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巢湖頒布了哪些法律
1、巢湖土地徵收補償標准
法律主觀: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鄭孫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 宅基地 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准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 征地 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 拆遷 ,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燃叢吵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土地管理法》第皮侍四十七條
2、巢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巢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11號
巢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第四條 巢湖市建設委員會是巢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巢湖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具體日常工作。
市國土資源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居巢區人民政府及市發改委、房產局、物價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環保局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 遷 管 理
第五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期限等;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的現場勘察調查圖表、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標准、新建安置房平面設計圖和地點、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等。第(五)項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總建築面積乘以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拆遷人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
第七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的同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補償安置標准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和補助標准、產權調換房源、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名單。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房屋拆遷公告和確定拆遷范圍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四)辦理戶籍遷入手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有關部門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通知中載明的暫停期限內,就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辦理的相關手續無效,並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依據。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變更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變更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在拆遷區域公布。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委託拆遷可以直接委託或者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採取招投標方式確定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招投標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實施房屋拆遷,應當遵守市容、環境保護、建築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拆遷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定期進行培訓、考核。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積、標准和地點;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不得強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遷,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辦理。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房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作出之前,裁決機關應當充分聽取拆遷當事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依法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外,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周轉用房的,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共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負責組織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依法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提供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後,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布。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依法轉讓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賬戶,按照規定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拆遷人不得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收集下列房屋拆遷資料,建立房屋拆遷檔案:
(一)房屋拆遷、建設的有關批准文件;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其調整資料;
(三)委託拆遷合同副本;
(四)拆遷過程中的行政執法文件;
(五)與拆遷有關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被拆除建築的工程造價並結合剩餘期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 對被拆遷房屋用途的認定:
(一)被拆遷房屋用途分為住宅與非住宅。非住宅包括經營、生產、辦公、倉儲等用房。
(二)住宅與非住宅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為准。
(三)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將住宅改變用途並延續進行經營活動的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為經營性用房:
1.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完整的納稅記錄;
2.房屋拆遷公告公布時正常營業的。
(四)1990年4月1日以後(含4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前,未經規劃部門批准和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登記,將住宅改變用途並進行經營活動的房屋,同時具備前項條件的,根據經營時間的長短,可以按照經營用房貨幣補償金額的90%至60%給予補償,每月增減系數按0.2158%計算。
(五)2001年11月1日後(不含11月1日)未經規劃部門批准和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登記,將住宅改變用途並進行經營活動的房屋,一律按住宅認定。
第二十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為依據,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貨幣補償基準價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於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九條 房屋拆遷估價,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承擔。出具的評估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三十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確定後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現場公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拆遷區域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評估,確需兩家或者兩家以上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准。
