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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律師事務所排名100都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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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誰知道安徽巢湖市最好的律師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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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隊出具火災財產損失評估
法律主觀 :
火災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判決書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合民一終字第00599號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6月30日銷姿純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市****發有限公司f1幢第445-458號門面,身份證號碼342601197106300046。委託代理人:劉某東,安徽天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市**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董事長。委託代理人:羅*水,**蔣平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李某某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1)巢法民一初字第8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院現已審理終結。李某某原審訴稱:李某某系巢湖市****發有限公司經營戶,2010年9月11日2時09分,李某某經營場所發生火災,李某某員工及時施救,但消防櫃、消防栓無法正常使用,幾十分鍾後,**大市**發有限公司才派人到現場。正因為巢湖市****發有限公司沒有在第一時間發現火情及時施救,巢湖市****發有限公司方消防器材無法正常使用,導致李某某損失巨大。要求巢湖市****發有限公司賠償李某某火災損失181612.8元(302688元×60%),歸還李某某火災賠償付款15000元(17850元×60%),本案訴訟費由巢湖市****發有限公司承擔。巢湖市****發有限公司原審辯稱:李某某門面發生火災是因為其電氣線路故障所致。發生火災時,我公司保安張*保第一時間發現並報警,同其他保安協助消防隊救火,已盡到了相應的義務。李某某要求我公司賠償其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某系巢湖市**場開發區有限公司內巢湖市龍冊轎宇裝飾總會經營戶。其門面位於巢湖市****發有限公司f1棟第448—449,452,458等十間門面。2010年9月11日2時09分李某某經營場所發生火災,正巡邏到此的巢湖市****發有限公司保安張*保發現火情後,及時報警(有報警電話為據,時間為2點10分)。消防人員到場後,李某某員工及巢湖市****發有限公司保安協助消防隊員,及時撲滅了火災。公安消防部門於火災現場拍攝的照片清晰顯示,火災現場附近的消防設施是完善的,並能使用。原巢湖市居巢區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災害成因為龍宇不銹鋼裝飾總匯458號門面辦公室內電氣線路發生故障,引起周邊可燃物燃燒,火和煙通過龍宇不銹鋼的外牆廣告牌進行蔓延,導致火災損失擴大李某某方的損失經居巢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為302688元,李某某支付了受災損失的川海家私城25000元,李某某的其他損失未能舉例證明。原審法院認為;李某某與巢湖市****發有限公司是基於商品房買賣關系而成立的市場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巢湖市****發有限公司在大市場有責任為各經營戶提供優良的服務。李某某經營的門面內部發生火災,其原因經認定為電氣線路故障。李某某對此火災引發的損失應負直接責任。李某某認為巢湖市****發有限公司的消防器材無法使用而導致火災損失擴大但未能舉證證明,應當不予採信。巢湖市****發有限公司作為市場管理者及時發現火情並報警施救,已盡到相應義務。故不應對該次火災損失承擔責任。依照《中虧咐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某上訴稱:首先發現火情的是我的員工而不是被上訴人的工作員工,如果被上訴人的工作員工正常巡邏,早就應當發現火情。其次,我的員工及鄰居出來救火時,被上訴人配置的消防器材不齊備,閘門打不開,沒有水槍帶,這有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現場照片作證。第三,被上訴人從未就消防安全,消防設施進行過有效的宣傳、檢查。被上訴人未盡到消防安全責任,擴大了我的火災損失,依法應賠償我的損失。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巢湖市****發有限公司二審辯稱:李某某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於原審判決認定而為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否則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李某某主張首先發現火情的是其員工而不是被上訴人的員工,對此分析認為,根據巢湖市居巢公安消防大隊的119火警接處警單以及詢問筆錄可以認定,此次火災報警人員的手機號碼為13093457596,該手機號碼與**大市**發有限公司的保安張*保的手機號碼相一致,因此李某某的這一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認定。關於李某某主張的**大市**發有限公司消防器材不完備、不能正常使用的上訴理由,對此分析認為,李某某的工作員工在原審中雖然出庭陳述火災現場的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但根據消防部門於事發當天早上拍攝的現場照片,可以看出現場使用了消防水帶滅火,而且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也未認定巢湖市****發有限公司消防器材不完善,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李某某的這一主張亦無有效證據印證。關於李某某主張的**大市**發有限公司未盡到消防安全的宣傳、檢查義務的上訴理由,對此分析認為,李某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這一事實,而且本起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是李某某辦公室內的電氣線路故障,李某某作為龍字裝飾總會的業主,理應對其辦公室內的電氣設備的消防安全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李某某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上訴人李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葉*軍代理審判員王*俊代理審判員張*超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書記員葛暢在現實生活中的的實際情況是比較復雜的,所以需要我們具體是分析。
