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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豐苑碎屍案樓層

發布時間: 2023-03-10 03:24:44

1、「深圳特大分屍案」始末:以正義自居,殺害應召女,後來怎樣?

本案是發生在深圳的一個重大分屍案件,因為受害者人數頗多而作案手法又極其殘忍飽受社會關注。犯案人是兩個剛出獄的,不僅沒有改過自新反而想要通過犯罪來滿足自己,甚至特意地去購買了作案工具。

為了給自己犯罪找借口,兩人專門挑應召女下手,試圖以「匡扶正義」來減輕自己的罪惡感。可是沒有什麼是比害人性命更大的罪過了。


在監獄結識的林鵠、謝秉佑二人出獄後都留在了深圳打工,但這種日子兩人彷彿並不滿足,於是便湊到一起商量著他們的計劃。

從2011年12月開始,兩人對深圳的夜場女子進行搶劫,在拿到財物後又殺人滅口。

起初二人還只是隨機作案,到了2012年的5月,兩人為了作案方便,不僅買了安眠葯,還買了刀具,砧板這類用來分屍的工具,甚至還在羅湖春風路長豐苑內租了一間屋子專門用來作案行凶。

幾乎一周一案,謀財害命,殺人手法極其殘忍

2011年12月20日,林鵠、謝秉佑二人攜帶作案工具來到一個假日酒店裡,給第一個受害人孔某打電話讓其來「服務」。

孔某進入酒店後就被要挾,被林鵠、謝秉佑二人拿走身上的現金和手機後,又被他們捂住口鼻致死。接下來林鵠、謝秉佑二人又殘忍地將孔某分屍,並帶回他們自己的住所將屍體殘塊烹飪,最後再丟到水溝里。

林鵠、謝秉佑二人的第一次作案很順暢,兩人在搶劫殺人中找到了滿足感。之後二人為了方便作案,還特意租了一處房子。

2012年5月18日,林鵠、謝秉佑在太陽國際夜總會又看上了第二個受害人陳某,二人又以服務為借口把陳某叫來出租屋。二人從陳某身上搶奪來財物,之後又以同樣的手法將陳某殺害,隨後又分屍、烹屍、拋屍。

5月29日,林鵠、謝秉佑二人從國色天香夜總會帶走袁某;6月5日,從奧夜總會帶走譚某;6月12日,從人間新潮夜總會帶走宋某。

二人都是先將受害者叫到出租屋,拿到錢財後以同樣的方式將其殺害,隨後烹屍分屍拋屍。

6月20日,林鵠、謝秉佑又將周某帶走,試圖再次行凶。6月21日凌晨,警方到案發現場將二人抓獲。

通過警方的調查總結,兩人在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份期間,總共殺害六名女子,搶奪財物數萬元,最後法院判二人死刑並處罰人民幣30萬元。可是這二人卻對宣判結果不滿提出了上訴。

警方再次審問時,二人絲毫沒有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而感到悔過,談到殺人過程,二人更是滿眼的輕蔑和不屑。

他們二人絲毫沒有認識到自己的罪過,反而對自己的行為標榜成正義,明明殺了人卻以此為豪沾沾自喜。

林鵠、謝秉佑二人本就是剛剛出獄,再犯罪應該接受更嚴重的刑事處罰,而如今他們搶奪錢財又殺害數名女性,手段殘忍,還不知悔改,判處死刑毫不為過。

這起案件帶來的反省是,要有對所謂的真理和正義有清醒的認知。別人所犯的錯事自會有法律來制裁,而不需要其他人以自己的方式來「為社會除害」, 二人看不慣應召女完全可以選擇舉報,但他們卻選擇搶劫殺人這種殘暴的手段。

他們口中所謂的正義,只不過是在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找借口求心安。而他們殺害的那些女孩,即使他們本身有錯但卻也是無辜的,因為生命是最可貴的。

2、深圳男子肢解3夜店女,冷笑概況作案。後來怎樣呢?

