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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豐縣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

發布時間: 2023-05-31 00:03:10

1、如何網上查詢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七步快速查詢你要的內容

1、打開瀏覽器,輸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2、點擊進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主界宴彎面。

3、可以利用主界面的搜索引擎進行法律文書的搜索,例如,如果要搜索張超,在搜索引擎內輸入「張超」後按確定。

4、找到要搜索的張超,例如張超盜竊案,點擊進入即可查看。

5、也可以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悶遲開網主界面按省份不同查找,例如,要查看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點擊主界面螞祥李的「江蘇」,頁面下方出現江蘇檢察院下轄的各個檢察院。

6、點擊「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找到「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可以看到頁面下方「法律文書」一欄出現了許多份法律文書。

7、可以拖動網頁右邊的滾動條上下查看,也可以點擊「下一頁」進行查找,例如,要查看「屠寶松職務侵佔案」的起訴書,可以直接點擊進入查看。

2、檢查院案件公開網對於一個案件公開多久?

七個工作日。截止2022年11月28日,在檢察院中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12309中國檢察網」,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在該平台辦理案件信息公開的有關工作。

3、檢察院辦的督察案件如何在網上查詢

可以在人民檢察院網站查看案件信息查詢系統。
打開瀏覽器,輸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點擊進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主界面。可以利用主界面的搜索引擎進行法律文書的搜索,點擊進入即可查看。也可以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主界面按省份不同查找。
該系統是檢察院在網上開設的案件信息查詢平台,可以為訴訟參與各方,提供案件最新辦理情況的實時查詢功能,提高辦案透明度,擴大群眾知情權。

4、怎麼在網上查詢檢察院案子

在很多人民檢察院網站都有案件信息查詢系統。該系統是檢察院在網上開設的案件信息查詢平台,可以為訴訟參與各方(包括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等)提供案件最新辦理情況的實時查詢功能,提高辦案透明度,擴大群眾知情權。

以下是部分檢察院網站案件信息查詢系統的查詢須知:

一、可供查詢的案件范圍
1、檢察院自偵部門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
2、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公訴科辦理的批捕、起訴案件。
3、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科辦理的刑事申訴案件和刑事賠償案件。
4、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辦理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二、有權查詢案件信息的人員
1、刑事案件、刑事申訴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至六款規定)
2、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九條規定)
3、與案件有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經檢察院批准同意後可以進行查詢。
三、可供查詢的案件信息內容
1、刑事案件:當事人、立案、強制措施、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判決、抗訴等依法可公開信息。
2、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審結等依法可公開信息。
3、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當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審結等依法可公開的信息。
四、操作指南
第一步:辦理身份確認手續。查詢人在查詢前請先帶備本人身份證、律師證、授權委託書或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與當事人關系證明等材料到我院案件管理中心辦理身份確認手續,同一案件只需辦理一次身份確認手續。
第二步:獲取查詢密碼。我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核實查詢人的身份後,會交給查詢人一個查詢密碼,憑此密碼在本系統或大廳查詢系統中可以多次查詢。
第三步:憑密碼登錄查詢。查詢人登錄本系統後填寫被查詢人姓名,輸入查詢密碼,點擊「確認」後,系統即會自動彈出案件查詢信息列表,顯示所查詢案件相關信息。
第四步:提出意見。查詢人在查看案件相關信息後,如有不明事項需要咨詢的,或有意見、建議的,請在表格「查詢人留言欄」里寫明,檢察院工作人員會及時給予回復。

5、人民檢察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規定是什麼?

