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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土地2017

發布時間: 2023-05-12 16:41:12

1、肥西農村拆遷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安徽省肥西縣征地補償標准辦法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對於土地方面的規定是有很多的,對於土地方面的問題在我們生活中發生的也是有很多,其中就有土地徵收方面的問題,對於土地的徵用肯定是損害了部分人民的利益,所以說對於這方面是有補償的。安徽省肥西縣的補償標準是在每一畝地是15000元,房屋的補償一般都是一平方120元,如果不足50平方就按照50平方來進行計算。 肥西縣土地上 房屋徵收 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 房屋所有權 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 合肥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及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縣人民政府確定肥西縣住建局為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發改、財政、國土、房產、規劃、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監察和審計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四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 徵收房屋 的,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鄉規劃法 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被徵收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通過房屋權屬登記檔案或者現場勘測結果進行登記,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第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徵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徵收范圍內各類房屋進行預評估,確定貨幣補償基準價。評估委託費用列入徵收成本。 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備選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公布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主持以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並由公證部門對抽簽、搖號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預評估結果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縣政府。 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九條 縣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政府應當組織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權利等事項。 縣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 土地使用權 同時收回。 第十二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租賃、 抵押 ;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回國、大中專生畢業、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等原因遷入的除外); (五)以被徵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利益的行為。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徵收補償資金應當根據房屋徵收工作和建設進度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確保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章 徵收補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照所確認的房屋面積和用途,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被徵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用途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縣直管公房租賃證或者 租賃協議 )和房屋登記簿確認,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 證據 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准。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簿所載內容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載內容為准。 第十六條 對徵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七條 房屋無有效證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航拍圖上有標注且產權歸屬明晰的,可以結合2004年10月31日前鄰近年份的地形圖確定房屋面積,並給予補償;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圖無標注的,可以結合2004年10月31日後最鄰近年份的地形圖確定房屋面積,並給予補償。或者雖無上述年限地形圖、航拍圖但經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合法性予以確認的,可以給予補償。 前款房屋產權屬個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產權屬於單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給予補償,即土地用途為工業生產、倉儲的或實際用於生產廠房、倉儲的,按照生產用房給予貨幣補償;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辦公用房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 房屋徵收補償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包括對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按約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搬遷獎勵。 第十九條 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鎮規劃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 安置房 。 第二十條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套內建築面積「征一補一」。異地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徵收區域與產權調換區域房屋市場價格,在徵收方案中確定合理的面積調整系數。 第二十一條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公攤系數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產權調換建築面積基礎上,每戶可以增購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增購價格按照建築安裝成本價計算。被徵收人房屋面積增購後仍不足5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可以按照建築安裝成本價增補至50平方米建築面積。 根據前兩款確定的建築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不符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鄰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築面積按照建築安裝成本價結算差價,減少的建築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 第二十二條 徵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房屋證照記載的用途,按照市場評估方式計算、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三條 徵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貨幣補償基準價,結合被徵收房屋結構、成新、層次、配套等修正因素,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計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情況,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進行預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結合市場變化情況,對各類房屋預評估的貨幣補償基準價進行修正。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給予適當獎勵,在項目補償實施方案具體制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條 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實行過渡性安置,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30個月。過渡期內被徵收人自行解決臨時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費。 徵收房屋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六條 徵收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徵收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 購房 的,貨幣補償費的30%支付給被徵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對已補償面積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30%支付給被徵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後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規定面積標准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應當無償騰退。 徵收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費全額支付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徵收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性質的非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內,房屋徵收部門每月應當對被徵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按照貨幣補償基準價的5‰定額標准,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徵收生產、經營性質的非住宅,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標准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時閑置的非住宅,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未經規劃、國土部門批准,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徵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附屬物、構築物,由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按照縣政府公布的房屋其他附著物、構築物補償標准文件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按照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徵收企業廠房,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用於生產經營的機械設備(不含已廢棄機械設備)現值進行評估,經現場公示無異議後,按照評估結果的10%對機械設備搬遷費用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簽訂補償協議時,被徵收人應當將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明交付房屋徵收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申請 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鄉鎮(園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 。 第三十五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 違法所得 ,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 警告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等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 (二)與徵收當事人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評估業務的; (四)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過程中招募他人做宣傳或者入戶宣傳的; (五)依照本辦法確定的評估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委託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肥西縣對於這一方面的問題是有著規定的,如果我們在肥西縣發生了有關 征地 方面的問題我們就應該按照以上文件當中規定的內容去進行處理。因為對於這個問題一般都是結合多方面的條件來進行補償的,所以說我們一定要注意我們的補償是不是補償完全了。

3、肥西縣農村別墅拆遷補償標准

一、2017農村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二、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於宅基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於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徵收後,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麼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准,對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給你;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對你進行安置。
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構築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准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你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標准。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農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1.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佔有、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2.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權,3.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應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城鎮和集中居住點集中,禁止散點建房,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盡量少佔或不佔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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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是安徽肥西柿樹農村戶口,有宅基地,但沒有房子,拆遷我有房子補助嗎?

一 2017年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最新標准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准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准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5、肥西未來重點向哪裡發展

法律分析:整個肥西要發展成:合肥主城區西南副中心城市,合肥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長三角地區知名山水人文生態旅遊目的地。

法律依據:《肥西縣空間規劃(2017-2030)》 一、規劃「一心、三軸、五區」空間格局。「規劃形成『一心、三軸、五區』的縣域空間格局。」肥西縣規劃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一心」即縣域城鎮化發展核心、是合肥市主城區西南副中心,主要包括上派鎮行政邊界、繞城貨運專線以東、派河以南的范圍;「三軸」即合安發展軸、合六發展軸、紫蓬山—巢湖生態綠軸;「五區」即合肥主城西南片區、產城融合示範片區、紫蓬山生態文化旅遊片區、環巢湖生態示範片區和西部外圍控製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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