廣東人林鵠、謝秉佑,都曾因搶劫入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搶劫、殺害3名年輕夜店女子的被告人林鵠、謝秉佑一審公開宣判,兩人犯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均被裁定死刑,並各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宣判後,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上訴。

同時,一審法院還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裁定,裁定兩被告向被害人袁某、譚某、宋某的家屬分別賠償29505元、102990.4元、44867元。


法院審理查明:林鵠、謝秉佑系在監獄服刑期間認識,兩人出獄後,先後來深圳務工,2011年12月中下旬,兩人在深圳市龍崗區布吉某住所內,合謀搶劫、殺害夜總會工作的年輕女子。

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期間,兩被告人先後分別對宋某等6名年輕女子實施搶劫或者殺害。兩人2012年5月專門租下位於羅湖區春風路某小內的一套出租屋,並購買相關的作案工具存放該處,直至2012年6月21日,先後搶劫、殺害多名女子,共劫得現金人民幣近4萬余元、手機7部、首飾若干。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鵠、謝秉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先後對6名被害人採取暴力的方法,劫取財物,數額巨大。為防止罪行暴露,殺人滅口,將其中三名被害人捂死、肢解、拋屍,其手段特別殘忍,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法院認為,林鵠、謝秉佑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林鵠、謝秉佑積極實施搶劫與故意殺人之行為,並起到主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

早前報道:

帶著菜刀砧板開房

深圳兩男子肢解多名三陪女

2013年8月1日,兩名羅湖「烹屍惡魔」因涉嫌搶劫、故意殺人兩項罪名,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令人毛骨悚然的是,其中一名被告人庭上不僅發出冷笑,還多次用十個字概括作案過程:「吃飯、做愛、殺人、碎屍、搶劫」。

此案一度在羅湖引起很大震動,作案地點之一的羅湖區春風路長豐苑,有住客在疏通下水道時發現人體殘肢,小區住戶皆不寒而慄,不少住客紛紛搬離此地。

兩被告獄中服刑期間相識

其中一人曾被判無期

案卷材料顯示,此案兩名被告都是減刑釋放人員,其中一人還曾被判無期徒刑,服刑9年出獄後,當年就開始以殘忍手法犯案。

此案第一被告人林鵠,今年36歲,是廣東茂名人,中專文化。他因犯搶劫罪,於2002年6月3日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2011年5月12日減刑釋放。

另一被告人謝秉佑是「80後」,今年33歲,是廣東始興人,初中文化。他也因犯搶劫罪,於2001年被廣東省始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1月減刑釋放。

兩人是在廣東省韶關市樂昌監獄服刑期間認識的,出獄後先後來深圳務工。

女子被屍解後從廁所沖走,卻堵住了下水道,工人由此報警才揭開了兇案。

瞄準夜場「夜場女」

搶劫殺人後烹屍拋棄

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12月,林鵠和謝秉佑兩人開始合謀搶劫、殺害夜總會「坐台女」,伺機作案。直至案發,兩人先後搶劫、殺害5名「三陪女」,共劫得現金人民幣4萬余元,手機7部、首飾若干。

第一起殺人案發生在2011年12月20日,距離林鵠出獄僅7個月的時間。

當天19時許,林、謝兩人隨身攜帶裝有菜刀、手銬、砧板、塑料袋等作案工具的旅行箱來到深圳市羅湖區東門南路某假日酒店開房,入住8502房。隨後,林鵠致電被害人孔某,以嫖宿為名邀約其到該房。20時許,孔某依約來到該房,即被林、謝兩人控制,劫走隨身現金數百元、手機兩部。當晚,林、謝兩人用毛巾捂死孔某,肢解屍體裝入旅行箱。次日13時許,兩被告人攜帶旅行箱回到位於布吉街道的住處內烹屍,隨後,兩人將屍體殘骸丟棄至布吉街道一條水溝內。

作案頻繁時

每周誘殺一女子

記者從法庭上了解到,兩被告人的犯案時間很長,過程中非常冷靜有條理,手段之殘忍令人毛骨悚然。

2012年5月開始,兩人為了方便作案,專門租下了位於羅湖區春風路長豐苑內的一套出租屋,並購買了阿普唑侖、菜刀、鋼鋸、砧板等作案工具存放該處。然後兩人開始作案,作案的節奏是每周殺一人。

