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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濱湖土地出讓

發布時間: 2021-09-04 11:47:14

1、合肥濱湖假日清華園二手房過戶手續需要注意什麼

買二手房注意事項是每個購買二手房者普遍關心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處理的不好的話,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和法律糾紛,為了避免這些問題,了解買二手房注意事項就顯得十分必要了。下面是二手房交易常見的九個注意事項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4)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

(5)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可能影響採光、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於出售,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全面了解詳細情況。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

(7)單位房屋是否侵權

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准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劃撥,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再者,對於標准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注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起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8)物管費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轉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期拖欠,且已欠下數目不小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買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擔。

(9)中介公司是否違規

有些中介公司違規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佔了便宜,豈不知如果被銀行發現,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擔。

2、什麼是土地招拍掛出讓?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規定,工業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3、招拍掛土地出讓的條件要求

不知道你指的條件是說-----出讓的附加條件如規劃設計指標等,還是指受讓者的受讓條件如報名保證金、受讓主體資格等。

4、合肥違規設置土地出讓條件怎麼投訴?

對違規設置,土地出讓條件怎麼吐訴這個的話,你可以直接打市民服務熱線投訴。他們會給你解決的。

5、合肥市濱湖新區征地拆遷補償實施細則

濱湖新區征地拆遷補償實施細則遵循合肥市的標准,但也有差異,請參考。

關於印發《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准》的通知

合政〔2002〕195號

各縣人民政府、各區人民政府籌備組,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決定,現將《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准》印發給你們,請予執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准

根據《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標准。

一、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決定承租給單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款在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之間按3:7的比例進行分配。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非住宅,在拆遷過渡期間內,拆遷人對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按以下規定予以補貼:

(一)單位整體拆遷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補貼:

1、拆遷人從被拆遷人交房之日起,按勞動、人事部門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員所在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本人前12個月的月基本工資平均額的80%及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糧貼、物價補貼、獨生子女費等各種補貼和補助按月給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給付。

2、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由拆遷人按規定補償,由被拆遷人向有關部門統一繳納。

3、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已納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拆遷時不予補貼;未納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由拆遷人按退休金標准補貼。

(二)單位部分拆遷的,按拆遷建築面積每月給予每平方米30元的補貼。

(三)按經營用房安置的個體工商戶(不含徵用集體土地上的個體工商戶)在拆遷過渡期間內的停業補助,拆遷人每月應按每平方米經營使用面積給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1/5補貼。

(四)全額撥款單位的人員不予補貼。

三、征地轉戶被拆遷人自改的非住宅,對其用於經營或生產設施的搬遷按機械、設備評估費的10%予以補貼,評估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再支付非住宅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

四、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住宅搬遷補助費:每戶每次200元,二次搬遷另按此標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遷補助費:辦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生產、商業、倉儲、加工企業8元/平方米建築面積。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應安置房屋面積(包含易地安置應增加的面積)在18個月以內按下列標准計算

6、合肥市土地招拍掛是哪一年開始的?

合肥市土地招賣招拍掛是二零一一年開始的嗯二零年市政府卡

7、土地征地、出讓、摘牌等等都是什麼意思?一塊土地的價值怎麼評估?

1.土地征地:就是土地徵收,將農民的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就是給農民補償各種費用後,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過程,土地徵收需要有批准權的政府審批。
2.出讓:土地使用權類型的一種,劃撥(無償使用國有土地)、出讓(由政府將一定年限(按用途分為40年、50年、70年)國有土地,以一定價格賣給土地使用者,(簽定出讓合同)、租賃(由政府將一定年限國有土地,以一定價格賣給土地使用者,(簽定租賃合同,年限為6個月—二十年)、授權經營(省政府和國務院批)、作價入股(省級以上批)四種類型。
3.摘牌:招、拍、掛、協議這四種方式,是在出讓國有土地時採用的四種方式將地賣出去並簽定出讓合同。其中掛牌方式,土地交易市將土地相關信息公示,並且掛牌,有意向者認為價格合理就摘牌出價,掛牌結束出價最高的摘牌成交即為摘牌。

8、合肥市今年擬供應土地2633公頃,其中住宅用地660公頃

3月30日,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了《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於印發合肥市2021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市本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此次《通知》中涉及的范圍包括瑤海區、包河區、蜀山區、廬陽區、高新區、經開區、新站高新區和濱湖科學城,計劃供地期限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總量為2633公頃。

