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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區吳廣春被判多少年

發布時間: 2021-08-18 05:07:45

1、我貪污受賄了10萬,根據受賄罪量刑標准2015,可以免予處罰嗎?

貪污或者受賄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情形,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爭取免於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復旦投毒案為什麼在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廣受關注的許霆案已經讓公眾思考、激辯現行的法律缺陷,可再看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就更讓公眾搞不清楚現行法律量刑的公平與公正問題。
美容院女老闆杜益敏因非法集資7億元,於3月21日被浙江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犯有集資詐騙罪,處以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杜益敏一審被判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鎮保險基金達158.56億元,被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數罪並罰(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3月25日《中國青年報》)
這是兩個很有典型意義的經濟案,但處罰結果卻有天壤之別。一個是非法集資7億元判了刑,一個是挪用公款158.56億元,卻只被判18年。後者所涉及的金額是前者的22.6倍,但獲得的懲罰卻遠遠輕於前者。而且後者所導致的損失,是截至案發前尚有124.21億元沒有收回。另外,後者是數罪並罰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個「集資詐騙罪」就判刑。
難道集資詐騙這個罪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要遠遠大於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加在一起的罪惡嗎?
僅就這兩個案件對比,才知道法律有這么大的彈性。我不禁要問,如果這種貪官都被輕判了,憑什麼美容院女老闆被判刑?
7億和158億哪個更大?
法律不能是橡皮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只是一個口號。如此判決顯失公平,怎能服眾?
這樣的判決無疑將群眾帶入一個誤區:量刑標准因人而異。如果量刑上搞雙重標准,像祝均一這樣的挪用158億的貪官都不會判刑,那其他貪官污吏還怕什麼?群眾自然也會問:到底貪官貪污多少錢才夠判刑?
法官對腐敗分子的「仁慈」,就是助長了腐敗分子的氣焰。如果腐敗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就不能真正凈化社會風氣。判決有失公允,法律威信就將喪失。
近幾年來,盡管國家相關部門的反腐敗力度加大,但腐敗分子還是「前腐後繼」,且貪污金額越來越大,令人震驚。祝均一挪用158億都能輕判,這會助長多少貪官的慾望?
在他們看來,貪多貪少一個樣,只要不是刑立即執行,他們就有翻身的機會。如此一來,國家和人民的財產豈不被他們蛀空?
反腐工作必須來真的,不能是點到為止。因為貪官本身就隱藏很深,這就給反腐部門的工作帶來了一些難度,抓住了一個祝均一,還有一些貪官正在拿著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享受。如果輕判貪官,就達不到殺一儆百的威懾效果,無疑會助長貪官的囂張氣焰,也有可能會引起群眾對法律公正性的誤解和質疑,依法治國又從何談起?女老闆集資和祝均一數罪並罰的案例,值得司法部門反思。
由此得出和結論,我國法院對量刑並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出現了量刑嚴重失衡的情況。
當然,法定刑規定的籠統、對量刑理論缺乏深入研究和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膨脹是最終導致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而個案間的量刑失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確立。
筆者認為量刑失衡的具體表現如下:
1.不同地區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區差別是較為明顯的,如同是受賄上100萬元,有的地方判十二、三年,有的地方判緩,還有的地區則判處刑。量刑的地區差別主要與經濟發達程度、執法環境、執法理念有關,一般而言,經濟發達地區對同一犯罪的處罰較經濟落後地區要輕;執法理念較為先進的地區,對同一犯罪的處罰要較執法理念較為陳舊的地區輕緩,這在經濟犯罪中體現得尤為顯著。
2.同一地區量刑失衡。這主要表現在:
(1)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因為我國多採用的是經驗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經驗、性格各不相同,這就出現對同類案件的量刑產生差別。另外,不同審判組織的量刑也會有所差別,獨任審判員與合議庭的判決常會有所不同。
(2)同一地區相同級別法院之間量刑不均衡。
(3)同一地區不同審級的案件量刑不均衡。一般情況下,二審案件較一審案件判處的刑罰輕緩。
(4)同一地區不同審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如通過對抗訴案件的判決情況調查發現,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其改判率要遠遠高於按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3.不同時期量刑失衡。這一點突出表現在我國獨具特色的對刑事犯罪不定期、經常化的「嚴打」模式上。在階段性「嚴打」高峰期,為了「突出『嚴打』聲勢」,在「從重、從快」執法理念的支配下,刑罰備受重視,量刑幅度較平時會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現象自然就更加突出了。
另外,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犯罪而發動的專項整治斗爭中,由於社會的關注、領導的重視等因素,此類案件的量刑較平時會相對偏高。
究其原因,我國刑法規定的過於籠統的法定刑是導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但由於法律規則必須強調其相對穩定性,所以在修改現行刑法規定來完成刑罰的重組、法定刑的優化並不現實的情況下,不斷完善和細化量刑實體內容,制定出詳細的量刑指南,對指導和規范量刑實踐極具現實意義。
但對量刑指南的制定主體,出現爭議。
筆者建議認為,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導致當前量刑嚴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量刑指南的制定可以限製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權的消極作用降到最低。同時,制定量刑指南雖然不能說是完全的立法活動,但其「准立法」、「二次立法」的性質是斷難否定的,因此應當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為主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共同制定我國的量刑指南。