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第三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申請鑒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建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估價人員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組成。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申請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後組建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以鑒定後的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費用由裁決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提供不少於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的安置房,並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屬於新建安置房的,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並經驗收合格。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屬於生活特殊困難戶,同時家庭人均住房低於本市市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被拆遷人應向拆遷人出示相關證明。拆遷人應在拆遷區域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拆遷人應提供不低於市區人均建築面積的房屋作為安置房。安置房價格高於被拆遷房屋價格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規定的生活特殊困難戶是指經市民政部門核準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戶。
第三十五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拆遷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內的周轉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房後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的具體標准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於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在過渡期限內,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至被安置後的4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日起支付4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准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於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四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前款規定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於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後,被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移送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用貨幣補償款購買的住宅房屋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與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辦理房地產權證時免交有關稅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或者委託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以及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重新評估,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資質。
房地產評估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對拆遷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四)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實施拆遷的;
(五)違法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對拆遷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24日巢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巢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巢政〔2003〕8號)同時廢止。
3、怎樣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
污染治理
治理河流污染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目前國內外在使用的或已經過試驗驗證的污染河流治理技術主要有以下幾種:
物理法
截污分流。截污是治理城市河流污染的重要方法之一,其原理是通過建設雨、污水管網,將原本直接排入城市河流的污水收集至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人工濕地,經處理達標後再排放,從而削減了排入河流的污染物總量。截污分流法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城市河流水污染的問題,但實施難度較大,涉及到水利、市政、道路等多個部門,因此一般需要通過行政手段輔助。
引水沖污。引水沖污實際上是通過清潔江河水置換河道的污染河水,將原污染河道中的污染物稀釋或帶入下游,從而降低河道的污染負荷,提高河水的自凈能力。但引水沖污只能稀釋或轉移污染物,不能從根本上降低污染物總量,在當地水源不足時,需要外購清凈水,成本較高。
底泥疏浚。底泥是河流污染的內源因素之一,底泥中的有機物在細菌作用下發生分解,會降低水中的溶解氧濃度,同時產生硫化氫、磷化氫等惡臭氣體,使河水變黑變臭。底泥疏浚是通過底泥的疏挖減少底泥中污染物向水體的釋放,能永久去除底泥中的污染物,有效減少內源污染,對改善河流水質有較好的作用,但該法工程量大,而且淤泥清除力度過大,會將大量的底棲生物、水生植物同時帶出水體,破壞原有的生物鏈系統。而且疏浚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淤泥,如處理不善,會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
曝氣復氧。曝氣復氧技術主要用於應對河道的突發污染,即在適當的位置針對河水進行人工復氧,提高水體的溶解氧水平,恢復水體中好氧生物的活力,使水體自凈能力增強,從而改善河流的水質狀況。曝氣復氧法操作簡單,有利於污泥絮凝和水質混合,但該過程無法遷出、轉移、輸出污染物的分解產物,可能導致河水中有機污染物濃度的反彈。
化學法
化學除藻。化學除藻是通過投加化學葯品破壞水體中的膠原體,從而達到除藻的目的,根據添加劑的不同可分為除藻劑除藻、混凝沉澱劑除藻、化學氧化劑除藻。化學除藻的工藝簡單,除藻速度快,可操作性強,但添加劑的使用量對除藻效果影響較大,如控制不當,會導致嚴重的二次污染。
重金屬的化學固定。河流底泥中的重金屬在一定條件下會以離子態或某種結合態進入水體,但通過加入鹼性物質,調高河水的pH值,重金屬會形成硅酸鹽、碳酸鹽、氫氧化物等難溶性沉澱物,固定在底泥中。該法見效快,操作簡單,可有效抑制重金屬以溶解態進入水體,但施用量不應太多,否則會對水生生態系統產生不良的。
4、巢湖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是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
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伍神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悄橘兄詳見各地出具標准。還有房屋裝修補償費用,這也是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
計算標准一般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啟襲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5、巢湖半島規劃
法律分析:《巢湖綜合治理三大工程實施方案》,圍繞實施巢湖綜合治理碧水、安瀾、富民三大工程,打造巢湖成為合肥最好的名片。《方案》提出,2021年計劃完成總投資88.1億元,實施巢湖綜合治理項目136個,2022年基本完成環巢湖十大濕地修復任務,初步構建巢湖濕地生態屏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6、急求~~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文獻有哪些?
