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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徵收土地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8-09 23:17:48

1、合肥市最新拆遷補償細則

合肥市國土資源局發布了關於《合肥市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辦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拆遷補償范圍及補償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1. 適用范圍

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行政區域內(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市區)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2.補償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認定

個人在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認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鄉鎮企業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房屋,按照辦公、生產等用途房屋認定。

拆遷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情形計算有效面積:

(一)房屋面積大於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房屋面積小於人均60平方米大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三)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補償對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後計算有效面積。

(2)、補償對象認定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補償的,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認定為補償對象,予以住宅房屋補償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聯產承包土地。

(二)補償房屋屬於自有產權。

(三)公告時屬於征地范圍內常住戶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員和就地征地「農轉非」人員)。

(四)國家和省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經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戶的人員,可在遷入地認定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類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補償對象的家庭戶中,有屬於下列情形的直系親屬,可視為房屋補償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項目中獲得房屋補償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額或差額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人員的已婚配偶及兩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公告前戶籍已遷入范圍內依法收養的子女。

(二)原在當地享有承包土地,後根據戶籍政策「農轉非」,從征地范圍遷出的人員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戶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築安裝綜合成本價人均購買30平方米建築面積;現役軍官的補償參照本項規定執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婦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胎兒。

拓展資料:

3. 房屋補償安置標准

房屋補償對象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一)選擇產權調換的,原房屋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計算有效建築面積後,對補償對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的剩餘有效建築面積按照單位平方米造價予以補償。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交易後剩餘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

產權調換後,補償對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請增加購買15平方米建築面積。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應安置面積依據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計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購買的15平方米建築面積)。

4. 臨時安置費等補償

住宅房屋實行房屋安置的,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過渡期從補償對象交房之月起,至實施單位發布房屋安置通知時止。

過渡期內,補償對象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

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補償對象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規定標准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按照應安置房屋建築面積(不含按建築安裝綜合成本價購買的面積)計算。集體性質非住宅,不予以臨時安置費補償。臨時安置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

合肥市國土資源局

2、關於印發《安徽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原標題: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安徽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准實施細則(暫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2月7日

安徽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准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實施土地徵收成片開發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自然資源部《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准(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應當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新發展理念,正確處理開發與保護的關系,注重保護耕地,注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注重節約集約用地,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成片開發必須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的集中建設區。在市、縣以及鎮國土空間規劃批准實施前,成片開發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或者位於城市、鎮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視同位於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

第五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監督管理工作,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符合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七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充分聽取社會相關方面意見,徵求成片開發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八條省、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土地、規劃、經濟、法律、環保、產業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專家委員會,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科學性、必要性進行論證。

第二章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編制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

第十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近期行動計劃確定的時序編制,土地綜合開發建設內容應當符合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以完整的集中建設區為單元進行編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成片開發的位置、面積、范圍和基礎設施條件等基本情況;

(二)成片開發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實現的功能;

(三)成片開發擬安排的建設項目、開發時序和年度實施計劃;

(四)集中建設區范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開發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評估。

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尚未建設的零星地塊可以與相鄰正在開發建設的區域作為一個集中建設區,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規範文本格式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實施期限應當與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三條 集中建設區范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其核準的四至范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於40%,或者在依法調整開發區用地結構後不低於40%,在本細則實施後需要繼續實施徵收土地的,可以不再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但應當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經集中建設區內或者剩餘未被徵收土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學者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意見。

第十五條
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召開成片開發范圍內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充分徵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請土地徵收成片開發。

第三章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審批

第十六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多個開發方案的,應當分別申報。

縣(市)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並審批,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和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審批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加蓋省人民政府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審批專用章。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審批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准確性負責:

(一)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文本、矢量數據、成果圖冊等);

(二)向社會相關方面公開徵求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

(三)成片開發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證明材料;

(四)開發方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科學性、必要性進行論證。論證結論應當作為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重要依據。

(一)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二)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是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綜合開發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詳細規劃的要求;

(四)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是否徵求社會相關方面意見;

(五)成片開發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是否同意;

(六)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安排的上年度實施計劃是否完成。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

(一)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二)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

(三)省級以上開發區土地建成率、畝均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畝均稅收、綜合容積率等指標均低於同級別、同類型開發區平均指標值50%的;

(四)城市新區經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認定效率低下的;

(五)已批准實施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連續兩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實施計劃的;

(六)集中建設區內具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無法實施的,每年度允許調整1次。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調整內容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依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需要報備的按規定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要求,組織開展土地綜合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實施情況以及年度實施計劃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成片開發方案的綜合開發建設活動,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對成片開發方案實施完成後,公益性用地未達到確定比例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綜合性開發建設活動完成後,應當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縣(市)人民政府的評估結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並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評估報告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對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工作進行檢查,並公開檢查結果。對違規審批的,責令改正;對弄虛作假或者連續兩次違規審批的,省人民政府將收回委託,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採取違反程序、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騙取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

(二)違反國土空間規劃規定,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三)在編制、實施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省資源資源廳

3、編制徵收土地方案有什麼要求?

(1)被徵收土地的權屬單位。按實際涉及的具體鄉(鎮)、村名稱填寫。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的村一欄填寫涉及村的個數。「權屬狀況」主要填寫被徵收土地權屬是否清楚,四至是否明確,有無權屬爭議等。
(2)徵收土地補償倍數。在土地法規定的標准幅度內,按實際情況填寫。對已制定頒布了征地補償標準的地區,「費用標准」一欄可引用文件名稱,並附文件。
(3)其他費用。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實際發生情況填寫。
(4)征地費用綜合標准。指征地補償費和其他費用總和除以徵收土地總面積數,單位為萬元/公頃。
(5)安置途徑。如屬於表中列出的7種方式中的,按實際安置人數填寫;如還有其他方式的,可以在備注欄中補充。

4、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10 號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已經 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田鳳山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辦 法

第一條 為規范徵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徵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徵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第十五條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5、安徽省對2019年徵收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耕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前三專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屬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准,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其中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林木、果樹等地上物需要根據樹齡、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來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產值,大棚還要補償地上物的建築重置成本。
我們只能給您提供標准,沒有辦法給您確定具體的數額,具體多少錢一平米,需要根據當地的物價、地價來評估和計算。
具體要看當地的徵收拆遷公告的規定。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樣的。

6、政府徵收土地程序怎麼進行

政府的徵收程序,首先要有你征地公告,然後有徵地公告,然後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然後發布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等。中間有時會穿插一些評估,或者叫評估機構,對土地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的過程,各個地方都不同,但是最主要的征地你一定要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也就是所謂的征地批文,有了征地批文,整個征地流程才會合法,否則是絕對違法的。

7、政府徵收土地的一般流程是怎樣的

徵用土地一般是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徵用土地的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8、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公告期限為多少天?

公告期限由公告機關確定,一般為45日內,在特定條件下可後延10日(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5日才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的)。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第49號)
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9、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徵收土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10、政府徵用土地流程及文件有哪些?

1.土地徵用是指國家通過行政主體對非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強制有償的征購和使用,目前主要體現在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徵用上。

2.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文件中規定,征地工作應包括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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