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巴士墜河
1、重慶車輛墜河男孩倖存外公外婆遇難,回家後發現媽媽死亡,背後有何隱情?
2月9日傍晚,重慶市榮昌區瀨溪河畔發生一起轎車墜河事故,事發時車上載座4人。車輛落水後很快沉入水底,但幸運的是車中有一個十一二歲男孩子自救僥幸逃出,其餘三人全部溺亡。然而,逃出生天的男孩尚未來得及慶幸,一個更大的打擊卻迎面而來。
據孩子所講,駕車人是媽媽男朋友,另外兩位老人是他外公外婆。墜河前他們4人剛剛在川三濱港灣小區附近一個飯店一起吃飯,吃過飯後驅車來到事發地點洗車。洗過車後不知何故車輛突然加速倒進了河裡。
車輛落水後發出巨大響聲,驚動了在附近散步的居民,他們立即報警請求救援。當地警方和應急救援部門也迅速行動,開展救援,遺憾的是車輛已經沉入河底,救援困難重重。萬幸的是有一個孩子自己逃了出來。
孩子逃出來後,急忙給自己媽媽打電話,可是一直打不通。直到2月10上午,孩子在警方帶領下回到家中,沒想到一個更大的不幸在等他,警方發現,孩子媽媽已經死亡多時,真是禍不單行。
據可靠消息,孩子的爸爸媽媽在他4歲時就已經離婚,他和媽媽在一起生活。駕車人是孩子媽媽新交男友。種種離奇跡象,造成輿論紛紜,一時說什麼的都有,謀殺的傳言更是甚囂塵上。 目前當地警方正在對死亡的四個人進行屍檢,尚未作出正式結論。
一個十多歲的孩子,接連遭到重大打擊,情何以堪?恐怕一個成年人也未必承受得住。目前他已經回到爸爸家中,但願深沉父愛能夠撫平他心中傷痛。
2、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河事件警示我們應如何遵守和維護責任?
如果碰到這種事情,要自己遵守,不要和開車師傅發生矛盾,如果遇到別人和開車的師傅發生爭吵,你作為匿名乘客,應該勸解他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還記得2000年柳州公交墜橋事故么?起因經過結果分別是?
在「7月7日重大交通事故」中,一輛載滿乘客的公交車撞上柳州市滬東大橋欄桿,墜入水中,造成79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悲劇。事故發生後,17名死者家屬向柳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2名死者家屬向柳州市城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車所屬的柳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賠償。
5大學生的父母和其他親戚,一個高中生,一個工程師和其他兩名年輕女性去世起訴柳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柳州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500000元死亡和300000元精神安慰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柳州中級法院命令被告賠償死者親屬5萬到6萬元。
九名死者的親屬向廣州及西區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昨日向公眾公開了九起上訴。
(3)重慶巴士墜河擴展資料:
在上訴和上訴雙方簡要陳述了各自的訴求和理由後,法院將本案爭議的焦點歸納為:
1.上訴和上訴雙方的訴求和理由第一審法院是否違反訴訟法;
2.一審適用法律是否適當,賠償數額是否適當。九名死者的親屬作為上訴人或證人出席了上訴。上訴人和上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下列事實均無異議:小林陳的妻子的女兒譚建平(和其他)死在被告在7月7日晚,2000年,廣西柳州公交公司B-00512,重慶CC664教練巴士(公共汽車)驅動器壺東大橋(也稱為三橋)、橋梁養護工程建設和停止運行在橋面混凝土隔離墩時相撞,偏離行駛方向,客車沖出呼蘭橋,從27.1米高的橋面跌落劉江河、譚建平等人。
78名乘客和一名司機全部遇難。本月19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認書》,確認78名乘客對事故不負有責任。在法庭調查和兩輪辯論中,上訴方悲傷地掙扎著,辯稱一審法院是分開受理案件,但是一起審理的。
不作為集體訴訟,增加了上訴人的經濟和精神負擔,使訴訟程序不合法。這次賠償太少,可以比較的是同樣性質的柳州中學學生1998年組織的車禍賠償案件,學生家長得到的賠償和精神損失賠償共計13萬元。談到撫養一個孩子的困難和失去一個孩子的痛苦,法庭上有很多的哭泣。上訴人不停地擦眼淚,有些人甚至哭了起來。
不同尋常的是,上訴法院的律師並沒有要求法院停止與案件無關的申訴。在主審法官提醒上訴人控制情緒之前,法官們還耐心地聽著每一位上訴人的發言,他們哭得太大聲以至於無法被聽到。作為唯一代表死者九名親屬的律師,來自北京律師事務所的賈秀蘭(音譯)是免費的。她在法庭上辯稱,一審法院在程序上違反了法律,不受理集體訴訟,並判定法律適用不當。
她採用1992年制定的交通事故賠償方法來確定賠償金額,並沒有考慮到物價上漲的因素。她希望二審法院會決定增加賠償。並在法庭上表示,作為本案的律師,她目睹並感受到了上訴人失去親人的悲痛,她從北京來出庭,免除了二審的代理費用,只是為了上訴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賠償。
被上訴的一方律師有兩名:北京李律師事務所的田廣德律師和京貴律師事務所的林貴南律師。他們還首先對上訴人表示同情:「坦率地說,我們的心與死亡的代價同樣沉重。我們謹代表柳州汽車公司,向7月7日交通事故中所有遇難者家屬表示深切的慰問和誠摯的問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