同年5月18日晚,兩人來到太陽國際夜總會唱歌喝酒,挑選被害人陳某坐台。次日凌晨1時許,林鵠將陳某帶至出租屋內嫖宿。2時許,謝秉佑回到該房。兩人控制住陳某,劫得現金人民幣6000餘元、手機一部、銀行卡一張、首飾若干,逼問出銀行卡密碼。隨即,謝秉佑出門從櫃員機內提取了人民幣7700元。9時許,兩被告睡醒後共同用毛巾捂死陳某滅口,碎屍烹煮。當晚,兩人將屍體殘骸丟棄到寶安區沙井街道一條水溝內。

5月29日,兩人用同樣手法殺死了國色天香夜總會的坐台女袁某。劫得錢財1.4萬余元、手機、首飾等等,拋屍到布吉一水溝內。

6月5日,兩人用相同手法殺死了畢打奧夜總會的坐台女譚某,劫得錢財1.2萬余元、手機等等,拋屍寶安沙井一河渠內。

6月12日,兩人殺死了人間新潮夜總會的坐台女宋某,僅劫得錢財數十元、手機等等,拋屍寶安沙井一河渠內。

6月20日,兩人以嫖宿為名,電召被害人周某,意圖搶劫殺人。次日凌晨,公安機關在其出租屋內將兩人抓獲歸案。現場繳獲作案工具阿普唑侖、菜刀、鋼鋸、砧板等。

冷笑概括作案過程:

「吃飯、做愛、殺人、碎屍、搶劫」

兩名「烹屍惡魔」被押上法庭,他們長相都比較兇狠,尤其是林鵠,和被害人家屬發生沖突時目露凶光,還多次當庭冷笑。

兩人雖然表示認罪,卻態度囂張。特別是被告人林鵠受審時竟然屢屢冷笑,並多次用「吃飯、做愛、殺人、碎屍、搶劫」這十個字,來簡單概括作案過程。

在法庭上,當檢察官訊問林鵠第一、二單命案的詳細經過時,林鵠的回答是「不記得了」,「跟你起訴書里說的一樣」。當檢察官第三次訊問其被害人名字的時候,林鵠冷笑了一聲,他的回答還是「不知道」。

不僅如此,林鵠說殺人碎屍都是自己做的,謝秉佑只幫助搶劫。他還對犯罪過程做出輕描淡寫的「十字概括」:「吃飯、做愛、殺人、碎屍、搶劫。」

對後面三單命案的訊問,林鵠的表現都是一致的,先是冷笑,然後簡單的「十字概括」,態度十分囂張。

謝秉佑說,自己並不贊同殺人,是林鵠說要滅口,逼他一起做的。第一單殺人碎屍案自己沒參加,不過其他4單就有參與。

被告人的囂張態度和「十字概括」,引起被害人家屬的憤怒。部分家屬忍不住當庭大聲哭泣,破口大罵被告人冷血,法庭秩序一度混亂,庭審因此短暫中斷。

被告目露凶光

因此案有5名女子被害,大批被害人的家屬到庭旁聽,情緒十分激動,甚至和被告人發生沖突。

當法警把兩名被告押進法庭時,坐在旁聽席上的不少家屬頓時離開座位怒罵:「打死他!」「現場殺死他!」「我要看著他死!」

有一名青年家屬還想撲上去毆打兩被告人,被法警及時隔開。此時,第一被告林鵠惡狠狠地瞪了動手的青年一眼,目露凶光。

青年被拉扯開時,還跪地哭求法警鬆手,他求法警:「就讓我打他一下!」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庭外采訪

判無期為何9年就出獄?

