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劉光榮小學
1、劉光榮的科研成果
「十一五」期間,劉光榮研究員先後主持和參與完成的國家和省級以上科研項目20多項,獲發明專利2項,主編(參編)論著2部,發表各級學術論文10多篇,其中作為全國首席專家主持了公益性行業(農業)科研專項「江南地區冷浸田治理技術研究與示範」。
主持承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公益性行業專項、省學科帶頭人等省部級課題20多項,參與省部級以上課題10多項。獲各類科技成果獎20多項,其中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3項,省部級一等獎1項、二等獎3項。發表論文40多篇,參編論著6部。獲授權國家發明專利5項。研究成果推廣應用獲綜合經濟效益數十億元。
2、劉光榮的受教育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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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丈人受賄4000萬為什麼女婿也獲刑了?
又一個小官巨貪!成都土地儲備中心原副主任劉光榮(正處級)日前因受賄4000多萬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此人的女婿、出生於1982年的羅存剛也因窩藏、轉移其中2050萬元而一審獲刑5年,並被處罰金200萬元。
上訴後重審,罰金多了70萬
公開資料顯示,劉光榮2004年至2014年12月之間,分別擔任金堂縣國土局局長、成都市土地整治中心主任、成都市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等職,是個名副其實的「土地爺」。
也正是利用這方面的職務便利,此人在項目招投標、購買耕地指標、工程承攬等大肆斂財,竟然共計4130萬元人民幣、20萬元港幣、一輛奧迪轎車、一輛途銳越野車、一隻卡地亞手錶。最終,其因受賄罪獲刑15年、罰金200萬,贓款贓物全部上繳國庫。
必須要指出的是,他們家身陷囹圄的並非僅劉光榮一個人,還有其女婿、現年僅35歲的羅存剛。今年8月31日,攀枝花中院一審認定,羅存剛明知2050萬元是犯罪所得,仍然窩藏、轉移,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其實早在2015年2月,羅存剛就已被刑拘,而且同年12月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攀枝花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30萬元。只是羅存剛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認為部分事實不清,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相比較之下,羅存剛的罪名和刑期沒有發生變化,只是罰金數由130萬增至200萬。
梳理整個收錢的過程可以發現,羅存剛共替自己的老丈人出頭3次,分別從商人處拿到500萬元、250萬元、1300萬元,即總計2050萬元。這些錢要麼是買了別墅、樓房,要麼是用來炒股理財,還有的則開公司或者日常開支。
曾化名到商人處拿賄賂款
他第一次幫岳父拿錢,發生在2008年。當時劉光榮所在單位想買土地指標,商人鄧某獲悉後前往洽談。此時,劉光榮說其他人賣指標都要給錢,並要其給500萬元好處費。
此後,羅存剛登場了。他按照岳父的要求,不僅買了新的手機號,還搞了個假名字,並自稱是劉光榮的好友。沒有深究的鄧某分300萬和200萬兩次,裝進紙箱子給了羅存剛。利用這筆錢,他以小姨子的名字買了一套房。
(資料圖)
至於第二次收錢,劉光榮似乎膽子大了不少。當商人鄒某拿到幾個土地整理工程後,2010年,劉光榮打電話稱,其女婿羅存剛要買房子,讓准備250萬元。於是,這次羅存剛沒有化名,而是直接收錢,完事兒後按照指示給小姨子買了300多平米的大房,價值500多萬。
第三次收的錢最多,達到1300萬。先是在2011年,商人蔡某不僅拿到了工程,還得到付款等方面的幫助,於是決定送劉光榮300萬。羅志剛拿到後,老丈人也沒說什麼,只是讓他拿去用。
兩年多後,劉光榮再次找到蔡某,稱有個5億多的項目想不想做。商人當然滿口答應,便許諾到時分成,即給1000萬。於是,在成都高威體育公園,羅存剛收到3個水果箱,每個箱里裝有100萬元現金。此後,他又陸續收到7個裝有100萬元現金的箱子。
羅存剛供述稱,在拿1000萬元的後幾次時,他發現這些錢可能存在問題。所以當岳父再讓其拿錢時,他拒絕了。
然而,錯誤已經鑄就,哪兒能如此輕易回頭,等待他的是法律制裁。
伸手必被抓,這個道理他們知道的太晚了!
