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法院判決書
1、(2022)皖0103執恢102號是什麼案件?
(2022)皖0103執恢102號,是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22年辦理的恢復執行案件。
皖0103,是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的代號。
執恢,是指法院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恢復執行的案件。
2、我朋友搶奪是累犯,這次判十五年,關在安徽廬江監獄,實際要關多少年,能減幾年刑,謝謝!別人都講判重...
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適用假釋,而且,對判處死緩的累犯,可以限制減刑,搶奪罪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設收財產。量刑標準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訴要在法定期間,自判決書送達10日內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提交上訴書,否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
如果過了上訴時效,可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申訴
3、廬江中學萬義彪判刑了嗎
判刑了。
廬江中學萬義彪由於侵犯學生被人舉報,證據確鑿之後被判刑,被判處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0年8月29日18時30分許,萬義彪將一名鄰居家4歲幼女騙至哈爾濱市道里區城鄉路某工地西側一排水溝內,對其實施侵犯。致被害人身體三處重傷二級,其中一處九級傷殘、二處十級傷殘。12月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劉維國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蕭縣鵬程中學董事長犯了什麼罪
文書首部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皖0303刑初425號
公訴機關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薛某,*,****年**月**日出生於安徽省蕭縣,漢族,高中文化,蕭縣鵬程中學董事長、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戶籍地宿州市蕭縣,住蕭縣,因涉嫌犯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於2019年10月2日經蚌埠市監察委員會批准,蚌埠市蚌山區監察委員會對薛某採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4日經蚌埠市監察委員會批准,對薛某決定延長留置三個月;2020年3月18日經安徽省監察委員會批准,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響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2020年5月22日,經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執行拘留,2020年6月1日,經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蚌埠市看守所。
辯護人朱**樂,安徽大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S某某,安徽華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單位蕭縣鵬程中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碼523413007668889635,經營場所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法定代表人薛某。
訴訟代表人M某某,*,****年**月**日出生於安徽省蕭縣,漢族,大學文化,蕭縣鵬程中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住蕭縣。
被告單位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碼91341322551844373B,經營場所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法定代表人方某。
訴訟代表人L某某,*,****年**月**日出生於安徽省蕭縣,漢族,初中文化,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采購員,住蕭縣。
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一部刑訴〔2020〕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被告單位蕭縣鵬程中學、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於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並組成合議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於2020年12月2日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C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某及其辯護人朱**樂、S某某,被告單位蕭縣鵬程中學的訴訟代表人M某某、被告單位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L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公訴機關指控,一、行賄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為讓其兒子薛某某順利當選蕭縣人大常委,到W某某辦公室找其幫忙並送給其人民幣20萬元,後薛某某順利當選蕭縣人大常委。
2、2019年4月,因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進駐安徽,被告人薛某聽說有人舉報其涉黑涉惡線索,縣委書記W某某充當保護傘,遂讓W某某幫忙找關系打聽消息,於2019年7月的一天,安排駕駛員Z某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100萬元。
二、單位行賄罪。
(一)2008年,被告人薛某出資成立蕭縣鵬程中學,並擔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蕭縣鵬程中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薛某多次給予時任蕭縣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W某某現金共計人民幣295萬元、美元10萬元,多次給予時任蕭縣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蕭縣縣委副書記、宿州市司法局黨組書記W某某人民幣63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3年W某某在浙江省海鹽縣掛職期間,被告人薛某得知W某某將擔任蕭縣主要領導後,為維護與W某某的關系,獲得其對蕭縣鵬程中學的關照,到浙江省海鹽縣送給W某某人民幣10萬元、美元10萬元。
