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際包車市際包車處罰
1、客運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
法律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一類、二類、三類客運班線經營或者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桐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四類客運班線模基經營的,局碼讓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在直轄市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省內包車客運實行分類管理的,對從事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對從事縣內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如何處理該異地包車行為
問:在一次運政執法中,查獲一輛旅遊公司客車,該車具有市際包車資格,車籍地在A市,而此次包車線路是B市到C市,有包車合同,發票等。A、B、C市都是省內。現在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認為客運包車起始地和目的地都不在車籍地,屬於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應該按《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理;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是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按《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九條規定處理。該按哪一條規定處罰?
答:《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第八條規定,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根據規定,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該車具有市際包車資格,只要在省內,不論起始地和目的地是省內哪個城市,它都沒有超越許可范圍,不能按超越許可范圍對其實施處罰。該車車籍地是A市,該車從B市到C市,運管機構應該按照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給予經營者處罰。
3、中國交通運輸部對旅遊車包車牌使用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並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省際、市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地區,縣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縣。
非定線旅遊客車可持註明客運事項的旅遊客票或者旅遊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三)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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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客規2021年細則
一、優化客運許可。
取消許可條件中的車輛客位數要求,由經營者根據市場需求 自行決定客車車型;
將「途經路線」由許可事項改為備案事項, 放開日發班次上限,允許在不低於車輛類型等級前提下調配車輛,釋放經營者經營自主權;
將「客運班線經營及包車客運許可原則上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調整為 「客運班線經營可以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
二、簡化客運經營許可材料。
明確客運站 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簡化相對人申請程序,縮短許可時限,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
對於可通過部門共享、內部核查獲取的信息及企業章程等無直接關聯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將客運經營許可中的站點方案和聘用駕駛員調整為承諾制,便利相對人;
強化對承諾事項檢查和違法處置力度,確保承諾事項落實到位。
三、提升經營者經營自主權。
允許客運班車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區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
允許客運站在滿足基本服務功能前提下 拓展旅遊集散、郵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運站資源;
調整省內包車強制分類管理制度, 授權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確定省內包車客運是否細分市際、縣際、縣內管理;
允許 包車客運向下兼容運營,即省際、市際、縣際包車客運經營者可以分別經營省內、市內、縣內包車客運業務;
將包車客運車輛數量要求適度上調,切實做到「放管結合」。
四、保障市場公平競爭。
取消現行《客規》中的不滿足客運許可條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許可資質從事經營活動、客運經營者延續經營優先許可等制度;
進一步明確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後,應當依法重新申請許可。
五、規范客運定製服務。
明確從事定製客運需先取得班線經營許可,定製客運車輛核定人數在7人以上;
在發車時間、上下旅客地點等方面給予定製客運車輛更大的靈活度;
增加對從事定製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和網路平台的義務規定及監管要求。
六、推進農村客運發展。
明確了農村客運公益屬性及城鄉客運一體化要求;
對農村客運作出特別規定,明確 農村客運班線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可以由其經營者自行決定,在鄉村一端無客運站的,無需進站發班。
七、強化客運安全監管。
鑒於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運距遠、運營時間長、途經路況復雜,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易發多發, 要求在准入環節開展安全風險評估;
針對行李艙載貨風險高、隱患大的實際,明確貨物安檢、裝載規范等要求,提升客車載貨安全監管水平;
增加發車前安全告知、行李物品安檢、包車運次時限等措施和要求,確保安全運行。
5、公交公司處罰司機未禮讓行人罰款3千元合理嗎?
不合理。
公交公司司機在人行橫道處不禮讓行閉答人的處孝啟罰是扣三分,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三千處罰太高了。
公交公司屬於轎慎慧企業單位,主要從事縣內班車客運、市際班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等。
6、包車客運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從事汽車長途客運線路需要根據客運線路跨縣、跨省不同來確定,具體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從事客運線路經營,應當提出申請,具體規定如下:
1.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3.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包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五條 按照經營區域的不同,包車客運分為縣內、縣際、市際、省際包車客運。
第六條 包車客運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經濟高效、安全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科學發展,安全第一,促進道路運輸市
7、省際包車,市際包車,縣際包車這三種有什麼區別??
這三個包車業務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從事包車客運申請的經營者根據其經營資質、開業條件及當地的包車客運市場實際情況做出的許可。省際、市際、縣際指的是允許客運經營者所從事包車客運的經營范圍。我的Q724182606有關道路運輸方面的問題可以直接問我。
8、省際包車客運可以異地經營嗎
法律分析: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根據規定,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該車具有市際包車資格,只要在省內,不論起始地和目的地是省內哪個城市,它都沒有超越許可范圍,不能按超越許可范圍對其實施處罰。
法律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使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由包車用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託,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9、省際包車,市際包車,縣際包車這三種有什麼區別
經營區域的區別:
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從事包車客運申請的經營者根據其經營資質、開業條件及當地的包車客運市場實際情況做出的許可。經交通部門批准後運行范圍:
1、縣際車僅限車輛戶籍地運行。
2、市際車輛本省內城市間運行。
3、省際車輛可在全國范圍內運行。
(9)縣際包車市際包車處罰擴展資料:
包車服務法律責任:
第敏搏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許可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
(三)未按照規定受理投訴,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巡遊車營運證的車輛噴塗巡遊車專用標識或者安裝巡遊車標志燈、空車待租標志或者計程計價設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法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者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運輸等部門提供營運數據或者其他必要的營運資料的;
(二)未實時傳送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記錄或者生成的數據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
(一)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轉借、出租或者塗顫山改從業資格證的。
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營運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營運證或者從業資格證的;
(二)從事巡遊車服務,未在車內醒目位置公開本人的從業信息或者公開的信息與實際駕駛人員不一致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橋洞祥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干擾或者屏蔽出租汽車相關設備數據傳輸信號的;
(二)篡改出租汽車相關設備記錄或者生成的數據的。
參考資料: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