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萬達四期綁車位
1、房地產捆綁車位銷售違法嗎?如果不買車位就加二百元一平方米合法嗎
房地產捆綁車位銷售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1)合肥萬達四期綁車位擴展資料
汽車銷售中的保險捆綁銷售
對於汽車個人信貸消費中出現的這種「搭售」現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綁銷售不符合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中國的《保險法》相關規定中明確指出,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顯然,車商在銷售中指定消費者到與他們有協議的保險公司和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屬於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保險公司是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針對這種現象,中國保監會已明確表示,採取這種捆綁銷售的辦法強賣保險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應該由客戶自己來選擇保險公司。
同時,對於車險市場競爭中出現的保險公司支付給車商高額「代理手續費」的問題,中國保監會作為主管部門一直在要求各保險公司進行自律,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不能為拉業務而競相抬高保費返還比例。因為這種惡性競爭的後果,往往會導致保險公司自身的償付能力出現危機。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此類問題屬於保監會管轄和調整的范圍,消費者一旦遇到這種「捆綁」式銷售,可以到中國保監會駐滬辦進行舉報投訴,要求其進行查處。
2、買房捆綁銷售車位,是否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現在有不少的人都想要去購買房子,畢竟有了房子之後就有了一個家。但是有的開發商在銷售房子的時候,總是會進行銷售捆綁。如果賣房子的話就要買車位,畢竟大家都很需要車位。現在的人私家車越來越多,他們如果沒有地方停車的話,也會造就很多的問題。有的時候那些救援人員趕到現場,由於他們將車子亂停亂放,導致救援車輛沒辦法到達現場,所以也會引發很多的問題。
現在開發商全部都必須要讓那些住戶購買停車位進行強制消費,其實這種情況是涉嫌違法的。雖然這種條款看起來並不新鮮,因為在很多的地方都出現了這種條款,但是這種條款確實不能夠出現在買房子的情況當中。
如果直接去讓他人去購買車位的話,這就是在捆綁銷售,這種情況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買房子的時候必須要去買停車位才可以的話,那麼這個停車位就會有一定的價錢。人們在購買的時候肯定要花費不少的錢財,如果有的人不想使用停車位的話,那麼這個位置就會浪費。
開發商直接去售賣停車位,確實是有點不合理。如果別人買房子花費了幾十萬塊錢,但是停車位的話,往裡面添幾萬塊錢。這樣的話,會讓他們的預算不夠,讓人沒有辦法接受。因為許多的銷售人員在賣房子的時候,都直接聲稱如果買房子的話,就必須要購買停車位,所以大家也就見怪不怪了?但是購買房子去購買停車位的話,是有一點不合理的。
這種情況是需要相關的人員去進行整治,而且已經涉嫌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跟強制消費沒有任何的區別。在看到買房子的時候,需要購買停車位的時候,我們就應該去進行制止,並且對他們進行舉報,防止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本來自己想購買的就是一個房子,卻強制的購買停車位,這樣是絕對不能夠出現在售房當中的,也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3、交了買房定金及捆綁車位定金,車位沒有預售證。現在我不想買房子及車位了,是否可以退回定金?如何辦理?
如果買房交了定金、不想要啦,是否可以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已經簽訂定金合同的,合同有明確規定的,以合同為准;
2、如果沒有簽訂定金合同的,一般默認是不會退還定金的,不過是否可以退主觀意向很重要,哪怕簽訂合同了,只要對方同意,那就可以退;
3、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是以下情況的,可以明確要求對方退還定金: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開發商捆綁車位合理嗎?車位是可以辦證的
不合理,屬於欺詐行為,按消費者保護法可退一賠三。
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專有車位的權屬雖未在該條明確,但結合《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專有車位產權應為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將專有車位可以出售、出租或贈送。
佔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的屬於共有車位。
根據第三款的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可以進一步明確,在規劃車位外佔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的屬於共有車位。業主共有的車位當然不能再出售、出租、贈送給業主。
判斷車位屬於專有車位還是共有車位,要看車位屬於規劃內還是規劃外。要看是否屬於規劃內外,只能依據規劃文件,規劃文件主要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圖上標示的車位就是規劃內車位。
5、房地產商捆綁銷售車位,我買的是無產權車位,合同上沒有任何關於車位
購房合同上沒有車位的信息,因為車位是沒有產權的。你在交錢的時候,開發商一般會簽訂一個認購協議,上面規定了車位的位置、大小、價格,什麼時候交清全款等等。按照協議書上來。如果你覺得不合適,可以協調開發商退款。
6、開發商賣房子時捆綁銷售車位,我不想要怎麼辦?