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林鵠曾在2002年6月3日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5月12日獲減刑釋放。算起來他在獄中服刑時間只有9年,這符合法律規定嗎?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趙波律師告訴記者,本案中兩名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期間,應當適用的是1997年《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

2012年7月1日後施行的相關規定,已經改為判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期改為「不能少於13年」。

律師分析,如果林鵠在宣判之前被羈押的時間較長,這段時間按法律規定也應計算入刑期,因此他的實際刑期計算起來是有可能超過10年的。但無論如何,獲得如此大力度減刑的罪犯,出獄才幾個月就又犯下可怕的罪行,確實反常,值得我們的司法制度反思。

3、深圳這4大「凶宅」驚悚!買房該咋避開凶宅

所謂「凶宅」,舊時指的是不吉利或鬧鬼的房舍,現在也常常用來指發生意外兇殺等時間的房子。而關於深圳,坊間有傳言四大「凶宅」,這些「凶宅」均充滿了故事,接下來小編就給你好好揭開它們的真面目,並且告訴你買房該怎麼避開「凶宅」!

中銀大廈

在紅荔路上的幾棟紅色的尖塔狀建築就是中銀大廈,最常見的傳聞是這里是過去深圳的刑場,文革時期有很多人冤死在這里,所以要把建築建成這個樣子來鎮壓。附近樓盤的會所特意建了一個類似虎口形狀的大門對著它,據說為了不讓對面的邪氣過來才這么建的。

事實上,這個傳說是來自網上某篇鬼文,有媒體了解,其實中銀大廈並不是什麼行刑場,也有相關人士稱是出於商業競爭的目的,附近開發商傳播「鬼樓」「邪地」的流言。

龍珠花園

龍珠花園是布吉出了名的凶宅,主要是因為發生過幾樁人命事件。這些事件大都以業主自殺居多,除了雜貨店一家是兇殺外其它幾乎不是跳樓就是燒碳自殺。傳聞說風水不好,小區內比較陰暗。2012年有報道稱,龍珠花園頂樓層發現高度腐敗的屍體,發現時已呈現白骨化。

但是,實際上,這個小區已經是有20餘年樓齡了,住了這么多戶人家,會出現這種意外事件也無可厚非。

長豐苑

長豐苑最著名的就是2012年的碎屍案。2012年長豐苑小區發生連環兇殺案,還有傳聞是兩名舞男殺害多名女性並碎屍後扔進下水道。最後經羅湖警方證實,確有4名女子被先後殺害,兩名犯罪嫌疑人、專挑夜場女下手搶劫的劫匪也被抓獲。其實,這就只是一樁刑事案件,經過傳聞發酵後添了幾分恐怖色彩。

都市名園

都市名園被稱作凶宅,主要源於2014年4月的縱火焚屍案。2014年4月15日,都市名園一同租房居住的3名女白領被闖入室內的男子砍殺,兇手殺人後點火焚燒現場,兩名女子身亡。2015年9月和12月,都市名園又分別發生了兩起火災,網友直呼邪門。

房屋總價高,誰也不想自己住進一個曾經死過人或者發生過一些不好的事情的房子裡面。那麼,買二手房的時候,如何才能避免買到凶宅呢?需要從以下方面著手:

1、查詢新聞

網上搜索這個小區,看看有沒有相關的新聞報道。像一些特大的刑事案件,有些媒體是會公開報道的。

2、價格低於市價需留意

買房前,要對該小區的二手房的價格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如果房子遠低於市場價格,那麼肯定有問題。

3、走訪一下小區

如果房子是凶宅的話,小區內或多或少會引起過議論,容易打聽出來。比較容易打聽到的地方包括居委會、物業公司和隔壁左右的鄰居。

4、詢問中介公司關於房產的情況

買房前,詢問中介公司房產的情況,是不是凶宅。他們有沒有進行過核實,是否有提供聲明。

5、房產證辨別

如果房子房齡老,房產證下發日期比較晚的話,應當問清業主房子是繼承的還是買的二手房。如果是繼承的就要問下前業主去世的原因,曾經發生過什麼事情,都要了解清楚。

6、派出所詢問

如果是有兇殺或者是他殺之類的情況,當地派出所會有備案記錄。雖然派出所會有這樣的記錄,但是派出所沒有義務向所有人公開這些信息,需要業主一起去(有時即使業主本人到場也不給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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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顧深圳烹屍案,殺人肢解烹屍應召女,後來怎樣?

