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實驗學校九瓏灣校區
合肥市包河區太寧花園紫雲閣中學是哪一個校區,
詳見《包河區2018年中學學區劃分》:
1、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學:東—巢湖路以西,南—屯溪路以北,西—金寨路以東,北—環城馬路以南。
2、合肥市南園學校:東—徽州大道以西,南—望江路以北,西—金寨以東,北—屯溪路以南。
3、合肥市陽光中學:東—馬鞍山路以西(含太湖路以北沿馬鞍山路東邊萬振逍遙苑、金地國際城、聯邦花園、文景雅居、香榭麗等住宅小區),南—太湖路以北,西—徽州大道以東,北—屯溪路以南。(不含工大附中學區)。
4、中國科技大學附屬中學:招收大學職工子弟。
5、合肥工業大學附屬中學:招收大學職工子弟。
6、包河區外國語實驗中學:東—巢湖南路以西,南—銅陵南路以北,西—淝河路兩邊,北—屯溪路以南。含元一柏庄和陽光上南小區。
7、合肥市第六十一中學:東—桐城路兩邊居民區,南—南二環路以北,西—金寨路以東,北—望江路以南。
8、合肥市第六十五中學:東—馬鞍山路以西,南—南二環路以北,西—徽州大道以東(含望江路以南徽州大道西邊沿線住宅小區),北—太湖路以南。含南二環路以及包河大道周邊居民小區。
9、合肥市海頓學校:東—淝河路以西,南—萬崗路以北,西—馬鞍山路以東,北—太湖東路經銅陵南路以南。含海頓公館、和昌華府、碧湖雲溪、寰宇上都、和地藍灣、麗陽蘭庭、萬振城市廣場、金悅領地、珠光花園、珠光南苑(東區、西區)、皖東廠小區、江淮廠宿舍等。
10、合肥市第二十九中學:東—巢湖南路以西,南—葛大店以北,西—馬鞍山路以東,北—銅陵南路以南。含玫瑰紳城小區等周邊新建住宅小區。
11、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學教育集團西遞校區:東—徽州大道經廬州大道以西,南—十五里河以北,西—金寨路以東,北—南二環路以南。
12、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學教育集團望湖校區:東—包河大道以西,南—高速公路以北,西—廬州大道以東,北—南二環路以南。含南二環路以南、桐城南路以東、江汽廠南圍牆以北住宅小區和梅蘭家園小區。
13、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學:淝河鎮所轄的葛大店社居委部分、黃鎮村、施河村、衛鄉村、宋村、關鎮村、院塘村、孫崗村、席井村等。
14、合肥實驗學校教育集團包河花園校區:東—上海路以西,南—繁華大道以北,西—包河大道以東,北—高速公路以南。含格林麗景、國開公館和原來席井村的部分村民組。
15、合肥實驗學校教育集團九瓏灣校區:東—北京路以西,南—花園大道以北,西—包河大道以東,北—繁華大道以南。不含安糧中心和昌中央城邦等小區。
16、合肥實驗學校教育集團西安路學校:花園大道兩邊的安糧中心、翠茗灣、和昌中央城邦、南麗灣、濱水灣等小區。
17、合肥市包河中學:大圩鎮所轄各社居委、金葡萄家園。
18、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學教育集團濱湖校區:濱湖世紀城、觀湖苑。
19、合肥實驗學校教育集團濱湖校區:東—包河大道以西,南—中山路以北,西—廬州大道以東,北—錦綉大道以南。含萬科藍山、琥珀瑞安家園、利港銀河幸福廣場、佳源巴黎都市、高速時代城、徽鹽世紀廣場、文一名門湖語、濱湖紫園、萬科時代官邸、濱湖康園瑞園等住宅小區。
20、合肥市第四十六中學:東—廬州大道以西,南—方興大道以北,西—玉龍路以東,北—紫雲路以南。不含觀湖苑。
21、合肥市第四十六中學教育集團南校區:東—徽州大道以西,南—雲谷路以北,西—玉龍路以東,北—方興大道以南。含華冶項目和文一豪門金地。繼續接收合肥市四十六中學學區內八年級、九年級轉學生。
22、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學教育集團嘉陵江路中學:保利五月花、萬達文旅城、恆大、寶能城、中海濱湖公館、中心書城(新安里)、皖新文化創新廣場、東方藍海等項目。
23、合肥市陽光中學四川路校區:徽州大道和雲谷路交口西南的順園、 竹園、合肥雲谷以及煙墩街道未拆遷和拆遷未安置的社居委。
2、合肥實驗學校的學校章程
合肥實驗學校是原合肥市教育委員會主任何炳章先生於1987年創辦,進行基礎教育全方位、一體化、未來型、特區式整體教育改革,堅持「自育自學」先進教育理念,積極探索常態兒童才智得以較為充分、超前發展,個性得以較為自主、和諧發展的一般規律,是一所直屬於合肥市教育局的一貫制學校。2010年7月劃轉至包河區教育體育局管理,遷址到包河區;2011年啟用包河花園校區;2012年啟用九龍灣校區。目前合肥實驗學校有兩個校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適應學校發展需要,保障學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學生與教職工合法權益,全面提高辦學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合肥實驗學校,英文名稱為HE FEI EXPERIMENTALSCHOOL。九瓏灣校區地址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烏魯木齊路1680號,包河花園校區地址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長春街99號。
第三條
學校隸屬於合肥市包河區教育體育局,實施九年一貫制、七年一貫制(學制改革)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教育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學校辦學目標為進行基礎教育全方位、一體化、未來型、特區式整體教育改革,堅持「自育自學」先進教育理念,積極探索常態兒童才智得以較為充分、超前發展,個性得以較為自主、和諧發展的一般規律,努力創建學有特長、教有風格、校有特色的優質學校。
第五條
學校辦學理念:教育教育,就是教學生會自育;教學教學,就是教學生會自學。此辦學理念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教育教育,就是教學生會自育;教學教學,就是教學生會自學。」二是,「教育教育,就是教不會自育的學生會自育;教學教學,就是教不會自學的學生會自學。」
第六條
學校校訓為「自育自學」,校風為「自育自學、師生合作、愛滿校園」,育人目標為「培養會自育、會自學、會健身、會創造的優秀少年」。教師發展目標成為有獻身和創新精神,有理論和專業素養,有教學特點和風格的學者型教師,管理人員發展目標成為有教育思想和理論素養,有執著追求和獨創精神,有管理才能和管理藝術的專家型領導。