大家肯定都知道我們國家現在正在建設一個透明化的政府,所以說對於政府的各種信息都是需要公開的,其實對於別的部門也是需要進行信息公開。人民檢察院當然也是包括在內。檢察院的信息公開往往會安撫民心。那麼人民檢察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 (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增強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透明度,規范司法辦案行為,促進公正執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開案件信息,應當遵循依法、便民、及時、規范、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互聯網、電話、郵件、檢察服務窗口等方式,向相關人員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服務,向社會公開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書,以及辦理其他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託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建立統一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在該系統辦理案件信息公開的有關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互聯網網站應當與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建立鏈接。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國家秘密、或圓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 未成年人犯罪 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 法規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案件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審查擬公開的案件信息。各部門對案件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規定報保密部門確定。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是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案件信息公開的組織、監督、指導和有關服務窗口的查詢服務等工作;案件辦理部門負責本部門案件信息公開的密級確定、文字處理和審核;新聞宣傳部門負責審核、發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處理輿情反映;保密部門負責保密檢查、管理;技術信息部門負責技術保障。相關部門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謀取利益。 第二章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履行法律規定的通知、告知、送達、公開宣布等職責。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規定,向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查詢案由、受理時間、辦案期限、辦案部門、辦案進程、處理結果、強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第八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詢案件程序性信息,應當向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提交 身份證 明、委託書等證明材料。 人民檢察院對查詢申請人身份審核認證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供查詢服務,或者提供網上查詢賬號。查詢申請人可以憑賬號登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查詢相關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九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需要查詢經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經常居住地所在的縣、區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請求協助辦理身份認證。被請求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與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聯系,傳伍族輸有關材料,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審核認可後,應當提腔團弊供查詢服務或者查詢賬號。 第十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因與當事人解除委託關系等原因喪失查詢資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注銷其查詢賬號。 第三章 重要案件信息發布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職務犯罪 案件的 立案偵查 、決定 逮捕 、提起 公訴 等情況; (二)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的 批准逮捕 、提起公訴等情況; (三)已經辦結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專項業務工作的進展和結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檢察院對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社會發布有關案件事實和 證據 認定的信息。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新聞發言人、召開新聞發布會、提供新聞稿等方式對外發布重要案件信息,並且應當同時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該信息。 第十三條 重要案件信息由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發布。對於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督辦的案件,在發布信息前應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對於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發布信息前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與下級人民檢察院同步發布已經獲得批準的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案件辦理部門負責擬制本部門應當發布的案件信息,經分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批准後,由本院新聞宣傳部門負責發布。沒有設立新聞宣傳部門的,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需要向其他媒體發布的,由辦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門負責發布。 第十五條 新聞宣傳部門、案件管理部門發現有應當發布的案件信息沒有及時發布的,應當協調案件辦理部門及時發布。 第四章 法律文書公開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製作的法律文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向當事人、其他 訴訟 參與人和有關單位送達、宣布。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不批准逮捕等決定的法律文書,可以通過在本院設立電子觸摸顯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閱。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製作的下列法律文書,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 起訴書 、抗訴書; (二)不起訴決定書; (三) 刑事申訴 復查決定書;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在該系統發布的其他法律文書。 人民檢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發布內部工作性文書。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法律文書,應當採取符號替代等方式對下列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姓名做匿名處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證人 、鑒定人; (二)不起訴決定書中的被不起訴人; (三)被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 累犯 或者慣犯的被告人。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要求公開本人姓名,並提出書面申請的,經承辦人核實、案件辦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可以不做相應的匿名處理。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法律文書,應當屏蔽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四)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根據文書表述的內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邏輯地推理出屬於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案件辦結後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後十日以內,依照本規定,對需要公開的法律文書做出保密審查和技術處理,報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批准後,提交案件管理部門復核、發布。 對需要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的法律文書,應當在備案審查後十日以內,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法律文書發布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向社會公開的法律文書,除依照本規定的要求做技術處理的內容以外,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內容一致。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有序開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在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糾正。 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發布案件信息不規范、不準確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反映。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核實、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新聞宣傳部門或者其他指定部門,應當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引發的社會輿情,並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通報本院和本地區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的技術規范、標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對於人民檢察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規定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規定的內容是非常的多的,人民檢察院一般都是公開一些非常重要的案件,因為人民檢察院就是管理這一方面事情的機關。所以說對於想要了解案件案情或者是案件的相關人員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