4、戰爭年代的英雄人物故事
1、狼牙山五壯士
1941年秋,日寇集中兵力,向我晉察翼根據地大舉進犯。七連准備向龍王廟轉移,把掩護的任務交給了六班。 為了拖住敵人,五個戰士一邊猛擊敵人一邊誘敵上山,崎嶇的山路上滿是敵人的屍體。六班完成了任務,為了不讓敵人發現主力部隊,六班五位戰士將敵人引上絕路。
五位戰士一面攀登一面射擊。壯士們居高臨下,把敵人一次又一次打了下去。彈葯用完了,班長指揮大家用石頭砸,敵人又死傷無數。
五位壯士屹立在狼牙山頂峰,眺望部隊主力遠去的方向,臉上露出勝利的喜悅。看看還在向上爬的敵人,然後走到懸崖邊上,他們臉無懼色,相繼從懸崖邊上往下跳,狼牙山上響起了他們壯烈豪邁的口號聲。
2、劉四虎
1947年3月初,國民黨軍整編第四十八旅進犯隴東西華池。由三五八旅與獨立第一旅編成的第一縱隊,又和新四旅、教導旅、警一旅、警三旅合編成陝甘寧野戰集團軍,於3月4日將西華池團團圍住。劉四虎所在的六連奉命攻打一個土圍子,遭敵暗堡火力襲擊,劉腿部連中兩彈。
他包紮完傷口又投入戰斗,終於同戰友們一起拿下了土圍子。戰斗結束後,劉被送往後方醫院治療。3月14日,胡宗南集中14個整編旅進犯邊區。18日,中共中央決定暫時放棄延安。
此時,「保衛延安」、「保衛黨中央」、「保衛毛主席」的吼聲響徹陝北山川。他和幾個傷員堅決要求出院。經過十多天的尋找,終於趕上了部隊,參加了5月初攻打蟠龍的戰斗。
戰斗結束,劉光榮地加入了中國共產黨。此後,他隨部隊參加了出擊隴東、二打榆林和沙家店等內線作戰的各次大小戰役、戰斗,一直表現出色。
1948年2月,西北野戰軍採取圍城打援戰法,以一部兵力將國民黨軍整編第七十六師圍在宜川城內,主力包括劉四虎所在的第一縱隊等三個縱隊進入宜川以西的瓦子街地域待機打援。
28日,國民黨軍整編第二十九軍軍長劉戡按胡宗南命令,率軍部和兩個整編師、四個整編旅共八個團馳援宜川已通過瓦子街進入任家灣、丁家灣一帶,遭解放軍阻擊宿營。29日清晨,第一縱隊尾追敵軍佔領了瓦子街。
劉戡見前進道路被堵死,後退道路被切斷,便迅速組織突圍,以兩個團搶占東南山高地,企圖打通西退道路。第一縱隊領導人將奪回東南山的任務交給了三五八旅第八團。上午10時,劉帶領突擊班戰士強攻二號高地。
由於地形險峻,剛沖到崾峴凹部,四位戰友即被敵擊中倒下。劉和另兩位戰士乘手榴彈爆炸煙霧撲到距敵戰壕只七八米遠的一棵大樹後,敵瘋狂射擊,兩名戰士受傷倒下,突擊班只剩下劉一人。他扔出四顆手榴彈,縱身沖到敵壕邊,接連捅死四個敵人,又越過壕塹,緊追逃敵。
敵長官發現解放軍只有一人,便逼著逃跑的敵兵「抓活的」。還未等敵兵掉頭,就被追上來的劉四虎接連刺倒兩名。敵兵回過神來將他團團圍住,他緊握帶刺刀的鋼槍與敵肉搏。這時,一班戰士從側面沖了上來,但被敵分割包圍起來。
劉為救被圍的一班班長,又刺倒一個敵兵,由於用於過猛,栽到在交通壕里。敵人十多把刺刀朝他的頭部、身上亂刺,適逢五連的指戰員趕到,才消滅了這股敵兵。
3、毛杏表
1946年12月,在宿北戰役中,一縱三旅擔任狙擊敵十一師北援和敵六十九師南逃的任務。當時毛杏表的兩腳浮腫,正患濕氣,但堅決要求參戰。部隊首長同意了他的請求,命他率一個突擊排,隨同九團及時到達指定地點。
毛杏表帶領突擊排,急行軍20餘公里,乘夜色昏暗,悄悄地從敵人外圍據點的隙縫中插進去,直撲敵十一師駐地曹家集的附近地區,發現那裡駐有敵工兵營、騎兵營,馬上向二營營部報告。二營向上級請示後,立即發起進攻。經半小時激戰,殲敵工兵營、騎兵營大部。毛杏表帶領的突擊排,繳獲敵機槍三挺,俘敵六七十人。
這次戰斗,突擊排也犧牲七八名戰士,毛杏表趁戰斗間隙,把四個班編為三組,佔領墳堡群,狙擊增援之敵。雖處於孤懸敵前的位置,但毛杏表毫不膽怯,沉著地指揮全排,抗擊著數倍於己的敵人,在傷亡增多、三挺機槍也被打壞、與上級及友鄰部隊失去聯系的情況下,頑強地堅持了六七個小時,陣地屹立不動。
直到下午3時,毛杏表正確判斷戰況:久無營部、連部的動靜,又聽不到友鄰的槍聲,敵人則越來越猛,越來越近,肯定我軍已撤出陣地。於是,他果斷地率突擊排撤離。在撤離時,三班戰士毛曾堯因身負重傷,決意留下掩護大家。
毛杏表堅決地說:「我們都是階級兄弟,死也要死在一起,我非把你帶出去不可!」他一邊攙扶著毛曾堯,一邊指揮戰士迅速撤到安全地帶。戰斗結束後,戰士們一致稱贊毛杏表「沖鋒在前,退卻在後,指揮機智,戰斗頑強」,推選他為戰斗英雄。上級給他記大功一次,突擊排立了集體功。
4、魏來國
魏來國出生在農村赤貧之家。家裡無一畝地,無一間房。父親有哮喘病,不能很好乾活養家。魏來國10歲時,父親不得不將14歲的姐姐以180元賣給人家當童養媳。魏來國記憶里,童年就是穿著破衣爛衫,每天上山摟草拾柴。
上了一年半小學就因窮輟學了。上學時老師將他乳名魏奎改為來國。12歲,就到任寬鼻子地主家當長工。一年工資八升玉米。他每天起早趕黑沒命地幹活。有次地主叫他趕驢拉土,驢在前面跑,讓他挑一擔土在驢後跟著跑,小小年紀累得實在受不了了,晚上,他逃回家哭著說再也不去地主家當長工了。
這樣,又讓他去學泥水匠。其實就是給泥水師傅當小工。這時抗日戰爭爆發,他的兩個叔叔參加了八路軍。14歲的魏來國也參加了當地的青年抗日先鋒隊。他扛著紅櫻槍,站崗放哨,送情報給部隊,通知各村防備敵人搶糧等等。