筆者稍微列舉幾例影響全國的受賄案的量刑結果與其受賄的多寡是否成下相關供方家分析。
1、劉永久因收受兩家企業賄賂款16萬元,被西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2、王聰傑對收受回扣手續費168.9萬元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被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王聰傑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3、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因受賄841萬余元被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 、深圳市原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收受賄賂人民幣605萬元、港幣9469361.42元、美金5萬元,另有人民幣8667738.27元、港幣8972850.04、美金178861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觸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執行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義馬煤業集團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熊元平貪污、受賄近380多萬元案,被三門峽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5萬元。
6、深圳海關原關長趙玉存收受賄賂900萬元,被深圳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7、深圳城建集團原董事長李育國因收受共計人民幣236.5萬元、港幣100萬元、美金50萬元巨額賄賂,被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8 、深圳市羅湖區衛生局原局長連振輝10年間受賄170餘萬元,被深圳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連振輝有期徒刑13年,並沒收個人財產70萬元。
9、銅陵市原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吳廣春收受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的幹部、廠長、經理、私營業主等81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44.7萬元、美元3500元。吳廣春另有人民幣174萬元、美元4980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被安慶市中級人 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 10、河南省許昌市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李國英因受賄賄賂款23.1萬元、貪污20萬元,日前被長葛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11、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區分局局長安惠君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元1000元及54英寸SONY背投彩色電視機、25英寸SONY彩色電視機各一台,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
12、渝中區原紀委書記鄭維收受重慶跨越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某等5人所送人民幣共計120萬元,被重慶市五中院認定受賄罪判13年有期徒刑 。
13、渝中區原副區長王政受賄金額高達人民幣966.3685萬元,被重慶市五中院認定受賄罪判處緩。
14、重慶市第三人民醫院原院長劉松濤(副廳級)因受賄131萬余元被重慶市五中院認定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1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收受款物共計人民幣649萬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我還提供一組刑或緩的案例供方家分析,受賄的金額與他的生命權是否成正相關。
從一份2004年以來的貪官案件量刑統計中,發現了一些特點:這兩年多來,不少貪污數額達到百萬甚至上千萬的貪官,幾乎都被緩化了。
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 名 職 務 貪污受賄金額 處理結果
畢玉璽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 1304萬元 緩
田鳳山 國土資源部原部長 503萬元 緩
韓桂芝 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 736萬元 緩
劉方仁 貴州省委原書記 677萬元 無 期
黃亦輝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長 1660萬元 緩
王 雁 青島市原市長助理 496萬元 緩
馬 德 綏化市市委原書記 600萬元 緩
高 勇 成都市委宣傳部原部長 955萬元 緩
丁乃今 雞西市委原書記 620萬元 緩
丁 雲 雲南紅塔電視台原台長 446萬元 緩
楊志達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295萬元 無 期
李友燦 河北省外經貿廳原副廳長4744萬元 刑
溫夢傑 農業銀行北京分行科技處原處長1505餘萬元 刑

3、在我國,貪污受賄多少錢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廣受關注的許霆案已經讓公眾思考、激辯現行的法律缺陷,可再看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就更讓公眾搞不清楚現行法律量刑的公平與公正問題。
美容院女老闆杜益敏因非法集資7億元,於3月21日被浙江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犯有集資詐騙罪,處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杜益敏一審被判死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鎮保險基金達158.56億元,被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數罪並罰(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3月25日《中國青年報》)
這是兩個很有典型意義的經濟案,但處罰結果卻有天壤之別。一個是非法集資7億元判了死刑,一個是挪用公款158.56億元,卻只被判18年。後者所涉及的金額是前者的22.6倍,但獲得的懲罰卻遠遠輕於前者。而且後者所導致的損失,是截至案發前尚有124.21億元沒有收回。另外,後者是數罪並罰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個「集資詐騙罪」就判死刑。
難道集資詐騙這個罪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要遠遠大於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加在一起的罪惡嗎?
