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區住宅地下車位價格
1、9萬塊在合肥買個車位劃算嘛?
9萬貴了一點,但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合肥地下車位6-13萬都有。
開放商說有產權,要他出示房產局的銷售許可證就能證明有產權了。
條件好的話,買一個車位是對的,會升值的。將來賣房子的時候,連車位一起賣,也是你的優勢。
2、請教:現在一般好點的小區買個地下車位要多少錢吶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小區內地下停車場收費標准多少?
國家沒有具體標准,權利下放到各地區了。小區地下車庫收費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物價局會制定一個收費標准,不同地區收費不一樣,分一、二、三類地區收費。
還要看地下車庫產權歸小區業主還是屬開發商 。有的開發商會同物業公司,業委會共同協商擬定大家都能接受的收費標准。地下車庫收費大致是這種情況。
4、合肥市小區地下室停車位一次性買斷多少錢
這個價格不一定,根據小區的地段有很大關系,一般在10萬元左右,少點的可能在5萬元左右。
5、你家小區的地下車位多少錢呢?
這不是合不合適的問題了,這已經涉及到違規操作了,我給你的建議是,如果不是剛需千萬別購買這所謂的“70年”產權車位。
第一,如果車位是地下車位,也就是說開發商在開發建造房子時,已經將這些車位規劃在內,開發商是有權將這些車位出租給小區業主的,收費只要明碼標價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前提是土地使用權歸開發商,不然一切都白搭。
第二,售樓處說不可以辦產權證也是對的,一般車位產權分兩種,一種是人防車位,這種是有產權的,但歸國家所有,開發商有權出租,但不能出售,而且出租年限是20年,且不能買賣;另一種是產權車位,這種車位的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但也不可能一下子出租70年,雖然可以從開發商手裡購買車位產權,但大多數開發商都是只租不賣。
第三,這種所謂的買賣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協議是不能超過20年的,超過20年的部分,協議是無效的。說的通俗點,就是你花9萬元購買了車位的70年使用權,實際上合同、法律保護的僅僅是前20年,而後50年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旦出現糾紛或特殊情況,你這個錢可就白花了。
綜上,我給你的建議是,如果是剛需,且經濟基礎較好的話,一次性支付給對方9萬元購買一個地下車位還可以,但如果是為了投資那就算了。畢竟這東西辦不了房產證,也就是說可能屬於“人防車位”,實際上的租賃期只有20年,花9萬購買20年的使用權,有些貴了。
6、地下車位多少錢一個物價局有規定嗎
地下車位多少錢一個,這個問題和區域有關,價格不統一。一般情況地下車位,是由開發商或物業自行定價。
7、合肥地下人防車位可不可以收費收費標準是什麼?
你可以去問問服務人員,他們會會告訴你的,。
8、小區有產權的車位一般售價是多少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