當時,因為家裡兩個叔叔是八路,日偽軍中隊長王營國不斷帶人來家,用槍托亂打祖父母與父母親,逼他們交出兩個叔叔,威脅說不然就把唯一的長孫魏來國抓去抵命。祖父嚇得從此不敢讓魏來國回家。
祖父親自帶著他在村東一山溝里挖個地洞住著。14歲的孩子,眼瞅著親人挨揍被打,自己卻只能東躲西藏,有家不能回,內心不能不充滿仇恨與憤怒。所以,16歲時,魏來國懷著滿腔階級仇民族恨毅然參加了八路軍石島大隊。
不久石島大隊轉為榮成獨立營。苦大仇深的魏來國一年後就加入了共產黨(後補期一個月)。在獨立營他參加了解放龍須島、俚島、南占等數十次戰斗。在龍須島戰斗他繳獲了一支三八槍,立即被軍分區調走了。
當時部隊每人最多隻發十粒子彈。剛入伍時只發給他兩發子彈,過河時一不小心將一粒子彈掉進河裡,他在河裡摸了兩個小時也沒找著,心痛極了,他認為子彈比什麼都寶貴。在柳子場戰斗中又繳獲了兩支步槍,魏來國給自己留了一支湖北造。
這次戰斗中,一個敵軍僅隔四、五十米,魏來國窮追不舍,連打兩槍沒打中,眼看著敵人跑掉,恨得直咬牙。他這才認識到有了槍,有了子彈,沒有過硬的技術仍然不能消滅敵人。從此他下決心要苦練射擊本領。
5、董存瑞
1948年5月25日,我軍攻打隆化城的戰鬥打響。董存瑞所在連隊擔負攻擊國民黨守軍防禦重點隆化中學的任務。他任爆破組組長,帶領戰友接連炸毀4座炮樓、5座碉堡,勝利完成了規定的任務。連隊隨即發起沖鋒,突然遭敵一隱蔽的橋型暗堡猛烈火力的封鎖。
部隊受阻於開闊地帶,二班、四班接連兩次對暗堡爆破均未成功。董存瑞挺身而出,向連長請戰:「我是共產黨員,請准許我去!」毅然抱起炸葯包,沖向暗堡,前進中左腿負傷,頑強堅持沖至橋下。
由於橋型暗堡距地面超過身高,兩頭橋台又無法放置炸葯包。危急關頭,他毫不猶豫地用左手托起炸葯包,右手拉燃導火索,高喊:「為了新中國,沖啊!」碉堡被炸毀,董存瑞以自己的生命為部隊開辟了前進的道路,年僅19歲。
5、成都劉光榮判了多少年
原告:劉光榮,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經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原告:董俊嵋,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以上兩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趙後毛,安徽華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趙太軍,安徽華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紅梅,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被告:張緒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付薇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王艷,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律師。
原告劉光榮、董俊嵋與被告趙紅梅、張緒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傳奇適用簡易程序,於2015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光榮、董俊嵋及其共同委託代理人趙後毛,被告趙紅梅、張緒源共同委託代理人王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光榮、董俊嵋訴稱:2015年1月9日,我們與趙紅梅、張緒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趙紅梅、張緒源向我們借款100萬元,其中劉光榮出借45萬元、董俊嵋出借55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月利率1.8%,趙紅梅、張緒源用位於淮北市相山區某處房地產作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我們將100萬元以現金與轉賬的形式交付趙紅梅、張緒源,趙紅梅、張緒源向我們出具了借據,趙紅梅、張緒源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3月8日,我們多次向趙紅梅、張緒源催要借款利息未果,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現具狀起訴,請求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抵押借款合同,趙紅梅、張緒源償還劉光榮借款本金45萬元,並支付利息及違約金1.8萬元(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之後的利息與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繼續計算至清償之日);2、趙紅梅、張緒源償還董俊嵋借款本金55萬元,並支付利息及違約金2.2萬元(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之後的利息與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繼續計算至清償之日);3.