作案前的准備

林鵠、謝秉佑兩人兩人在監獄結識,後來兩人陸續處於在深圳打工,但是現在的這種打工生活並沒有使他們的到滿足,慢慢地,一些邪惡的想法出現在他們的腦海裡面。

2011年12月開始,兩人合計對於深圳的「三陪」應召女郎進行搶劫殺害。經過兩人的不斷商定,2012年5月份開始,兩人開始購買作案工具,首先為了製造作案場所,兩人租下了羅湖春風路長豐苑內一套出租屋,其次就是作案時所用的工具,為了方便作案,兩人先後購買了阿普唑侖(安眠葯)、菜刀、鋼鋸、砧板等工具存放在出租屋內。

將所有的作案工具備齊後,兩人開始物色作案對象並開始犯案。

以服務為借口,謀財害命

兩人第一次犯案是2011年12月20日,當時出獄僅僅不過7個月,在下午19點左右,林鵠、謝秉佑將菜刀、案板、手銬等作案工具帶到假日酒店,並給受害人孔某打電話,要求其前來提供特殊服務。

但是在孔某一進入酒店時就被控制,並被林鵠、謝秉佑以性命威脅,拿走了受害人孔某身上數百元現金以及手機。拿到財物後的林鵠、謝秉佑將孔某用毛巾捂住口鼻致死,並將屍體肢解後放入行李箱中帶回住處。

第二天,在林鵠、謝秉佑居住的地方對於屍體進行了烹飪,並將煮熟後的屍塊扔入廢棄的水溝裡面。在這次犯案後,在殺人搶劫中找到快感的林鵠、謝秉佑便一發不可收拾。

在尋找到固定犯案地點,備全作案工具之後,2012年5月18日,林鵠、謝秉佑到太陽國際夜總會唱歌喝酒,並且瞄準了當時的小姐陳某。 在凌晨的時候,林鵠將陳某帶回出租屋進行交易,陳某剛一進房間,就被潛伏已久的謝秉佑控制,並從陳某手中搶奪現金6000多元、手機1部、銀行卡1張、首飾若干。

逼問出銀行密碼後由謝秉佑出門去櫃台將銀行卡裡面的7700元取出,在上午9點左右,林鵠、謝秉佑用同樣的手法將陳某殺害,並烹屍後扔入棄到寶安沙井街道的下水道中。

5月29日,林鵠、謝秉佑在國色天香夜總會將女子袁某帶回出租屋內,用同樣的方式將其殺害,並拿走袁某上1.4萬元、現金、手機以及首飾,殺人後烹屍扔入布吉一水溝內。

6月5日,林鵠、謝秉佑將參加奧夜總會的女子譚某帶回出租屋,拿走譚某身上的1.2萬余元、手機,身後烹屍拋屍寶安沙井一河渠內。

6月12日,林鵠、謝秉佑在人間新潮夜總會將女子宋某帶回出租屋,拿走宋某身上的數十元、手機等,殺人烹屍剖屍於寶安沙井一河渠內。

6月20日,林鵠、謝秉佑再次以相同的手法對於受害女子周某,意圖再次搶劫殺人。

判決結果

兩人在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期間,幾乎計劃每周殺害一人,先後對於6名女子實施了搶劫殺害,總計搶得現金4萬余元、手機7部、首飾若干。

2012年6月21日凌晨,公安機關在出租屋內將兩人抓獲歸案,並且現場繳獲作案工具阿普唑侖、菜刀、鋼鋸、砧板等。

經過警方調查,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年對於林鵠、謝秉佑公開宣判,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判處兩人死刑,並處罰人民幣30萬余元。

兩人並不服從判決,隨即提起了上訴。當警方對於林鵠、謝秉佑的作案細節進行詢問的時候,十分不屑,甚至冷笑道回答「吃飯、睡覺、殺人、碎屍、搶劫」……

正義並非是真正的正義

林鵠、謝秉佑這樣的回答,其實不難明白,兩人將作案的人物集中在應召女身上,除卻這些女子警戒心差,容易被誘騙至出租屋內這個因素外,還有一個因素,就是林鵠、謝秉佑對於這些「灰色」地帶的人,帶有一絲的蔑視看不起。