2、2017年,蕭縣鵬程中學所屬城東校區被蕭縣人民政府協議收購。2018年,被告人薛某為盡快拿到收購款項,送給W某某人民幣40萬元,W某某同意幫助並收下該款。
3、2014年春節至2018年春節期間,每年春節、中秋節,被告人薛某為謀取或感謝W某某對蕭縣鵬程中學辦學等方面的關照,也為了繼續維系關系,被告人薛某均到W某某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5萬元,共計人民幣45萬元,W某某均收下。
4、被告人薛某為維護與W某某的關系,獲取其對蕭縣鵬程中學的關照,2013年7、8月,在W某某到上海住院期間送給其人民幣1萬元;2013年中秋節前,在蕭縣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
5、2013年7月,因蕭縣鵬程中學校長L某某被其情人故意傷害一事,蕭縣鵬程中學法定代表人薛某為控制輿情和減少負面影響,找W某某幫忙,於2013年8、9月,被告人薛某在蕭縣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給其人民幣10萬元。
6、2014年初,蕭縣鵬程中學法定代表人薛某因撥付義務保障金找W某某幫忙,W某某答應並給時任蕭縣教育局局長L某某打電話要求關照鵬程中學義保資金。2014年4月,蕭縣教育局將義保資金發放給蕭縣鵬程中學。2014年5月,被告人薛某在鵬程中學東校區大門口送給W某某人民幣10萬元。
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因蕭縣鵬程中學在蕭縣鳳北新區選址建設新校區事情,分別找W某某和W某某幫忙。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通過W某某的司機X某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100萬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再次通過X某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100萬元。2016年3、4月,被告人薛某在鵬程中學東校區大門口送給W某某人民幣20萬元。在W某某和W某某的幫助下,蕭縣鵬程中學在蕭縣鳳北新區規劃一塊地理位置優越的土地用於建設新校區。
8、2019年春節期間,被告人薛某為感謝W某某在其鵬程中學、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經營過程中給予的關照,也為了繼續和W某某維系關系,安排駕駛員Z某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20萬元。
(二)2010年,蕭縣鵬程中學出資設立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該公司在蕭縣開發了"衡德?龍庭御景"房地產項目,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薛某多次給予時任蕭縣縣委書記W某某共計人民幣120萬元,多次給予時任蕭縣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蕭縣縣委副書記W某某人民幣15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3、4月,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衡德·龍庭御景"住宅樓建成後,蕭縣供電公司以線路不合格為由,不予驗收。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薛某找W某某幫忙,並送給W某某人民幣5萬元。在W某某的幫助下,"衡德·龍庭御景"住宅樓順利供電。
2、2017年上半年,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安徽龍山明珠·億洲城"小區預售許可因規劃問題未獲批准,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薛某分別找W某某和W某某幫忙,被告人薛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40萬元,薛某通過駕駛員Z某某在蕭縣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給W某某人民幣100萬元,後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順利辦理該項目預售許可證。
3、2017年,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蕭縣"億洲城"房地產項目時涉嫌違規開采礦石,蕭縣國土局對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進而引發行政訴訟。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薛某分別找W某某和W某某幫忙,被告人薛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40萬元,通過其駕駛員Z某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50萬元。
4、2017年下半年,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擬出資設立宿州藝術中專學校。為獲得W某某對此事的關照,被告人薛某給予W某某現金人民幣40萬元,W某某答應幫助並收下該款。
被告人薛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調查機關查證屬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薛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蕭縣鵬程中學、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為使二被告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一人犯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實行數罪並罰。被告人薛某、被告單位蕭縣鵬程中學、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薛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系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薛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被告單位蕭縣鵬程中學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被告單位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薛某到案情況說明、蕭縣教育局文件《關於轉發市教育局《關於對蕭縣鵬程中學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復》的通知》、宿州市教育局文件《關於對蕭縣鵬程中學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復》、蕭縣鵬程中學文件《蕭縣鵬程中學鳳北新城校區關於