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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東新莊徵收

發布時間: 2023-05-12 09:21:57

1、安徽省肥西縣征地補償標准辦法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對於土地方面的規定是有很多的,對於土地方面的問題在我們生活中發生的也是有很多,其中就有土地徵收方面的問題,對於土地的徵用肯定是損害了部分人民的利益,所以說對於這方面是有補償的。安徽省肥西縣的補償標準是在每一畝地是15000元,房屋的補償一般都是一平方120元,如果不足50平方就按照50平方來進行計算。 肥西縣土地上 房屋徵收 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 房屋所有權 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 合肥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及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縣人民政府確定肥西縣住建局為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發改、財政、國土、房產、規劃、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監察和審計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四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 徵收房屋 的,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鄉規劃法 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被徵收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通過房屋權屬登記檔案或者現場勘測結果進行登記,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第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徵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徵收范圍內各類房屋進行預評估,確定貨幣補償基準價。評估委託費用列入徵收成本。 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備選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公布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主持以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並由公證部門對抽簽、搖號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預評估結果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縣政府。 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九條 縣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政府應當組織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權利等事項。 縣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 土地使用權 同時收回。 第十二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租賃、 抵押 ;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回國、大中專生畢業、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等原因遷入的除外); (五)以被徵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利益的行為。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徵收補償資金應當根據房屋徵收工作和建設進度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確保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章 徵收補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照所確認的房屋面積和用途,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被徵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用途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縣直管公房租賃證或者 租賃協議 )和房屋登記簿確認,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 證據 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准。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簿所載內容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載內容為准。 第十六條 對徵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七條 房屋無有效證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航拍圖上有標注且產權歸屬明晰的,可以結合2004年10月31日前鄰近年份的地形圖確定房屋面積,並給予補償;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圖無標注的,可以結合2004年10月31日後最鄰近年份的地形圖確定房屋面積,並給予補償。或者雖無上述年限地形圖、航拍圖但經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合法性予以確認的,可以給予補償。 前款房屋產權屬個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產權屬於單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給予補償,即土地用途為工業生產、倉儲的或實際用於生產廠房、倉儲的,按照生產用房給予貨幣補償;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辦公用房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 房屋徵收補償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包括對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按約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搬遷獎勵。 第十九條 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鎮規劃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 安置房 。 第二十條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套內建築面積「征一補一」。異地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徵收區域與產權調換區域房屋市場價格,在徵收方案中確定合理的面積調整系數。 第二十一條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公攤系數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產權調換建築面積基礎上,每戶可以增購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增購價格按照建築安裝成本價計算。被徵收人房屋面積增購後仍不足5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可以按照建築安裝成本價增補至50平方米建築面積。 根據前兩款確定的建築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不符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鄰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築面積按照建築安裝成本價結算差價,減少的建築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 第二十二條 徵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房屋證照記載的用途,按照市場評估方式計算、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三條 徵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貨幣補償基準價,結合被徵收房屋結構、成新、層次、配套等修正因素,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計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情況,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進行預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結合市場變化情況,對各類房屋預評估的貨幣補償基準價進行修正。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給予適當獎勵,在項目補償實施方案具體制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條 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實行過渡性安置,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30個月。過渡期內被徵收人自行解決臨時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費。 徵收房屋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六條 徵收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徵收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 購房 的,貨幣補償費的30%支付給被徵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對已補償面積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30%支付給被徵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後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規定面積標准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應當無償騰退。 徵收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費全額支付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徵收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性質的非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內,房屋徵收部門每月應當對被徵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按照貨幣補償基準價的5‰定額標准,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徵收生產、經營性質的非住宅,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標准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時閑置的非住宅,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未經規劃、國土部門批准,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徵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附屬物、構築物,由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按照縣政府公布的房屋其他附著物、構築物補償標准文件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按照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徵收企業廠房,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用於生產經營的機械設備(不含已廢棄機械設備)現值進行評估,經現場公示無異議後,按照評估結果的10%對機械設備搬遷費用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簽訂補償協議時,被徵收人應當將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明交付房屋徵收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申請 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鄉鎮(園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 。 第三十五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 違法所得 ,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 警告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等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 (二)與徵收當事人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評估業務的; (四)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過程中招募他人做宣傳或者入戶宣傳的; (五)依照本辦法確定的評估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委託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肥西縣對於這一方面的問題是有著規定的,如果我們在肥西縣發生了有關 征地 方面的問題我們就應該按照以上文件當中規定的內容去進行處理。因為對於這個問題一般都是結合多方面的條件來進行補償的,所以說我們一定要注意我們的補償是不是補償完全了。