常用的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0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彎猜吵 (2004-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3-12-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000-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999-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摘錄) (1993-0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華人民共埋侍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1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 (1986-06-25)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修正) (1986-03-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修正) (1984-09-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環境保護條款摘錄) (1982-12-04)
兆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08-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1979-07-01)
行政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2008-09-08)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 (2008-06-10)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2007-10-16)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2007-09-26)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2007-09-25)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7-09-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04-05)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2006-09-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2006-04-29)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06-01-2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005-09-14)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004-06-29)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05-30)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2003-06-04)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3-01-0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01-26)
·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2001-12-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03-20)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1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1996-09-30)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1995-08-08)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1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1993-12-25)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1993-08-04)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990-08-0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1990-06-08)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1988-05-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 (1987-06-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198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1985-03-06)
規范性文件有:
·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 (2008-10-30)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2008-10-23)
·國務院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 (2008-09-2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8-09-16)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 (2008-09-16)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8-09-12)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 (2008-08-0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全民節能行動的通知 (2008-08-0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8-08-0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2008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8-07-30)
·國務院關於長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7-29)
·國務院關於黃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7-29)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電監會關於加強電力系統抗災能力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8-07-0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地震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的意見 (2008-06-26)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地震災區恢復生產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8-06-17)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關於當前抗震救災進展情況和下一階段工作任務的通知 (2008-05-30)
·關於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的通知 (2008-05-1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08-05-0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04-30)
·國務院關於印發2008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2008-04-01)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2008-03-28)
·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2-21)
·國務院關於遼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2-21)
·國務院關於太湖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2-21)
·國務院關於海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2-2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北京百花山等19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2008-01-2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8-01-2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 (2008-01-09)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11-26)
·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2007-11-23)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 (2007-11-2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7-11-2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7-08-02)
·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 (2007-07-26)
·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2007-06-19)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通知 (2007-06-11)
·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06-0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蒙古西鄂爾多斯和遼寧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2007-05-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2007-05-17)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2007-04-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河北塞罕壩等19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2007-04-06)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7-01-20)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 (2006-12-31)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 (2006-12-3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遼寧丹東鴨綠江口濕地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2006-11-16)
·國務院關於全國山洪災害防治規劃的批復 (2006-10-27)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2006-10-1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2006-10-11)
·國務院關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工作分工的通知 (2006-08-24)
·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的批復 (2006-08-23)
·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2006-08-06)
·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 (2006-08-0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 (2006-06-15)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 (2006-06-1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6-05-1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子口岸建設的通知 (2006-05-15)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關於綠色消費方面的內容摘要) (2006-04-28)
·《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關於綠色消費方面的內容摘要) (2006-04-2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和增補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成員的復函 (2006-04-0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和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2006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6-03-23)
·國務院關於印發2006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2006-03-19)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總體規劃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6-02-23)
·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 (2006-02-1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山西五鹿山等22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2006-02-11)
·國務院關於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規劃的批復 (2006-02-1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6-02-10)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發展循環經濟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2006-01-27)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 (2006-01-26)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2006-01-0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年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評估分析的通知 (2005-12-2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意見的通知 (2005-12-25)
·國務院關於渭河流域重點治理規劃的批復 (2005-12-16)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2005-12-0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銅冶煉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 (2005-11-03)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2005-08-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5-08-1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 (2005-07-13)
·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 (2005-06-27)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徵收超標准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005-04-2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12-28)
·國務院關於我國加入經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批復� (2004-09-03)
·國務院關於我國加入《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的批復 (2004-09-03)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 (2004-06-2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 (2004-04-1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 (2004-04-0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通知 (2004-03-31)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 (2004-03-22)
·國務院批轉環保總局關於三峽庫區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 (2003-12-30)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3-12-2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行清潔生產意見的通知 (2003-12-1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3-12-10)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 (2003-09-28)
·國務院關於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批復 (2003-08-18)
·國務院關於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批復 (2003-08-18)
·國務院關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批復 (2003-08-18)
·國務院關於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批復 (2003-03-12)
·國務院關於兩控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批復 (2002-09-19)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 (2002-07-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河北泥河灣等17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2002-07-02)
·國務院關於環保總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的批復 (2002-01-29)
·國務院關於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的批復 (2001-12-2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內蒙古大黑山等16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2001-06-16)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0-11-07)
·國務院關於禁止採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0-06-1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2000-04-04)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清理整頓小鋼鐵廠意見的通知 (2000-02-0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清理整頓小玻璃廠小水泥廠意見的通知 (1999-05-2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1999-05-1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 (1999-05-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 (1998-09-02)
·國務院關於發布紅松窪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1998-08-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08-04)
·國務院關於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答復 (1998-01-12)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 (1997-12-29)
·國務院關於發布蘆芽山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1997-12-08)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大興安嶺汗馬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復 (1996-11-29)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摘錄) (1996-08-03)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的相關章節 (1996-06-0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 (1995-11-07)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八仙山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1995-11-06)
·國務院關於發布牡丹峰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1994-04-05)
·國務院關於同意天津古海岸與濕地等十六處自然保護區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復 (1992-10-27)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1990-12-05)
·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二批國家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1988-05-09)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1984-05-08)
以上文件都還有效
7、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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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誰能詳細介紹一下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制?