辦理供地手續的申請》、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章程、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股東決定、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億洲城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宿州藝術中等專業學校申報材料、安徽省監委向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調取特定時間段美元兌人民幣最低匯率的材料、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億洲城11、12、15、16、2、3、4、5號樓、地下商業樓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審批)書、蕭縣城鄉規劃局文件《關於蕭縣龍山明珠億洲城2號樓違反蕭縣批後管理情況的函》、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訴蕭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訴訟的相關資料、學校轉制框架協議書、房地產估價報告、薛某某任蕭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文件、關於蕭縣鵬程中學義保經費撥付情況的說明、國家電網用電客戶送電傳票、國家電網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第十四紀檢監察室情況說明、中共合肥市紀委合肥市監委第一紀檢監察室說明等書證,證人W某某、W某某、Z某某、X某某、方某、S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薛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薛某及兩被告單位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薛某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第一、二起行賄應認定為單位行賄。被告人薛某揭發他人犯罪,系重大立功。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對當地經濟建設貢獻較大,建議對被告人薛某從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一、行賄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為讓其兒子薛某某順利當選蕭縣人大常委,到W某某辦公室找其幫忙並送給其人民幣20萬元,後薛某某順利當選蕭縣人大常委。
2、2019年4月,因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進駐安徽,被告人薛某聽說有人舉報其涉黑涉惡線索,縣委書記W某某充當保護傘,遂讓W某某幫忙找關系打聽消息,於2019年7月的一天,安排駕駛員Z某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100萬元。
二、單位行賄罪。
(一)2008年,被告人薛某出資成立蕭縣鵬程中學,並擔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蕭縣鵬程中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薛某多次給予時任蕭縣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W某某現金共計人民幣295萬元、美元10萬元,多次給予時任蕭縣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蕭縣縣委副書記、宿州市司法局黨組書記W某某人民幣63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3年W某某在浙江省海鹽縣掛職期間,被告人薛某得知W某某將擔任蕭縣主要領導後,為維護與W某某的關系,獲得其對蕭縣鵬程中學的關照,到浙江省海鹽縣送給W某某人民幣10萬元、美元10萬元。
2、2017年,蕭縣鵬程中學所屬城東校區被蕭縣人民政府協議收購。2018年,被告人薛某為盡快拿到收購款項,送給W某某人民幣40萬元,W某某同意幫助並收下該款。
3、2014年春節至2018年春節期間,每年春節、中秋節,被告人薛某為謀取或感謝W某某對蕭縣鵬程中學辦學等方面的關照,也為了繼續維系關系,被告人薛某均到W某某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5萬元,共計人民幣45萬元,W某某均收下。
4、被告人薛某為維護與W某某的關系,獲取其對蕭縣鵬程中學的關照,2013年7、8月,在W某某到上海住院期間送給其人民幣1萬元;2013年中秋節前,在蕭縣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
5、2013年7月,因蕭縣鵬程中學校長L某某被其情人故意傷害一事,蕭縣鵬程中學法定代表人薛某為控制輿情和減少負面影響,找W某某幫忙,於2013年8、9月,被告人薛某在蕭縣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給其人民幣10萬元。
6、2014年初,蕭縣鵬程中學法定代表人薛某因撥付義務保障金找W某某幫忙,W某某答應並給時任蕭縣教育局局長L某某打電話要求關照鵬程中學義保資金。2014年4月,蕭縣教育局將義保資金發放給蕭縣鵬程中學。2014年5月,被告人薛某在鵬程中學東校區大門口送給W某某人民幣10萬元。
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因蕭縣鵬程中學在蕭縣鳳北新區選址建設新校區事情,分別找W某某和W某某幫忙。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通過W某某的司機X某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100萬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再次通過X某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100萬元。2016年3、4月,被告人薛某在鵬程中學東校區大門口送給W某某人民幣20萬元。在W某某和W某某的幫助下,蕭縣鵬程中學在蕭縣鳳北新區規劃一塊地理位置優越的土地用於建設新校區。
8、2019年春節期間,被告人薛某為感謝W某某在其鵬程中學、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經營過程中給予的關照,也為了繼續和W某某維系關系,安排駕駛員Z某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20萬元。
(二)2010年,蕭縣鵬程中學出資設立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該公司在蕭縣開發了"衡德?龍庭御景"房地產項目,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薛某多次給予時任蕭縣縣委書記W某某共計人民幣120萬元,多次給予時任蕭縣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蕭縣縣委副書記W某某人民幣15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3、4月,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衡德·龍庭御景"住宅樓建成後,蕭縣供電公司以線路不合格為由,不予驗收。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薛某找W某某幫忙,並送給W某某人民幣5萬元。在W某某的幫助下,"衡德·龍庭御景"住宅樓順利供電。