林鵠、謝秉佑甚至覺得自己這樣做是正確的,在幫助清除社會上的「毒瘤」,對於自己獲得的這些成就十分得意,甚至沾沾自喜。

但是對於林鵠、謝秉佑來說,他們標榜的「正義」就一定是真正的「正義」嗎?林鵠、謝秉佑兩人在之前就因為搶劫罪被捕入獄,在刑罰結束的短短時期內,對於6名受害者再次進行犯案,更是採用殺人、肢解、烹屍、拋屍等一系列殘忍的手法。

根據法院相關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林鵠、謝秉佑屢次犯案,知錯不改,手段殘忍,就應該處於嚴厲的懲罰。

而那些無辜但不無辜的受害女孩,她們的生命是寶貴的,不應該被人隨意謀取。她們同時也是違法者,但是能對她們提起制裁的,只能是刑法。而不是「私法」。

5、深圳男子肢解3夜店女,冷笑概況作案:做愛、殺人、碎屍,後來如何?

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期間,兩被告人先後分別對宋某等6名年輕女子實施搶劫或者殺害。兩人2012年5月專門租下位於羅湖區春風路某小內的一套出租屋,並購買相關的作案工具存放該處,直至2012年6月21日,先後搶劫、殺害多名女子,共劫得現金人民幣近4萬余元、手機7部、首飾若干。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鵠、謝秉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先後對6名被害人採取暴力的方法,劫取財物,數額巨大。為防止罪行暴露,殺人滅口,將其中三名被害人捂死、肢解、拋屍,其手段特別殘忍,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法院認為,林鵠、謝秉佑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林鵠、謝秉佑積極實施搶劫與故意殺人之行為,並起到主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

2013年8月1日,兩名羅湖「烹屍惡魔」因涉嫌搶劫、故意殺人兩項罪名,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令人毛骨悚然的是,其中一名被告人庭上不僅發出冷笑,還多次用十個字概括作案過程:「吃飯、做愛、殺人、碎屍、搶劫」。

此案一度在羅湖引起很大震動,作案地點之一的羅湖區春風路長豐苑,有住客在疏通下水道時發現人體殘肢,小區住戶皆不寒而慄,不少住客紛紛搬離此地。

案卷材料顯示,此案兩名被告都是減刑釋放人員,其中一人還曾被判無期徒刑,服刑9年出獄後,當年就開始以殘忍手法犯案。

此案第一被告人林鵠,今年36歲,是廣東茂名人,中專文化。他因犯搶劫罪,於2002年6月3日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2011年5月12日減刑釋放。

另一被告人謝秉佑是「80後」,今年33歲,是廣東始興人,初中文化。他也因犯搶劫罪,於2001年被廣東省始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1月減刑釋放。

兩人是在廣東省韶關市樂昌監獄服刑期間認識的,出獄後先後來深圳務工。

女子被屍解後從廁所沖走,卻堵住了下水道,工人由此報警才揭開了兇案。


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12月,林鵠和謝秉佑兩人開始合謀搶劫、殺害夜總會「坐台女」,伺機作案。直至案發,兩人先後搶劫、殺害5名「三陪女」,共劫得現金人民幣4萬余元,手機7部、首飾若干。

第一起殺人案發生在2011年12月20日,距離林鵠出獄僅7個月的時間。

當天19時許,林、謝兩人隨身攜帶裝有菜刀、手銬、砧板、塑料袋等作案工具的旅行箱來到深圳市羅湖區東門南路某假日酒店開房,入住8502房。隨後,林鵠致電被害人孔某,以嫖宿為名邀約其到該房。20時許,孔某依約來到該房,即被林、謝兩人控制,劫走隨身現金數百元、手機兩部。當晚,林、謝兩人用毛巾捂死孔某,肢解屍體裝入旅行箱。次日13時許,兩被告人攜帶旅行箱回到位於布吉街道的住處內烹屍,隨後,兩人將屍體殘骸丟棄至布吉街道一條水溝內。