一、環境保護法制和體制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律9部、自然資源保護法律15部。1996年以來,國家制定或修訂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法律,以及水、清潔生產、可再生能源、農業、草原和畜牧等與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法律;國務院制定或修訂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50餘項行政法規;發布了《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關於做好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近期工作的通知》等法規性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職權,為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和頒布了規章和地方法規660餘件。
中國已建立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准體系。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包括國家環境質枝派量標准、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准、國家環境標准樣品標准及其他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截至2005年底,國家頒布了800餘項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北京、上海、山東、河南等省(市)共制定了30餘項環境保護地方標准。
中國不斷加強環境執法檢查和行政執法。近年來,國家連續對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等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推動重點地區污染治理。中國拍搭悶刑法還對破壞環境資源罪有專門規定。國家頒布《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建立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並連續三年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公民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依法查處7.5萬多起環境違法案件,取締關閉違法排污企業1.6萬家,對1萬多個環境污染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國家還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依法處理多起違法行為。
中國實行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1998年中國政府將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作為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負責對中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管。國家建立了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並建立了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以加強部門和地區間的協調與合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政府設置了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構。目前,全國有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3226個,從事環境行政管理、監測、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的總人數達16.7萬人;有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3854個,總人數達5萬多人。各級政府綜合部門和資源管理部門以及多數大中型企業也設有環保機構,負責本部門和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目前從業人員達30多萬。
二、工業污染防治
工業污染防治是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與過去相比,中國工業污染防治戰略目前正在發生重大變化,逐步從末端治理向源頭和全過程式控制制轉變,從濃度控制向總量和濃度控制相結合轉變,從點源治理向流域和區域綜合治理轉變,從簡單的企業治理向調整產業結構、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轉變。與1995年相比,2004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GDP)工業廢水、工業化學需氧量、工業二氧化硫、工業煙塵和工業粉塵排放量分別下降了58%、72%、42%、55%和39%。與1990年相比,2004年全國每萬元人民幣GDP能耗下降45%,累計節約和少用能源7億噸標准煤;火電供電煤耗、噸鋼可比能耗、水泥綜合能耗分別降低11.2%、29.6%和21.9%。
——淘汰和關閉一批技術落後、污染嚴重、浪費資源的企業。「九五」(1996—2000年)期間,國家關閉8.4萬家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小企業。2001—2004年,連續三次發布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淘汰3萬多家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企業,並對資源消耗大、環境污染重的鋼鐵、水泥、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煉焦、皂素、鉻鹽等八個重污染行業進行集中整頓,停建、緩建項目1900多個。2005年,關停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鋼鐵襲彎、水泥、鐵合金、煉焦、造紙、紡織印染等企業2600多家,並對水泥、電力、鋼鐵、造紙、化工等重污染行業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和技術改造,使這些行業在產量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呈持續下降趨勢。