2、2017年上半年,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安徽龍山明珠·億洲城"小區預售許可因規劃問題未獲批准,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薛某分別找W某某和W某某幫忙,被告人薛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40萬元,薛某通過駕駛員Z某某在蕭縣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給W某某人民幣100萬元,後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順利辦理該項目預售許可證。
3、2017年,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蕭縣"億洲城"房地產項目時涉嫌違規開采礦石,蕭縣國土局對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進而引發行政訴訟。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薛某分別找W某某和W某某幫忙,被告人薛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40萬元,通過其駕駛員Z某某送給W某某人民幣50萬元。
4、2017年下半年,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擬出資設立宿州藝術中專學校。為獲得W某某對此事的關照,被告人薛某給予W某某現金人民幣40萬元,W某某答應幫助並收下該款。
被告人薛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調查機關查證屬實。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薛某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被告單位蕭縣鵬程中學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單位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薛某到案情況說明、蕭縣教育局文件《關於轉發市教育局《關於對蕭縣鵬程中學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復》的通知》、宿州市教育局文件《關於對蕭縣鵬程中學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復》、蕭縣鵬程中學文件《蕭縣鵬程中學鳳北新城校區關於辦理供地手續的申請》、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章程、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股東決定、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億洲城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宿州藝術中等專業學校申報材料、安徽省監委向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調取特定時間段美元兌人民幣最低匯率的材料、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億洲城11、12、15、16、2、3、4、5號樓、地下商業樓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審批)書、蕭縣城鄉規劃局文件《關於蕭縣龍山明珠億洲城2號樓違反蕭縣批後管理情況的函》、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訴蕭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訴訟的相關資料、學校轉制框架協議書、房地產估價報告、薛某某任蕭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文件、關於蕭縣鵬程中學義保經費撥付情況的說明、國家電網用電客戶送電傳票、國家電網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第十四紀檢監察室情況說明、中共合肥市紀委合肥市監委第一紀檢監察室說明、網上轉賬匯款電子回單等書證,證人W某某、W某某、Z某某、X某某、方某、S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薛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被告單位蕭縣鵬程中學、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為使二被告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第一、二起行賄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經查,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起行賄,被告人薛某是為其兒子薛某某順利當選蕭縣人大常委而行賄,第二起行賄系被告人薛某聽說有人舉報其涉黑涉惡線索,讓W某某幫忙找關系打聽消息,為了其個人利益而行賄,構成行賄罪。辯護人還認為被告人薛某揭發他人犯罪,系重大立功。經查,被告人薛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故其立功行為不屬於重大立功。辯護人還認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對當地經濟建設貢獻較大,建議對被告人薛某從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薛某在當地有一定的影響,其犯罪行為對社會有較大的危害性,不宜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故辯護人以上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薛某一人犯兩罪,應當實行數罪並罰。被告人薛某、被告單位蕭縣鵬程中學、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薛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薛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單位蕭縣鵬程中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已繳納);
(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被告單位蕭縣衡德置業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已繳納)。
(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書尾部
審 判 長張 勇
審 判 員郭德峰
