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淺水灣小區業委會主任
1、為什麼有的人爭著當小區業委會主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在召開業主大會產生業主委員會後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負責人。
有一定的權力,但也有責任。
2、前業委會被罷免,在他擔任業委會主任之間,無任何賬目都交不出,現業委會該怎樣?
顯然,業委會人員已不足半數,沒法正常履行職責,應該盡快召開業主大會,增選業委會委員。公章怎麼辦各地規定不一樣。
3、你是怎麼看待小區業委會主任這個職位的?
我是現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希望各級政府部門能按照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開發和物業是一家,以及業主維權難的問題,業主委員會很難行使其權利
4、業委會成員主任副主任是一家人合法嗎?
物業委員會,這個本身就不是官方的,所以如果他們的成員主任和副主任是一家的,不應該算是合法,但是肯定是不合規的,就是不合規矩,這個沒有法律效應在裡面
5、如何罷免業委會主任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規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要罷免業委會委員或主任,必須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提議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或主任的話,個別業主要求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或主任的提議將不被採納,這是為了防止少數業主幹擾小區管理,維護小區安定團結的局面考慮的。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就可以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或主任,最終是否能夠罷免,必須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根據規定,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的業主大會,經與會業主的投票權半數以上通過才有效,並且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只有通過這一系列的程序,罷免業主委員會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現在某小區已經有20%以上的業主聯名要求罷免現任業主委員會主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正常業主提案程序一般是20%以上的業主代表首先應將聯名報告遞交業主委員會,要求業主委員會在15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或給予答復。但考慮到本次議題是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要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出面組織,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因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在討論議題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業主大會中應該適當迴避,便於業主大會正常召開。20%以上業主直接向業主委員會報告要求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如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予答復或者不召開業主大會,20%以上業主可以要求房產辦或者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主持召開業主大會。如居民委員會、房產辦事處或街道辦事處給予答復的,按答復的內容有針對性的採取方案;如居民委員會、房產辦事處或街道辦事處不予答復,視作不作為,那麼業主代表可以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要求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作為業主委員會,對於20% 以上業主聯名要求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的報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79號)第十三條規定:「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的事由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作為居民委員會、房產辦事處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業主委員會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監督,協調好小區業主關系,從而穩定社區環境。
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20%以上業主提議的;……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所以本案中房產辦責令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委員會仍然不召開的,房產辦應該組織或者指導20%業主代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必要時,可以建議20%以上業主聘請中介咨詢機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可以採用書面征詢意見的方式,但參加的業主達到50%以上;如果同意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數量達到參加征詢的業主半數以上,則罷免成功。業主大會應該公布業主大會表決結果,並向主管部門備案。
被罷免的業主委員會主任應該主動接受和配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聘請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對任期內的經濟問題給予鑒定。即使沒有被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也應該主動公布帳務,履行職責,同時表明自己的清白。如果業委會主任拒絕接受審計,業主大會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法院強制進行審計,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6、業主委員會的主任是怎樣產生的?
業主委員會的主任是業主大會上投票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6)合肥淺水灣小區業委會主任擴展資料: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召開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
7、業委會主任必須由小區黨支部書記擔任嗎?
當然不是,業委會主任是由小區所有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小區是不會設置黨支部,黨支部正常情況下是在街道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同等配置,所以不可能出現規定業委會主任必須由小區黨支部書記擔任的問題。
8、如何罷免不稱職的業委會主任
既然有了業委會主任,證明已經有業委會。我們要理清楚業委會委員與業委會主任是如何產生的。業委會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全體業主的人數票和面積票要雙過半的候選人才能當選業委會委員,所以業委會委員的罷免同樣需要全體業主重新投票並且要雙過半才可以罷免其委員資格。業委會主任是由已經成立的業委會成員選舉產生,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免除主任職務,過半數同意就可以重新選舉產生新的主任,重新選舉後,要進行公示,並在街道、民政局等備案。
9、請問:小區罷免業委會主任或者成員以黨支部的名義提出行嗎?
不對口,不行;
小區罷免業委會必須是由全體業主的名義提出;
必要時要舉行投票,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就可以罷免業委會主任。
10、不是小區裡面的,可以擔任業委會主任嗎?
在小區裡面沒有房子的,應該是不可以吧,這樣子你都不是業主,怎麼可能成為業主的代表呢?