——開展循環經濟實踐。一是實行清潔生產,在企業生產的源頭和全過程充分利用資源,使廢物最小化、資源化、無害化,逐步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促進產品生態設計。目前,化工、輕工、電力、煤炭、機械、建材等行業5000多家企業通過了清潔生產審核,全國已有12000多家企業獲得了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800多個企業、18000多種規格型號產品獲得環境標志認證,年產值約600億元人民幣。二是在工業集中地區積極發展生態工業,使上游企業的廢物成為下游企業的原料,延長生產鏈條,做到廢物產生量最小,實現「零排放」,並建設生態工業區,實現區域或企業群的資源最有效利用。目前,中國已建立了17個不同類型的生態工業園。三是統籌規劃工業與農業、生產與消費、城市與農村的發展,大力發展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實行可持續生產和消費。國家在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產業園區和有關省市選擇82家單位開展第一批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在北京、上海等24個城市開展了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海南、吉林、黑龍江等9省積極開展生態省建設,全國150個縣市開展了生態縣(市)創建工作。
——積極防範突發環境事件。2005年中國政府制定了《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信息發布等提出明確要求。國家制定和完善了涉及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應急預案、大氣環境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應急預案、核與輻射應急預案等九個相關環境應急預案,以及《黃河流域敏感河段水環境應急預案》、《處置化學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處置核與輻射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近年來,中國對127個分布在全國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區、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附近的重點化工石化類項目進行了環境風險排查;對近5萬家重點企業進行了全面、拉網式檢查。
——對工業危險廢物實行全過程管理制度。2003年,國家開始實施《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強化了工業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經營許可證等各項制度。2005年,工業危險廢物處置量由1998年的131萬噸增至339萬噸。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實行嚴格的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管理。中國共有運行的核電廠5座(9台核電機組)、研究堆18座;在建的核電廠2座(4台核電機組)、研究堆1座,沒有出現重大核安全問題,實現了「保護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不遭受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輻射照射和污染」的目標。中國嚴格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發布的《放射源安全與保安行為准則》,實行許可證制度,規定放射源進出口必須依法履行審批等有關手續。
三、重點地區污染治理
近年來,中國政府把「三河」(淮河、遼河、海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國家重點工程(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兩控區」(二氧化硫控制區和酸雨控制區)、「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作為全國污染防治的重點地區,取得明顯成效。
——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 「三河」、「三湖」流域面積達81萬平方公里,跨越全國14個省(市) ,居住人口3.6億。國家制定並實施重點流域「九五」、「十五」(2001—2005年)水污染防治計劃,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削減指標落實到排污單位,逐步完善排污許可證管理方式,並建設了一批重點治理工程項目。截至2005年底,列入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2130個項目中,已完成1378項,占項目總數的65%。「三河」、「三湖」流域已經建成和正在建設的污水處理廠達416個,日處理能力2093萬噸;流域內的5000多家重點污染企業,已有80%以上實現了達標排放。目前,流域水污染物大幅度削減,水環境惡化趨勢基本得到控制,一些河段和湖體水質有明顯的改善。國家投入181.67億元人民幣在三峽庫區及其上游建設了一批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清理了庫底固體廢物,確保庫區水質安全。
——「兩控區」污染防治。1998年中國政府批准劃定了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涉及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75個城市、地區,總面積約為109萬平方公里。國家在「兩控區」內進行能源結構調整,推廣清潔燃料和低硫煤,大中城市禁止民用爐灶燃用散煤。與1998年相比,2005年二氧化硫控制區內二氧化硫年均濃度達標城市比例由32.8%增加到45.2%;2005年酸雨控制區內二氧化硫年均濃度超過國家三級標準的城市比例由15.7%下降到4.5%。
——北京市大氣污染治理。自1998年以來,北京市連續實施了大氣污染控制措施。天然氣、電採暖、地源熱泵、建築節能等清潔能源利用技術和節能技術進一步推廣,到2005年,北京市天然氣用量達到32億立方米,城市熱網集中供熱面積超過1億平方米;嚴格機動車排放管理,對在用機動車實施了環保標志管理,對高排放黃標車採取限行措施,並淘汰老舊機動車30多萬輛,發展天然氣公交車2800輛,2005年提前實施了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准(相當於歐洲三號標准);修訂完善了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准,加大建築工地管理,加強對道路機械清掃、沖刷和噴霧壓塵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對市區100多家污染企業實施關停搬遷,全市水泥立窯生產線全部關停。經過積極治理,北京市大氣環境質量二級和好於二級的天數從1998年的100天增加到2005年的234天,各種大氣污染物濃度普遍下降,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渤海污染治理。2001年中國政府批復《渤海碧海行動計劃》。截至2005年底,已完成各類渤海污染治理環境保護工程項目166個,在建項目70個,投資達175億元人民幣,其中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44個,形成污水日處理能力355.3萬噸,新建城市垃圾處理場18個,形成垃圾日處理能力7000多噸,新建生態農業、生態養殖項目89個,新建船舶港口和溢油反應項目9項,初步遏制了渤海海域環境繼續惡化的趨勢。