6、檢察院案件進展可以網上查嗎

可以的。
在人民檢察院網站案件信息查詢系統。該系統是檢察院在網上開設的案件信息查詢平台,可以為訴訟參與各方(包括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等)提供案件最新辦理情況的實時查詢功能,提高辦案透明度,擴大群眾知情權。
一、刑事案件查詢網上查詢可以嗎?
公安立案查詢是可以在網上進行查詢的,但是必須是有相關授權的辦案民警才可以查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1、在公安部門或者檢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須是對有相關授權的辦案民警才可以查詢。
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只有公安局內網可以查詢。對於網上通緝的案犯,可以網上查詢。通緝令、懸賞通告應當廣泛張貼,並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路等方式發布。
二、刑事案件怎麼查看案件進展?
刑事案件,個人無法查看案件進展。如果想了解案件的進程,方法如下:
1、委託律師,部分地區開通有律師網上查詢通道,律師通過專業資格認證,可在網上查詢該案件進展情況;
2、自行與公安、檢察院、法院承辦人員聯系,了解案件進展,但是一般次途徑相對較委託律師可行性稍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對於網上通緝的案犯,可以網上查詢。在公安部門或者檢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須是對有相關授權的辦案民警才可以查詢。
其實在我國的案件信息公開的規定中,無論是我國的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此時都是有案件公開的規定的,只是在不同的訴訟階段中,公開的范圍和內容都是不一樣的,就比如說在刑事案件處理階段中,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起訴書是不公開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開案件信息,應當遵循依法、便民、及時、規范、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互聯網、電話、郵件、檢察服務窗口等方式,向相關人員提供案件信息查詢服務,向社會主動發布案件信息、公開法律文書,以及辦理其他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12309中國檢察網」,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在該平台辦理案件信息公開的有關工作。

7、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公開案件信息的悔讓明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碧告於公眾知曉滑首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新聞發言人、召開新聞發布會、提供新聞稿等方式對外發布重要案件信息,並且應當同時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該信息。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互聯網、電話、郵件、檢察服務窗口等方式,向相關人員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服務,向社會公開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書,以及辦理其他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託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建立統一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在該系統辦理案件信息公開的有關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互聯網網站應當與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建立鏈接。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新聞發言人、召開新聞發布會、提供新聞稿等方式對外發布重要案件信息,並且應當同時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該信息。

8、長豐縣黃大慶案一共逮捕幾人

長豐縣黃大慶案一共逮捕5人。根據合肥警方發布:近期,長豐縣公安局經過縝密偵查,成功打掉一個以黃大慶為首的和旅睜慶犯罪團伙。截至目前,已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查扣涉案贓款一百餘萬元,該團伙主要犯喚早凳罪嫌疑人黃大慶、黃前俊等人已於2019年10月31日被長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