我們對位於淮北市相山區某處(房地權證號:淮房地權相山區字第********、********號)享有抵押權並優先受償;4、趙紅梅、張緒源支付我們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1.5萬元;5、趙紅梅、張緒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公告費。
趙紅梅、張緒源未作出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對於借款事實及還息無異議;劉光榮、董俊嵋訴請的利息、違約金計算標准超出法定最高標准,請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趙紅梅與張緒源系夫妻關系。2015年1月9日,劉光榮、董俊嵋與趙紅梅、張緒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趙紅梅、張緒源向劉光榮、董俊嵋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月利率為1.8%,一個月付息一次,到期本息一次付清,趙紅梅、張緒源如逾期償還借款,除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外,還應按照逾期金額每日0.3%的標准承擔違約責任;趙紅梅與張緒源逾期十五日未支付利息,劉光榮、董俊嵋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借款本金,並要求趙紅梅、張緒源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數額0.3%的標准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劉光榮、董俊嵋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趙紅梅、張緒源用位於淮北市相山區某處(房地權證號:淮房地權相山區字第********、********號)房產作抵押等內容。同日,劉光榮以銀行轉賬的形式交付趙紅梅、張緒源20萬元,另現金交付趙紅梅、張緒源25萬元,董俊嵋通過其銀行賬戶向趙紅梅的銀行賬戶轉賬55萬元。同日,趙紅梅、張緒源與劉光榮、董俊嵋分別簽訂數額為45萬元、55萬元的收據一份。當日,趙紅梅、張緒源另向劉光榮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劉光榮現金25萬元,另通過網銀轉賬收到20萬元」。2015年1月9日,劉光榮、董俊嵋香共同與趙紅梅、張緒源辦理了位於淮北市相山區某處的抵押登記手續(他項權證號:淮房地產他證相山區字第********號)。借款後,趙紅梅、張緒源依約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3月8日,此後經劉光榮、董俊嵋多次催要,趙紅梅、張緒源未再付息致本案糾紛發生。劉光榮、董俊嵋為本案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1.5萬元。
另查明:劉光榮與王新銘系同一人。2014年9月19日,淮北市公安局礦山集派出所對劉光榮擁有的王新銘重復戶口予以注銷。
以上事實,有劉光榮、董俊嵋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據、收條、銀行轉賬憑證、銀行取款憑證、房地產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律師代理費發票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趙紅梅、張緒源向劉光榮、董俊嵋借款100萬元,並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劉光榮、董俊嵋如約交付借款100萬元,趙紅梅、張緒源應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趙紅梅、張緒源逾期十五日以上未支付利息,已經構成雙方合同中所約定的根本違約,劉光榮、董俊嵋有權解除抵押借款合同並要求趙紅梅、張緒源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及違約金,故對劉光榮、董俊嵋要求解除抵押借款合同並要求趙紅梅、張緒源連帶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相應利息及違約金的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因本案借款,劉光榮出借45萬元、董俊嵋出借55萬元,故應當按照債權份額分別予以償還。
