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濱湖一工地發生安全事故
1、我家親戚在合肥市廬陽工業區一建築工地工傷亡事故,求助法律人士該如何賠償啊
一般這種情況30-40萬賠償金吧,但是50歲了應該少很多,合肥法律援助中心「12348」,可以免費咨詢的。
2、工地出了安全事故沒報安監局會怎樣?
工地出了安全事故沒報安監局屬於瞞報行為,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2)合肥濱湖一工地發生安全事故擴展資料: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工地上發生安全事故,發生所事故的樓棟棟號長有什麼責任?
工地發生安全事故,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承攬工程的有資質建築工程公司負責,與建設單位和樓棟長以及住戶沒有關系。
4、工地出安全事故,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施工員該承擔什麼責任
施工員對於自己的錯誤應及時反映,提示義務。
若施工員已盡了義務則由項目經理和公司對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
施工員是基層的技術組織管理人員。
主要工作內容是在項目經理領導下,深入施工現場,協助搞好施工監理,與施工隊一起復核工程量。
做好現場材料的驗收簽證和管理,及時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和工程量簽證。
施工員的工作就是在施工現場具體解決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的關系, 組織設計中的東西要靠施工員在現場監督,測量。
(4)合肥濱湖一工地發生安全事故擴展資料:
分類
1、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2、火災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農機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按照事故原因劃分
物體打擊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火災事故、灼燙事故、淹溺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
冒頂片幫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鍋爐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傷害事故20種。
5、工地上安全事故死了一個人,為什麼現在刑事責任適究安全員不追究項目經理
因為安全員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構成犯罪的話,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2、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合肥濱湖一工地發生安全事故擴展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該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6、工地出安全事故,包工頭找不到人
如果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並予以通緝歸案。如果一般事故,受害人可持有關勞動合同及其關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7、工地上,發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建築公司及時賠償,及時上報,安全員會判幾年.
工地上發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工地的工長要負主要責任,安全員負次要責任。
建築公司能夠及時賠償及時上報,說明工地負責人與工地安全員對事故還是負責的,對事故安全員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一般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及時上報,逃避責任,引起嚴重後果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安全員主要職責:
一、持證上崗,主動組織排查各類有關安全隱患,並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寫排查記錄。研究本部門主要安全問題,在思想上統一安全責任,認真研究落實公司各項安全規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確保本部門順利實行安全生產工作。
二、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訓,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發性事故制度,參與編制事故應急救援和演練工作,特別在重大節日、重大假期進行中。
三、定責定片管理,做到在開工前,對環境設備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做好交接責任、組織、制度、防範措施落到實處。
四、制定對生產部門人員有關安全作業教育作業文件,定時排查 ,全面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員工無違法犯罪。
(7)合肥濱湖一工地發生安全事故擴展資料:
安全員工作內容
1、按照國家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服務大局,認真做好勞動保護、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消防整改、培訓預防等具體工作。
2、調查研究生產中的重大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進意見,參與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貫徹執行,負責整改查驗。
3、做好安全知識培訓宣傳和點檢管理提醒工作,參與有關施工安全組織設計和各種施工機械的安裝、使用驗收,看守和指導電器線路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4、制訂違章作業條例和控制違章作業,發現重大隱患時,當安全與進度發生矛盾時,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有權提醒並暫停作業,撤出人員,及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並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5、在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並及時上報事故情況,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按「四不放過」原則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8、工地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員被刑事拘留合理嗎?
重大安全事故就比較嚴重了。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要先行控制很多人,待事故報告出來後,再進行處罰。
9、工地施工出安全事故。我是小包工頭應承擔刑事責任嗎?
包工頭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是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合肥濱湖一工地發生安全事故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0、建築工程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 請問處罰標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相關情況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中央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