2、合肥市最新拆遷補償政策

一、常見的合肥下轄鄉鎮通行的拆遷補償政策——僅適用於非城市規劃區
根據筆者辦理的案件經驗來看,磨店、大圩、撮鎮、店埠、上派等鄉鎮以及合肥市區內的城中村、棚戶區改造,目前政府一般給出以下補償政策,即使被拆遷范圍屬於城市規劃區。屬於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在下文探討。
(一)計算有效面積
按照《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人均最多60平方米有效面積,計算有效面積後的剩餘面積,不予補償,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築執照》的除外。
舉例:自有房屋面積300平方米,家裡有三口人,有效面積為180平方米。
(二)選擇貨幣化補償
1、按照《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用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有效面積予以補償
2、也有部分地區用房屋實際面積×800元/每平方米至1000/每平方米元左右,進行貨幣化補償
(三)選擇房屋安置
1、人均30平方予以安置,超過的有效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增購,增購面積為人均15平方米建築面積
舉例:自有房屋面積300平方米,家裡有三口人,有效面積為180平方米。可以獲得9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可以最多增購45平方米,剩餘的90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二、法律規定的:被劃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目前合肥各個區下的鄉鎮基本都被劃入了城市規劃區,只要屬於城市規劃區,就不應適用上述的《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即不是按照人口,而是按照房屋實際面積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一)已被劃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准,而不是人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二)可選擇按房屋價值進行貨幣化補償——與人口無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舉例:自有房屋面積300平方米,家裡有三口人,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6000元/每平方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可以達到300平方米×6000元/每平方米計算貨幣補償,與家裡有幾口人無關。
(三)可選擇按房屋價值進行產權調換——與人口無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三、律師提示
根據筆者辦理拆遷案件經驗,以及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已經劃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完全有可能按照國有土地上拆遷補償政策予以補償。
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拆遷辦的工作人員會不停游說,說現在簽訂協議可以獲得額外獎勵,如果錯過時間了,不僅沒有獎勵,房子還要被強拆,甚至沒有補償。
因此建議廣大被拆遷人,如果對補償標准不滿意,應當選擇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同時需要注意,拆遷維權也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起訴期限會喪失勝訴權。具體可參照《房屋拆遷補償起訴有期限》一文。
四、引用的法律依據及規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七條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對實際居住於被徵收房屋並在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稱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已在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中獲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重復安置。
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
第八條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計算有效面積:
(一)被徵收房屋面積大於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若被徵收房屋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築執照》等合法證照且證載面積大於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證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60平方米大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三)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被徵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後計算有效面積。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被徵收房屋計算有效面積後的剩餘面積,不予補償。
第九條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其被徵收住宅房屋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有效面積後,對被徵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的剩餘有效面積按照被徵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交易後剩餘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
產權調換後,被徵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增購,增購面積為人均15平方米建築面積。
第十條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應安置面積應依據本辦法第九條進行結算(含人均可以購買的15平方米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與被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有關的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本辦法的被徵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養的子女;
(二)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政策性農轉非人員;
(三)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軍人和正在服刑人員;
(四)符合房屋安置資格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孕婦尚未出生的孕兒

3、哪們朋友有合肥市136號拆遷文件!急需!(2008)63號文件有的話一起發我,感謝!email:[email protected]

看來樓主對政府文件還是不了解呀。
僅僅給出一個文件號,也不給出頒發部門,怎麼查呀?所有的政府部門都有可能頒發第136號文件呀?另外是哪年的136號文件呀?

經向合肥市政府查詢,最接近樓主查詢的文件是:
一、政府令[2008]136號「合肥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辦法」
二、合政秘[2008]63號「合肥市市區征地補償標准」
兩個文件都不是關於拆遷的,其大致內容如下:

一、政府令[2008]136號「合肥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辦法」與補償相關的大致內容:
1、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標准執行。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的補償標准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2、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總額的70%用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直接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二)總額的30%支付給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使用管理由區政府負責監督,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3、安置補助費用於支付撫養補助費、自謀職業補助費,剩餘部分用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一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所有。
5、下列人員視為需安置的農業人口:
(一)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
(二)被注銷戶口的勞改勞教人員;
(三)捐資轉戶前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戶後仍以原承包土地謀生且歷次征地未進行安置的人員;
(四)戶口雖已遷出該集體,但在本集體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遷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過征地安置的人員。
6、具體安置對象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本戶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該戶全部人口納入安置范圍;
(二)本戶承包土地部分被征的,該戶應安置人口=本次被徵收耕地面積÷被征地戶人均耕地面積;
(三)本戶承包土地部分被征,但征地後戶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或戶承包土地被徵收70%以上的,在自願放棄剩餘承包土地交由本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後,該戶全部人口可納入安置范圍。
7、以征地書面批復時間為基準時點,不滿16周歲人員,一次性發給撫養補助費1.2萬元;16歲以上(含16周歲)人員統一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並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補助費1.2萬元。

二、合政秘[2008]63號「合肥市市區征地補償標准」大致內容:
1、綜合地價的補償標准
區片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9.18萬元/畝;
區片Ⅱ征地區片綜合地價7.59萬元/畝;
區片Ⅲ征地區片綜合地價6.45萬元/畝;
區片Ⅳ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72萬元/畝;
區片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29萬元/畝;
2、青苗補償費標准
(一)菜地
一類 1600元/畝(指大棚菜地);
二類 1400元/畝(指專業蔬菜基地);
三類 1200元/畝(指無灌溉設施,不能常年種植,產量不高的菜地)。
(二)糧地
一類 1100元/畝(指灌溉水田);
二類 1000元/畝(指望天田和水澆地);
三類 900元/畝(指旱地)。
(三)果園
一類 3000元/畝(種植在5年以上);
二類 2500元/畝(種植在3-5年);
三類2000元/畝(種植在3年以下)。
(四)林地
1200元/畝(包括竹林和苗圃)。
(五)魚塘
精養1600元/畝;
一般1100元/畝;
放養超過2年的不予補償;
水塘(藺草、藕、菱)1100元/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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