對於利息、違約金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 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月利率1.8%,又約定逾期償還借款按照逾期金額每日0.3%支付違約金,對於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之和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護。現劉光榮、董俊嵋要求趙紅梅、張緒源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及違約金亦超出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計算。本案中,雙方一致認可借款利息已經支付至2015年3月8日,故下餘利息應從2015年3月9日起計算。
關於優先受償權請求,趙紅梅、張緒源向劉光榮、董俊嵋借款時,張緒源、趙紅梅用自己所有的房產進行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劉光榮、董俊嵋共同與張緒源、趙紅梅辦理了位於淮北市相山區某處的抵押登記手續,故劉光榮、董俊嵋對趙紅梅、張緒源提供抵押的位於淮北市相山區某處按其債權份額享有抵押權及優先受償權。抵押物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趙紅梅、張緒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趙紅梅、張緒源清償。因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趙紅梅、張緒源違約要承擔劉光榮、董俊嵋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故劉光榮、董俊嵋要求趙紅梅、張緒源承擔律師費1.5萬元的主張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訴訟中,劉光榮、董俊嵋自行放棄對案件公告費的訴請,該行為系對其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准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七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劉光榮、董俊嵋與被告趙紅梅、張緒源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趙紅梅、張緒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償還原告劉光榮、董俊嵋借款本金45萬元、55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分別支付本金自2015年3月9日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與違約金;支付原告劉光榮、董俊嵋律師代理費1.5萬元。
三、被告趙紅梅、張緒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如被告趙紅梅、張緒源未履行本判決第二項確定的義務,原告劉光榮、董俊嵋有權按其債權份額對位於淮北市相山區某處(房地權證號:淮房地權相山區字第********、********號)房屋行使抵押權並優先受償;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趙紅梅、張緒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趙紅梅、張緒源清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95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7147.5元,由被告趙紅梅、張緒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6、四頭毛驢究竟應該判給誰?