具體來看,商業服務業用地供應計劃為107公頃,占計劃總量的4.06%。居住用地供應計劃為600公頃,占計劃總量的22.78%。

在居住用地中,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為373公頃,佔住宅用地供應計劃的62.17%;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用地、拆遷安置用地的供應計劃為227公頃,佔住宅用地計劃的37.83%。

租賃住房用地(單列)的供應計劃為60公頃,占供地總量的2.28%。

澎湃新聞看到,住宅土地供應中新站區供應最多(104公頃),其次是蜀山區(99.33公頃)和包河區(97.33公頃)。

來源:合肥市自如資源和規劃局網站

另外,工礦、倉儲用地供應計劃為333公頃,占計劃總量的12.65%;公共管理與服務用地(主要包括機關團體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體育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等)供應計劃為177公頃,占計劃總量的6.71%;交通運輸用地供應計劃為733公頃,占計劃總量的27.85%;公用設施用地供應計劃為413公頃,占計劃總量的15.69%;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供應計劃為200公頃,占計劃總量的7.60%;特殊用地供應計劃為10公頃,占計劃總量的0.38%。

《通知》稱,要合理確定年度土地供應總量,從嚴控制限制類項目用地、嚴禁為禁止類項目安排用地。積極推動存量盤活,扎實推進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積極保障租賃住房供應。完善長租房用地供應政策,進一步推進租購同權,規范發展長租房市場,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對公租房等保障性租賃住房應保盡保,積極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落實中央財政支持租賃住房獎補政策。

另外,堅決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堅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對待用地主體,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合理安排招拍掛出讓住宅用地的時序,實行「兩集中」同步公開出讓,引導住宅用地市場理性競爭。

以下為:合肥市2021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市本級)全文:

一、計劃的目的、意義和編制依據

為進一步強化市級土地資源要素統籌,促進土地市場可持續發展,積極發揮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導向作用,深入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升保障和推動高質量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1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21年住宅用地供應分類調控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194號)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政府年度計劃以及土地市場運行狀況,制定本計劃。

本計劃編制的范圍為瑤海區、包河區、蜀山區、廬陽區、高新區、經開區、新站高新區和濱湖科學城,計劃供地期限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各項決策部署,聚焦「五高地一示範」,搶抓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安徽自貿試驗區合肥片區建設等多重機遇,以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轉變為主線,以推進土地要素供給側改革為目標,充分發揮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宏觀調控中的指導作用,按照「區域統籌,保障重點,總量控制,挖潛存量,優化結構,創新供應」的總體思路,合理安排合肥市本級2021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布局、時序和方式,為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創新高地、全國重要的先進製造業高地和具有國內比較優勢的數字經濟高地提供更精準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則

1.落實政策,產業優先。優化產業用地供應,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的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新能源汽車、綠色環保等重點產業用地優先,我市「十四五」重點打造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裝備製造、家電和智能家居等千億級以上產業集群用地與優勢服務業集群用地優先。

2.城鄉統籌,保障重點。公共管理與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公用設施用地以需定供、應保盡保。優先安排民生工程、重大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用地,擴大保障性住房、養老、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用地供應,重點保障駱崗生態公園、大科學裝置集中區、東部新中心、空港經濟示範區、運河新城、自貿區等重點發展片區用地供應。

3.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在發展過程中統籌好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以生態優先為導向實現更綠色、更可持續的經濟發展,保障巢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公園城市建設等用地的供應。

4.節約集約,提高效益。規范和強化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深入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優先盤活使用批而未供和低效利用土地等存量資源,落實省以上開發區「標准地」供應要求,確保新增項目符合用地標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5.統籌規劃、租購並舉。統籌供需、近遠期、熱點與非熱點、增量與存量,考慮城市發展、產業布局、人才引進、公共配套等因素,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住宅用地供應工作的明確要求,進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應。保障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應,增加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切實做好我市住宅用地分類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局面。

三、計劃指標

(一)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總量

合肥市2021年度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總量為2633公頃。

(二)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結構

1.商業服務業用地。供應計劃為107公頃,占計劃總量的4.06%。

2.居住用地。供應計劃為600公頃,占計劃總量的22.78%。

(1)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為373公頃,佔住宅用地供應計劃的62.17%。

(2)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用地、拆遷安置用地。供應計劃為227公頃,佔住宅用地計劃的37.83%。