人民陪審員王紅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楊柳倩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集資參與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書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5、徐乾坤怎麼了
吉林省琿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吉2404民初1273號
原告:徐乾坤,*,*,*,*。
被告:門志輝,男,1983年4月12日,漢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吉林省四平市金正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路,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區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
負責人:郭春生,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鑫,吉林達公偉業律師事務所。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
負責人:馬永光,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路穎超,吉林達公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明鑫,*,*,*,*。
被告:齊先龍,*,*,*,*。
原告徐乾坤與被告康洪德、門志輝、吉林省四平市金正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正運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區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韓明鑫、齊先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5月1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乾坤,被告人保財險委託訴訟代理人於鑫、人壽財險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路穎超、韓明鑫、齊先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康洪德、門志輝、金正運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乾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我的損失有12658.89元(醫療費2559.09元、就醫交通費116元、護理費3769.80元、後續治療費4800元、鑒定費1200元、專家會診費100元、鑒定交通費114元),以上損失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由人保財險負擔,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由人壽財險在康洪德所應占責任比例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康洪德、門志輝、金正運輸負擔;韓明鑫所應占責任比例范圍內的損失由韓明鑫負擔。事實和理由:我是東北亞鐵路琿春分公司職工。2016年8月5日,王碩、郝赫、王丹、王瑩、岳中偉及我在哈達門野遊,返程時找了韓明鑫來接我們,韓明鑫就開著齊先龍的吉B××號小型麵包車過來接了。同日19時10分許,康洪德駕駛吉C××/吉C××重型倉柵式掛車組在新華村衛生院東側倒車時未確保安全行駛,與返程中韓明鑫未確保安全行駛的吉B××號小型麵包車相撞,導致麵包車上人員韓明鑫、王碩、郝赫、王丹、王瑩、岳中偉及我受傷,經琿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康洪德負事故主要責任,韓明鑫負事故次要責任,我無責任。我於事故當日入琿春市醫院門診治療,被診斷為:面部挫傷、上頜骨骨折,治療及復查支付醫療費2559.09元,支付就醫交通費114元(含延吉復查交通費)。在本案訴訟中,經我申請琿春市人民法院委託,吉林天平司法鑒定所對我的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1.需一人護理60日;2.面部瘢痕修復術費用評估為4800元,為此我支付鑒定費1800元,鑒定交通費114元(兩人往返)。吉C××/吉C××重型倉柵式掛車組實際所有人為門志輝,登記在金正運輸名下,掛靠金正運輸進行運營,康洪德系其所雇司機,該車在人保財險投保交強險,在人壽財險投保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事故時均在保險責任期間。
金正運輸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事故車輛系門志輝所有,掛靠該公司進行車輛、營運證年審,該車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交通事故所致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責任限額以外的部分應由車主門志輝負擔。
康洪德、門志輝逾期未答辯。
康洪德、門志輝、金正運輸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抗辯權利。人保財險、人壽財險、韓明鑫、齊先龍承認徐乾坤所主張的事實。人保財險、人壽財險認為,徐乾坤醫療費應按照國家醫保范圍進行扣減;徐乾坤往延邊大學附屬醫院復查不合理,不應支持交通費;訴訟費、鑒定費、鑒定交通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徐乾坤無醫囑的醫葯費298.39元,不應支持;美容費未發生,不應支持;專家會診費應提供相應票據。人壽財險還認為,根據徐乾坤的傷情,鑒定時無需二人往返,擴大部分不應支持。
另,本次交通事故另六位傷者的損失分別為:韓明鑫741元、王碩197354.31元、郝赫236057.65元、王瑩244.44元、岳中偉600.46元、王丹89453.65元。
本院認為,康洪德、門志輝、金正運輸、人保財險、人壽財險、韓明鑫、齊先龍承認徐乾坤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對徐乾坤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中,康洪德駕駛車輛倒車時未確保安全,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本院確定其負事故70%責任;韓明鑫駕駛車輛中未確保安全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本院確定其負事故30%責任。