農民劉光榮和萬國權共同購買了一頭老母驢。次年生下一頭小母驢,二人合夥喂養,共同使用。後二人發生矛盾,萬國權一氣之下,從此再也沒有照料過毛驢。兩頭毛驢均由劉光榮一人管理。到第三年初,這兩頭母毛驢又各生一頭小毛驢。劉光榮一人喂養四頭毛驢,深感力不能及,加之老母驢生性野蠻,就將兩頭大母驢賣給王某。王某不知根底,將兩頭母毛驢牽回家,精心喂養。次年,王某趕毛驢拉貨,老母驢脫韁而逃,並踩死別人一頭豬,豬主人索賠300元,王某看見毛驢惹禍,第二天將兩頭毛驢趕到集市叫賣。萬國權這日恰好趕集,看見王某牽著兩頭毛驢叫賣,認出是自己和劉光榮合買之毛驢,逐強行將毛驢牽回家。王某到萬家討錢,萬國權說:「這毛驢原是我和劉光榮合夥買的,現在毛驢已變成四頭,我要這兩頭,他要那兩頭,與你無關。」王某說:「這毛驢是我從劉光榮手裡花錢買的,理應歸我。你要毛驢也可以,但得退回我原來買毛驢的錢和賠償老母驢踩死別人豬所賠的300元錢。」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問題:萬國權是否應付給王某錢?
答:此案中,共有兩次買賣行為,第一次是劉光榮和萬國權共同買毛驢的行為,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因此他們二人共同購買的老母毛驢,是二人的共有財產。共有財產老母驢在二人喂養、使用中又生下的小母驢也應為劉、萬二人共同所有。萬國權雖然因雙方矛盾不再管理,但並沒有聲明放棄對毛驢的共有權,只是暫時放棄了對毛驢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因此該毛驢不論是誰喂養,都不能改變他們的共有性質。後來這兩頭母毛驢各生的一頭小毛驢是原物(兩頭母毛驢)的孳息,此案中劉、萬二人對此沒有特別的約定,因而這兩頭小毛驢依法應歸其原物的所有人即劉光榮、萬國權二人共同所有。萬國權因與劉光榮發生矛盾,一段時間沒有照料過毛驢,對此,劉光榮可以要求萬國權賠償一半養毛驢的費用。
第二次買賣行為即是劉光榮與王某之間的買賣毛驢行為。劉光榮未徵得共有人萬國權的同意,將共有財產的一部分(兩頭母毛驢)擅自賣給王某,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這一買賣關系無效。在這一買賣關系中,王某買毛驢時並不知情,是善意、有償取得這項財產的人,其合法權益應受保護。即王可以拒絕萬國權對兩頭毛驢的追索。在本案中,王某願意退毛驢還錢,表明他同意撤銷這一買賣關系。法院可以判令萬國權返還兩頭母毛驢,王某退回毛驢款。在此案中,劉光榮賣毛驢時,未將老母驢生性野蠻的毛病告知王某,導致老母毛驢踩死別人的豬。依照法律規定,出賣人對於出賣物的瑕疵應在出賣時作出說明。如未說明,因此產生的損害應由出賣人承擔民事責任。因為老母毛驢是劉光榮、萬國權二人所共有的財產,所以劉光榮、萬國權二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損害事實是由於劉光榮擅自出賣行為造成的,因而劉光榮應負主要賠償責任,萬國權負次要賠償責任,而王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如下:(一)萬國權應將兩頭毛驢還給王某;(二)劉光榮和王某的買賣關系無效,款物各自返還;(三)四頭毛驢為劉光榮和萬國權共同所有,300元賠豬款由劉、李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