9、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內部細則規定

法律主觀: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的通知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增強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保證辦案質量,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執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刑事申訴檢盯笑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開審查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根據辦案工作需要,採取公開聽證以及其他公開形式,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活動。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公開、公正; (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維護國家法制權威; (四)方便申訴人及其他參加人。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包括公開聽證、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復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採用一種公開形式,也可以多種公開形式並用。 第五條 對於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較大社會影響等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適用公開審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 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申訴人不願意進行公開審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適合進行公開審查情形的。 第六條 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應當公開進行,但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公開審查的參加人員及責任 第七條 公開審查活動由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組織並指定主持人。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進行公開審查活動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 人民調解 員或者申訴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員以及專家、學者等其他社會人士參加。 接受人民檢察院邀請參加公開審查活動的人員稱為受邀人員,參加聽證會的受邀人員稱為聽證員。 第九條 參加公開審查活動的人員包括:案件承辦遲則顫人、書記員、受邀人員、申訴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的其他人員,也可以參加公開審查活動。 第十條 原案承辦人或者原復查案件承辦人負責闡明原處理決定或者原復查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復查案件承辦人負責闡明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並對相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 書記員負責碼敗記錄公開審查的全部活動。 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錄音錄像。 第十一條 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認為受邀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迴避。申請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受邀人員的迴避由分管檢察長決定。 第十二條 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可以對原處理決定提出質疑或者維持的意見,可以陳述事實、理由和依據;經主持人許可,可以向案件承辦人提問。 第十三條 受邀人員可以向參加公開審查活動的相關人員提問,對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及處理發表意見。受邀人員參加公開審查活動應當客觀公正。 第三章公開審查的准備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徵得申訴人同意,可以主動提起公開審查,也可以根據申訴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申請,決定進行公開審查。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擬進行公開審查的,復查案件承辦人應當填寫《提請公開審查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分管檢察長批准。 第十六條 公開審查活動應當在人民檢察院進行。為了方便申訴人及其他參加人,也可以在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場所進行。 第十七條 進行公開審查活動前,應當做好下列准備工作: (一)確定參加公開審查活動的受邀人員,將公開審查舉行的時間、地點以及案件基本情況,在活動舉行七日之前告知受邀人員,並為其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二)將公開審查舉行的時間、地點和受邀人員在活動舉行七日之前通知申訴人及其他參加人。 對未委託代理人的申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代理人。 (三)通知原案承辦人或者原復查案件承辦人,並為其重新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四)制定公開審查方案。 第四章公開審查的程序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刑事申訴案件可以召開聽證會,對涉案事實和證據進行公開陳述、示證和辯論,充分聽取聽證員的意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 (一)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二)採用其他公開審查形式難以解決的; (三)其他有必要召開聽證會的。 第十九條 聽證會應當在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後、復查決定作出前舉行。 第二十條 聽證會應當邀請聽證員,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為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舉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員名單、申訴人及其委託代理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聽證會紀律。 (二)主持人介紹案件基本情況以及聽證會的議題。 (三)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陳述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原案承辦人、原復查案件承辦人闡述原處理決定、原復查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出示相關證據。復查案件承辦人出示補充調查獲取的相關證據。 (五)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與案件承辦人經主持人許可,可以相互發問或者作補充發言。對有爭議的問題,可以進行辯論。 (六)聽證員可以向案件承辦人、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提問,就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發表意見。 (七)主持人宣布休會,聽證員對案件進行評議。 聽證員根據聽證的事實、證據,發表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並進行表決,形成聽證評議意見。聽證評議意見應當是聽證員多數人的意見。 (八)由聽證員代表宣布聽證評議意見。 (九)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最後陳述意見。 (十)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二條 聽證記錄經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審閱後分別簽名或者蓋章。聽證記錄應當附卷。 第二十三條 復查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結合聽證評議意見,依法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檢察長決定。案件的處理意見與聽證評議意見不一致時,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採取除公開聽證以外的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復等形式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可以參照公開聽證的程序進行。 採取其他形式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簡化程序,注重實效。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存在重大誤解的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公開示證,通過展示相關證據,消除申訴人的疑慮。 第二十六條 適用法律有爭議的疑難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公開論證,解決相關爭議,以正確適用法律。 第二十七條 刑事申訴案件作出決定後,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公開答復,做好解釋、說明和 教育 工作,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規定的辦案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出現致使公開審查無法進行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開審查。 中止公開審查的原因消失後,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公開審查活動。 第三十條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舉行過公開審查的,同一案件復查申訴時可以不再舉行公開聽證。 第三十一條 根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舉行過信訪聽證的,同一案件復查申訴時可以不再舉行公開聽證。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申訴人,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中提出申訴的人。 (二)原案其他當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訴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 (三)案件承辦人包括原案承辦人、原復查案件承辦人和復查案件承辦人。原案承辦人,是指作出訴訟終結決定的案件承辦人;原復查案件承辦人,是指作出原復查決定的案件承辦人;復查案件承辦人,是指正在復查的案件承辦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4日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有問題需要溝通解決,要是對於其中內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進一步了解,建議您及時尋求網 在線律師 的的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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