僅就這兩個案件對比,才知道法律有這么大的彈性。我不禁要問,如果這種貪官都被輕判了,憑什麼美容院女老闆被判死刑?
7億和158億哪個更大?
法律不能是橡皮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只是一個口號。如此判決顯失公平,怎能服眾?
這樣的判決無疑將群眾帶入一個誤區:量刑標准因人而異。如果量刑上搞雙重標准,像祝均一這樣的挪用158億的貪官都不會判死刑,那其他貪官污吏還怕什麼?群眾自然也會問:到底貪官貪污多少錢才夠判死刑?
法官對腐敗分子的「仁慈」,就是助長了腐敗分子的氣焰。如果腐敗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就不能真正凈化社會風氣。判決有失公允,法律威信就將喪失。
近幾年來,盡管國家相關部門的反腐敗力度加大,但腐敗分子還是「前腐後繼」,且貪污金額越來越大,令人震驚。祝均一挪用158億都能輕判,這會助長多少貪官的慾望?
在他們看來,貪多貪少一個樣,只要不是死刑立即執行,他們就有翻身的機會。如此一來,國家和人民的財產豈不被他們蛀空?
反腐工作必須來真的,不能是點到為止。因為貪官本身就隱藏很深,這就給反腐部門的工作帶來了一些難度,抓住了一個祝均一,還有一些貪官正在拿著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享受。如果輕判貪官,就達不到殺一儆百的威懾效果,無疑會助長貪官的囂張氣焰,也有可能會引起群眾對法律公正性的誤解和質疑,依法治國又從何談起?女老闆集資和祝均一數罪並罰的案例,值得司法部門反思。
由此得出和結論,我國法院對量刑並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出現了量刑嚴重失衡的情況。
當然,法定刑規定的籠統、對量刑理論缺乏深入研究和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膨脹是最終導致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而個案間的量刑失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確立。
筆者認為量刑失衡的具體表現如下:
1.不同地區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區差別是較為明顯的,如同是受賄上100萬元,有的地方判十二、三年,有的地方判死緩,還有的地區則判處死刑。量刑的地區差別主要與經濟發達程度、執法環境、執法理念有關,一般而言,經濟發達地區對同一犯罪的處罰較經濟落後地區要輕;執法理念較為先進的地區,對同一犯罪的處罰要較執法理念較為陳舊的地區輕緩,這在經濟犯罪中體現得尤為顯著。
2.同一地區量刑失衡。這主要表現在:
(1)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因為我國多採用的是經驗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經驗、性格各不相同,這就出現對同類案件的量刑產生差別。另外,不同審判組織的量刑也會有所差別,獨任審判員與合議庭的判決常會有所不同。
(2)同一地區相同級別法院之間量刑不均衡。
(3)同一地區不同審級的案件量刑不均衡。一般情況下,二審案件較一審案件判處的刑罰輕緩。
(4)同一地區不同審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如通過對抗訴案件的判決情況調查發現,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其改判率要遠遠高於按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3.不同時期量刑失衡。這一點突出表現在我國獨具特色的對刑事犯罪不定期、經常化的「嚴打」模式上。在階段性「嚴打」高峰期,為了「突出『嚴打』聲勢」,在「從重、從快」執法理念的支配下,刑罰備受重視,量刑幅度較平時會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現象自然就更加突出了。
另外,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犯罪而發動的專項整治斗爭中,由於社會的關注、領導的重視等因素,此類案件的量刑較平時會相對偏高。
究其原因,我國刑法規定的過於籠統的法定刑是導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但由於法律規則必須強調其相對穩定性,所以在修改現行刑法規定來完成刑罰的重組、法定刑的優化並不現實的情況下,不斷完善和細化量刑實體內容,制定出詳細的量刑指南,對指導和規范量刑實踐極具現實意義。
但對量刑指南的制定主體,出現爭議。
筆者建議認為,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導致當前量刑嚴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量刑指南的制定可以限製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權的消極作用降到最低。同時,制定量刑指南雖然不能說是完全的立法活動,但其「准立法」、「二次立法」的性質是斷難否定的,因此應當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為主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共同制定我國的量刑指南。

筆者稍微列舉幾例影響全國的受賄案的量刑結果與其受賄的多寡是否成下相關供方家分析。