記者從法庭上了解到,兩被告人的犯案時間很長,過程中非常冷靜有條理,手段之殘忍令人毛骨悚然。

2012年5月開始,兩人為了方便作案,專門租下了位於羅湖區春風路長豐苑內的一套出租屋,並購買了阿普唑侖、菜刀、鋼鋸、砧板等作案工具存放該處。然後兩人開始作案,作案的節奏是每周殺一人。

同年5月18日晚,兩人來到太陽國際夜總會唱歌喝酒,挑選被害人陳某坐台。次日凌晨1時許,林鵠將陳某帶至出租屋內嫖宿。2時許,謝秉佑回到該房。兩人控制住陳某,劫得現金人民幣6000餘元、手機一部、銀行卡一張、首飾若干,逼問出銀行卡密碼。隨即,謝秉佑出門從櫃員機內提取了人民幣7700元。9時許,兩被告睡醒後共同用毛巾捂死陳某滅口,碎屍烹煮。當晚,兩人將屍體殘骸丟棄到寶安區沙井街道一條水溝內。

5月29日,兩人用同樣手法殺死了國色天香夜總會的坐台女袁某。劫得錢財1.4萬余元、手機、首飾等等,拋屍到布吉一水溝內。

6月5日,兩人用相同手法殺死了畢打奧夜總會的坐台女譚某,劫得錢財1.2萬余元、手機等等,拋屍寶安沙井一河渠內。

6月12日,兩人殺死了人間新潮夜總會的坐台女宋某,僅劫得錢財數十元、手機等等,拋屍寶安沙井一河渠內。

6月20日,兩人以嫖宿為名,電召被害人周某,意圖搶劫殺人。次日凌晨,公安機關在其出租屋內將兩人抓獲歸案。現場繳獲作案工具阿普唑侖、菜刀、鋼鋸、砧板等。

兩名「惡魔」被押上法庭,他們長相都比較兇狠,尤其是林鵠,和被害人家屬發生沖突時目露凶光,還多次當庭冷笑。

兩人雖然表示認罪,卻態度囂張。特別是被告人林鵠受審時竟然屢屢冷笑,簡單概括作案過程。

在法庭上,當檢察官訊問林鵠第一、二單命案的詳細經過時,林鵠的回答是「不記得了」,「跟你起訴書里說的一樣」。當檢察官第三次訊問其被害人名字的時候,林鵠冷笑了一聲,他的回答還是「不知道」。

不僅如此,林鵠說殺人碎屍都是自己做的,謝秉佑只幫助搶劫。

對後面三單命案的訊問,林鵠的表現都是一致的,先是冷笑,然後簡單的「十字概括」,態度十分囂張。

謝秉佑說,自己並不贊同殺人,是林鵠說要滅口,逼他一起做的。第一單殺人碎屍案自己沒參加,不過其他4單就有參與。

被告人的囂張態度和「十字概括」,引起被害人家屬的憤怒。部分家屬忍不住當庭大聲哭泣,破口大罵被告人冷血,法庭秩序一度混亂,庭審因此短暫中斷。

因此案有5名女子被害,大批被害人的家屬到庭旁聽,情緒十分激動,甚至和被告人發生沖突。

當法警把兩名被告押進法庭時,坐在旁聽席上的不少家屬頓時離開座位怒罵:「打死他!」「現場殺死他!」「我要看著他死!」

有一名青年家屬還想撲上去毆打兩被告人,被法警及時隔開。此時,第一被告林鵠惡狠狠地瞪了動手的青年一眼,目露凶光。

青年被拉扯開時,還跪地哭求法警鬆手,他求法警:「就讓我打他一下!」

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林鵠曾在2002年6月3日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5月12日獲減刑釋放。算起來他在獄中服刑時間只有9年,這符合法律規定嗎?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趙波律師告訴記者,本案中兩名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期間,應當適用的是1997年《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

2012年7月1日後施行的相關規定,已經改為判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期改為「不能少於13年」。

律師分析,如果林鵠在宣判之前被羈押的時間較長,這段時間按法律規定也應計算入刑期,因此他的實際刑期計算起來是有可能超過10年的。但無論如何,獲得如此大力度減刑的罪犯,出獄才幾個月就又犯下可怕的罪行,確實反常,值得我們的司法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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