第二章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招收學生;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給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證明;
(三)依法聘任教師及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設施和經費;
(五)依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基礎教育;
(二)學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法令、規章和政策,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尊重教育規律,保障教育質量,創設和諧的校園環境;
(三)積極支持工會、共青團、少先隊以及婦委會開展工作;維護學生、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教師和學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構建教職工的多重保障體系;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五)依法接受學生家長、社會、政府綜合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監督。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法人代表,全面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評估、檢查、審計和監督,接受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九條
校長具有重大事務的決策權、人事任免權、財務審批權,教育教學工作的指揮權,購置重要設施、設備和對教師、職工、幹部進行獎勵和處分的決定權。
第十條
學校根據編制,設置副校長和其他職能部門,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相應的行政、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對校長負責。
第十一條
學校基層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學校依靠基層黨組織,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學生會、少先隊等組織的作用。
第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日常行政工作決策會議,討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長辦公會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機制。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主要由校長、副校級幹部和各職能部門的幹部組成。校務委員會由校長主持,負責領導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決定教職工的勞動合同聘任,決定年度財務預算,按照相關規定決定對教職工及學生的獎懲。校務會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大會,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閉會期間日常工作機構為學校工會委員會。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教代會討論審定學校重大方針政策的民主決策機制。對關繫到學校發展和教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包括學校行動綱要、戰略規劃、人事聘任方案、工資分配製度、職稱推薦方案等,必須經教代會審議通過後方能實施。投票結果必須當場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改變教代會通過的方案。教代會審議採取無記名投票制度,除會議議程等有關程序性事項外,所有方案不得採取舉手錶決或鼓掌通過方式。
第十六條
學校的教師和其他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學校設置辦公室、教務處、科研處、政教處、總務處、財務處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由家長代表組成,負責溝通學生教育、學校管理的相關事項。對一定時期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提出建議,對學校相應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見,對與學生工作相關的諸如行為規范、食堂管理、校服選用等事項提出建議。學校相關部門必須及時聽取,隨時協商,並做出回應。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信訪、調解、申訴等爭議解決機制處理學校內部各種利益糾紛。
第四章 教職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沒有教師資格不得從事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
通過「藝友制」教師自我發展模式,努力打造有獻身和創新精神,有理論和專業素養,有教學特點和風格的學者型教師隊伍。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年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實施聘(用)、晉級、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生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學校對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發給學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對家庭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學生,學校履行助學義務,幫助其完成學業。