四、城市環境保護
中國城市化率已從1995年的29.04%提高到2004年的41.76%。針對城市化快速發展中的環境問題,中國政府採取一系列綜合措施,使城市環境逐步改善,部分城市環境質量有明顯改善。與1996年相比,2005年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的城市比例增加了31個百分點,空氣質量劣於國家三級標準的城市比例下降了39個百分點。
從城市環境容量和資源保證能力出發,中國的許多城市制定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質量按功能區全面達標規劃,測算大氣和水環境容量,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發展方向,調整城市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逐步優化城市的功能分區。許多大中城市在城區發展中實行「退二進三」的策略,即退出第二產業進入第三產業,關閉了一批污染嚴重的企業,利用地價杠桿把一些污染企業遷出城區,按照「工業入園、集中治污染」的原則,實行技術改造和污染集中控制。一些城市把舊城改造與調整城市布局相結合,解決老城區臟亂差的問題,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大力調整城市能源結構,積極推廣清潔能源和集中供熱,減輕燃煤污染。在城市建設工程中推行使用預拌混凝土,對直轄市、省轄市、部分大中城市、旅遊城市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減少建築工地的粉塵污染。
中國各級政府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作為財政投資的重點,促進了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截至2004年底,城市污水處理率達46%,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52%,城區清潔能源使用率達40%。近年來,機動車排放標准從國家第Ⅰ階段標准提高到國家第Ⅱ階段標准,並制定了國家第Ⅲ階段標准。一些城市開展清潔汽車行動,積極推行低污染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清潔燃料汽車。自2000年7月起,全國停止銷售、使用含鉛汽油,每年可減少排鉛1500噸。
全國500多個城市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對城市環境質量、污染防治工作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情況進行量化,綜合評價城市政府的環保工作。從1997年起,按照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設施完善、環境改善的要求,開展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活動。目前,全國共有100多個城市(區)在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其中56個城市和直轄市的5個城區已創建成功。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或好於二級的天數均大於80%,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大於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大於80%,城市綠化覆蓋率大於35%,都高於全國平均水平,「藍天、碧水、綠地、寧靜、和諧」已成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環境的重要標志。
近年來,國家大力開展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建設國家園林城市,改善人居環境。到2004年底,全國城市綠化覆蓋率為31.66%,綠地率為27.72%,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為7.39平方米,分別比2000年增長3.51%、4.05%和3.7平方米,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翻了一番。目前,全國已命名國家園林城市83個、園林城區4個,國家園林縣城10個,並有12個城市獲得了「中國人居環境範例獎」。
五、農村環境保護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防治農業環境污染、改善農村環境是中國環境保護的重要任務。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近年來,中國政府在廣大農村地區開展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文明村等創建活動,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前,全國有178個鄉鎮獲得「全國環境優美鄉鎮」稱號。國家重點在「三湖」地區和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黃河三角洲地區,開展畜禽漁養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綜合防治示範。一些省市加大村莊環境整治力度,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在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近年來,國家興建各類農村飲水工程80多萬處,解決了6700多萬農村人口的飲水困難和不安全問題。開展全國土壤污染調查和污染防治示範,建立農產品安全檢測和監管體系;加強農葯和化肥環境安全管理,推廣高效、低毒和低殘留化學農葯,禁止在蔬菜、水果、糧食、茶葉和中葯材生產中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葯;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農葯、農膜和污灌帶來的面源污染,保證農產品安全;開發生產新型安全優質高效飼料,提高飼料吸收利用率,減少養殖產品葯物殘留和有害物質的排放;推廣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和處理技術,鼓勵建設養殖業和種植業緊密結合的生態農業工程。