1、劉永久因收受兩家企業賄賂款16萬元,被西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2、王聰傑對收受回扣手續費168.9萬元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被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王聰傑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3、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因受賄841萬余元被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 、深圳市原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收受賄賂人民幣605萬元、港幣9469361.42元、美金5萬元,另有人民幣8667738.27元、港幣8972850.04、美金178861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觸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義馬煤業集團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熊元平貪污、受賄近380多萬元案,被三門峽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5萬元。
6、深圳海關原關長趙玉存收受賄賂900萬元,被深圳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7、深圳城建集團原董事長李育國因收受共計人民幣236.5萬元、港幣100萬元、美金50萬元巨額賄賂,被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8 、深圳市羅湖區衛生局原局長連振輝10年間受賄170餘萬元,被深圳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連振輝有期徒刑13年,並沒收個人財產70萬元。
9、銅陵市原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吳廣春收受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的幹部、廠長、經理、私營業主等81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44.7萬元、美元3500元。吳廣春另有人民幣174萬元、美元4980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被安慶市中級人 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 10、河南省許昌市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李國英因受賄賄賂款23.1萬元、貪污20萬元,日前被長葛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11、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區分局局長安惠君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元1000元及54英寸SONY背投彩色電視機、25英寸SONY彩色電視機各一台,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
12、渝中區原紀委書記鄭維收受重慶跨越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某等5人所送人民幣共計120萬元,被重慶市五中院認定受賄罪判13年有期徒刑 。
13、渝中區原副區長王政受賄金額高達人民幣966.3685萬元,被重慶市五中院認定受賄罪判處死緩。
14、重慶市第三人民醫院原院長劉松濤(副廳級)因受賄131萬余元被重慶市五中院認定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1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收受款物共計人民幣649萬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我還提供一組死刑或死緩的案例供方家分析,受賄的金額與他的生命權是否成正相關。
從一份2004年以來的貪官案件量刑統計中,發現了一些特點:這兩年多來,不少貪污數額達到百萬甚至上千萬的貪官,幾乎都被死緩化了。
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 名 職 務 貪污受賄金額 處理結果
畢玉璽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 1304萬元 死 緩
田鳳山 國土資源部原部長 503萬元 死 緩
韓桂芝 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 736萬元 死 緩
劉方仁 貴州省委原書記 677萬元 無 期
黃亦輝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長 1660萬元 死 緩
王 雁 青島市原市長助理 496萬元 死 緩
馬 德 綏化市市委原書記 600萬元 死 緩
高 勇 成都市委宣傳部原部長 955萬元 死 緩
丁乃今 雞西市委原書記 620萬元 死緩
丁 雲 雲南紅塔電視台原台長 446萬元 死 緩
楊志達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295萬元 無 期
李友燦 河北省外經貿廳原副廳長4744萬元 死 刑
溫夢傑 農業銀行北京分行科技處原處長1505餘萬元 死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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