這種捆綁銷售方式就是開發商的圈套。因為當下車位畢竟不好銷售嗎?如果你不想要車位,只想買房子。那也只好不認購房子了。沒有更好的辦法。再另行尋找其他的房源。
7、合肥濱湖未辦產權證的車位如何出售?
1、沒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交易,因為沒有產權,是不能買賣的。除了無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可能有產權出售之外,小區物業還會在地上劃車位出售,這些都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講,這些車位是不具備出售條件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
2、對於車位性質劃分,以及權益歸屬,我國《物權法》已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3、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屬於規劃時便確定的停車場,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車位,應該是佔用小區道路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小區車庫時要分清其類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資料拓展:
(1)正規停車位的停車線粗細均勻,線條筆直,看起來很清晰。而『山寨』停車位停車線一般劃得不齊整、不清晰。這是一個辨識的途徑。
(2)正規停車位一般布局合理,如果市民看到那些明顯佔用盲道、人行橫道的停車位,基本上可以判斷是違規停車位。
(3)正規停車位大多設有字母「P」停車標識牌。如果沒有看到「P」標識牌,就要多留一個心眼,問清楚再停,以免給自己招來「罰款單」。
(4)設計標准:
1、分為四個等級,車長不大於6米及車寬不大於1.8米的車,規范車與車之間間距為不小於0.5米,車與牆、車位端之間間距不小於0.5米;車長大於6米不大於8米,車寬大於1.8米不大於2.2米的話,車與車之間間距不小於0.7米等。回車路段的相應規范是滿足一輛車一次性回轉的需要。
2、停小型車為主的停車場,車位尺寸採用2.5~2.7×5~6米的尺寸,單車道回轉車道寬度不小於3.5米,雙車道不少於5米,停車場為安全起見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車輛,多設置為6米以上。2004年國家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的場地作圖題就考了一個停車場設計,題目將車位尺寸預設為2.5×5米。雙向回轉車道預設為5米。
8、哪位知道萬達地下車位是多大面積的
現在購買車位成了很多有車族購房頭疼的一件事情,不僅僅是車位價格昂貴,很多時候是重金難求,因為小區面積有限,車位有限,這也造成了很多開發商不合理買賣,很多業主不清楚相關法律法規,在車位購買方面經常出現糾紛和困惑。下面總結五點注意事項,以供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作為參考:
一,看能否辦理產權證。業內人士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二,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四,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五,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並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9、買的新房是捆綁車位的,要簽兩個合同,請問簽
購房者須慎重
如果開發商承諾贈送的車位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該車位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處置;而如果該車位不佔用業主共有場所,那麼開發商可以以出售、贈送、出租的方式與業主約定車位的歸屬,開發商的贈送承諾合法有效。
確認了開發商對車位擁有產權後,還有第二個問題需要確認:
市場上贈送的車位分為兩種,一種贈送的是產權車位,另一種贈送的則是車位的70年使用權。購房送車位,不等於開發商送的車位均為產權車位。還有部分開發商贈送的只是車位的使用權。
如果是產權車位,需要簽訂購車位合同,其中合同中車位的費用,正常標注,但是讀者購房合同中的價格將車位這一部分價格減去。因為房子和車位都屬於不動產,即使開發商將房子和車位捆綁銷售,或者是購房者主動選擇購買車位,購房者都必須簽訂兩份獨立的合同,房子歸房子,車位歸車位,所有的流程是完全獨立的。
一般情況下是分開交易的,必須簽訂兩份獨立的合同才行。而如果贈送車位的使用權一般簽訂協議,而且贈送的車位大多屬於無產權車位。
產權車位與車位使用權的不同之處在於產權車位與房屋一樣,擁有產權,可以自由轉讓、出售。而車位使用權的轉讓需要樓盤的物業公司介入,一般只能在本小區內轉讓,轉讓費用較產權車位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