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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區消防重點單位

發布時間: 2021-09-03 23:25:18

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哪些標准?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建築面積在1000m2以上且經營可燃物品的商場、商店和市場;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和飯店;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場建築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2)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住院床位為50張以上的醫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3)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m2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民用機場。

(4)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及具有火災危險性文物保護單位。

建築面積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哪些單位屬於消防重點單位呢?

1、火災危險性大,火災後造成經濟損失大的單位。如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庫房、油庫,液體堆場,易燃材料堆場;棚戶區等。

2、發生火災後人員集中且傷亡大的單位:如人民大會堂、禮堂、影劇院、醫院、高級旅館以及住宅。

3、火災發生後經濟損失大的單位。如百貨大樓倉庫、圖書館、國家物資倉庫、檔案館、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以及有貴重設備的建築物等。

4、發生火災後政治影響大的單位。如電信樓、廣播樓、郵政樓、展覽樓。

5、發生火災後,易造成大面積火災,需要消防用水量大的單位,如紡織廠、亞麻廠,木材加工廠等現在的批發大市場。

(2)合肥市包河區消防重點單位擴展資料

我國消防隊伍,是以公安現役消防隊伍為主體,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和企事業專職消防隊伍為補充,其它多種形式消防力量並存的消防保衛力量體系。

1、公安消防隊伍。公安消防部隊是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總員額近124657人,實行現役制,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享受中國人民解放軍同等待遇,是中國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主力軍。

註:在部分經濟較發達地區,地方政府採取增加行政公安編制建立非現役公安消防隊伍,人員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全國目前共有950多人。

2、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按照「政府投資、多種體制、公開招聘、公安管理」的形式,以合同制用工方式招收專職消防隊員,組建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約1萬多人。

3、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伍。在機場、港口、油田、電廠和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企業、事業單位設有專職消防隊,全國共有7.6萬人,主要擔負本單位內部的消防保衛任務。

3、如何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3)合肥市包河區消防重點單位擴展資料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4、什麼是市、二級、消防重點單位市級消防重點單位都有那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各個地方《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准》和各地方《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每個地區都不一樣,一般都是學校、銀行、政府辦公地、商場、超市、酒店等人流量大的地方。

5、哪些單位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

①火災危險性大,火災後造成經濟損失大的單位。如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庫房、油庫,液體堆場,易燃材料堆場;棚戶區等。

②發生火災後人員集中且傷亡大的單位:如人民大會堂、禮堂、影劇院、醫院、高級旅館以及住宅。

③火災發生後經濟損失大的單位。如百貨大樓倉庫、圖書館、國家物資倉庫、檔案館、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以及有貴重設備的建築物等。

④發生火災後政治影響大的單位。如電信樓、廣播樓、郵政樓、展覽樓。

⑤發生火災後,易造成大面積火災,需要消防用水量大的單位,如紡織廠、亞麻廠,木材加工廠等現在的批發大市場。

拓展資料

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在全社會成員的關心、重視、支持、參與下才能搞好。

消防工作具的社會性;消防管理應滲透到人類生豐收的一切領域之中,從而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社會性;

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業,乃至千家萬戶,在生產的工作和生活過程中,人們對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對生產一時失神、失控、失誤,就有可能釀成火災,這就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經常性;

縱觀多年來火災事故教訓,盡管致災原因復雜,但可以看出絕大多數火災乃源於一人一事一時之誤,這使我們進一步明確了一條真理,只有廣在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才能控制、消除火災事故的發生,這又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群眾性。

6、哪些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石油、化工、造紙

7、哪些單位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下列單位,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2)車站、機場、碼頭、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電、通信樞紐等重要場所;
(3)政府首腦機關;
(4)重要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醫院;
(5)高層辦公樓、商住樓、綜合樓等公共建築;
(6)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築;
(7)地下鐵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築;
(8)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堆場;
(9)發電廠(站)、地區供電系統變電站;
(10)城市燃油、燃氣供應廠(站),大中型油庫、危險品庫、石油化工企業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和銷售單位;
(11)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現場;
(12)其他重要場所和工業企業。

8、對於工作單位有沒有必須要消防重點單位?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消防重點單位是法定的,而不是人為的,更加不是按照個人或單位喜好而定的。
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公布)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9、哪些單位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我國《消防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如下界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實務中,相關法規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具體細化為:

2009年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13條規定: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2)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3)國家機關;

(4)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5)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6)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信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7)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8)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9)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10)重要的科研單位;

(11)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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