——生態農業和生態示範區建設。中國政府把生態農業建設作為促進農村經濟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目前,全國生態農業建設縣達到400多個,開展示範區建設縣市達500多個,其中國家級生態農業縣102個,國家級生態示範區233個。近年來,有機食品相關的管理和發展機制不斷完善,出台了《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有機食品國家標准》;出台了良好農業規范國家標准和認證實施規則,開展源頭治理;開展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創建工作,已命名43個國家級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推動有機食品的產業化發展。全國有機認證面積超過300萬公頃。
——發展旱作節水農業。截至2005年,國家投入7億多元人民幣,在水資源匱乏的乾旱區、半乾旱區建設了460多個旱作節水農業示範基地,綜合運用農藝、生物和工程措施及旱作農業技術,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農業生產能力,控制水土流失。國家積極推廣保護性耕作,啟動了以秸稈覆蓋、免耕播種、深松和除草技術為主要內容的保護性耕作項目,重點在環京津區和西北風沙源頭區建立了兩條保護性耕作帶。截至2005年底,共建立示範縣100個。
——農村新能源建設。開發與推廣農村新能源是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十五」期間,國家先後投入35億元人民幣,重點推廣以沼氣建設為紐帶的能源生態模式。到2005年底,全國沼氣用戶已達1700多萬戶,年生產沼氣65億立方米。國家大力發展畜禽養殖廢棄物沼氣工程,已建成2200多處,年處理畜禽糞便6000多萬噸;建成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13.7萬處,秸稈氣化集中供氣工程500多處;推廣省柴灶1.89億戶,太陽能熱水器2850萬平方米。同時,還積極推廣使用太陽灶、風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
六、生態保護與建設
經過長期不懈努力,中國一些地區生態環境開始得到改善。
——造林綠化。中國政府確立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指導方針,開展大規模植樹造林,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啟動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營造林面積自2002年以來連續四年超過667萬公頃。近年來,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量迅速增加,林齡結構、林相結構趨於合理,森林質量趨於提高,實現了由持續下降到逐步上升的歷史性轉折。目前,全國森林面積達1.75億公頃,森林覆蓋率達18.21%,森林蓄積量達124.56億立方米。國家重視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從1998年起,中國開展了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三北」(東北、華北、西北)及長江流域等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和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等。「十五」期間,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共營造生態公益林800萬公頃,9333萬公頃森林資源得到休養生息;退耕還林工程共完成造林2133萬公頃,其中生態退耕538萬公頃,荒山荒地造林1200萬公頃,封山育林133萬公頃;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共完成各項治理任務達667萬公頃;「三北」和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工程造林341萬公頃,新封山育林346萬公頃。
——草原保護。為加強草原的生態建設和規劃管理,草原工作戰略重點實現由經濟目標為主向「生態、經濟、社會目標並重,生態優先」的轉變,草原植被得到有效恢復,草原生態環境逐步好轉。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的投入持續增加,2000—2005年中央財政共投入資金90多億元人民幣,實施了天然草原植被恢復與建設、草原圍欄、牧草種子基地、退牧還草、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草原生態建設等項目,取得了良好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截至2005年底,全國人工種草累計保留面積達到1300萬公頃,草原改良面積1400萬公頃,草原圍欄3300萬公頃,有20%的可利用草原實施了禁牧、休牧和劃區輪牧。
——土地保護、開發與整治。中國政府把保護耕地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國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為確保糧食安全提供重要基礎。同時,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結構,使亂佔耕地現象得到抑制。2004年各項建設佔用耕地較上年下降37%,總體實現數量上的占補平衡。國家還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十五」期間,通過對農村及城鎮土地、災毀土地、工礦區廢棄土地等進行科學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復墾土地7.6萬公頃,建成了一批布局規整、生態環境良好的新農村,部分資源枯竭型城市和重點礦區生態環境得到進一步的治理和恢復。
——水土保持。國家實施京津風沙源治理、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水土保持、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東北黑土區和珠江上游南北盤江石灰岩地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等多個專項工程,水土流失重點防治范圍由長江、黃河上中游拓展到東北黑土區、珠江上游和環京津等地區。國家開展示範區和示範工程建設,已建成面積在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工程300多個,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示範縣190個,示範小流域1398條,並開始實施第一批62個面積不少於300平方公里的示範區和50多個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建設。在全國188個縣開展水土保持生態修復試點工程,所有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區全面實施封育保護,封育保護面積達12.6萬平方公里,並在「三江源區」實施水土保持預防保護工程。目前,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980個縣全部或部分實施了封山禁牧,封禁范圍60多萬平方公里,封禁區內的植被得到了較快的恢復。「十五」期間,全國綜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24.02萬平方公里,綜合整治小流域11500多條,建設基本農田406萬公頃,營造水土保持林、經果林和水源涵養林1533萬公頃,建設攔沙壩、坡面水系等小型水土保持工程350多萬座(處),淤地壩7000座。
