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陽區有蝦塘出租嗎
1、50畝蝦塘一個人能管的了嗎?
50畝蝦塘一個人可以管理的。只要養蝦的技術比較成熟,平時只需要向蝦塘里投放餵食,但是打撈成蝦的時候需要別人協助。
2、我租了十畝農田挖了蝦塘,怎樣通過審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依據上述規定,土地流轉其農業用途是不能改變,你挖成蝦塘,必須在流轉合同註明,在流轉期屆滿應當恢復土地原狀,否者這種流轉用途很難得到土地發包人的同意。
3、東台市弶港鎮有蝦塘出租嗎?
東台市弶港鎮是黃海之濱的黃金鄉鎮,臨海產業非常興旺發達。每年都會新增很多灘塗面積,可以開挖成蝦塘和魚塘,所以那裡肯定有蝦塘出租。
4、建一個50畝的蝦塘要多少錢?
建一個50畝的蝦塘,要很多的錢,需要勾機挖挖去,所以投資很大
5、求救!請問大蝦,養蝦池塘租賃合同怎麼?急用!謝謝你的熱情!
池塘承包經營合同
甲方:**市 村民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池塘經營合同,以供雙
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地點和面積。
甲方將座落在 村北池塘__畝,承包給乙方養蝦,池塘的所有權歸甲方,乙方只有利用蝦塘養殖的使用權,不準出賣、出租或轉讓。
第二條:承包期限及租金支付方式
承包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後合同自動終止。租金共計 萬元,簽定合同時,一次性交付。
第三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在承包期間擁有池塘養蝦的自主經營權,甲方
不得干涉。
2、 乙方在承包期間應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不得利用池塘進行非法活動,要服從當地行政部門的管理。否則一切後果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 乙方承包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一切稅費、經濟來
往帳目、電力、通訊等都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4、乙方在承包期間要保護甲方原有的設施,使用並負責維修。合同期滿後,要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4、 合同期滿後,合同自動終止,池塘歸還甲方。乙方
的一切投資包括房屋、通訊、電力設施等、以及池塘范圍內養殖、種植等所有財產,都歸甲方所有。
5、 承包期間,如遇政府規劃,徵用土地,合同自動終
止,甲方應退還一定比例的承包費用。如因其他原因,乙方單方解除合同,承包費用不能退還。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2012年2月 日
6、中山市哪裡有魚塘或蝦塘出租或轉讓
一、我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以及立法地位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分為兩種: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城鎮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符合一定條件的城鎮居民。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沒有確認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農村建房、對集體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城鎮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解放以後因歷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鎮私房所有者及經批准在城鎮建房的城鎮居民。 由於農村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而城鎮宅基地則不具有這一特點。因此在物權立法時,是否可以將宅基地使用許可權定為農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對集體所有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至於城鎮居民因歷史原因對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通過立法將其納入到土地使用權制度中進行調整。今後城鎮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通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程序進行。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我國學者大都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本質上屬於土地使用權。據此,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將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也應當納入到土地使用權制度的調整之中,從而沒有必要在法律上設立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一方面,土地使用權在我國具有特定的含義,它主要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了劃撥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通過出讓、轉讓、出租的方式進行。這些方式在本質上都是一種等價交換的交易方式。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僅具有物權的屬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福利是聯系在一起的,這就決定了它不可能作為交易對象自由轉讓。另一方面,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管理機構、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規則等方面也是不同的。例如,根據法律規定,一戶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則沒有這樣的限制。我們還應當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權主要發生在農村,它是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在將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特定的用益物權形式在物權法中規定後,它就應當和土地使用權區別開來。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權替代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農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一般不能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與成員權聯系在一起的。農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條件,從而維護了農村的穩定。由於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質,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宅基地大多是無償的或者只要支付較少的地款就可以獲得,而不可能按市價購買。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附屬物。由於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即長期的權利。盡管權利人對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不是長期不變的。如果因為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居民個人的宅基地實際過多,遠遠超過了當地規定的標准,可以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的調劑或重新安排。應當指出的是,由於宅基地主要是作為生活資料提供的,所以權利人不能將宅基地作為生產資料使用,例如將宅基地投資建廠或者改為魚塘等。 第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因為土地資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給每個農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戶申請到一處宅基地,即足以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許申請多處,則將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許多人認為應當保留這一規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但應當有一些例外的規定。因為,一方面,在農村中客觀上存在一戶可能擁有多處宅基地,如某人分家離去之後又繼承父母的房屋,這就形成多處宅基地的情況。又如子女成家蓋房,申請了一塊宅基地,不一定分戶,這樣一戶形成兩塊宅基地。那麼法律是否禁止公民獲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呢?對此存在著兩種以上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現行法律禁止公民擁有一處以上宅基地,因此對於多出的宅基地,應當由集體收回。另一種觀點認為,公民只要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體不能予以收回,否則,等於禁止對公民的房屋進行繼承和買賣。筆者認為,公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只是就申請而言的,法律上不應當禁止公民通過繼承等方式取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權。當然,公民擁有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可能會造成土地的浪費,如果宅基地長期閑置的,集體應當有權重新規劃、調整,以保證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集體如果因規劃調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應當給予恰當的補償。所以,建議將立法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依法經過統一規劃的,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經依法統一規劃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經過法定程序個別調整了的,以調整後的所有權為准。搶占、多佔集體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無效。不按審批許可權或程序劃撥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護。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時,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依法不予保護。 二、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 現行立法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出租和轉讓的做法是不完全合理的。因為法律並不禁止農村私有房屋的轉讓,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則意味著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以轉讓。因為「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權利人也會通過房屋轉讓的名義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更何況,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則意味著宅基地的交換價值不能實現,從根本上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利益。所以,從發展農村經濟出發,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合理的。我們必須看到,宅基地盡管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質,否則宅基地就不再與農村集體的成員權聯系在一起,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固有屬性。所以,筆者認為,宅基地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自由轉讓。如果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就會使農村的不動產難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會限制農民的融資的手段,甚至會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現階段,許多農民已經進城打工,在城裡已經購置了房產,在農村的房屋已經閑置,如果不允許農民轉讓房屋,將會造成農民房屋的長期空閑,不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因此,法律雖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的自由轉讓和抵押,但應當允許農村居民對宅基地長期出租,對於出租的對象,在法律上也不應當有所限制。這樣,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不能自由轉讓所產生的不利後果。 宅基地使用權在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以後,如果是按照市價轉讓的,應當向集體補交適當的地價。有人認為,宅基地使用權與成員權聯系在一起,帶有不定期的福利性質,公民取得宅基地支付的費用很少,如果某個人取得多處宅基地使用權,可能會損害其他成員的權利,對其他成員也不公平。這種觀點不無道理。正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與成員權有一定的聯系,所以筆者認為,轉讓房屋時,集體對轉讓房屋者要適當收取一定的宅基地費用。至於賣房後,農村居民沒有房住怎麼辦?
7、蕭山有蝦塘出租嗎
蕭山有蝦塘,在圍墾那邊,靠近錢塘江的,有沒有出租就不清楚了
8、欽州360哪裡有山塘或蝦塘出租
兄弟,找到蝦塘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