康洪德系門志輝所雇司機,故其提供勞務時所致他人損失,依法應由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因門志輝系掛靠金正運輸從事運營活動,在徐乾坤向金正運輸主張權利時,金正運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康洪德倒車時有重大過失,據相關解釋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故金正運輸認為其不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人保財險、人壽財險認為,徐乾坤往延邊大學附屬醫院復查不合理,不應支持就醫交通費的主張,沒有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美容費尚未發生不應支持的主張,沒有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專家會診費應提供相應票據的主張,根據吉林天平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專家會診費證明及當地專家會診收費的實際情況,該主張沒有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人壽財險認為,醫療費應按照國家醫保范圍進行扣減、鑒定費用不再保險理賠范圍的主張,即未向本院提供商業三者險合同組件,亦未向本院提供免責告知的相應證據,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人壽財險認為,鑒定交通費應為一人往返,超出部分不應支持的主張,根據吉林天平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對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即徐乾坤的鑒定交通費應計算為57元。
綜上,徐乾坤的以下損失,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醫療費2559.09元、後續治療費4800元、就醫交通費116元、護理費3769.80元、鑒定費1200元、專家會診費100元、鑒定交通費57元,合計:12601.89元。
徐乾坤的醫療費7359.09元(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與韓明鑫、王碩、王丹、郝赫、王瑩、岳中偉的醫療費用合計179481.33元,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由人保財險在交強險醫療費用1萬元限額內按比例向徐乾坤賠償410.02元;徐乾坤的傷殘費用3885.80元(護理費、就醫交通費)與王碩、王丹、郝赫的傷殘費用合計348086.07元,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由人保財險在交強險傷殘費用11萬元限額內按比例向徐乾坤賠償1227.97元,既人保財險應基於吉C××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向徐乾坤賠償1637.99元。
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10963.90元,由人壽財險按康洪德所佔事故70%責任比例向徐乾坤賠償7674.73元(與韓明鑫、王碩、王丹、郝赫、王瑩、岳中偉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總額未超過責任限額50萬元);韓明鑫按其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向徐乾坤賠償3289.1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區支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賠償原告徐乾坤1637.99元;
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賠償原告徐乾坤7674.73元;
三、被告韓明鑫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賠償原告徐乾坤3289.17元;
四、駁回原告徐乾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元,減半收取計58元,由被告康洪德、門志輝、吉林省四平市金正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0元,被告韓明鑫負擔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金帥龍
6、廬江汪曉林判了幾年徒刑
廬江汪曉林因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廬江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了解,汪曉林在擔任廬江縣委常委、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兄判他人巨額賄賂,並通過行賄等手段非法牟取利益,涉案金額高達數千萬元。同時,汪曉林的巨額財產來源也羨兄無法合理說羨派改明。因此,廬江縣人民法院認為他的行為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終判處他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案的判決充分體現了中國法律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也向公眾展示了執法機關堅決打擊腐敗的決心和力度。同時,也提醒公眾不要觸碰法律的紅線,珍惜自己的清白和尊嚴。
7、如何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 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7)廬江法院判決書擴展資料《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8、方廣雲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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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請問誰知道犯人被送進廬江白湖監獄多久才通知家人見面
您好!在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判決書》生效一個月內,監獄方會通知服刑人員的家屬監獄的具體位置,服刑滿一個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去監獄與服刑人員見面。謝謝閱讀!
10、廬江縣王禮寶騙了誰的錢??
據報道,廬江縣王禮寶涉嫌騙取投資人的資金,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他所犯的罪行是非法集資,也就是利用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等手段騙取投資人的錢財,然後用於自己的開銷或者還給先前的投資人。據了解,王禮寶成立了一數畢模家名為「億基金」的公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了很多人的錢財。他甚至還招募了「金牌理財師」來宣傳和推廣,欺騙更多人的投資。王禮寶之所以能夠成功騙取投資人的錢財,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利用了人們對高回報的渴望和貪念。在當前經濟形勢不景氣、資本市場波動較大的情況薯緩下,很多人都希望通過投資獲得更多的財富,這也給了王禮寶可乘之機。這起事件也提示我們要警惕非法集資的風險,不要被高回報的承諾蒙蔽眼睛,要理性數旅投資,選擇合法、有信譽的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強監管和打擊非法集資行為,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