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濱湖區統計局局長
1、我是無錫市濱湖區的,補辦統計證是去濱湖區統計局嗎
是的,拿身份證復印件,去濱湖區統計局登記下
2、區科技局副局長什麼級別
要看你是什麼市
地級市 轄區科技局 正科級
直轄市、副省版級市 轄區科技局 正處級
副局權即副職
例:
直轄市:
北京市 科技局 副局長, 副廳級
北京市 朝陽區 科技局 副局長, 副處級
副省級市:
南京市 科技局 副局長, 副局正處級
南京市 玄武區 科技局 副局長, 副處級
地級市:
無錫市 科技局 副局長, 副處級
無錫市 濱湖區 科技局 副局長, 副科級
3、江陰新市委書記叫什麼名字?
江陰市市委書記叫許峰。
許峰,男,1967年10月生,漢族,江蘇揚州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碩士學位,199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10月參加工作。
現任江陰市委書記、江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3)無錫濱湖區統計局局長擴展資料:
人物履歷
1、2014年12月——2016年6月任無錫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2、2016年6月,任江蘇省無錫市監察局局長、市紀委副書記;
3、2017年8月,任無錫濱湖區委書記、無錫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書記;
4、2020年7月,任江陰市委書記、江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4、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中的因果關系
一、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主要屬偶然因果關系 我國刑法理論的傳統觀點,是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無論是必然因果關系還是偶然因果關系,都屬於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當前,我國司法實務界在認定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時,主要用偶然因果關系理論來加以認定的。偶然因果關系理論認為,行為本身並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並由於這一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結果發生,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就是偶然的因果關系。由於玩忽職守行為是一種不作為,這種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結果的發生,在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經常插入其他自然或人為的因素,不作為與結果之間本身存在的就是一種偶然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在其他犯罪中也許不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在玩忽職守罪中應該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2000年洛陽東都商廈大火案中,引發大火的直接原因是養護員王某的違章電焊,公安消防部門的玩忽職守行為只是結果的間接、偶然原因,但仍屬於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二、對玩忽職守罪的特殊行為構造的認識實踐中,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的認定會出現很多分歧。筆者認為,這主要由於玩忽職守罪的行為構造具有其特殊性。正確認定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系,就必須把握該罪的特殊行為構造。(一)玩忽職守行為缺乏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力。玩忽職守行為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表現為行為人應當履行而且能夠履行但不履行職責,包括擅離職守、放棄職守、拒絕履行職守等;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表現為行為人雖然履行了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責,以至錯誤地履行了職守。與故意犯罪不同,玩忽職守罪是一種侵害國家法益的瀆職犯罪,它直接危害的是國家管理職能正常運作與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無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行為不會直接侵害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二)玩忽職守行為藉助中介因素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由於玩忽職守行為不是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在玩忽職守罪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必然存在著一定的中介因素。這些中介因素既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自然力,被害人的行為,或者更多的表現為第三者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正是這些中介因素,為危害結果的發生提供了原因力,直接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中介因素是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建立因果聯系的必要環節,沒有中介因素,就沒有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系。玩忽職守行為正是藉助中介因素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中介因素成為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組成部分。因此,在判斷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系時,不能單純考慮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要考慮玩忽職守行為與中介因素之間的關系,以及中介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三、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司法認定的基本思路西方刑法理論,無論是日本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還是英美法系「雙層次因果關系理論」,都是以條件說所確定的事實因果關系為基礎,通過規范的、價值的評價,來確定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體現出一種事實認定與價值評判二元區分的因果關系研究思路。當前我國刑法學界也已走出了因果關系理論長期糾纏於必然性與偶然性之爭狀況,逐步確立統一的觀點,即刑法因果關系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於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系,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一。從而提出了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這種二元區分的研究思路,並得到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大多數認同。筆者認為,玩忽職守罪的實行行為相對於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中介因素而言,其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程度相對較弱,單純從自然主義的、存在論的角度,它們之間的因果聯系很可能淡出司法機關的審查視野。但著眼於因果關系法律性的特點,就會清楚地認識到,刑法因果關系的內容是刑法所規定的,將哲學上很弱的原因強化,並規定為刑法上的原因;或者將哲學上很強的原因減弱,不規定為刑法上的原因。而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就是立法者將存在論意義上較為微弱的原因強化,規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原因的典型立法例。四、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的具體認定刑法的目的在於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在於對法益的侵害。筆者認為,判斷法律因果關系,必須立足於刑法規范的目的與犯罪本質。犯罪行為從著手實施到危害結果發生,就是從危險製造到危險實現的轉化過程。即行為給保護對象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險,並使這一危險現實實現了。具體到玩忽職守罪,要確定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是要考慮玩忽職守行為給法益帶來的危險以及危險是否在危害結果中得以現實化。按照事實認定與規范評價二元區分的思路,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的認定應當首先判斷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因果關系,在得出肯定結論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判斷這種事實因果關系是否屬於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法律因果關系。具體判斷需要經過下面三個層次:1.製造不被允許的危險。作為國家機器的具體運作者,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行為,都可能給某一社會領域帶來災難性後果。如,為了切實保障生產安全,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涉及各個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明確規定了相關職能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義務。因此,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就可以認定其製造了不被允許的危險。在司法認定時,要注意區分不作為的玩忽職守與作為的玩忽職守。作為的玩忽職守,一般表現為對社會上存在的危險源提供了客觀幫助,幫助已有的危險源向具體的危險轉化;不作為的玩忽職守,則多表現為對社會上現有的危險或潛在的危險不控制、不制止,未能合理監控危險源。雖然作為與不作為製造危險的方式不同,但兩者同樣都由於違背法律義務與職責要求,減弱了國家管理應有的強度或者使社會管理的某個領域處於管理失控狀態,從而對行為對象帶來了受侵害的危險。2.實現不被允許的危險。玩忽職守行為所製造的危險往往具有潛在性、抽象性、一般性的特點,這種危險只有通過中介因素才能轉化為現實的、具體的、特定的危險,並在公共財產、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中得以實現。只要玩忽職守行為製造的危險在危害結果中實現了,不論這種危險實現是通過一個還是多個中介因素轉化的,我們都可以認定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是否製造了不被允許的危險一般較為容易認定,而這種危險是否在具體結果中得以實現則不容易得到正確判斷。3.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玩忽職守罪中,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與行為人所承擔義務的范圍緊密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義務,對義務相對人造成的一切損害後果,都存在於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內。司法實踐中,玩忽職守罪的危害後果,往往同時可以歸責於實施了相關犯罪的行為人,但這並不影響這些危害後果同時歸責於玩忽職守行為人。特別是存在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先後實施多個玩忽職守行為導致同一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不能因為危害結果可以歸責於最後實施玩忽職守的行為人,就否定之前的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通過上述三個層次的判斷,可以從刑法規范的保護目的出發去判斷法律因果關系的有無,從實質層面上溝通了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與司法活動中需要認定的因果關系,可以更為准確地認定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有利於實現司法認定的同一性。作者系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反瀆局局長
5、無錫市濱湖區統計局在哪裡
早就搬出河埒口梁溪路38號,隨區政府搬到金城灣迎賓路1號了。也就是在易初蓮花超市金城店的後面
6、怎樣聯系無錫濱湖區教育局強洪權副局長
打教育局電話
7、濱湖區華庄街道財政局局長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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