢、重慶、沈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市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和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准,按照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關於廣州、武漢、重慶、沈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市國家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准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12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審判業務人員擔任兩種或兩種以上職務的,其職務工資按照擔任職務中職務工資高的一種確定。
(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確定職級和進入職務工資標准,應根據幹部條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定後執行。
五、本方案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上述員的職務工資,凡在1985年6月30日前已明確職務的,從1985年7月1日起發給;在1985年7月1日以後明確職務的,從批准任職的下一個月起發給。1985年7月1日至1986年6月30日期間的工資,按規定限額發給。
3、區法院院長和街道辦主任誰大?
區法院院長級別要高一點。區法院院長是副處級別,街道辦事處主任是正科級別。
4、人民法院院長就是法官嗎?如不是,說說兩者區別
必須是法官。
在人民法院擔任行政職務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必須是審判員(法官),依照其職別授予法官銜。
5、怎麼投訴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進行投訴,投訴前准備好投訴事項以及證據,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58年11月,前身是車站區人民法院,1960年6月更名為合肥市東市區人民法院。1963年4月隨三個市區法院同時撤銷,合並成立合肥市人民法院。1973年4月,合肥市東市區人民法院重新建立,先在區文化館內辦公,1985年7月遷至蚌埠路1176號新建政法大樓辦公,2002年5月因區劃調整,合肥市東市區人民法院更名為「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2007年7月1日正式遷入新綜合審判大樓辦公。現有編制100人,在職幹警89人,其中法官71人,其它工作人員18人。本科以上學歷6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研究生學歷27人。內設辦公室、司裝科、政治處、監察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民事審判三庭、審判監督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庭(局)、法警大隊14個部門及一個派出法庭(新站法庭),分工明確,運作順暢。
6、常務副區長和區法院院長誰官大?
常務副區長和區法院院長,行使許可權不同,區常務副區長管轄全區常務范圍。區法院院長在區法院是最高領導,區縣法院院長為副縣級,由縣人大任免。在區法院,院長是最高領導。
7、法院院長屬於什麼級別
1、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為比照同級人民政府的副職配置。
2、檢、法兩院屬於司法獨立的司法機關,獨立向所設立地方的人大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
3、不隸屬於同級黨委或政府,行政級別按所在地同級政府機關的副職對待。
4、最高院為副國家級,高院為副省部級,中院為副廳局級,基層院為副縣處級,基層庭為正科或副科。
5、法官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級、二級;
(3)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7)瑤海區法院院長照片擴展資料
中國法官等級法官的等級確認,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大法官和一級、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高級人民法院及所轄法院的三級、四級高級法官和一級、二級法官,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四級、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8、法院院長是常委嗎
不在,在我國法院比政府低半級。比如市中級法院院長是副廳,而不是正廳。政法委書記一般是市委常委,而法院歸政法委管
9、一般縣人民法院院長多久換屆
准確說不是換屆,是任免。法檢兩長是由同級人大任免,我國四級人民代表大會五年舉行一次,所以說,五年一次。當然,每年一次的全會也可以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