4、火災財產損失鑒定
法律主觀:火災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判決書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合民一終字第00599號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市****發有限公司f1幢第445-458號門面,身份證號碼342601197106300046。委託代理人:劉某東,安徽天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市**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董事長。委託代理人:羅*水,**蔣平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李某某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1)巢法民一初字第8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院現已審理終結。李某某原審訴稱:李某某系巢湖市****發有限公司經營戶,2010年9月11日2時09分,李某某經營場所發生火災,李某某員工及時施救,但消防櫃、消防栓無法正常使用,幾十分鍾後,**大市**發有限公司才派人到現場。正因為巢湖市****發有限公司沒有在第一時間發現火情及時施救,巢湖市****發有限公司方消防器材無法正常使悉坦用,導致李某某損失巨大。要求巢湖市****發有限公司賠償李某某火災損失181612.8元(302688元×60%),歸還李某某火災賠償付款15000元(17850元×60%),本案訴訟費由巢湖市****發有限公司承擔。巢湖市****發有限公司原審辯稱:李某某門面發生火災是因為其電氣線路故障所致。發生火災時,我公司保安張*保第一時間發現並報警,同其他保安協助消防隊救火,已盡到了相應的義務。李某某要求我公司賠償其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某系巢湖市**場開發區有限公司內巢湖市龍宇裝飾總會經營戶。其門面位於巢湖市****發有限公司f1棟第448—449,452,458等十間門面。2010年9月11日2時09分李某某經營場所發生火災,正巡邏到此的巢湖市****發有限公司保安張*保發現火情後,及時報警(有報警電話為據,時間為2點10分)。消防人員到場後,李某某員工及巢湖市****發有限公司保安協助消防隊員,及時撲滅了火災。公安消橋羨防部門於火災現場拍攝的照片清晰顯示,火災現場附近的消防設施是完善的,並能使用。原巢湖市居巢區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災害成因為龍宇不銹鋼裝飾總匯458號門面辦公室內電氣線路發生故障,引起周邊可燃物燃燒,火和煙通過龍宇不銹鋼的外牆廣告牌進行蔓延,導致火災損失擴大李某某方的損失經居巢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為302688元,李某某支付了受災損失的川海家私城25000元,李某某的其他損失未能舉例證明。原審法院認為;李某某與巢湖市****發有限公司是基於商品房買賣關系而成立的市場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巢湖市****發有限公司在大市場有責任為各經營戶提供優良的服務。李某某經營的門面內部發生火災,其原因經認定為電氣線路故障。李某某對此火災引發的損失應負直接責任。李某某認為巢湖市****發有限公司的消防器材無法使用而導致火災損失擴大但未能舉證證明,應當不予採信。巢湖市****發有限公司作為市場管理者及時發現火情並報警施救,已盡到相應義務。故不應對該次火災損失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某上訴稱:首先發現火情的是我的員工而不是被上訴人的工作員工,如果被上訴人的工作員工正常巡邏,早就應當發現火情。其次,我的員工及鄰居出來救火時,被上訴人配置的消防器材不齊備,閘門打不開,沒有水槍帶,這有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現場照片作證。第三,被上訴人從未就消防安全,消防設施進行過有效的宣傳、檢查。被上訴人未盡到消防安全責任,擴大了我的火災損失,依法應賠償我的損失。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巢湖市****發有限公司二審辯稱:李某某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於原審判決認定而為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否則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李某某主張首先發睜消桐現火情的是其員工而不是被上訴人的員工,對此分析認為,根據巢湖市居巢公安消防大隊的119火警接處警單以及詢問筆錄可以認定,此次火災報警人員的手機號碼為13093457596,該手機號碼與**大市**發有限公司的保安張*保的手機號碼相一致,因此李某某的這一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認定。關於李某某主張的**大市**發有限公司消防器材不完備、不能正常使用的上訴理由,對此分析認為,李某某的工作員工在原審中雖然出庭陳述火災現場的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但根據消防部門於事發當天早上拍攝的現場照片,可以看出現場使用了消防水帶滅火,而且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也未認定巢湖市****發有限公司消防器材不完善,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李某某的這一主張亦無有效證據印證。關於李某某主張的**大市**發有限公司未盡到消防安全的宣傳、檢查義務的上訴理由,對此分析認為,李某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這一事實,而且本起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是李某某辦公室內的電氣線路故障,李某某作為龍字裝飾總會的業主,理應對其辦公室內的電氣設備的消防安全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李某某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上訴人李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葉*軍代理審判員王*俊代理審判員張*超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書記員葛暢在現實生活中的的實際情況是比較復雜的,所以需要我們具體是分析。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火災事故財產損失如何認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