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豐縣質監局合肥北城質檢中心
1、質檢員證書在哪裡考
質檢員考試實行在線考試,進凳凳尺入質檢員會員中心在線考試系統參加考試。
考試一般於前一年的12月及來年的1月份左右報名,考試一般於當年的6月中旬舉行。
質檢員考試實行網上報名方式。欲取得中國建設教育協會頒發質檢員考試證棗高書,考生報名時可登陸中大網校質檢員考試報名平台進行報名培訓,下載報名表後,請考生如實填寫個人信息、考試項目、聯系方式等粗伍相關內容。
質檢員報考條件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的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除此之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二)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專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2、合肥市質監局地址
正解:合肥市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電話:0551-62882700(全市組織機構代碼新辦、年審都要到此處辦理) 地址:合肥市蕪湖路139號市質監局一樓大廳(公交站:「包公園」站,包公園對面)另外也可到市政務中心的質監窗口辦理
3、質監局和質檢局是一個單位嗎? 縣局的公務員編制待遇怎麼樣?
不是一個單位。地方沒有質檢局,只有國家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全稱質量監督如汪租檢驗檢疫總局,包括質量陵高技術監督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質量技術監督局,俗稱質監局,各地都有,實施省以下垂直管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俗稱商檢局,各省都有,但有些地市渣兆沒有,實施國家垂直管理。
4、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分工
依據合質黨組[2011]27號《關於市質監局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導成員分工如下:夏顯金:主持全面工作。分管政治處、計劃財務處、高新分局,聯系肥西縣局。
吳臨: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辦公室、監察室、直屬黨委、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隊、廬陽區分局,協管政治處,聯系長豐縣局。
徐士誠:分管質量管理處、計量處,聯系廬江縣局。
徐華:分管科技與認證監管處、市質量技術咨詢服務中心、巢湖經濟開發區分局、市局駐巢湖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聯系巢湖市局。
趙守平: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標准化處、經濟分局、包河區分局、市技術監督情報所、市行政服務中心質監窗口。
許景高:分管食品生產監管處、產品質量監督處、法規處、直屬分局(新站分局)、瑤海區分局、蜀山區分局,聯系肥東縣局。
5、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分工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朱琳
分工:
主持全面工作,聯系黃山市局。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高宗宏
分工:
分管計劃財務處、科技處、質量處、認評處、質檢院(國家節排水中心)、纖檢局、國家銅鉛鋅中心,聯系蕪湖、蚌埠、銅陵市局。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壯
分工:
分管特設處、法規處(行政審批辦)、稽查總隊、特檢院、方圓審核中心,聯系阜陽、滁州、宣城市局。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文靜
分工:
分管標准化處、計量處、監督處、計量院、標准院,聯系馬鞍山、池州市局。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李玉平
分工: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監察室、服務中心,聯系協會和合肥、淮北市局。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丁祖權
分工:
負責政治部(離退休工作處)工作,分管機關黨委,聯系淮南、六安市局。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梅德林
分工:
分管辦公室、食品處、農標中心(國家農副加工食品中心)、信息中心,聯系亳州、安慶、宿州市局。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巡視員 聶世平
6、技監局和質監局區別
法律分析:技監局指質量技術監督局,也被簡稱為質監局
質檢局說法不多,一般說成質檢所、質檢中心,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是檢驗機構
一般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下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食品科、質量科、計量科、標准化科(下設機構代碼管理辦公室)、法制科、機關服務中心、監督稽查科(稽查隊)、XX市打假辦、12365投訴舉報中心、質量檢驗所,計量所,特種設備檢驗院,纖維棉花檢驗所,條碼中心 等單位。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唯悶鬧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指罩據工作需要罩頌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