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遷墳補償
1、墳墓搬遷國家補償標準是多少
根據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准,閉激墳每座補償5000元。為了公共兄迅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征地范圍內墳墓遷移有關工作規定如下:
1、對征地范圍內的墳墓遷移按征地面積包干補償,補償標准為每畝1200元,資金全額下撥到項目所在鄉鎮,由各鄉鎮實行遷墳補償資金專戶管理使用,專項用於征地遷墳工作。
2、征地范圍內成片墳地的征地補償費、零散墳地每座按10平方米計算面積的征地補償費,必需全額納入征地項目所在鄉鎮遷墳補償資金專戶管理使用,專項用於征地遷墳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轎塵襪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遷墳政府應該怎麼補償
遷墳補償標準是: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1000元,骨壇每個補償120元,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每穴補償5000元,大型、豪華的墓地另行協議補償,具體根據當地政策與實際情況確定。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鎮橡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輪談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強制遷墳要滿足的條件
1、如果政府在沒有得到批準的情況下進行拆墳是不合法的。
2、如果征地項目經過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的,那麼強制拆墳就是合法的。嚴格走征地賠償安置的流程,有關文書的送達實行「公告送達」的方式,賠償費能夠提存的方式支付,以避免之後因墳墓主人出現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臘旅碰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遷墳國家賠償標准
目前,關於墳地搬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准,需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來確定,一般補償標準是幾千元。
1、遷墳前,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必須發布遷墳公告。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由墓主親屬將墳墓遷葬到指定地點,並按規定標准補助,逾期未遷者,由用地單位代為處理;
2、城市規劃區內徵收土地所要遷移的墳墓,必須嚴格執行岳陽市殯葬改革制度,遷葬地由縣友碧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負責確定,其報批和組織實施等相關費用由征(用)地單位負責;
3、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猛告激;
4、雙冢墳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被徵收的墳墓集中安置到附近公墓,給予適度搬遷費補償。採取集中安置的,原有地墳堂設施的墳墓,免收枝襪土地及設施費;其他沒有地墳堂的墳頭、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設施成本費。公墓安置點按照簽定搬遷協議的時間順序優先選擇。墳墓搬遷補償標准補償費有石碑墓堂元/座3000元,每增加一靈位加600元;無石碑灰墳大元/座2000元;無石碑灰墳中元/座1500元;無石碑灰墳小元/座1000元;紀念碑元/座1800—2000元;金埕元/只3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