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物價局車位出租價格指導
1、新小區物業任意定地上車位價格,超出政府指導價三倍多。還沒有業主委員會,物價局解釋說,在政府指導價沒
你好:業主大會未成立前物業公司可以收取機動車停車費。
目前屬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只要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了機動車收費的內容,物業公司已經向當地物價局進行了收費備案就屬於合法收費。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的地上車位是廣大業主的共同財產,有車一族就是要化成本讓沒車的廣大業主受益,停車費是專款專用,用於小區車位設施維修、車管員工資、部分保潔費的開支,余額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業委會成立後余額可以用做其他公益支出。
地下車庫的車位收入除必要的開支,余額歸車庫產權人,產權人不明確的歸業主大會支配。
2、物價局規定小區停車費開放式小區停車位每月多少錢?
你所提出的這個問題,根據現在的法律條文來說,確實是有一些小區屬於開專放式的,這個屬時候需要繳納一些停車費用,也就是說有需要到物價局提供業主的大會的人員提供的這個半數以上的表決,公布,公布的時間,公布的填數,所以這個時候需要到物價局得到一個批文,按照其機動車管理條例來說這個時候,呃,需要大約的費用是每年1000元至幾幾千元不等,這個也是根據當地的物價來確定的,還有就是有的現在的小區是按照市場,也就是說由外來的人員在進行停放的時候是根據時長來確定的,但是如果這個小區沒有經過業主委員會的授權,還有就是半數以上的人同意,這樣的收取的停車費是不合理也不合規的,可以到當地的住建局,還有就是物價局公安局進行報備報案,因為這種行為都是違規的,即使是收取的費用也是歸全體業主所有。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3、租小區車位的價格是由物價局來定的還是由物業自己定的
綜上所述,地下車來位自開發商沒有申請大產權,也沒有分攤到公共面積,根據物權法規定屬於廣大業主共有,開發商偷換了概念,出售使用權,國家規定房屋的使用權只能租賃不得出售,而且使用權租賃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20年,上述是依據建設部租賃管理條例,根據合同法開發商、物業不是租賃的主體,不具備資格。
4、合肥物價局對小區停車費收取多少有規定嗎?
地上按發改委定價收費,150/月/個
其他由業主與開發商協商
自購車位只交管理費,與物業協商
5、本人想將地下停車位出租出去,對停車位方面經驗不多,請教一下各位大神,一般情況,租客一年交幾次費用?
車位出租價位一般都不高。租客一年交幾次費用,主要取決於你跟租客的協商。以鄭州管城回族區為例,車位一般都在300到600之間,租客主要是以半年付和年付為主。
停車庫入口
6、車位租售價怎麼定?開發商說了不算!
隨著物質水平的提高,有車的業主是越來越多。車位的出售、出租價格也隨之水漲船高,一些小區的業主苦不堪言。有些業主就有疑問,開發商或者物業到底有沒有隨意漲車位租售價格的權利?其實,車位租售價格並不是由開發商或者物業說了算。
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局相關負責人說,如今定價權已經放開,不存在政府指導價,完全由企業自主定價,「我們現在監管的不是價格本身,而是有沒有明碼標價,程序是否規范等。」
停車位該由誰定價?該負責人表示,這涉及到停車位所有權的界定,「如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那麼就應該由小區業委會定價,然後委託物業公司執行;如果車位所有權屬於小區開發商,則開發商擁有自主定價權。物價部門只能監管其定價行為和程序,無權干涉定價標准。」
旌陽區法律援助中心龔學強律師也表示,車位所有權問題涉及到停車設施的性質問題,「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包括停車設施在內的小區公共配套服務設施,都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除非小區規劃圖紙或向建設部門報備的資料上明確標注其歸開發商所有。」
專家說法:「即使採用市場調節價,小區地上停車服務費也不是由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說了算,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如果大部分業主反對就很難漲價。業主需成立業委會,防止物業公司隨意抬價。」業內專家表示,「產權屬於開發商的地下車位如何定價並無相關規定,建議政府部門對此出台細則,防止開發商任意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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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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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價局對子母車位收費的相關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由國務院於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使用維護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7)合肥物價局車位出租價格指導擴展資料: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應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8、地下車位出租價格需要物價局審核嗎?
需要物價局審核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