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大巴
1、運營大巴車的報廢年限
法律分析: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到15年。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2、大巴車多少年強制報廢
9座及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年限延長到15年。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延長到10年。
上述車輛達到使用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關規定檢驗合格的,除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外,其他的上述車輛原則上可連續延長使用年限。
(2)15年大巴擴展資料:
大巴管理規定
1、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城市公共大巴專營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務秩序,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2、特區內城市公共大巴(以下簡稱公共大巴)的經營服務業務實行專營。未取得專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特區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
本規定所稱專營權,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授權專營的企業和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以下合稱從事專營業務的企業),在專營線路內單獨享有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的權利。
本規定所稱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是指依照本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但在本規定實施以前,已經市政府批准在特定線路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的企業,可依本規定享有特定線路專營權。
3、公共大巴專營權期限每期為五年。專營權期限屆滿,可按本規定的規定程序予以延長。
3、大客車報廢年限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4、營運大客車使用的年限
法律分析:營運大客車使用的年限是10到15年。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准則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流程解決,延緩報廢使用不超出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一個檢驗周期持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准則,要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解決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