3.租賃住房用地(單列)。供應計劃為60公頃,佔住宅用地計劃的10.00%。

4.工礦、倉儲用地。供應計劃為333公頃,占計劃總量的12.65%。

5.公共管理與服務用地(主要包括機關團體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體育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等)。供應計劃為177公頃,占計劃總量的6.71%。

6.交通運輸用地。供應計劃為733公頃,占計劃總量的27.85%。

7.公用設施用地。供應計劃為413公頃,占計劃總量的15.69%。

8.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供應計劃為200公頃,占計劃總量的7.60%。

9.特殊用地。供應計劃為10公頃,占計劃總量的0.38%。

四、土地供應政策導向

(一)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堅持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科學研判我市建設用地需求,按照供需平衡的原則,著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需求,合理確定年度土地供應總量,從嚴控制限制類項目用地、嚴禁為禁止類項目安排用地。積極推動存量盤活,扎實推進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

(二)積極保障租賃住房供應。完善長租房用地供應政策,進一步推進租購同權,規范發展長租房市場。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對公租房等保障性租賃住房應保盡保,積極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落實中央財政支持租賃住房獎補政策。

(三)優化土地供應結構。按照「突出重點、民生優先」和「優化結構、有保有壓」原則,土地供應優先保證重大基礎設施、社會民生項目的用地供應,構建優質均衡的綜合公共服務體系。堅定「五高地一示範」的發展目標,強化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空間要素保障,推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高地、內陸開放新高地建設。

(四)加強土地市場建設。堅決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堅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對待用地主體,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合理安排招拍掛出讓住宅用地的時序,實行「兩集中」同步公開出讓,引導住宅用地市場理性競爭,不斷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積極探索實施有競爭性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推行新增工業項目「標准地」供應機制,不斷深化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五、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保障措施

(一)構建計劃實施的共同責任機制。建立健全定期會商、政策協調、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工作制度,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責任,加強部門協作,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審批效率,定期研究協調解決計劃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支持幫助各主體推進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實施。對列入年度供應計劃的供地項目,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快辦理前期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對列入年度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的宗地,強化招商選商;列入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宗地,各區政府和各用地單位,圍繞建設目標,抓緊做好工期倒排,確保開工目標按期實現。

(二)嚴格實施土地供應、開發利用和閑置預警制度,落實建設用地批後監管。依託土地供應動態監測監管系統,推進建設用地全生命周期動態監測監管,完善土地批後跟蹤監管措施,由屬地政府(管委會)強化出讓項目的履約監管,督促用地單位按照約定(規定)時間及時動工開發建設,嚴防建設用地閑置、低效利用,切實提升土地集約利用水平。

(三)健全公眾參與管理機制,加強對計劃實施的動態跟蹤管理。供地計劃編制過程中,充分徵求各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及用地單位的意見。供地計劃批准後,按照國家省市要求,通過政府(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及時開展增量存量、用地結構、開發利用和價格變化等研判,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附件2

合肥市本級2021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

一、住宅用地總量和結構

2021年3月15日,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了合肥市2021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2021年度合肥市市區住宅用地計劃供應660公頃,其中商品住房用地373.3公頃;拆遷安置用地226.7公頃;租賃住房用地60公頃(單列),均為市場化租賃住房用地。

二、住宅用地供應布局

為滿足居民剛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2021年度適當增加熱點區域和城市新區供應量,穩定市場預期。在區域分布上,城市建成區計劃供應356.67公頃(商品住房用地186.7公頃,拆遷安置用地135.3公頃,租賃住房34.67公頃),城市新區計劃供應303.33公頃(商品住房用地186.7公頃,拆遷安置用地91.3公頃,租賃住房25.33公頃),達到均衡合理布局,促進職住平衡。

三、住宅用地供應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方面。2020年10月,市政府下發了《關於編制合肥市2021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通知》,成立了合肥市編制2021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各區和發改、城建、教育、房產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按照「城鄉統籌、節約集約、供需平衡、有保有壓、應保盡保、租購並舉」的土地供應政策,以用地計劃調控為手段,科學合理地編制2021年度國有建設用地計劃,不斷提升土地要素保障水平。

2.規劃編制方面。科學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合理統籌住宅用地供應的區域和規模,加快編制住宅用地修建性規劃。

3.財政保障方面。根據新增收購儲備土地和以往年度續建項目資金需求情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保證住宅用地所需的土地收儲成本,用於支付拆遷安置、基礎設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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