——防沙治沙。中國政府將防止土地荒漠化、沙化作為改善生態環境,拓展生存和發展空間,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舉措,頒布實施了《防沙治沙法》,批復了《全國防沙治沙規劃(2005—2010年)》,頒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防沙治沙工作的決定》,實施一批防沙治沙重點工程,使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積同時出現凈減少。截至2004年底,全國荒漠化土地為263.62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積為173.97萬平方公里,與1999年相比,五年間全國荒漠化土地面積凈減少37924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積凈減少6416平方公里;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程度有所減輕,重、極重度荒漠化面積減少24.59萬平方公里。荒漠化和沙化整體擴展的趨勢得到初步抑制。
——海洋環境保護。中國已經基本形成了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和行政執法體系,構建了海洋環境監測網路,制定和實施了海洋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合理開發和保護海洋資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中國政府積極實施主要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計劃和重點海域的環境保護計劃,繼渤海之後,中國政府於2005年啟動了長江口及毗鄰海域、珠江口及毗鄰海域的污染治理工作,在長江口和珠江口及其毗鄰海域開展了河海統籌、陸海兼顧的陸域、海域同步的環境監測和調查工作。中國政府嚴格執行海洋工程和海上傾廢的審批制度,強化對傾倒活動的執法監視,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國家批准了《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溢油應急計劃》,並納入國家災害應急管理體系,初步建立了海洋災害應急機制。加強了船舶污染防治和危險品運輸管理,積極推進海上船舶溢油應急體系建設。截至2004年底,中國已建立各級海洋自然保護區120個,一批海洋珍稀物種得到保護,珊瑚礁、紅樹林及海草床等重要生境得以保護。通過採取控制漁業捕撈強度、壓縮捕撈漁船、完善休漁制度、建立漁業資源保護區、實施海洋捕撈產量「零增長」等措施,保護和恢復海洋漁業資源。
——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建設。中國政府把建立自然保護區作為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措施。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建立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2349處,面積達150萬平方公里,約占陸地國土面積的15%,初步形成了類型比較齊全、布局比較合理的全國自然保護區網路;全國85%的陸地生態系統類型,85%的野生動物種群和65%的天然植物群落類型都得到保護。國家在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開展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在東江源、洞庭湖、秦嶺山地等18個典型區域開展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試點。內蒙古、黑龍江、江西、湖北、湖南、甘肅、青海等省(自治區)開展了地方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目前,經中國政府審定命名的風景名勝區有677個,其中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187個。泰山、黃山、峨眉山—樂山、武夷山、廬山、武陵源、九寨溝、黃龍、青城山—都江堰、三江並流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和一批自然保護區,分別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或《國際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網路》、《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全國建有各類森林公園數量超過1900處,其中國家森林公園627處。全國共有85個國家地質公園,其中安徽黃山、江西廬山、河南雲台山、雲南石林、廣東丹霞山、湖南張家界、黑龍江五大連池和河南嵩山等八家地質公園首批進入世界地質公園網路名錄。
——生物多樣性保護。中國是一個生物多樣性非常豐富的國家,國家制定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編寫了《中國生物多樣性國情研究報告》,編制了《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目前,全國共建立野生動物拯救繁殖基地250處,野生植物種質資源保育或基因保存中心400多處,使200多種珍稀瀕危野生動物、上千種野生植物建立了穩定的人工種群。同時,開展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調查和搶救性收集,建立了67個農業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開展了全國外來入侵物種調查,針對危害較大的主要外來入侵生物開展了「十省百縣」滅毒除害行動,提高了公眾防止外來入侵生物的意識和能力。全國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的189種野生植物中有71%的野外種群達到穩定生存發展的標准;全國野生動物調查的252種野生動物中有55.7%的種群穩中有升,揚子鱷、朱䴉等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種群成倍增加,野生大熊貓數量達到1596隻,人工圈養數量達到183隻。一些物種的分布區逐步擴展,黑嘴鷗、黑臉琵鷺等物種的新記錄、新繁殖地或越冬地被不斷發現。一百多年未見蹤跡、已被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宣布為世界極危物種崖柏被重新發現。
——濕地保護。中國政府頒布了《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編制實施《全國濕地保護工程規劃(2002—2030年)》、《全國濕地保護工程實施規劃(2005—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