第三十一條
建立「自育自學、師生合作、愛滿校園」的特色師生關系,形成「班班有特色、人人會自育、個個能管理」的班級風尚;培養學生做「四個主人」,逐步使全體同學成為「會自育、會自學、會健身、會創造」的自主型學生。
第三十二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根據學校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的學生,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頒布或批準的課程標准、教學綱要開展教育教學工作。學校建立年級組、教研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機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學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激發學習興趣,培養學生會自育會自學。
第三十七條
學校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能力培養。學校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不以學習成績排列名次,不以學生考試成績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學工作的唯一標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以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營造「自育自學、師生合作、愛滿校園」的良好校風。
第三十九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師的課程意識和課程開發的能力;形成有利於學生自育自學能力提高和長遠發展的校本課程;加強對自育自學課程的常規管理和研究,建立由基礎型課程和拓展型課程構成的學校課程體系;形成學生「自育自學、全面發展」的學習理念,建立師生合作、教學相長的新型師生關系。
第四十條
根據新課程標准和素質教育的要求,結合學校課堂教學研究的現狀,不斷深化「引導自學型」課堂教學的理論學習、實踐與反思、總結與創新。實現在全校范圍內「全學科」、「全天候」運用「引導自學型」課堂教學;在實踐與反思中,不斷完善「細胞式」評課細則和評課制度;在總結與創新中,提煉具有我校特色的「『引導自學』型課堂教學實踐之路」。
第四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體育、衛生工作的規定,抓好體育課、課間操、眼保健操、體育活動、衛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加強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自救自護能力。
第四十三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七章財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四十五條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對學校財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六條
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學校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學校依法向政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經批准後執行,並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遵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校舍、場地等,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其用途。學校向教職工和學生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計劃地進行學校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並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學校定期對校舍進行維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四十八條
學校加強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文娛體育器材和衛生設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更換校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七章學校標識
第五十條
學校標識
標識畫面主題抽取實驗(experimental)和學校(school)的首個英文字母E、S組成;標識主體由七巧板因素和丑小鴨因素組成,意味著合肥實驗學校是一所立足國內、面向全世界的學校;畫面酷似丑小鴨,亦似白天鵝,意味著全體實驗學子在學校中,必將經歷一個從丑小鴨到白天鵝的演變過程,也意味著合肥實驗學校是一所面向未來的學校;E、S字母分別由黃、紅、藍、白四色組成,分別代表學校自育、自學、健身、創造四大育人理念。由字母組成的白天鵝(代表學生),游弋於藍色的海洋(代表老師)之中,兩者相得益彰,闡釋著學校「師生合作、愛滿學校」的校風。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3、合肥實驗學校九瓏灣校區有初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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